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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尘篇 五、四念处、七觉支 5-4-5 七觉支▪P2

  ..续本文上一页揵连:「有三妙行,修习、多修习,能令四念处满足」。

  萦发目揵连白佛言:「复有法修习、多修习,令三妙行满足不」?佛告目揵连:「有六触入处律仪,修习、多修习,令三妙行满足」。-------

  萦发目揵连白佛言:「云何六触入处律仪,修习、多修习,令三妙行满足」?佛告目揵连:「若眼见适意、可爱念、能长养欲乐、令人缘着之色,彼比丘见已,不喜、不赞叹、不缘、不着、不住。若眼见不适意、不可爱念、顺于苦觉之色,诸比丘见已,不畏、不恶、不嫌、不恚。于彼好色起,眼见已,永不缘着;不好色起,眼见已,永不缘着。内心安住不动,善修解脱,心不懈倦。耳……,鼻……,舌……,身……,意识法,亦复如是。如是于六触入修习、多修习,满足三妙行。

  云何修三妙行,满足四念处?多闻圣弟子,于空闲处,林中、树下,作如是学,如是思惟:此身恶行,现世、后世必得恶报。我若行身恶行者,心当自生厌悔,他亦嫌薄,大师亦责,诸梵行者亦复以法而嫌我,恶名流布遍于诸方;身坏命终,当堕地狱。于身恶行,见现世、后世如是果报,是故除身恶行,修身妙行。口、意恶行,亦复如是。是名修习三妙行已,得四念处清净满足。

  云何修四念处得七觉分满足?目揵连!比丘如是顺身身观住,彼顺身身观住时,摄念安住不忘,尔时方便修习念觉分;方便修习念觉分已,得念觉分满足。于彼修习择法觉分已,逮得择法觉分满足。选择彼法,觉想思心念选择于法,觉想思量,尔时方便修习择法觉分;方便量,方便修习精进觉分;方便修习精进觉分已,逮得精进觉分满足。勤精进已,生欢喜心,尔时修习方便欢喜觉分;修习欢喜觉分已,逮得欢喜觉分满足。心欢喜已,身心止息,尔时修习猗息觉分;修习猗息觉分已,逮得猗息觉分满足。身心息已,得三摩提,尔时修习定觉分;修习定觉分已,定觉分满足。谓一其心,贪忧灭息,内心行舍,方便修习舍觉分;方便修习舍觉分已,逮得舍觉分清净满足。受、心、法念处,亦如是说。如是修习四念处,七觉分满足。

  云何修习七觉分,明、解脱满足?目揵连!若比丘修念觉分,依远离、依离欲、依灭,舍于进趣;修念觉分,逮得明、解脱清净满足。乃至修习舍觉分,亦如是说。是名修习七觉分已,明、解脱清净满足。如是目揵连!法法相依,从此岸而到彼岸」。

  (南传杂阿含 六入处相应280(二八一))

  房屋的支撑支梁如果是长短不一左右斜曲,主梁则亦随之歪曲,要圆满完成明与解脱亦需要无有斜曲之身、口、意与六触入处律仪,才能进修四念处与七觉支,其次第依序是:

  六触入处律仪→三妙行→四念处→七觉分→明、解脱福利

  修习六触入处律仪……乃至……七觉分已,次第修习、多修习才能令明、解脱清净满足。如何令明、解脱清净满足,有如下之次地说明:

  (一)修习六触入处律仪→三妙行满足

  六触入处指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或色、声、香、味、触、法等六境,所生之眼触、耳触、鼻触、舌触、身触、意触等六种作用。六触生爱即:

