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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塵篇 五、四念處、七覺支 5-4-5 七覺支▪P2

  ..續本文上一頁揵連:「有叁妙行,修習、多修習,能令四念處滿足」。

  萦發目揵連白佛言:「複有法修習、多修習,令叁妙行滿足不」?佛告目揵連:「有六觸入處律儀,修習、多修習,令叁妙行滿足」。-------

  萦發目揵連白佛言:「雲何六觸入處律儀,修習、多修習,令叁妙行滿足」?佛告目揵連:「若眼見適意、可愛念、能長養欲樂、令人緣著之色,彼比丘見已,不喜、不贊歎、不緣、不著、不住。若眼見不適意、不可愛念、順于苦覺之色,諸比丘見已,不畏、不惡、不嫌、不恚。于彼好色起,眼見已,永不緣著;不好色起,眼見已,永不緣著。內心安住不動,善修解脫,心不懈倦。耳……,鼻……,舌……,身……,意識法,亦複如是。如是于六觸入修習、多修習,滿足叁妙行。

  雲何修叁妙行,滿足四念處?多聞聖弟子,于空閑處,林中、樹下,作如是學,如是思惟:此身惡行,現世、後世必得惡報。我若行身惡行者,心當自生厭悔,他亦嫌薄,大師亦責,諸梵行者亦複以法而嫌我,惡名流布遍于諸方;身壞命終,當墮地獄。于身惡行,見現世、後世如是果報,是故除身惡行,修身妙行。口、意惡行,亦複如是。是名修習叁妙行已,得四念處清淨滿足。

  雲何修四念處得七覺分滿足?目揵連!比丘如是順身身觀住,彼順身身觀住時,攝念安住不忘,爾時方便修習念覺分;方便修習念覺分已,得念覺分滿足。于彼修習擇法覺分已,逮得擇法覺分滿足。選擇彼法,覺想思心念選擇于法,覺想思量,爾時方便修習擇法覺分;方便量,方便修習精進覺分;方便修習精進覺分已,逮得精進覺分滿足。勤精進已,生歡喜心,爾時修習方便歡喜覺分;修習歡喜覺分已,逮得歡喜覺分滿足。心歡喜已,身心止息,爾時修習猗息覺分;修習猗息覺分已,逮得猗息覺分滿足。身心息已,得叁摩提,爾時修習定覺分;修習定覺分已,定覺分滿足。謂一其心,貪憂滅息,內心行舍,方便修習舍覺分;方便修習舍覺分已,逮得舍覺分清淨滿足。受、心、法念處,亦如是說。如是修習四念處,七覺分滿足。

  雲何修習七覺分,明、解脫滿足?目揵連!若比丘修念覺分,依遠離、依離欲、依滅,舍于進趣;修念覺分,逮得明、解脫清淨滿足。乃至修習舍覺分,亦如是說。是名修習七覺分已,明、解脫清淨滿足。如是目揵連!法法相依,從此岸而到彼岸」。

  (南傳雜阿含 六入處相應280(二八一))

  房屋的支撐支梁如果是長短不一左右斜曲,主梁則亦隨之歪曲,要圓滿完成明與解脫亦需要無有斜曲之身、口、意與六觸入處律儀,才能進修四念處與七覺支,其次第依序是:

  六觸入處律儀→叁妙行→四念處→七覺分→明、解脫福利

  修習六觸入處律儀……乃至……七覺分已,次第修習、多修習才能令明、解脫清淨滿足。如何令明、解脫清淨滿足,有如下之次地說明:

  (一)修習六觸入處律儀→叁妙行滿足

  六觸入處指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或色、聲、香、味、觸、法等六境,所生之眼觸、耳觸、鼻觸、舌觸、身觸、意觸等六種作用。六觸生愛即:

