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是依「形」是厭惡的。如果不使用塗油與花香等,頭發之香是極厭惡的;若(把頭發)投入火中,(那氣味)就更討厭了。依發的色形,或許不很厭惡,但依「香」是實在厭惡的。
譬如小孩子的糞的顔色像郁金色,其形亦如郁金塊;又如棄于糞穢中而膨脹了的黑狗的屍體,色如多羅的熟果,其形滾轉則如所棄的小鼓之形,而(犬)牙亦如素馨的蓓蕾。依這兩種的色與形看,或許不很厭惡,若依其香則厭惡了。同樣的,此發之色與形或許不甚厭惡,但依其香則厭惡了。
譬如在村流出汙物的不淨之處而生的野菜,爲城巿的人厭惡而不食,同樣的,這頭發是依于膿、血、尿、屎、膽汁、痰等所流之處而生,故亦厭惡,這是(發)的「所依」的厭惡。此發生于叁十一部分的積聚中,猶如生于糞堆之上的菌,亦如生于冢墓與糞穢等處的野菜,又如生于溝中的睡蓮等的花,于不淨處生,故甚厭惡。是故它們(發)的「處所」是厭惡的。
猶如于發,應如是確定一切部分的色、形、香、所依、處所的五種厭惡性。亦應確定一切部分各各的色、形、方位、處所與界限(的五種)。
(2)(毛)毛的自然的「色」,不像發那樣純粹黑色,卻成黑褐色。「形」──尾端下垂,如羅樹根的形狀。「方位」──生在(臍的上下)兩方。「處所」──除了生發的部分及手掌足跖之外,生在其它大分蓋覆身體的皮膚上。「界限」──生入蓋覆身體的皮膚之內一虮下以(毛)根自己的面積,上以虛空,橫以(諸毛)相互之間爲限,沒有二毛生在一處的。這是(毛的)「自分的界限」。「他分的界限」與發相似。
(3)(爪)──有二十枚名爪。它們都是白「色」。「形」如魚鱗。「方位」──足的爪在下方,手的爪在上方,如是生在兩方。「處所」──生在指(趾)端的背上。「界限」──兩方以(左右)指端的肉,內以指背的肉,外與頂以虛空,橫以(諸爪)相互之間爲限,沒有二爪長在一處的。這是它的「自分的界限」。「他分的界限」與發相似。
(4)「齒」──齒長得完全的人,有叁十二個齒骨。他們的「色」也是白的。「形」──有種種的形狀,先就它們的下排來說,在中間的四齒,好象次第插在一團粘土之上的葫蘆瓜子的形狀;在它們(四個)而邊的每一個有一根及一尖端,如曼莉迦(素馨的一種)的蓓蕾之形;此外的一個(小臼齒)有一根二尖端,如車的支柱之形;再外邊的二枚(小臼齒和大臼齒)有二根叁尖端;更外邊的二枚(大臼齒)有四根四尖端。上面的一排也是同樣的。「方位」──生在上方。「處所」──在(上下)二颚骨中。「界限」──下以在颚骨中的(齒)根根自己的面積,上以虛空,橫以(諸齒)相互爲,二齒長在一處是沒有的。這是它們的「自分的界限」。「他分的界限」與發相似。
(5)(皮)──蓋覆全身的皮。在上(層)的黑色、青色或深褐色、黃色等色的爲膚(外面的薄皮),若把那全身的外皮共聚起來不過如棗核之量。皮的本「色」是白的。這(皮的)白色,若爲火傷或打擊等而脫去外皮之時則更明顯了。「形」略而言之,與身形同;詳言之:則足趾的皮如蠶繭之形;足背的皮如皮靴套足之形;胫的皮如以多羅樹葉包裹食物之形;股的皮如裝滿米的長袋之形;臀的皮如裝滿水的濾水襄之形;背的皮如鋪張在皮上的皮革之形;腹的皮如鋪張在琵琶的空穴的蓋膜之形;胸的皮略如四角形;兩臂的皮如套入箭筒的皮革之形; 手背的皮如剃刀鞘之形或栉袋之形;手指的皮如鑰袋之形;頸的皮如包頸布之形;面的皮如有大小孔的昆蟲窩的形狀;頭皮如缽袋之形。