  (1)眼触生爱,谓眼能触对一切世间所有青黄赤白、方圆长短等种种颜色、形相而贪爱不舍。

  (2)耳触生爱,谓耳能触对一切世间所有丝竹歌咏等种种之声,而贪爱不舍。

  (3)鼻触生爱,谓鼻能触对一切世间所有栴檀沈水等种种之香,而贪爱不舍。

  (4)舌触生爱,谓舌能触对一切世间所有珍馐美馔等种种之味,而贪爱不舍。

  (5)身触生爱,谓身能触对男女身分柔软细滑及世间所有种种上妙衣服等,而贪爱不舍。

  (6)意触生爱,谓意能触对一切世间所有色声香味触等种种之法,而贪爱不舍。

  于六触生爱能长养欲乐、令人缘着之色,而生起诸多之非律仪之行为举止,因此于适意、可爱念处应不喜、不赞叹、不缘、不着、不住。

  于粗涩、嫌恶且不适意、不可爱念、顺于苦觉之色,则不畏、不恶、不嫌、不恚正念而住。

  六入处于适意、可爱念或不适意、不可爱念处,于心应永不缘着正念而住。内心安住不动,善修解脱,心不懈倦,如此才能满足于进修三妙行。

  (二)修习三妙行→四念处满足

  于身、口、意恶行,现世、后世必得恶报。若身、口、意行恶行,心当自生厌悔,他亦嫌薄,大师亦责,诸梵行者亦复以法而嫌我,恶名流布遍于诸方;身坏命终,当堕地狱。于身、口、意恶行,见现世、后世如是果报,所以应除身、口、意恶行,修身、口、意三妙行,如此才能满足于进修四念处。

  

  (三)修习四念处→七觉分满足

  于四念处之身、受、心、法顺念观住,摄念安住不忘,此时方便进修念觉支,守念戒定慧与四谛八正道,令见思坚固于法无疑,得念觉分满足。

  于法无疑则思惟抉择五蕴、五盖升起诸随烦恼之行相、特相、因相,善巧平衡与予除遣,逮得择法觉分满足。

  于法抉择后,应与精进之心令诸恶不善之随烦恼,断灭殆尽,达致圆满,逮得精进觉分满足。

  勤精进已,生欢喜心,此时修习方便欢喜觉分,令心欢喜,光明增上而勤修不懈,逮得欢喜觉分满足。

  心欢喜已,身心止息,此时修习轻安觉分,心之喜悦引发身之遍体涌乐,如卸重担身心轻安,逮得轻安觉分满足。

  身心轻安能引发禅定(三摩提),此时修习定觉分,摄住心念于一所缘,近分地入初禅乃至四禅,得定觉分满足。

  于诸禅一心观行中,息灭贪忧,平衡内心行舍,方便修习舍觉分,不取一法、不执着一法,平等舍住,逮得舍觉分清净满足。

  如此修习四念处才能满足于进修七觉分。

  (四)修习七觉分→明、解脱福利满足

  于念觉支、择法觉支、精进觉支、喜觉支、轻安觉支、定觉支、舍觉支,依远离、依离欲、依灭,回向于舍,三依一向之修习心念,定可达明、解脱清净满足。

  譬如于山上降大雨雷鸣之时,往低处水展转而山岩溪涧满,山岩溪涧满已则小池满,小池满已则大池满,大池满已则小河满,小河满已则大河满。大河满已则大海满。如是,六触入处律仪……乃至……七觉分之修习法,是法法相依,不可躐等,修习、多修习,能令从此岸而到彼岸。

  如是我闻:一时,佛住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尔时、世尊告诸比丘:「我今当说四念处集,四念处没。谛听,善思。何等为四念处集,四念处没?

  食集则身集,食灭则身没。如是随身集观住,随身灭观住,随身集、灭观住,则无所依住,于诸世间永无所取。

  如是触集则受集,触灭则受没。如是随集法观受住,随灭法观受住,随集、灭法观受住,则无所依住,于诸世间都无所取。

  名色集则心集,名色灭则心没。随集法观心住,随灭法观心住,随集、灭法观心住,则无所依住,于诸世间则无所取。

  忆念集则法集,忆念灭则法没。随集法观法住,随灭法观法住,随集、灭法观法住,则无所依住,于诸世间则无所取。是名四念处集,四念处没」。

  佛说此经已,诸比丘闻佛所说,欢喜奉行。

  (北传杂阿含623(六0九))

  

  『此有故彼有,此无故彼无;此生故彼生,此灭故彼灭。』是解脱生死轮回之重要缘起法则,四念处法门亦不离此缘起法则,身、受、心、法有其集起之原因,相对地亦有灭去之方法,其集灭有如下之说明: (一)食集则身集,食灭则身没。

