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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課▪P2

  ..續本文上一頁 align="left">巳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四類熱觸滅冷觸,故說論式十六種。

  

功能無阻非爲火,無相續故非能滅。

  

按照因明前派章那巴論師的觀點,相違可得因分十六種。怎麼樣分呢?首先我們分析相違可得因的時候大家要分清楚能滅和所滅(也可以說能相違和所相違),這兩個法一定要搞清楚。比如說寒冷方面的水和冷觸作爲所滅,然後火就是能滅,這兩個之間的關系搞明白的話,下面的很多分類就比較容易理解。

  

所滅方面分四種,一個是冷觸——就是真實的寒冷,大家都知道冬天的時候那種非常寒冷的氣候就叫做冷觸;冷觸的因就是功能無阻,也就是真正的寒冷還沒有生起來,但是一刹那中馬上能生起寒冷,這是第二個;第叁個是冷觸的果,也就是汗毛直豎,有些人因爲寒冷而汗毛豎立、打抖的景象就叫做冷觸之果。還有冷觸的能遍,有些論典裏面講所遍,但能遍和所遍可能都有不同的解釋方法,以前我們剛開始學的時候這個文字改了很多次,但好像也有不同的理解方式。意思就是說冷觸中的所遍就是冷觸中的一部分,比如說霜,或者像這幾天下的大雪一樣。昨天的雪還是比較厚的,聽說有些地方可能有一尺厚,這也是冷觸的一種所遍。總的冷觸是能遍,其中部分的冷觸:霜、水或者冬天的其他寒冷法叫做所遍。這四種就是所滅——所要滅除的所相違法,所相違或所滅只有四種——冷觸的本體、冷觸的因、冷觸的果、冷觸的所遍。我們用什麼來把這四種滅除呢?以這四者的不同違品來滅除。

  

如果我們用燃燒的火來滅,那麼就有四種相違自性可得因。什麼意思呢?我們用論式來說明:“前面不可能有冷觸,因爲具有火的緣故。”具有燃燒的火則不可能有冷觸,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前面不可能存在寒冷的因(也就是功能無阻),因爲有火的緣故。”第叁個“前面不可能有冷觸的果(也就是汗毛直立),因爲有火的緣故。”第四個“前面不可能有霜,因爲有火的緣故。”這四種推理就叫做相違自性可得因,也就是運用能滅的火的自性來滅除四種冷觸法。

  

第二種用檀香火來滅,當然關于檀香火後面也有辯論,實際上它是火的一個部分。我們說,前面不可能有寒冷、不可能有寒冷的因、不可能有寒冷的果、不可能有寒冷的所遍,因爲具有檀香火的緣故,每一個因都應用檀香火。用檀香火作因滅除四種所滅就叫做相違所遍可得因。當然相違所遍可得因裏面又可以再分類。

  

第叁種用火因,比如說“前面不可能有冷觸(以及冷觸的因、冷觸的果、冷觸的所遍),因爲火的功能無阻存在之故。”對方認爲這叫做相違因可得因。

  

第四種用果——冒出的煙,把這個作爲因,這叫做相違果可得因。

  

因明前派認爲不管你用什麼樣的推理,能滅的火有四種:自性、因、果和所遍,總共有四種火。這四種火分別運用的時候,四種違品分別會滅掉。這樣四四一十六,總共有十六種相違可得因。對方是這樣認爲的。

  

但是薩迦班智達說這種說法不合理。當然前面的十二種說法與自宗相同,比較合理,所以沒有遮破,但功能無阻的四種說法不太合理。爲什麼呢?因爲功能無阻是火還沒有生起時的木柴的刹那:有了木柴的因緣,之後火一刹那間就生起來了。所以功能無阻並沒有一個相續,它也不是火的本性,所以說你用它來證成對方冷觸的四種法不存在,理由不充分。爲什麼呢?因爲功能無阻並不是真正的火,它只是木柴的最後一個刹那,它並沒有能力滅除冷觸、冷觸的因、冷觸的果和冷觸的所遍。所以薩迦班智達認爲,相違因可得的四種可得因不能成爲真正的推理,其它十二種推理才是合理的。頌詞也講了,功能無阻不是火,因爲沒有相續的緣故它不能作爲能滅。因爲真正的推理(因)必須成爲能滅,所以說這種推理不合理。

  

  巳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因爲內容比較多,我們用蔣陽洛德旺波尊者的講義給大家作簡單介紹。這裏面有些道理比較相似,沒有詳細看可能不太容易理解,如果詳細分析也不會很困難。

  

論中雖說多安立,能滅即是前十二。

  

  盡管在有些因明論典中能破的相違可得因總共有十種、九種、八種等不同說法。但是薩迦班智達根據印度哲達日論師的觀點,認爲只有前面的十二種能破——相違可得因才合理,而對後面所說的四種不予承認,所以自宗以十二種來進行安立。

  

  這個方式剛才我也大概講了,大家應該清楚,所滅除的就是冷觸、冷觸的因、冷觸的果和冷觸的所遍四種,這一定要搞清楚;而能滅只有叁種:自性方面的火,果方面的煙,所遍方面的檀香火。所破有四種,能破有叁種。前面也講了,火的因——功能無阻並不能起到能破(能滅)的作用,所以在這裏沒有安立,只是叁四一十二,是這樣安立的。

