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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课▪P2

  ..续本文上一页命名的时候叫有法,现在你命名为宗法,实际上两者的对境或者说两者涉及面的广狭并没有什么差别。这样一来,你把有法命名为宗法有什么必要呢?没有任何必要。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作者对他们回答:两者从表面上看好像相同,但实际上完全不相同。哪方面完全不相同呢?尽人皆知方面完全不相同。也就是说,在世间人们共同称呼方面完全不相同,或者说在习惯上完全不相同。不相同的原因总结偈广说。

  总结偈:

  

与法相属宗法名,即所诤事如具手,

  

与法相属有法名,不能确定如具首。

  本颂用两个比喻来说明两者之间的差别。

  从意义上进行观察的的确确也是,有法的涉及面也比较广,宗法的涉及面也比较广,好像两者没有任何差别。但是,世间人们有一种习惯,凭着别人的命名,外境的名称与分别念——名言总相和义总相混合一体,有这样一种习惯;所以,在实际运用中还是有所差别的。什么样的差别呢?虽然宗法和有法所涉及的内容同样都非常多,但是在这里“与法相关的”指的是什么呢?指与所立法相关的名称——宗法,也即所诤事,所诤事叫做宗法。因为在因明学界,或者凡是懂得逻辑推理的人,一说宗法大家都知道:“柱子无常,所作之故。”中的宗法指柱子。

  虽然所立法也可以叫宗法,它们的聚合也可以叫宗法,但是一般情况下所诤事才叫宗法。在世间这是一种普遍的概念,是一种公认的现象。我们打个比方,印度辞藻学里面的“具手”:实际意义上具手的牵涉面比较广,凡是具有手的都牵涉。大象也有手,牦牛也有手,狮子也有手,很多动物都有手,还包括我们人类和其他很多众生在内。有些有两只手,有些有三只手,有些是一只手,各种各样的情况都有。有些残疾人一只手也没有,这不叫具手。虽然很多众生都有手,但是按照印度辞藻学的传统,具手指的就是大象。说具手的时候他根本不会误认为:这是不是牦牛?这是不是人?他不会误认为是其他生命,因为这只是大象的名称。这是一种比喻。

  虽然与法相属的所诤事可以命名为有法,但一般来讲人们并没有将所诤事或者欲知事安立为有法的习惯。虽然从道理上看所诤事也可以叫有法,但是习惯上是没有的。我们举一个例子,所谓具首——具有头,大家知道哪一个动物都具有首,所以一说具首的时候,凡是具有头的众生都可以以概念的方式现前。虽然它涉及一切有头的众生,但不能确定是大象或者牦牛等每一个特指的众生,因为人们的生活中并没有这种习惯。同样的道理,我们一说宗法,以人们的习惯就会知道是所诤事;而如果说有法,以人们的习惯不一定能了知是所诤事,这方面有一定的差别。

  我们现在应该知道:噢,原来三相推理中的有法与法从单独分开的角度来讲叫宗法与所立还有这个必要!

  下面说假法或者假名与实际不符合。因为刚才有法叫做宗法,法称之为所立,这两个分开是这样命名的。但分开命名只不过是假名而已,它们的真正名称如果称为宗法或者所立就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所立的法相不全。下面就讲这个道理。

  卯三、假法与实际不符:

  

法与有法非所立,彼等不具法相故。

  意思就是说,法和有法各自并不是所立,因为它们都不具足所立的法相之故。刚才“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这里面的有法指的是柱子,法指的是无常。那么柱子单独能不能安立为所立呢?不能安立。为什么呢?因为柱子并不具足所立的法相之故。那无常可不可以安立为所立呢?也不能安立,因为它也不具足所立的法相。

  当然,所立的法相在后文中可能也会说。《集量论》讲了五种法相,《理门论》讲了一种法相。我们在这里归纳而言,实际上所立的法相就是没有已证已违而认定的所量。

  大家都应该知道什么叫做没有已证已违。那没有已证已违的意思是什么呢?如果在我们面前已经证实了、已经证明了,它就不是所立。什么叫做所立呢?对方和我辩论一个话题,关于柱子,一个人说是无常,一个人说不是无常,我们对柱子到底是不是无常还没有真正论证完毕。如果已经论证完了,它就不是所立了,而是我们两人共同承认的法。所以说没有已证,没有已经被真实证明,这是所立的第一个法相。