取于皮的瑜伽行者,當輸送他的智于從上唇開始的上方的面部,最先當確定蓋覆面部的皮膚。其次(確定)額骨的皮膚。其次譬如伸手于放在袋內的缽與袋之間,輸送他的智于頭骨及頭皮之間,分離其皮與的結合狀態,而確定其頭皮。其次(確定)肩的皮。其之其順與逆(確定)右手的皮。次以同樣的方法(確定)左手的皮。次則(確定)背的皮。次以順與逆(確定)右足的皮。次以同樣的方法(確定)左足的皮。以後次第的確定生殖器官、腹、胸、頸的皮。在頸皮之後,確定下颚的皮,最後(輸送他的智)到達下唇而(確定)完結。如是次第取了粗(皮)的人,對于細(皮)亦得明白。「方位」──生于(上下)二方。「處所」──蓋覆全身。「界限」──下面(裏面)以骨的而積,上面(外面)以虛空爲限。這是它的「自分的界限」──而「他分的界限」與發相似。
(6)「肉」有九百肉片。一切的顔「色」都是赤的,與甄叔迦花相似。「形」──胫的肉團像多羅的葉包食物之形;股(大腿)的肉像研石形;臀部的肉像竈的後邊之形;背的肉像多羅果汁所作的糖板之形;兩邊的肋肉像倉庫的(壁)孔塗以薄薄的粘土之形;乳房的肉像投在地上的粘土團之形;兩臂的肉像兩只剝了皮的大鼠之形。如是取了粗(肉)的人,對于細(肉)亦得明白。「方位」──生在(上下)二方。「處所」──包住叁百多骨。「界限」──下面(裏面)以附著骨聚的面積,上(外面)以皮膚,橫以相互(的肉)爲限。這是它的「自分的界限」,而「他分的界限」與發相似。
(7)「腱」有九百的腱。「色」──心切都是白的。「形」──有種種形。于此(腱)中:從頸的上部開始,有五根大腱聯絡的體向前面下走,有五向(身的)後面,五根向右,五根向左。聯絡右手的,亦于手的前面有五,後面有五。聯絡左手的亦同樣。聯絡右足的,亦于足的前面有五,後面有五。聯絡左足的亦同樣。如是支持身體的有六十根大腱聯絡身體而向下走的。它們亦名爲筋,一切如百合的球莖之形。其它散在各處的(腱)較細的如繩之形,更細的如臭蔓形,又細的如琵琶之弦的形,又細的如粗線之形。手背與足背的腱如鳥足之形。頭的腱如小兒的頭纏(帽子)。背的腱如展在日光之下的濕網之形。其它附著四肢五體各處的腱如網衣穿在身上的形狀。「方位」──生在(上下)二方。「處所」──附結于全身的骨。「界限」──下以叁百骨之上的面積,上以皮肉接觸之處,橫以相互(之腱)爲界。這是它的「自分的界限」,而「他分的界限」與發相似。