  (1)眼觸生愛,謂眼能觸對一切世間所有青黃赤白、方圓長短等種種顔色、形相而貪愛不舍。

  (2)耳觸生愛,謂耳能觸對一切世間所有絲竹歌詠等種種之聲,而貪愛不舍。

  (3)鼻觸生愛,謂鼻能觸對一切世間所有栴檀沈水等種種之香,而貪愛不舍。

  (4)舌觸生愛,謂舌能觸對一切世間所有珍馐美馔等種種之味,而貪愛不舍。

  (5)身觸生愛,謂身能觸對男女身分柔軟細滑及世間所有種種上妙衣服等,而貪愛不舍。

  (6)意觸生愛,謂意能觸對一切世間所有色聲香味觸等種種之法,而貪愛不舍。

  于六觸生愛能長養欲樂、令人緣著之色,而生起諸多之非律儀之行爲舉止,因此于適意、可愛念處應不喜、不贊歎、不緣、不著、不住。

  于粗澀、嫌惡且不適意、不可愛念、順于苦覺之色,則不畏、不惡、不嫌、不恚正念而住。

  六入處于適意、可愛念或不適意、不可愛念處,于心應永不緣著正念而住。內心安住不動,善修解脫,心不懈倦,如此才能滿足于進修叁妙行。

  (二)修習叁妙行→四念處滿足

  于身、口、意惡行,現世、後世必得惡報。若身、口、意行惡行,心當自生厭悔,他亦嫌薄,大師亦責,諸梵行者亦複以法而嫌我,惡名流布遍于諸方;身壞命終,當墮地獄。于身、口、意惡行,見現世、後世如是果報,所以應除身、口、意惡行,修身、口、意叁妙行,如此才能滿足于進修四念處。

  

  (叁)修習四念處→七覺分滿足

  于四念處之身、受、心、法順念觀住,攝念安住不忘,此時方便進修念覺支,守念戒定慧與四谛八正道,令見思堅固于法無疑,得念覺分滿足。

  于法無疑則思惟抉擇五蘊、五蓋升起諸隨煩惱之行相、特相、因相,善巧平衡與予除遣,逮得擇法覺分滿足。

  于法抉擇後,應與精進之心令諸惡不善之隨煩惱,斷滅殆盡,達致圓滿,逮得精進覺分滿足。

  勤精進已,生歡喜心,此時修習方便歡喜覺分,令心歡喜,光明增上而勤修不懈,逮得歡喜覺分滿足。

  心歡喜已,身心止息,此時修習輕安覺分,心之喜悅引發身之遍體湧樂,如卸重擔身心輕安,逮得輕安覺分滿足。

  身心輕安能引發禅定(叁摩提),此時修習定覺分,攝住心念于一所緣,近分地入初禅乃至四禅,得定覺分滿足。

  于諸禅一心觀行中,息滅貪憂,平衡內心行舍,方便修習舍覺分,不取一法、不執著一法,平等舍住,逮得舍覺分清淨滿足。

  如此修習四念處才能滿足于進修七覺分。

  (四)修習七覺分→明、解脫福利滿足

  于念覺支、擇法覺支、精進覺支、喜覺支、輕安覺支、定覺支、舍覺支,依遠離、依離欲、依滅,回向于舍,叁依一向之修習心念,定可達明、解脫清淨滿足。

  譬如于山上降大雨雷鳴之時,往低處水展轉而山岩溪澗滿,山岩溪澗滿已則小池滿,小池滿已則大池滿,大池滿已則小河滿,小河滿已則大河滿。大河滿已則大海滿。如是,六觸入處律儀……乃至……七覺分之修習法,是法法相依,不可躐等,修習、多修習,能令從此岸而到彼岸。

  如是我聞:一時,佛住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我今當說四念處集,四念處沒。谛聽,善思。何等爲四念處集,四念處沒?

  食集則身集,食滅則身沒。如是隨身集觀住,隨身滅觀住,隨身集、滅觀住,則無所依住,于諸世間永無所取。

  如是觸集則受集,觸滅則受沒。如是隨集法觀受住,隨滅法觀受住,隨集、滅法觀受住,則無所依住,于諸世間都無所取。

  名色集則心集,名色滅則心沒。隨集法觀心住,隨滅法觀心住,隨集、滅法觀心住,則無所依住,于諸世間則無所取。

  憶念集則法集,憶念滅則法沒。隨集法觀法住,隨滅法觀法住,隨集、滅法觀法住,則無所依住,于諸世間則無所取。是名四念處集,四念處沒」。

  佛說此經已,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北傳雜阿含623(六0九))

  

  『此有故彼有,此無故彼無;此生故彼生,此滅故彼滅。』是解脫生死輪回之重要緣起法則,四念處法門亦不離此緣起法則,身、受、心、法有其集起之原因,相對地亦有滅去之方法,其集滅有如下之說明: (一)食集則身集,食滅則身沒。