  所立的第二个法相,相违在我们两人面前没有成立。如果以理相违,那两个人都共同承认了。比如说火不是热性,对方也不承认,我也不承认,我们都不承认火不是热性。两者都已经承认火是热性的话,别人说火不是热性,这是以理相违——与现量相违。所以,已经与正量相违的东西,我们再辩论也没有什么必要,这也不叫所立。

  因此,还没有成为已证的,还没有成为已违的,必须要衡量的,这才叫所立。如果没有衡量,世间这么多的法也就不会成为所立。所以,我们必须要判断这件事情,它必须要成为共同的话题。如果没有成为共同的话题,那么其他的石头、水晶念珠等,我们在这里也不会探讨;因为不管它是无常也好、常有也好,与我们并没有什么关系。既然拿到桌面上我们要探讨的话,那这已经成了认定的所量(衡量处)了。所以,只有具足这三种条件的法才叫做所立。

  我们刚才已经讲了,单独的有法和法并不具足所立的法相。为什么这么讲呢?比如说单独的柱子,那我们之间有没有辩论呢?没有辩论。如果没有加上无常,那么你说柱子、我说柱子:柱子、柱子;这样,我们之间有没有什么辩论呢?没有。所以单独的有法并不具足所立的法相。单独的无常或者说单独的法,它具不具足所立的法相呢?也不具足。因为,是无常的话,那么你说无常、我说无常,光说无常、无常,没有柱子的前提,这也不会有什么辩论。所以说单独的法也不会成为所立。

  真正的所立是什么呢?就像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柱子是无常;柱子是无常的话,我们两人就有辩论了。他认为柱子不一定是无常的,我认为柱子是无常的。所以有法和法的聚合才是真正的宗法、真正的所立,我们对这个问题一定要了解。

  既然在每一个法上面没有所立的法相,那它为什么有这样的假名呢?说是可以这样说。前面也已经讲了,柱子是无常,平时我们没有详细观察的时候:柱子叫做宗法,无常叫做所立,所作之故叫做推理(因),分开是这样的。在这个场合中,无常可以立名为所立,但这是假名为所立的。

  如果你真正去观察,那么无常根本不具足所立的法相。原因是什么呢?因为,单独的无常从来也没有建不建立的概念。所以说你要安立所立的话,必须要有一个能立的东西把它建立起来才可以叫所立。所谓所立、能立,因是能立、立宗是所立,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建立。

  三相推理中真实的宗法名称为什么一定是有法和法的总合,而且单独的法和有法根本不具足所立的法相,其原因就是这样的。

  癸二、决定场合义之差别:

  

作衡量事欲知法,彼上成立即宗法。

  也就是说,作为衡量的事就是欲知法,在这上面如果因成立,就叫做宗法。

  什么叫做宗法呢?作为衡量的事是欲知法,比如我们说柱子是无常,那么柱子作为所衡量的欲知法,在柱子或柱子的无常上面,所作的法成立还是不成立?当然成立的情况有两种:有一种是现量成立,有一种是比量成立。现量成立的话,我们可以讲“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烟是眼睛现量见到的。在欲知事上面,现量的因已经成立,这叫做宗法。通过比量成立的话,那么与刚才所推的一样:“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虽然所作的道理我们不一定现量看见,但是可以通过别人比较可靠的消息,或者通过其他理证知道。在欲知事上面,比量的因已经成立,这也叫做宗法。这以上已经说明了宗法。

  总而言之,大家一定要清楚宗法到底是什么样的?也就是说因在所诤事上成立,宗法就成立。因在所诤事上成立的话,第一相已经具足了。所以我们在分析三相推理具不具足的时候,首先要明白第一相宗法:宗法的真正名称是法和有法的聚合,推理的因在所诤事或在法和有法的聚合上成立,这就叫宗法齐全,第一相宗法已经具足了。

  当别人说:“柱子是常有,它是牦牛之故。”我们说不成立。为什么呢?因为三相推理中的第一个——宗法不成立。怎么不成立呢?因为柱子根本不是牦牛,牦牛的因在柱子上不成立。如果在无常上,牦牛倒是无常的,在无常上成立;但是单独的无常不是宗法,有法和法的总合才叫做宗法。因在所诤事或在有法和法的总合上成立,才叫做宗法。宗法的具足大家应该明白了。

  这以上,三相推理中的第一个——宗法已经讲得比较清楚了。但是,如果我们以前也没有参加过辩论,也不知道三相推理到底是什么样的,那恐怕稍微有一点难懂。但你只要稍微看一下,尤其学习了《释量论》、《集量论》、《理滴论》,以及法称论师其他相关论典,就不是特别困难。

  好!今天讲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六十二课》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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