..續本文上一頁門論》關于同、異品的定義:“此中若品與所立法鄰近均等,說名同品,以一切義皆名品故;若所立無,說名異品。”其中“以一切義皆名品故”,是說一切的屬性都可以成爲品,而要成爲同品,則其義須與“所立法鄰近均等”。可見,並非義(屬性)不能成爲同、異品。實際上,在《理門論》和《入論》以及唐疏的解釋中,常常雙舉義和體(具體事物)爲品,例如“瓶等無常”爲同品。按理說來,是以義爲主,以體爲輔。
二是違背形式邏輯的基本知識。在金嶽霖先生主編的《形式邏輯》概念章第一節寫道:“事物與屬性是不可分的,事物都是有屬性的事物,屬性也都是事物的屬性。”[17]“工業”與“重工業”有上屬關系,即“工業”是屬概念,“重工業”是種概念。[18]屬種關系概念有對應性,當屬概念表示事物,則種概念也應對應于事物。無常是屬性,瓶是事物。無常與瓶沒有屬種關系,而是屬性與事物的依存關系。當以“無常性”爲屬概念時,“物質的無常性”和“精神的無常性”便是種概念。當以“情緒”爲屬概念時,“喜”、“怒”、“哀”、“樂”爲種概念。“容器”是“有無常性的事物”的種概念,同時又是“瓶、盆、碗、罐”的屬概念。黃志強的特殊見解爲他別解因叁相的錯誤埋下了伏筆。
5. 把“因叁相”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解釋爲同喻體,“第一相說的是喻體,即凡因法普遍具有宗法性”。[19]
首先,我要指出,這一自稱爲“代表著這一課題在當前國內外的最高水平”[20]的觀點不是黃志強的創見,而是明代因明研習者在黑暗中摸象所得之一,是那時留下來的糟粕。[21]
叁支作法中的因支就體現了第一相。這本來是最沒有爭議的。這是自有因叁相規則創建以來整部印度邏輯史的共識。從古正理、古因明五分作法到陳那新因明、法稱因明,到新正理,概莫能外。明代的幾個研習者因爲沒有唐疏借鑒而“摸象”産生誤解,則是例外。
《理門論》說:“爲于所比顯宗法性,故說因言。”又說:“然此因言,唯爲顯了是宗法性,非爲顯了同品、異品有性、無性。”因言就是因支,就表述因法爲宗上全體有法之法。例如“聲是所作性”。《入論》中明明白白規定:“如說“聲無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其中因支“所作性故”就代表了第一相,這是唯一正確的解釋。
在黃志強對“因叁相”的“新解”和他新建的所謂7條推理規則中,沒有一條涉及到第一相的歸類作用,即是說在他新建的所謂7條推理規則中沒有一條與主項有聯系,根本無推理可言。
7.說陳那九句因中的二、八正因自相矛盾,因而要取消第八句因。二、八句因正確反映的是客觀存在的兩種正因情況,哪來什麼矛盾呢?打個不太恰當的比喻,要證“張叁有死”,既可用“張叁是有生命的”和“凡有生命的都有死”來證,也可用“張叁是人”和“凡人皆有死”來證。“張叁是有生命的”類似于第二句因,“張叁是人”類似于第八句因。在有死的對象中,動植物不是人,因此同品“有死的”中,有的是人,有的不是人。我們總不能說只能舉“張叁是有生命的”來證“張叁有死”,而不准用“張叁是人”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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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那:《理門論》頁二右,金陵刻經處1957年。
[2] 陳那:《理門論》,頁八左,金陵刻經處1957年。
[3] 沈劍英:《因明學研究》,第142頁,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5年;彰漪漣、馬欽榮主編《邏輯大辭典》共第266頁,上海辭書出版社2005年。
[4] 窺基:《因明大疏》卷四頁二左至右,金陵刻經處1896年刊行。
[5] 同上,頁八右。
[6] 窺基弟子慧沼的《續疏》專門討論過同、異喻體是否概括了聲的所作與無常的問題,從中可知文軌的《莊嚴疏》早就主張同、異喻體也除宗有法。但慧沼不贊成其說,認爲若除宗,喻還有什麼用呢?其實,慧沼的責難沒有道理。
[7] 《因明大疏蠡測》初版于1945年由書商印行于重慶,中華佛學研究所1974年重印,臺灣智者出版社1997年再印。
[8] 陳大齊:《印度理則學》,第114頁,國立政治大學研究所教材,1952年10月。
[9] 陳大齊:《印度理則學(因明)》第114~115頁,臺灣國立政治大學研究所教材,1952年。
[10] 後二相的英譯爲:… and we remember that that same characteristic (按:linga) is certainly present in all the notions analogous to that to be inferred, but absolutely absent wherever that is absent (而且,我們念及這同一個推理標記在與所立相類的所有概念上一定存在,而在這些概念不存在的地方絕對不存在). 見G. Tucci, The Nyāyamukha of Dignāga, Heidelberg: Materialien zur Kunde des Buddhismus, 1930, p. 44.
[11] 美國的理查德(Hayes,R.P)教授對陳那因明的邏輯體系有正確的理解,其主要觀點在拙著《佛家邏輯通論》中引述過。其著作的中兩章由臺灣學者何建新譯,題爲“陳那的邏輯”,發表于臺北《中國佛教》,1991年第9、10期。
[12] 陳大齊:《印度理則學(因明)》第112~113頁。
[13] 巫壽康:《<因明正理門論>研究》,生活、讀書、新知叁聯書店,1994年版。
[14] 謝無量:《佛學大綱》第314頁,引自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1997年重印本。
[15] 彭漪漣、馬欽榮主編:《邏輯學大辭典》第266頁,上海辭書出版社,2004年。
[16] 黃志強:《佛家邏輯比較研究》第61頁,香港新風出版社,2002年。
[17] 金嶽霖主編:《形式邏輯》,第15頁,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18] 同上,第36頁。
[19] 黃志強:《佛家邏輯比較研究》第81頁。
[20] 黃志強:《佛家邏輯比較研究》,香港新風出版社,2002年版。
[21] 詳見拙著《因明正理門論直解·附錄》,複旦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簡介:鄭偉宏,男,籍貫廣東,1948年生于江西會昌,複旦大學古籍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因明與邏輯比較研究百年述評》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