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淨光,豁然開曙,俱生智得以顯發,而未有不得其解脫者矣!人于將欲命終,其至極最後一次出息吐呼出體,其體之靈力活素,一時散降而欲由中樞靈脈道中部之心髒處更複下趨。
斯際人之靈識,雖欲證驗實相法界之根本淨光,往往不自支持,隨其體中靈力活素向下劣之靈脈竅道而竄降(靈力活素及靈脈竅道意義均詳見另由鄙譯《明行道六成就法》)。
故行此巴多脫卓法之念誦者,必趁其靈力活素至多不過散降過中部之心、甫欲過臍而下然尚未更下降入于左脈下端處之頃,爲有效之提醒。
此之時間,等于垂死人至極最後一次吸入之風息住其體中之長久,大約二叁十分鍾或食頃之久。
此際行法之人,須極端注意,惟恐失此千鈞一發之機。
總須趁垂死者尚未至于此極之時,即堅切勤懇反複叮咛,爲如下導示以提醒開曉此垂死之同類者曰:
“善信某某:
汝之氣息,現將不繼矣,入觀于實相法界之淨光明者,今其時矣!汝金剛上師昔曾教汝如何作觀于清淨光明之法,汝今將實地體驗之。
此時中陰境方將開始,根本清淨光即當初一曙發現前之最要境地,不可錯失。
此中所有,惟一虛空,如一片無雲之晴空。
汝之赤裸無瑕自性亦空之心識真空體,與之合入無間,如入無中心無邊際之一太虛空裏。
汝當如是了知之、觀得之且入住之。”
如上囑告,不計遍數,反複叮咛,向死者之耳際說言。
要在于其至極最後之一次出息未終之先,已得入于其靈識而生效,方能使之得度。
又死者之出息將停未停即宜預移其體右側而作獅子臥式,其喉際靜脈管如有急跳亂動之狀,宜以指尖輕輕微按,以安止之。
如死者欲深入睡眠狀態,務宜頻頻輕呼其名止之勿眠以谛聽囑告,一面以指輕按止其喉際靜脈管之跳動,此法能令其靈力活素不致附帶靈識降入下劣竅道;一經提醒,便可上趨頂門之梵穴,即能脫穎而出,于一刹那頃得睹必行始一閃放于中陰最初境之法界妙明清淨光。
有情得度于中陰,此爲最初最要關頭,故極宜注意者也。
死者至極最後之一次入息與其至極最後一次之出息中間相距之時間,即其此生之靈力活素最後貫注于其中樞靈脈穴道之惟一最後之一次,此之時間普通泛稱爲昏厥或曰悶絕。
然非至其最後之出息終了及靈識離體,出而不再入息者--尚未死。
此種似死未死之時間久暫,與各個人體之四大色力及其靈力活素之強弱,乃至與平昔入定功夫,皆有正比關系;其色力靈力定力大者,則此之時間較長。
故如上之最初導示須趁此際不計遍數繼續不斷而爲之,出息終了後仍爲之,直至其某一竅或多竅流淌一種黃色液時,始可休止。
人于生時多所惡行,而色力及靈力活素乃至定功均薄弱者,流淌此液特速!最快者氣絕方一彈指頃,即流淌此液;稍優者能經食頃之久;總以愈緩愈佳,依密乘法典所述:人于氣絕後,靈識離體,未得立即認證解脫者,率皆經過一種昏沈迷惚境況。
爲時叁日又半,至四日之久。
于此期間,亟宜繼續不斷時時依下所述者,以導示之。
將死之人,如自己能察知死期已屆(察知死狀法極多,密乘有特別教授,大乘要道密集書中亦有此法少分),不待將絕氣時,即當自行作法,成就其入證實相光明之解脫。
如覺恐因障礙而未能者,則當于身旁留得其金剛上師或金剛弟兄,爲他力之幫助。
此助法或作法之者,于其將死象徵次第現前,即須爲警告曰:
“今者,地大降于水大矣”等雲雲。
注 地大降于水大者:謂死者之體,忽爾覺受一種極強大壓力之痛苦。
此外本書尚略去二句:一爲、“水大降于火大”,謂死者之體,忽爾覺受猶如墜落冰水之一種至極寒冷之痛苦;又、“火大降于風大”,謂死者之體,忽爾覺受如被極狂烈之風,吹折其體,碎爲塵埃,至極支解之痛苦。
此諸覺受皆有外表可徵:如面部筋肉抽縮視聽不靈、呼吸阻困、喘急莫堪,等等苦狀,即其四大粗根解離之象徵也。
(此但言四大,如明行道六成就法之中陰成就法中,則言五大,尚多《風大降于空大》一句可參讀彼書)
死者之死狀,一一呈現時,作法之人,即須軟語附其耳曰:
“善自作意!善自作意!”
如死者爲師長前輩,則但加屬曰:
“師長”或“尊者”“請善專念作意!”