  食,梵语 āhāra,巴利语同。牵引、长养、持续之意。即牵引、养育众生之肉身或圣者之法身,而使之存在,并永远保持其状态以及触等精神作用(心、心所)之饮食。三界中能长养肉身之食物,称作世间食。世间食有四食,即:

  (1)段食,亦作揣食、抟食、见取食,即以香、味、触等色法为体之饮食,资益诸根。

  (2)触食,亦作更乐食、乐食、温食,即精神之主体透过感觉器官,由取外境(客体)时所起主客接触作用的心之作用,依此能长养感觉、意志,或资益肉体,故称为食。

  (3)思食,亦作意思食、念食、意食、业食,即意志之作用(思),期求自己所好者存在之状态;以其能延续生存状态,故称为食。

  (4)识食,指精神之主体。依前三食之势力能造作未来果报之主体,以其为保持身命之主体,故称为食。

  此四食不断地长养身心,使心集起有『我』之念头,有我则生从属于我之『我所』,由此而有无量之苦聚生,此为食集则身集。

  身念处法门则引导观此身为父母所生、粥饭长养,有饿劳困疾、屎尿脓流不净,身为苦器缘尽坏散,非我我所,由此于四食厌离、断灭,此为食灭则身没。

  如是随身集观住,随身灭观住,随身集、灭观住,则无所依住,于诸世间永无所取。

  (二)触集则受集,触灭则受没。

  触,梵语 spar.a,巴利语 phassa。为心所(心之作用)之一。指境(对象)、根(感官及其机能)、识(认识)三者和合时所产生之精神作用;亦即指主观与客观接触之感觉而言。

  触生起时有三种触受集起,一为可意触,能生可爱、染着身心之乐受;二为不可意触,能生不可爱、逼恼身心之苦受;三为非可意、非不可意触,处于无明状态之不苦不乐受,此为触集则受集。

  受念处法门则观一切触受,皆随因缘而聚散,非我所能持有或遣散,于身心受乐时,心不贪染观受而住;受苦时,心不忧戚观受而住;不苦不乐时,心不沉缅观受而住,此为触灭则受没。

  如是随集法观受住,随灭法观受住,随集、灭法观受住,则无所依住,于诸世间都无所取。

  (三)名色集则心集,名色灭则心没。

  名色,梵语 nāma-rūpa,巴利语同。为名与色之并称。一般作为概括一切精神与物质之总称。自语意而言,名指心的方面,色指物的方面。又名色亦为五蕴之总称;此乃因五蕴中受、想、行、识等四蕴为心法,无形体可见,而须藉名以诠显之,故称四蕴为名;色蕴系积聚所成,为有质碍之物体,故称为色。

  五蕴名色之集起,于心生起有漏之善、不善、无记三类心性,因贪忧使心性浮沉不定,造成无数之善恶心行,此为名色集则心集。

  心念处法门则观三类十六心,唯有名与色,色法一期之生灭;名法之剎那生灭,生灭之间无主唯缘,无我我所,此为名色灭则心没。

  随集法观心住,随灭法观心住,随集、灭法观心住,则无所依住,于诸世间则无所取。

  (四)忆念集则法集,忆念灭则法没。

  忆念,梵语 smrti,巴利语 sati。忆,忆持不忘之义;念,明记不忘之义。深刻于心内,记忆而不忘失,称为忆念。

  忆念过去乃至现在,颠倒认识无常相续世间及自我,为常或非常,而妄计一切因缘法为常、为断,此为忆念集则法集。

  法念处法门则观一切法皆随因缘生灭聚散,无有一法为常相;亦无有一法为断相,唯有依缘而起相续之中道相,唯有忆念四谛八正道法而解脱,是为忆念灭则法没。

  随集法观法住,随灭法观法住,随集、灭法观法住,则无所依住,于诸世间则无所取。

  于身、受、心、法念处之集、灭如实知,是名四念处集,四念处没。如实知其集灭进而了知其味、过患而出离,是为圆满之四念处法门修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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