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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課

  

第六十二課

  頂禮本師釋迦牟尼佛!

  頂禮文殊智慧勇士!

  頂禮傳承大恩上師!

  

無上甚深微妙法,百千萬劫難遭遇,

  

我今見聞得受持,願解如來真實義。

  爲度化一切衆生,請大家發無上殊勝的菩提心!

  現在我們繼續講《量理寶藏論》第十品,第十品主要講自利比量,也叫做未知比量,有兩種說法。陳那論師的《正理論》也講了自利比量,他的《集量論》和法稱論師的《釋量論》第一品對自利比量也講得比較清楚。

  我們學這一品的時候,一定要了解叁相推理。我們以前講過,叁相推理具足就是真正的比量,叁相推理不齊全叫相似的量,不是真正的量。

  現在正在講述叁相中的第一相——宗法。昨天也講了,真正的宗法名稱是有法和法的聚合;有法或者法(所立)的單獨名稱也可以稱爲宗法,但這不是真名稱,是假名稱。這是前面已經分析過的大概道理。我們是從叁個方面來分析假名的一個是緣由,第二是必要,還有假名與實際不符合。昨天已講了假名稱的緣由。今天開始講第二個——必要。

  卯二(立名之必要)分二:一、法立名爲所立之必要;二、有法立名爲宗法之必要。

  這個科判是非常關鍵的,大家一定要清楚。大家一定要知道法和有法,比如說“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這裏的“無常”指的是法,“柱子”指的是有法。在叁相推理的時候,法命名爲所立,有法命名爲宗法。爲什麼這樣分開立名呢?如果沒有這樣立名就不能了知叁相推理的宗法,有這樣的必要。

  辰一、法立名爲所立之必要:

  

法取所立之名稱,相違之因妄執真,

  

爲遣如此邪分別,或就組合而命名。

  這裏法取名爲所立,不叫法而命名爲所立,原因是什麼呢?有兩個必要。

  第一個必要是什麼呢?有些人認爲相違的法(相違的推理、相違的因)也有同品法,比如說“柱子常有,所作之故。”實際上這是一個相違的推理。對于這個相違的推理,如果從同品法方面來講,所作在柱子上成立所作是無常,那麼柱子的無常和所作就是同品。而“柱子常有,所作之故。”實際上是一個相違的推理。所以,我們千萬不能把相違的推理安立爲真實的推理。如果安立爲真實的推理,那相違因就不存在了,一切非因也就全部成爲真因了,有這個過失。爲什麼把單獨的法立名爲所立而不說是法,原因就是有些人認爲相違的法也可以有真正的推理,爲了遣除這種將相違的因執爲真因的邪念,我們就把法安立爲所立。這是第一個必要。

  第二個必要是什麼呢?如果我們直接說法,那麼在詞句的組合方面就不太方便。當然在藏文和漢文裏面,可能我們感覺不出來它在詞語的組合方面搭配不是特別相應。但實際上,法稱論師在《釋量論》中比較明確地說明了這個道理:在梵語中,如果在同一個詞句的組合中,法安立爲其他法是不合理的,而法立名爲所立,詞的配合就相當合理。

  所以說有兩種立名的必要:第一種必要是爲了遣除別人把相違的推理執著爲真實推理的邪念,第二種必要是詞的搭配方面有一定的方便,有這兩種必要。因此,我們在運用“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這個叁相推理的時候,人們往往都把無常稱爲所立,而並沒有說是法。爲什麼這樣立名呢?原因就是這樣的。

  總而言之,我們這幾天講來講去的原因是你要知道宗法到底是什麼樣。在某種場合中法和有法的聚合叫宗法,在某種場合中單獨的有法叫宗法、單獨的法安立爲所立。法安立爲所立的原因或者必要在這裏已講得比較清楚。這是第一個,法立名爲所立的必要。

  辰二(有法立名爲宗法之必要)分二:一、真實必要;二、斷除與未命名相同之觀點。

  巳一、真實必要:

  大家都知道,凡是學過因明會叁相推理的人,在分析“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的時候,都不說柱子是有法,而說柱子是宗法。那麼,不叫有法而叫宗法的必要是什麼呢?原因或者必要就在這裏說明。

  

若說有法具錯事,若遮諸邊延誤時,

  

若說真名失聲律,爲輕易知故說宗。

  這裏講了叁種原因。

  我們在因明的辯論過程中,安立叁相推理“柱子無常,所作之故。”的時候,柱子叫做有法,有法這個名稱本來是可以用的。一方面所诤事可以用有法這個名稱,另一方面在某種場合中所立法也可以用這個名稱,還有所立和所诤事的集聚也可以稱爲有法。在通過有法這個名稱而運用方面來講,都是可以的。但是我們在因明的辯論中,柱子不叫有法而叫宗法,爲什麼呢?有叁個原因。

  第一個原因,如果我們說有法就會具有其他的錯亂。什麼樣的錯亂呢?因爲,如果一說有法,那麼有可能是指柱子,也有可能是指它的同品法,也很有可能是指它的異品法。很可能有這種錯亂現象:把有法錯認爲除了欲知事以外的同品法和異品法。因此,在因明辯論中並沒有把所诤事叫有法而叫宗法。這是第一個原因。