  

  首先講相違自性可得因,它分四種:自性相違自性可得、因相違自性可得、果相違自性可得和能遍相違自性可得,全部是自性可得。關于自性可得大家都知道,與我們剛才前面所講的一樣,火的本體存在的緣故,冷觸的自性、因、果和所遍全部都不存在,是這個意思。

  

  第一個是自性相違自性可得因,我們可以用一個論式:在有決定到量之火力的東方,無有冷觸,因爲有決定到量的火的緣故。決定到量的火不會是一粒火星,特別小的火不能算決定到量。以量成立決定到量的火存在的東方也好、西方也好,或者我們前面的地方,不可能有冷觸,爲什麼呢?因爲在這裏有火的本體存在之故。我們把這種推理叫做自性相違自性可得。因爲冷觸是所滅的自性,火是能滅的自性,火與冷觸兩個物質自性相違,所以叫做自性相違自性可得。火的自性可得的話,它的違品冷觸的自性就不可能存在,是這樣來推的。

  

  第二個是因相違自性可得,與前面一樣:我們前面的東方無有寒冷之後果——汗毛直豎,因爲有決定到量的火的力量之故。

  

  在這裏我要給大家介紹的是:既然汗毛直豎是寒冷的果,那爲什麼叫因相違自性可得因呢?表面看來這應叫果相違自性可得因,其實並不是這樣的,原因:雖然從冷觸的角度來講汗毛豎立是它的果,但是冷觸的果跟火的本體並不直接相違。火的直接相違是什麼呢?汗毛豎立的因是寒冷(冷觸),冷觸跟火才直接相違。所以在這裏用因相違自性可得。但這跟《因明論集》後面麥彭仁波切的《因類學》的解釋方法有點不相同。叫“果相違自性可得”的話,那就寒冷(冷觸)的果與火直接相違,應從這方面來理解。那蔣陽洛德旺波尊者爲什麼這樣安立呢?原因:汗毛豎立的因是冷觸,冷觸與火自性相違,應該這樣來理解。

  

  果相違自性可得也是一樣:前面的東方沒有冷觸的因,因爲有決定到量的火存在之故。這也是一樣的,你看本來是冷觸的因不存在,但卻叫果相違自性可得,這是爲什麼呢?因爲,功能無阻的果是寒冷(冷觸),寒冷跟自性的火完全相違,所以這裏叫果相違自性可得。

  

  能遍相違自性可得因也同樣:決定到量火存在的地方不會有霜觸,因爲有決定到量的火的緣故。爲什麼叫能遍相違自性可得而不叫所遍相違自性可得呢?大家也知道,霜觸實際上是寒冷的一種所遍,而這種所遍的能遍就是寒冷,寒冷(冷觸)與火的自性才完全相違,所以在運用的過程中安立爲能遍相違自性可得因。希望大家好好分析一下。

  

  這是四種相違自性可得因。也就是說,當火本體存在的時候,寒冷的本體、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寒冷的部分都不存在,是這樣的意思。

  

  下面是四種相違果可得。火的果是什麼呢?當然是冒出來的煙。冒出的煙存在的話,我們同樣可以抉擇: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寒冷的本體、寒冷的部分都不存在,因爲濃煙滾滾之故。我們用這種方式來推理,當然原因全部是濃煙噴起、四處彌漫。

  

  用這個推理的時候大家一定要清楚,光是說有煙不一定決定有火。比如說“山上有火,有煙之故。”這種煙必須是剛從火裏面冒出來的煙,否則,火已經熄滅但煙一直停留在空中,以這種煙來推理是不合理的。因此,《釋量論》講了煙的幾種特點:一種是從火裏産生,也就是說具有火的差別法的煙,一種是正從火裏面冒出來的煙,等等。比如說從大工廠的煙囪裏冒出來的煙,我們一下子就能決定:哦!這裏肯定有火。一看見剛冒出來的煙就能決定。因明中有些因有差別法,這一定要認識。

  

  相違果可得:自性相違果可得、因相違果可得、果相違果可得和能遍相違果可得,總共分四種。

  

  首先是自性相違果可得因,濃煙噴起四處彌漫之東方無有冷觸,因爲濃煙噴起四處彌漫之故。我們說濃煙滾滾的地方不會有冷觸,因爲有濃煙之故;或者前面正在濃煙密布的地方不會有冷觸,因爲冒出煙之故。這種推理雖然是以冒出來的煙作爲因,但是以煙也能推斷出那個地方不會有寒冷。

  

  有些人可能這樣想:既然火是直接相違的東西,那爲什麼不用火而非要用煙呢?因爲,見到事物的過程中有些情況比較特殊,當然親自見到火那最好不過,我們也可以說:“這裏不會有冷觸,因爲有火之故。”“這裏不會有冷觸的果——汗毛豎立,因爲有火之故。”等等。但是,如果我們在只看見煙、沒有看見火的情況下要斷定冷觸不存在,那一定要用這種推理。