(8)「骨」──乍除了叁十二顆齒骨之外,其它的六十四根手骨,六十四根足骨,六十四根筋肉依止的軟骨,二根踵骨,每一各有二根的踝骨,各有二根胫骨(胫骨與腓骨),各有一膝蓋骨,各一大腿骨,二臀骨(腸骨),十八根脊椎骨,二十四根肋骨,十四根胸骨(肋軟骨),一心骨(胸骨),二鎖骨,二肩(胛)骨,二臂骨(上膊骨),各二前膊骨(桡骨與尺骨),七頸骨(頸椎),二颚骨,一鼻骨(鼻腔),二眼骨(眼窩),二耳骨(聽腔),一額骨(前頭骨),一頭骨(後頭骨),九頭蓋骨(顱頂骨、颞 需+頁 骨等),即如是的大約叁百骨。它們一切的「色」都是白的。「形」──有種種形。其中足趾的骨(趾骨)的前端像迦多迦(馬錢子)的種子之形;(自前端)以後的中節的骨像巴納薩(巴拉密)的種子之形;元節骨如小鼓(一種面大腰小的手鼓)之形。足背的骨(跖骨)如被壓碎的百合的球根聚之形。踵的骨(附骨)如單核子的多羅果子。踝的骨如(兩個以線)系住來遊戲的球形。胫骨附著于踝骨之處如剝去了皮了聖提(棗椰樹?)木的頂上嫩的部分形狀。小胫骨(腓骨)如小弓的弧形;大的(胫骨)如幹了的蛇背之形。膝蓋骨如缺滅了一部分的水泡形。而胫骨附著(于膝蓋骨)之處,其尖端如牛角形。大腿骨如沒有削平的斧钺的柄的形狀,而彼(大腿骨)依附于臀骨之處如遊戲的球形。而臀骨依附于(腿骨)之處如切去前端的大波那伽(鐵力木)果的形狀。兩個臀骨的連成一僥如陶師(造土器)的竈形;若分開來一個則如鐵匠的錘的革紐之形。在(脊椎骨的)尾端的尾闾骨(及薦骨)如倒捕的蛇頭之形,有七處的大小孔,從脊椎骨的內部(看)重疊而上如頭巾盤繞之形;自外部(看)如一列的環形。在彼等(脊椎)之間處處有二叁棘狀。如鋸齒形在二十四根肋骨之中,不完全的(四根)如不完全的鐮刀,其完全的(二十根)如完全的鐮刀形;全部的(肋骨)則如白雞的展翼狀。十四根胸骨(肋軟骨)如古老的戰車的框架的形狀。心骨(胸骨)如杓的頭形。鎖骨如小銅斧的柄形。肩(胛)骨如用缺了一部分的錫蘭的鋤頭形。臂骨(上膊骨)如鏡柄之形。前臂骨(桡骨與尺骨)如一對多羅樹的球莖之形。連珠骨(腕骨)如頭巾的盤繞之形。手背骨(掌骨)如彼壓碎的百合的球莖聚之形。在手指骨中,其元節骨如小鼓之形;中節骨如未完全的巴納靷的種子形;前端的節骨如迦多迦(馬錢子)的種子之形。七個頸骨如以棍貫成一串切爲圓圈的竹筍的形狀。下颚骨如鐵匠的鐵錘的革紐之形;上颚骨如削(甘蔗的)皮小刀之形。眼窩與鼻腔的骨如已取去果肉的嫩的多羅的核子形。額骨(前頭骨)如倒置的貝殼的杯的形狀。耳根骨(聽腔)如剃匠的剃刀鞘之形。在前額及聽腔之上的纏頭巾之處的骨,如一個充滿(乳酪的甕)的皺縮的乳酪的膜的形狀。(後)頭骨如椰子切了傾斜的口的形狀。頭蓋骨如縫紐起來的破葫蘆的形狀。「方位」──在上下二方。「處所」──概言之在全身;分別而言,則頭骨在頸骨之上,頸骨在脊椎骨之上,脊椎骨在臀骨之上,臀骨在腿骨之上,腿骨在膝骨之上膝骨在胫骨之上,胫骨在踝骨之上,踝骨在足背骨之上。「界限」──內以骨髓,外以肉,兩端以相互(之骨)爲界。這是它們的「自分的界限」。「他分的界限」與發相似。
(9)「骨髓」──是在各種骨的內部的髓。其「色」是白的。「形」──在種種大骨之內的(髓),如放入的竹筒中蒸了的大筍的形狀,在各種小骨之內的(髓),如放入竹棍的節中蒸了細筍的形狀。「方位」──生在上下二方。「處所」──在各種骨的內部。…
《清淨道論 第八 說隨念業處品》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