  第二個原因,有些人可能認爲,即使錯認爲同品法或者異品法,這也沒有什麼。因爲我們可以一個一個地說:這個有法既不是同品法的有法也不是異品法的有法,我們遮破第一個同品法的邊和第二個異品法的邊之後就建立起了欲知事,這沒有什麼不可以的。但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爲什麼呢?因爲如果遮破了其他邊,那就耽誤了很長時間。如果我們說:所謂有法,既不是同品法的有法也不是異品法的有法,而是所诤事或者欲知事,那這樣就耽誤了很長時間,所以沒有必要。有些人可能這樣認爲,這也耽誤不了幾分鍾,很快就說完了,耽誤一點時間也沒有什麼,只要說清楚就可以了。但是,在《自釋》裏面作者對這個問題也回答了:對輕而易舉的一件事情,如果我們用很簡單的語言就可以描述,那就沒有必要遮破很多邊。就像我昨天給大家講的一樣,如果我們可以用非常簡明扼要的語句來表達一件事情,就沒有必要轉彎抹角一直啰啰嗦嗦說半天。平時我們說話的時候也是這樣,如果是在簡單的語言實在沒辦法表達的時候,當然你該說的話全部要說完,耽誤時間也不要緊。但是如果在不需要耽誤時間的情況下也能描述,那最好不要耽誤時間。因明的說法也是這樣的。所以遮破其他的邊沒有必要,因爲會耽誤很長的時間。

  第叁種原因,有些人可能認爲,那這樣不如說真名好。說真名指的是什麼呢?就是直接說欲知有法之法。大家都知道,叁相中的第一個法——欲知有法,是“柱子無常,所作之故。”裏面的柱子,實際上柱子就是你想要知道的法,所以你應該直接了當地說欲知有法的真名。但直接說真名是不太合理的,因爲已經完全失去了詞語的聲律或者詞語的組合。爲什麼呢?因爲我們不論在印度的梵語中或者藏文裏面,一般來講叁相推理是用很簡單的語言來描述的:“宗法有無同品”。這一句話,第一個宗法的相已經說了,第二個有同品的相也已經說了,第叁種無有同品的相(異品遍)也已經講了。“宗法有無同品”這一句話叁相已經圓滿了。但是如果你直接把宗法的名稱——欲知有法之法說了,那在這一句話裏面詞語的搭配就根本沒辦法,會有一定的麻煩。有些人可能會想:麻煩一點也不要緊,反正我把內容表達清楚就可以了,詞句方面不是很關鍵。但這種想法是不對的,與剛才從時間方面所描述的一樣,如果我們在詞語的配合上面能使用簡單的語言,那就沒有必要說很多複雜的話。平時我們說話的時候,說一些無關緊要的語句或者把毫無相幹的話夾雜在裏面沒有必要。

  現在,世界上、國際上對說話交流也非常重視。除了在有些特別鈍根者面前你可以特意廣說,一般來說在比較嚴謹的場合中語言一定要盡量精煉、簡練,不要特別煩瑣,沒有必要。所以,這裏詞句的配合也要盡量適宜,否則沒有必要。一句話就能表達的內容,你講叁句、四句,這是多余的事情。《自釋》裏面說,如果我們用指甲能切開的東西,就沒有必要拿斧子來砍。同樣的道理,本來用一句話可以描述的東西,你用半天的時間來說,那就已經失去了詞語的合理搭配,所以這是不合理的。因此爲了某種意義,也就是所诤事或者欲知事能完全表達,最好用宗法。

  現在,恐怕很多道友對叁相推理中的第一個宗法已經了如指掌了:噢,原來法稱論師在因明裏面把叁相推理的第一個叫宗法有這麼多的密意,有這麼多的必要!我以後既不說所诤事,也不說欲知事,我只說宗法。

  如果說宗法,那不管判斷柱子也好,判斷瓶子也好,或者山上的火,大家都會明白第一個就是宗法。如果我們沒有把這樣的道理講清楚,大家都會有這種想法:其實宗法也可以叫有法,也可以用其他的一個詞來表示,那爲什麼叫宗法呢?我們在這裏已經把爲什麼只能叫宗法、不能叫其他的名稱的理由講得比較清楚了。

  巳二、斷除與未命名相同之觀點:

  

謂宗有法皆等同。就共稱言有差別。

  印度斯利雅普博等論師這樣認爲:你們剛才講的,從語句方面來講倒是真的很方便,我們以後不叫有法或者欲知有法等都可以,因爲這樣說起來非常方便;但是實際意義上,可能並不能遮止顛倒妄念。爲什麼呢?他這裏說“宗有法皆等同。”宗法也好、有法也好,這兩者都涉及很多很多的法。爲什麼這麼講呢?比如說宗法,有時候有法叫宗法,有時候所立法叫宗法,還有所立法和有法的總合也叫宗法,宗法涉及的面有這麼多。有法也同樣,有時候所立法叫有法,有時候欲知法叫有法,還有欲知法和所立法的總合(聚合)也叫有法。這樣的話,你們說叁相推理中的第一相是宗法,其實宗法跟有法沒有什麼差別。原來你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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