  

  因相違果可得也是同樣的道理:在冒煙的地方無有寒冷的果汗毛直豎,因爲有濃煙密布之故。這個推理與我剛才講的一樣,表面上看來好像這應該是果相違果可得因,因爲是寒冷的果不存在。“寒冷的果不存在,煙存在的原故。”這是不是果相違果可得因呢?這個懷疑與前面一樣,原因也是同樣的。

  

  果相違果可得因可以這樣說:在那裏不可能有寒冷之因,因爲濃煙密布之故。

  

  能遍相違果可得因也同樣的:剛才濃煙彌漫的地方不可能有霜觸,因爲濃煙噴起、四處彌漫之故。

  

  這四種全部都是用煙因來進行否定:在那裏不可能有寒冷的自性、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寒冷的所遍,這叫做相違果可得;因爲相違的果得到的緣故,其他四種法不存在。

  

  最後一個是相違所遍可得。麥彭仁波切在一部論典中講,這可以包括在前面的相違自性可得因當中,不一定分開,也有這樣的安立。這裏相違所遍可得也分四種:自性相違所遍可得、因相違所遍可得、果相違所遍可得和能遍相違所遍可得。

  

  第一個自性相違所遍可得因,我們可以這樣說:前面有檀香火的地方不可能有冷觸,因爲有檀香火的緣故。第二個因相違所遍可得:前面有檀香火的地方不可能有冷觸的果,因爲有檀香火的緣故。第叁個果相違所遍可得:前面不可能有冷觸的因,因爲有檀香火的緣故。第四個能遍相違所遍可得:前面不可能有所遍的霜觸,因爲有檀香火的緣故。依靠這四種推理能斷除相違的四種法,也就是說用所遍檀香火(火是能遍,檀香火是所遍)作爲推理,證成四種寒冷不存在,是以這種方式來加以否定的。

  

  這個時候對方說,以檀香火作爲火的差別法證成四種相違法不存在的緣故,相違所遍可得因可以包括在相違自性可得因當中,因此四種所遍相違可得沒有必要安立。對方論師的意思,檀香火實際上是火的一種,而前面“火存在的緣故,四種相違法不存在。”都已經遮破了,因此後面四種所遍相違可得沒有必要安立。

  

  我們對他們這樣回答:沒有這種過失。爲什麼呢?因爲,雖然檀香火也是火,但是它確實能滅除寒冷的本體、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和寒冷的部分。還有一種原因,在我們分別念面前檀香火與其他火有不同的本體,這在人們的腦海中可以浮現,所以有必要安立。如果這不能安立,那麼世間以很多別法來進行的推斷就全部滅絕了。但我們卻常說:“前面不存在黑暗,因爲有酥油燈的光之故。”“前面不可能有黑暗,因爲有日光或月光之故。”有很多光可以成立無有黑暗。如按你們的觀點,只說一個總法——光就可以了;但是並不是這樣,而是“這個屋子裏面肯定不會有黑暗,因爲有酥油燈的緣故。”“這個地方不可能有黑暗,因爲有陽光之故。”等等。所以,在不同的場合中運用不同的相違法是允許的,世間也有這樣的傳統。如果你說別法不能引用,把它們全部否認,那就毀壞了世間的名言,這有很大的過失。所以說這種作法是不合理的。

  

  還有,有些人認爲:以檀香的煙遮破四類冷觸而運用自性相違所遍果可得等四種因也是合理的。如果你說檀香的火可以用,那麼檀香的煙也可以用,如“這個地方不可能有寒冷,因爲有檀香的煙的緣故。”“這裏不可能有寒冷的果,因爲有檀香的煙的緣故。”所以,上面的四種寒冷用檀香的煙進行否定也是合理的,對方這樣認爲。

  

  但是這種說法不合理。爲什麼呢?不合理的原因,比如說在濃煙滾滾的時候,如果你沒有認識到檀香火存在,那麼也不一定知道它是檀香的煙;如果你知道這裏有檀香火,那麼單獨分出檀香的煙也沒有必要。再加上,冒煙的時候“這是檀香的煙”也很難分辨。

  

  對方認爲,如果冒煙的時候真的知道這是檀香的煙、這是柏樹的煙、這是松樹的煙等不同差別,那就可以。原來我們辯論的時候,有些法師說:這應該可以,比如說印度的白檀香,它有與衆不同的氣味,所以當它冒出煙的時候,我們馬上就會知道:“這是檀香的香味,肯定它是檀香的煙。”所以,用檀香的煙否定寒冷存在也非常合理。

  

  但是我覺得這種說法也不一定合理,因爲會有這樣的情況:煙中出現香味,通過香味來推是檀香的煙,又以檀香的煙推出這個地方有火,再由火來否定冷觸的因、冷觸的果等四類;這是不是有點麻煩。是不是這樣你們自己再分析。

  

好!今天我們講到這裏。

  

  回向偈:

  

  所南德義檀嘉熱巴涅 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內尼波劄南潘協將 摧伏一切過患敵

  

  傑嘎納齊瓦隆徹巴耶 生老病死猶波濤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 願度有海諸有情

  

《第六十八課》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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