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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课▪P2

  ..续本文上一页 align="left">巳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四类热触灭冷触,故说论式十六种。

  

功能无阻非为火,无相续故非能灭。

  

按照因明前派章那巴论师的观点,相违可得因分十六种。怎么样分呢?首先我们分析相违可得因的时候大家要分清楚能灭和所灭(也可以说能相违和所相违),这两个法一定要搞清楚。比如说寒冷方面的水和冷触作为所灭,然后火就是能灭,这两个之间的关系搞明白的话,下面的很多分类就比较容易理解。

  

所灭方面分四种,一个是冷触——就是真实的寒冷,大家都知道冬天的时候那种非常寒冷的气候就叫做冷触;冷触的因就是功能无阻,也就是真正的寒冷还没有生起来,但是一刹那中马上能生起寒冷,这是第二个;第三个是冷触的果,也就是汗毛直竖,有些人因为寒冷而汗毛竖立、打抖的景象就叫做冷触之果。还有冷触的能遍,有些论典里面讲所遍,但能遍和所遍可能都有不同的解释方法,以前我们刚开始学的时候这个文字改了很多次,但好像也有不同的理解方式。意思就是说冷触中的所遍就是冷触中的一部分,比如说霜,或者像这几天下的大雪一样。昨天的雪还是比较厚的,听说有些地方可能有一尺厚,这也是冷触的一种所遍。总的冷触是能遍,其中部分的冷触:霜、水或者冬天的其他寒冷法叫做所遍。这四种就是所灭——所要灭除的所相违法,所相违或所灭只有四种——冷触的本体、冷触的因、冷触的果、冷触的所遍。我们用什么来把这四种灭除呢?以这四者的不同违品来灭除。

  

如果我们用燃烧的火来灭,那么就有四种相违自性可得因。什么意思呢?我们用论式来说明:“前面不可能有冷触,因为具有火的缘故。”具有燃烧的火则不可能有冷触,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前面不可能存在寒冷的因(也就是功能无阻),因为有火的缘故。”第三个“前面不可能有冷触的果(也就是汗毛直立),因为有火的缘故。”第四个“前面不可能有霜,因为有火的缘故。”这四种推理就叫做相违自性可得因,也就是运用能灭的火的自性来灭除四种冷触法。

  

第二种用檀香火来灭,当然关于檀香火后面也有辩论,实际上它是火的一个部分。我们说,前面不可能有寒冷、不可能有寒冷的因、不可能有寒冷的果、不可能有寒冷的所遍,因为具有檀香火的缘故,每一个因都应用檀香火。用檀香火作因灭除四种所灭就叫做相违所遍可得因。当然相违所遍可得因里面又可以再分类。

  

第三种用火因,比如说“前面不可能有冷触(以及冷触的因、冷触的果、冷触的所遍),因为火的功能无阻存在之故。”对方认为这叫做相违因可得因。

  

第四种用果——冒出的烟,把这个作为因,这叫做相违果可得因。

  

因明前派认为不管你用什么样的推理,能灭的火有四种:自性、因、果和所遍,总共有四种火。这四种火分别运用的时候,四种违品分别会灭掉。这样四四一十六,总共有十六种相违可得因。对方是这样认为的。

  

但是萨迦班智达说这种说法不合理。当然前面的十二种说法与自宗相同,比较合理,所以没有遮破,但功能无阻的四种说法不太合理。为什么呢?因为功能无阻是火还没有生起时的木柴的刹那:有了木柴的因缘,之后火一刹那间就生起来了。所以功能无阻并没有一个相续,它也不是火的本性,所以说你用它来证成对方冷触的四种法不存在,理由不充分。为什么呢?因为功能无阻并不是真正的火,它只是木柴的最后一个刹那,它并没有能力灭除冷触、冷触的因、冷触的果和冷触的所遍。所以萨迦班智达认为,相违因可得的四种可得因不能成为真正的推理,其它十二种推理才是合理的。颂词也讲了,功能无阻不是火,因为没有相续的缘故它不能作为能灭。因为真正的推理(因)必须成为能灭,所以说这种推理不合理。

  

  巳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因为内容比较多,我们用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给大家作简单介绍。这里面有些道理比较相似,没有详细看可能不太容易理解,如果详细分析也不会很困难。

  

论中虽说多安立,能灭即是前十二。

  

  尽管在有些因明论典中能破的相违可得因总共有十种、九种、八种等不同说法。但是萨迦班智达根据印度哲达日论师的观点,认为只有前面的十二种能破——相违可得因才合理,而对后面所说的四种不予承认,所以自宗以十二种来进行安立。

  