  食,梵語 āhāra,巴利語同。牽引、長養、持續之意。即牽引、養育衆生之肉身或聖者之法身,而使之存在,並永遠保持其狀態以及觸等精神作用(心、心所)之飲食。叁界中能長養肉身之食物,稱作世間食。世間食有四食,即:

  (1)段食,亦作揣食、抟食、見取食,即以香、味、觸等色法爲體之飲食,資益諸根。

  (2)觸食,亦作更樂食、樂食、溫食,即精神之主體透過感覺器官,由取外境(客體)時所起主客接觸作用的心之作用,依此能長養感覺、意志,或資益肉體,故稱爲食。

  (3)思食,亦作意思食、念食、意食、業食,即意志之作用(思),期求自己所好者存在之狀態;以其能延續生存狀態,故稱爲食。

  (4)識食,指精神之主體。依前叁食之勢力能造作未來果報之主體,以其爲保持身命之主體,故稱爲食。

  此四食不斷地長養身心,使心集起有『我』之念頭,有我則生從屬于我之『我所』,由此而有無量之苦聚生,此爲食集則身集。

  身念處法門則引導觀此身爲父母所生、粥飯長養,有餓勞困疾、屎尿膿流不淨,身爲苦器緣盡壞散,非我我所,由此于四食厭離、斷滅,此爲食滅則身沒。

  如是隨身集觀住,隨身滅觀住,隨身集、滅觀住,則無所依住,于諸世間永無所取。

  (二)觸集則受集,觸滅則受沒。

  觸,梵語 spar.a,巴利語 phassa。爲心所(心之作用)之一。指境(對象)、根(感官及其機能)、識(認識)叁者和合時所産生之精神作用;亦即指主觀與客觀接觸之感覺而言。

  觸生起時有叁種觸受集起,一爲可意觸,能生可愛、染著身心之樂受;二爲不可意觸,能生不可愛、逼惱身心之苦受;叁爲非可意、非不可意觸,處于無明狀態之不苦不樂受,此爲觸集則受集。

  受念處法門則觀一切觸受,皆隨因緣而聚散,非我所能持有或遣散,于身心受樂時,心不貪染觀受而住;受苦時,心不憂戚觀受而住;不苦不樂時,心不沈緬觀受而住,此爲觸滅則受沒。

  如是隨集法觀受住,隨滅法觀受住,隨集、滅法觀受住,則無所依住,于諸世間都無所取。

  (叁)名色集則心集,名色滅則心沒。

  名色,梵語 nāma-rūpa,巴利語同。爲名與色之並稱。一般作爲概括一切精神與物質之總稱。自語意而言,名指心的方面,色指物的方面。又名色亦爲五蘊之總稱;此乃因五蘊中受、想、行、識等四蘊爲心法,無形體可見,而須藉名以诠顯之,故稱四蘊爲名;色蘊系積聚所成,爲有質礙之物體,故稱爲色。

  五蘊名色之集起,于心生起有漏之善、不善、無記叁類心性,因貪憂使心性浮沈不定,造成無數之善惡心行,此爲名色集則心集。

  心念處法門則觀叁類十六心,唯有名與色,色法一期之生滅;名法之剎那生滅,生滅之間無主唯緣,無我我所,此爲名色滅則心沒。

  隨集法觀心住,隨滅法觀心住,隨集、滅法觀心住,則無所依住,于諸世間則無所取。

  (四)憶念集則法集,憶念滅則法沒。

  憶念,梵語 smrti,巴利語 sati。憶,憶持不忘之義;念,明記不忘之義。深刻于心內,記憶而不忘失,稱爲憶念。

  憶念過去乃至現在,顛倒認識無常相續世間及自我,爲常或非常,而妄計一切因緣法爲常、爲斷,此爲憶念集則法集。

  法念處法門則觀一切法皆隨因緣生滅聚散,無有一法爲常相;亦無有一法爲斷相,唯有依緣而起相續之中道相,唯有憶念四谛八正道法而解脫,是爲憶念滅則法沒。

  隨集法觀法住,隨滅法觀法住,隨集、滅法觀法住,則無所依住,于諸世間則無所取。

  于身、受、心、法念處之集、滅如實知,是名四念處集,四念處沒。如實知其集滅進而了知其味、過患而出離,是爲圓滿之四念處法門修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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