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命名的時候叫有法,現在你命名爲宗法,實際上兩者的對境或者說兩者涉及面的廣狹並沒有什麼差別。這樣一來,你把有法命名爲宗法有什麼必要呢?沒有任何必要。對方給我們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作者對他們回答:兩者從表面上看好像相同,但實際上完全不相同。哪方面完全不相同呢?盡人皆知方面完全不相同。也就是說,在世間人們共同稱呼方面完全不相同,或者說在習慣上完全不相同。不相同的原因總結偈廣說。
總結偈:
與法相屬宗法名,即所诤事如具手,
與法相屬有法名,不能確定如具首。
本頌用兩個比喻來說明兩者之間的差別。
從意義上進行觀察的的確確也是,有法的涉及面也比較廣,宗法的涉及面也比較廣,好像兩者沒有任何差別。但是,世間人們有一種習慣,憑著別人的命名,外境的名稱與分別念——名言總相和義總相混合一體,有這樣一種習慣;所以,在實際運用中還是有所差別的。什麼樣的差別呢?雖然宗法和有法所涉及的內容同樣都非常多,但是在這裏“與法相關的”指的是什麼呢?指與所立法相關的名稱——宗法,也即所诤事,所诤事叫做宗法。因爲在因明學界,或者凡是懂得邏輯推理的人,一說宗法大家都知道:“柱子無常,所作之故。”中的宗法指柱子。
雖然所立法也可以叫宗法,它們的聚合也可以叫宗法,但是一般情況下所诤事才叫宗法。在世間這是一種普遍的概念,是一種公認的現象。我們打個比方,印度辭藻學裏面的“具手”:實際意義上具手的牽涉面比較廣,凡是具有手的都牽涉。大象也有手,牦牛也有手,獅子也有手,很多動物都有手,還包括我們人類和其他很多衆生在內。有些有兩只手,有些有叁只手,有些是一只手,各種各樣的情況都有。有些殘疾人一只手也沒有,這不叫具手。雖然很多衆生都有手,但是按照印度辭藻學的傳統,具手指的就是大象。說具手的時候他根本不會誤認爲:這是不是牦牛?這是不是人?他不會誤認爲是其他生命,因爲這只是大象的名稱。這是一種比喻。
雖然與法相屬的所诤事可以命名爲有法,但一般來講人們並沒有將所诤事或者欲知事安立爲有法的習慣。雖然從道理上看所诤事也可以叫有法,但是習慣上是沒有的。我們舉一個例子,所謂具首——具有頭,大家知道哪一個動物都具有首,所以一說具首的時候,凡是具有頭的衆生都可以以概念的方式現前。雖然它涉及一切有頭的衆生,但不能確定是大象或者牦牛等每一個特指的衆生,因爲人們的生活中並沒有這種習慣。同樣的道理,我們一說宗法,以人們的習慣就會知道是所诤事;而如果說有法,以人們的習慣不一定能了知是所诤事,這方面有一定的差別。
我們現在應該知道:噢,原來叁相推理中的有法與法從單獨分開的角度來講叫宗法與所立還有這個必要!
下面說假法或者假名與實際不符合。因爲剛才有法叫做宗法,法稱之爲所立,這兩個分開是這樣命名的。但分開命名只不過是假名而已,它們的真正名稱如果稱爲宗法或者所立就不合理。爲什麼不合理呢?因爲所立的法相不全。下面就講這個道理。
卯叁、假法與實際不符:
法與有法非所立,彼等不具法相故。
意思就是說,法和有法各自並不是所立,因爲它們都不具足所立的法相之故。剛才“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這裏面的有法指的是柱子,法指的是無常。那麼柱子單獨能不能安立爲所立呢?不能安立。爲什麼呢?因爲柱子並不具足所立的法相之故。那無常可不可以安立爲所立呢?也不能安立,因爲它也不具足所立的法相。
當然,所立的法相在後文中可能也會說。《集量論》講了五種法相,《理門論》講了一種法相。我們在這裏歸納而言,實際上所立的法相就是沒有已證已違而認定的所量。
大家都應該知道什麼叫做沒有已證已違。那沒有已證已違的意思是什麼呢?如果在我們面前已經證實了、已經證明了,它就不是所立。什麼叫做所立呢?對方和我辯論一個話題,關于柱子,一個人說是無常,一個人說不是無常,我們對柱子到底是不是無常還沒有真正論證完畢。如果已經論證完了,它就不是所立了,而是我們兩人共同承認的法。所以說沒有已證,沒有已經被真實證明,這是所立的第一個法相。
所立的第二個法相,相違在我們兩人面前沒有成立。如果以理相違,那兩個人都共同承認了。比如說火不是熱性,對方也不承認,我也不承認,我們都不承認火不是熱性。兩者都已經承認火是熱性的話,別人說火不是熱性,這是以理相違——與現量相違。所以,已經與正量相違的東西,我們再辯論也沒有什麼必要,這也不叫所立。