  这个方式刚才我也大概讲了,大家应该清楚,所灭除的就是冷触、冷触的因、冷触的果和冷触的所遍四种,这一定要搞清楚;而能灭只有三种:自性方面的火,果方面的烟,所遍方面的檀香火。所破有四种,能破有三种。前面也讲了,火的因——功能无阻并不能起到能破(能灭)的作用,所以在这里没有安立,只是三四一十二,是这样安立的。

  

  首先讲相违自性可得因,它分四种: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相违自性可得、果相违自性可得和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全部是自性可得。关于自性可得大家都知道,与我们刚才前面所讲的一样,火的本体存在的缘故,冷触的自性、因、果和所遍全部都不存在,是这个意思。

  

  第一个是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我们可以用一个论式:在有决定到量之火力的东方,无有冷触,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的缘故。决定到量的火不会是一粒火星,特别小的火不能算决定到量。以量成立决定到量的火存在的东方也好、西方也好,或者我们前面的地方,不可能有冷触,为什么呢?因为在这里有火的本体存在之故。我们把这种推理叫做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为冷触是所灭的自性,火是能灭的自性,火与冷触两个物质自性相违,所以叫做自性相违自性可得。火的自性可得的话,它的违品冷触的自性就不可能存在,是这样来推的。

  

  第二个是因相违自性可得,与前面一样:我们前面的东方无有寒冷之后果——汗毛直竖,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的力量之故。

  

  在这里我要给大家介绍的是:既然汗毛直竖是寒冷的果,那为什么叫因相违自性可得因呢?表面看来这应叫果相违自性可得因,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原因:虽然从冷触的角度来讲汗毛竖立是它的果,但是冷触的果跟火的本体并不直接相违。火的直接相违是什么呢?汗毛竖立的因是寒冷(冷触),冷触跟火才直接相违。所以在这里用因相违自性可得。但这跟《因明论集》后面麦彭仁波切的《因类学》的解释方法有点不相同。叫“果相违自性可得”的话,那就寒冷(冷触)的果与火直接相违,应从这方面来理解。那蒋阳洛德旺波尊者为什么这样安立呢?原因:汗毛竖立的因是冷触,冷触与火自性相违,应该这样来理解。

  

  果相违自性可得也是一样:前面的东方没有冷触的因,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存在之故。这也是一样的,你看本来是冷触的因不存在,但却叫果相违自性可得,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功能无阻的果是寒冷(冷触),寒冷跟自性的火完全相违,所以这里叫果相违自性可得。

  

  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因也同样:决定到量火存在的地方不会有霜触,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的缘故。为什么叫能遍相违自性可得而不叫所遍相违自性可得呢?大家也知道,霜触实际上是寒冷的一种所遍,而这种所遍的能遍就是寒冷,寒冷(冷触)与火的自性才完全相违,所以在运用的过程中安立为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因。希望大家好好分析一下。

  

  这是四种相违自性可得因。也就是说,当火本体存在的时候,寒冷的本体、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寒冷的部分都不存在,是这样的意思。

  

  下面是四种相违果可得。火的果是什么呢?当然是冒出来的烟。冒出的烟存在的话,我们同样可以抉择: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寒冷的本体、寒冷的部分都不存在,因为浓烟滚滚之故。我们用这种方式来推理,当然原因全部是浓烟喷起、四处弥漫。

  

  用这个推理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清楚,光是说有烟不一定决定有火。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种烟必须是刚从火里面冒出来的烟,否则,火已经熄灭但烟一直停留在空中,以这种烟来推理是不合理的。因此,《释量论》讲了烟的几种特点:一种是从火里产生,也就是说具有火的差别法的烟,一种是正从火里面冒出来的烟,等等。比如说从大工厂的烟囱里冒出来的烟,我们一下子就能决定:哦!这里肯定有火。一看见刚冒出来的烟就能决定。因明中有些因有差别法,这一定要认识。

  

  相违果可得:自性相违果可得、因相违果可得、果相违果可得和能遍相违果可得,总共分四种。

  

  首先是自性相违果可得因,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东方无有冷触,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我们说浓烟滚滚的地方不会有冷触,因为有浓烟之故;或者前面正在浓烟密布的地方不会有冷触,因为冒出烟之故。这种推理虽然是以冒出来的烟作为因,但是以烟也能推断出那个地方不会有寒冷。

  

  有些人可能这样想:既然火是直接相违的东西,那为什么不用火而非要用烟呢?因为,见到事物的过程中有些情况比较特殊,当然亲自见到火那最好不过,我们也可以说:“这里不会有冷触,因为有火之故。”“这里不会有冷触的果——汗毛竖立,因为有火之故。”等等。但是,如果我们在只看见烟、没有看见火的情况下要断定冷触不存在,那一定要用这种推理。

