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门论》关于同、异品的定义:“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若所立无,说名异品。”其中“以一切义皆名品故”,是说一切的属性都可以成为品,而要成为同品,则其义须与“所立法邻近均等”。可见,并非义(属性)不能成为同、异品。实际上,在《理门论》和《入论》以及唐疏的解释中,常常双举义和体(具体事物)为品,例如“瓶等无常”为同品。按理说来,是以义为主,以体为辅。
二是违背形式逻辑的基本知识。在金岳霖先生主编的《形式逻辑》概念章第一节写道:“事物与属性是不可分的,事物都是有属性的事物,属性也都是事物的属性。”[17]“工业”与“重工业”有上属关系,即“工业”是属概念,“重工业”是种概念。[18]属种关系概念有对应性,当属概念表示事物,则种概念也应对应于事物。无常是属性,瓶是事物。无常与瓶没有属种关系,而是属性与事物的依存关系。当以“无常性”为属概念时,“物质的无常性”和“精神的无常性”便是种概念。当以“情绪”为属概念时,“喜”、“怒”、“哀”、“乐”为种概念。“容器”是“有无常性的事物”的种概念,同时又是“瓶、盆、碗、罐”的属概念。黄志强的特殊见解为他别解因三相的错误埋下了伏笔。
5. 把“因三相”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解释为同喻体,“第一相说的是喻体,即凡因法普遍具有宗法性”。[19]
首先,我要指出,这一自称为“代表着这一课题在当前国内外的最高水平”[20]的观点不是黄志强的创见,而是明代因明研习者在黑暗中摸象所得之一,是那时留下来的糟粕。[21]
三支作法中的因支就体现了第一相。这本来是最没有争议的。这是自有因三相规则创建以来整部印度逻辑史的共识。从古正理、古因明五分作法到陈那新因明、法称因明,到新正理,概莫能外。明代的几个研习者因为没有唐疏借鉴而“摸象”产生误解,则是例外。
《理门论》说:“为于所比显宗法性,故说因言。”又说:“然此因言,唯为显了是宗法性,非为显了同品、异品有性、无性。”因言就是因支,就表述因法为宗上全体有法之法。例如“声是所作性”。《入论》中明明白白规定:“如说“声无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其中因支“所作性故”就代表了第一相,这是唯一正确的解释。
在黄志强对“因三相”的“新解”和他新建的所谓7条推理规则中,没有一条涉及到第一相的归类作用,即是说在他新建的所谓7条推理规则中没有一条与主项有联系,根本无推理可言。
7.说陈那九句因中的二、八正因自相矛盾,因而要取消第八句因。二、八句因正确反映的是客观存在的两种正因情况,哪来什么矛盾呢?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要证“张三有死”,既可用“张三是有生命的”和“凡有生命的都有死”来证,也可用“张三是人”和“凡人皆有死”来证。“张三是有生命的”类似于第二句因,“张三是人”类似于第八句因。在有死的对象中,动植物不是人,因此同品“有死的”中,有的是人,有的不是人。我们总不能说只能举“张三是有生命的”来证“张三有死”,而不准用“张三是人”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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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那:《理门论》页二右,金陵刻经处1957年。
[2] 陈那:《理门论》,页八左,金陵刻经处1957年。
[3] 沈剑英:《因明学研究》,第142页,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彰漪涟、马钦荣主编《逻辑大辞典》共第266页,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
[4] 窥基:《因明大疏》卷四页二左至右,金陵刻经处1896年刊行。
[5] 同上,页八右。
[6] 窥基弟子慧沼的《续疏》专门讨论过同、异喻体是否概括了声的所作与无常的问题,从中可知文轨的《庄严疏》早就主张同、异喻体也除宗有法。但慧沼不赞成其说,认为若除宗,喻还有什么用呢?其实,慧沼的责难没有道理。
[7] 《因明大疏蠡测》初版于1945年由书商印行于重庆,中华佛学研究所1974年重印,台湾智者出版社1997年再印。
[8] 陈大齐:《印度理则学》,第114页,国立政治大学研究所教材,1952年10月。
[9] 陈大齐:《印度理则学(因明)》第114~115页,台湾国立政治大学研究所教材,1952年。
[10] 后二相的英译为:… and we remember that that same characteristic (按:linga) is certainly present in all the notions analogous to that to be inferred, but absolutely absent wherever that is absent (而且,我们念及这同一个推理标记在与所立相类的所有概念上一定存在,而在这些概念不存在的地方绝对不存在). 见G. Tucci, The Nyāyamukha of Dignāga, Heidelberg: Materialien zur Kunde des Buddhismus, 1930, p. 44.
[11] 美国的理查德(Hayes,R.P)教授对陈那因明的逻辑体系有正确的理解,其主要观点在拙著《佛家逻辑通论》中引述过。其著作的中两章由台湾学者何建新译,题为“陈那的逻辑”,发表于台北《中国佛教》,1991年第9、10期。
[12] 陈大齐:《印度理则学(因明)》第112~113页。
[13] 巫寿康:《<因明正理门论>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
[14] 谢无量:《佛学大纲》第314页,引自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7年重印本。
[15] 彭漪涟、马钦荣主编:《逻辑学大辞典》第266页,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
[16] 黄志强:《佛家逻辑比较研究》第61页,香港新风出版社,2002年。
[17] 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第15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18] 同上,第36页。
[19] 黄志强:《佛家逻辑比较研究》第81页。
[20] 黄志强:《佛家逻辑比较研究》,香港新风出版社,2002年版。
[21] 详见拙著《因明正理门论直解·附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简介:郑伟宏,男,籍贯广东,1948年生于江西会昌,复旦大学古籍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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