如屬師兄弟,或曾通之他人,則須導示之曰:
“善信某某:所謂死之一法,今臨汝矣!汝當專念,作意思維,而自念言曰:“我今者報盡命終之時至矣!我當以此機緣,實證菩提。普爲十方世界一切有情,盡吾能力,使之一一同證菩提,廣行我之大慈悲願,達于至極圓滿地。”
善信某某:須知此正是爲利樂一切衆生之妙明淨智法界體之實相,當爲汝體自認證之極大機緣。
汝唯專念作意,決勿失之交臂,且須自念言曰:“我至今雖尚未認證,然已了解中陰境中,有究竟真實之法界光明,任其現相種種,我惟認證投合其中任何勝上之一體,誓不舍離之。”
善信:汝如平昔有所修習,有何種種勝上妙嚴之本尊道場觀法者今時切宜憶念而修行之,堅固不舍。
上之告言,反複叮咛,使垂死者明白入在耳識,印入心中,無一刹那涉及妄念,直至其死法決定完畢已。更加如下導示:
如死者爲作法者之上師輩、喇嘛輩,或高德尊長輩,則但曰:
“師長”或“尊長”“請善專念作意,觀合住入根本淨光。”
若爲同輩或他人,則須如左祥告曰:
“善信某某:一心谛聽,今者汝當證驗,由真實清淨之法界體性所發射而出之妙明淨光,汝當認知之,當證合之。
善信!汝之心體,本元真空,無色無相,唯一真空,同此法界之真實體性,無二無別;但此空者,並非空無所有之空。
所謂空者,無障礙故,無不照故,無不應故,大自在故,等同諸佛真實性故。
又此心體,雖實空寂,而常攝照,雖常攝照,而實空寂,此寂與照,不可分離,即諸如來法性之身。
又此心體,恒寂恒照,不生不滅,是即如來之無量光及無量壽。
汝能得如此,一切已具。
汝既知汝心性本空,同諸佛性,又此真空,即汝心性,汝即能入諸佛心中,和合無間,而一切成就。”
如上導示,務極分明清楚,反複述告,叁遍七遍乃至多遍。
則一者提醒死者之識神,猶如上師所導示于彼之入觀實相法;
二者足使死者認證其本己心性與妙明淨光體者元本非一非異;
叁者本來面目既已當前明了,即可究竟合體于法界體性之智身,而安住彼岸矣!
第二步 中陰現前入觀實相
(甲) 中陰初期 (七七日之前叁日半或四日,藏文名此期曰“幾海 ”中陰)
以上所述,乃指死者,一經命終,即得體證于初次放光之本妙明淨之法性,而得度脫之境界。
倘此初放淨光,未得體證之者,則于死法完全決定終了以後大約食頃馀久之時,淨光雖又複有第二次之放射,然死者通常不能如初見者之明,因其業力此際漸開始發生障礙。
人于世間作業,或善或惡,每多畸重畸輕,則其命根業識,亦必隨其渙散之靈力活素,牽使之循右或左之靈脈穴道,經由相當之竅道,遊離出體。
然甫經出體未久,其業識必有一刹那,尚不昏沈迷惚,而頓覺清明。
此一刹那之清明,可體證于第二次之淨光,但其能得體證與否,端賴于其宿習善惡業力,及其曾否有禅定修持及密法作觀等以爲斷,故不一定也。
又通常死者離體之業識,每自迷悶,且自計曰:“我豈已死乎
抑尚未死乎
”彼亦恍惚能見其親屬人等一 一當前。
此種昏沈迷惚之幾海境界中,尚無後述之喜怒諸尊及司命鬼王現前。
在此期中,爲此巴多脫卓法者如下:
若死者生時修習密法本有若幹成就程度者,則此時仍可但用如上之極簡單之勸告曰:“善自作意!善自作觀!”等言已足。
若其修習密法無何程度可謂成就,但亦曾受習且略有修作于其本尊道場觀者,則爲如下之導示曰:
“善信某某:一心谛聽!汝今者當如昔所修作,入觀于汝某某本尊之曼荼羅道場觀,一心不亂,但作意專念,觀汝本尊,觀其猶如水中月輪。
雖非實月,然了了月輪,與實月者無二無別。
又必了了分明,觀汝本尊,如同真有生命之活體。”
若死者爲極曾通而未習密法之人,則可改雲:
“專汝心念,觀想大慈大悲觀世音菩薩(六字大本尊即白色四臂觀音,今印一像于書首以便緣觀)。”
上之囑言,感示入于死者心識中,則彼之或將毫無把握以入中陰者,如是即當有確切之認識。
有人在世,雖曾從上師受學觀法,然徒未實修。
斯時必再得其上師或同法已修習之金剛弟兄,一一從頭複說與彼之靈識,乃能收效;亦有受學密法作觀,曾經習練,然因病苦劇烈,心識中未能將幻法妄想之積習清除而即死者,則上之囑示,至爲必要;複次,有人于所修持,縱頗純熟,然于戒律淨行,有所犯失者,則此囑告,萬不可少。
總之人能觀入初曙之妙明淨光而解脫者,斯爲最上等。
如其未能則提醒其靈識導示之,使之能觀入次曙之清淨光明,仍得上等成就。
蓋此際死者之身可謂之爲方舍大種身之非大種靈識身,方不自知其已死抑未死。
故若經導示如法,提醒其靈識,一時如所提醒者,正念觀想,則窮子歸來,投于慈母,與妙明淨性,和合不二,雖有業力,不能爲阻。
譬如日出,昏夜明破,妙明淨光,自能消滅業力之黑暗。
又此際死者靈識,倏入新界,正自莫知所可,故必趁此以淨境之觀念,提醒之使作淨觀。
淨念之觀成,則其業力自末由發生以牽引之入歧途也。
(乙) 中陰中期 (藏文名此期曰“踵倚”中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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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陰救度密法 西藏度亡經 上卷》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