  

  因相违果可得也是同样的道理:在冒烟的地方无有寒冷的果汗毛直竖,因为有浓烟密布之故。这个推理与我刚才讲的一样,表面上看来好像这应该是果相违果可得因,因为是寒冷的果不存在。“寒冷的果不存在,烟存在的原故。”这是不是果相违果可得因呢?这个怀疑与前面一样,原因也是同样的。

  

  果相违果可得因可以这样说:在那里不可能有寒冷之因,因为浓烟密布之故。

  

  能遍相违果可得因也同样的:刚才浓烟弥漫的地方不可能有霜触,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

  

  这四种全部都是用烟因来进行否定:在那里不可能有寒冷的自性、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寒冷的所遍,这叫做相违果可得;因为相违的果得到的缘故,其他四种法不存在。

  

  最后一个是相违所遍可得。麦彭仁波切在一部论典中讲,这可以包括在前面的相违自性可得因当中,不一定分开,也有这样的安立。这里相违所遍可得也分四种:自性相违所遍可得、因相违所遍可得、果相违所遍可得和能遍相违所遍可得。

  

  第一个自性相违所遍可得因,我们可以这样说:前面有檀香火的地方不可能有冷触,因为有檀香火的缘故。第二个因相违所遍可得:前面有檀香火的地方不可能有冷触的果,因为有檀香火的缘故。第三个果相违所遍可得:前面不可能有冷触的因,因为有檀香火的缘故。第四个能遍相违所遍可得:前面不可能有所遍的霜触,因为有檀香火的缘故。依靠这四种推理能断除相违的四种法,也就是说用所遍檀香火(火是能遍,檀香火是所遍)作为推理,证成四种寒冷不存在,是以这种方式来加以否定的。

  

  这个时候对方说,以檀香火作为火的差别法证成四种相违法不存在的缘故,相违所遍可得因可以包括在相违自性可得因当中,因此四种所遍相违可得没有必要安立。对方论师的意思,檀香火实际上是火的一种,而前面“火存在的缘故,四种相违法不存在。”都已经遮破了,因此后面四种所遍相违可得没有必要安立。

  

  我们对他们这样回答:没有这种过失。为什么呢?因为,虽然檀香火也是火,但是它确实能灭除寒冷的本体、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和寒冷的部分。还有一种原因,在我们分别念面前檀香火与其他火有不同的本体,这在人们的脑海中可以浮现,所以有必要安立。如果这不能安立,那么世间以很多别法来进行的推断就全部灭绝了。但我们却常说:“前面不存在黑暗,因为有酥油灯的光之故。”“前面不可能有黑暗,因为有日光或月光之故。”有很多光可以成立无有黑暗。如按你们的观点,只说一个总法——光就可以了;但是并不是这样,而是“这个屋子里面肯定不会有黑暗,因为有酥油灯的缘故。”“这个地方不可能有黑暗,因为有阳光之故。”等等。所以,在不同的场合中运用不同的相违法是允许的,世间也有这样的传统。如果你说别法不能引用,把它们全部否认,那就毁坏了世间的名言,这有很大的过失。所以说这种作法是不合理的。

  

  还有,有些人认为:以檀香的烟遮破四类冷触而运用自性相违所遍果可得等四种因也是合理的。如果你说檀香的火可以用,那么檀香的烟也可以用,如“这个地方不可能有寒冷,因为有檀香的烟的缘故。”“这里不可能有寒冷的果,因为有檀香的烟的缘故。”所以,上面的四种寒冷用檀香的烟进行否定也是合理的,对方这样认为。

  

  但是这种说法不合理。为什么呢?不合理的原因,比如说在浓烟滚滚的时候,如果你没有认识到檀香火存在,那么也不一定知道它是檀香的烟;如果你知道这里有檀香火,那么单独分出檀香的烟也没有必要。再加上,冒烟的时候“这是檀香的烟”也很难分辨。

  

  对方认为,如果冒烟的时候真的知道这是檀香的烟、这是柏树的烟、这是松树的烟等不同差别,那就可以。原来我们辩论的时候,有些法师说:这应该可以,比如说印度的白檀香,它有与众不同的气味,所以当它冒出烟的时候,我们马上就会知道:“这是檀香的香味,肯定它是檀香的烟。”所以,用檀香的烟否定寒冷存在也非常合理。

  

  但是我觉得这种说法也不一定合理,因为会有这样的情况:烟中出现香味,通过香味来推是檀香的烟,又以檀香的烟推出这个地方有火,再由火来否定冷触的因、冷触的果等四类;这是不是有点麻烦。是不是这样你们自己再分析。

  

好!今天我们讲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 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 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 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 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六十八课》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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