因此,還沒有成爲已證的,還沒有成爲已違的,必須要衡量的,這才叫所立。如果沒有衡量,世間這麼多的法也就不會成爲所立。所以,我們必須要判斷這件事情,它必須要成爲共同的話題。如果沒有成爲共同的話題,那麼其他的石頭、水晶念珠等,我們在這裏也不會探討;因爲不管它是無常也好、常有也好,與我們並沒有什麼關系。既然拿到桌面上我們要探討的話,那這已經成了認定的所量(衡量處)了。所以,只有具足這叁種條件的法才叫做所立。
我們剛才已經講了,單獨的有法和法並不具足所立的法相。爲什麼這麼講呢?比如說單獨的柱子,那我們之間有沒有辯論呢?沒有辯論。如果沒有加上無常,那麼你說柱子、我說柱子:柱子、柱子;這樣,我們之間有沒有什麼辯論呢?沒有。所以單獨的有法並不具足所立的法相。單獨的無常或者說單獨的法,它具不具足所立的法相呢?也不具足。因爲,是無常的話,那麼你說無常、我說無常,光說無常、無常,沒有柱子的前提,這也不會有什麼辯論。所以說單獨的法也不會成爲所立。
真正的所立是什麼呢?就像我們前面所講的那樣:柱子是無常;柱子是無常的話,我們兩人就有辯論了。他認爲柱子不一定是無常的,我認爲柱子是無常的。所以有法和法的聚合才是真正的宗法、真正的所立,我們對這個問題一定要了解。
既然在每一個法上面沒有所立的法相,那它爲什麼有這樣的假名呢?說是可以這樣說。前面也已經講了,柱子是無常,平時我們沒有詳細觀察的時候:柱子叫做宗法,無常叫做所立,所作之故叫做推理(因),分開是這樣的。在這個場合中,無常可以立名爲所立,但這是假名爲所立的。
如果你真正去觀察,那麼無常根本不具足所立的法相。原因是什麼呢?因爲,單獨的無常從來也沒有建不建立的概念。所以說你要安立所立的話,必須要有一個能立的東西把它建立起來才可以叫所立。所謂所立、能立,因是能立、立宗是所立,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建立。
叁相推理中真實的宗法名稱爲什麼一定是有法和法的總合,而且單獨的法和有法根本不具足所立的法相,其原因就是這樣的。
癸二、決定場合義之差別:
作衡量事欲知法,彼上成立即宗法。
也就是說,作爲衡量的事就是欲知法,在這上面如果因成立,就叫做宗法。
什麼叫做宗法呢?作爲衡量的事是欲知法,比如我們說柱子是無常,那麼柱子作爲所衡量的欲知法,在柱子或柱子的無常上面,所作的法成立還是不成立?當然成立的情況有兩種:有一種是現量成立,有一種是比量成立。現量成立的話,我們可以講“山上有火,有煙之故。”煙是眼睛現量見到的。在欲知事上面,現量的因已經成立,這叫做宗法。通過比量成立的話,那麼與剛才所推的一樣:“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雖然所作的道理我們不一定現量看見,但是可以通過別人比較可靠的消息,或者通過其他理證知道。在欲知事上面,比量的因已經成立,這也叫做宗法。這以上已經說明了宗法。
總而言之,大家一定要清楚宗法到底是什麼樣的?也就是說因在所诤事上成立,宗法就成立。因在所诤事上成立的話,第一相已經具足了。所以我們在分析叁相推理具不具足的時候,首先要明白第一相宗法:宗法的真正名稱是法和有法的聚合,推理的因在所诤事或在法和有法的聚合上成立,這就叫宗法齊全,第一相宗法已經具足了。
當別人說:“柱子是常有,它是牦牛之故。”我們說不成立。爲什麼呢?因爲叁相推理中的第一個——宗法不成立。怎麼不成立呢?因爲柱子根本不是牦牛,牦牛的因在柱子上不成立。如果在無常上,牦牛倒是無常的,在無常上成立;但是單獨的無常不是宗法,有法和法的總合才叫做宗法。因在所诤事或在有法和法的總合上成立,才叫做宗法。宗法的具足大家應該明白了。
這以上,叁相推理中的第一個——宗法已經講得比較清楚了。但是,如果我們以前也沒有參加過辯論,也不知道叁相推理到底是什麼樣的,那恐怕稍微有一點難懂。但你只要稍微看一下,尤其學習了《釋量論》、《集量論》、《理滴論》,以及法稱論師其他相關論典,就不是特別困難。
好!今天講到這裏。
回向偈:
所南德義檀嘉熱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內尼波劄南潘協將摧伏一切過患敵
傑嘎納齊瓦隆徹巴耶生老病死猶波濤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願度有海諸有情
《第六十二課》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