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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课

  

第六十二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现在我们继续讲《量理宝藏论》第十品,第十品主要讲自利比量,也叫做未知比量,有两种说法。陈那论师的《正理论》也讲了自利比量,他的《集量论》和法称论师的《释量论》第一品对自利比量也讲得比较清楚。

  我们学这一品的时候,一定要了解三相推理。我们以前讲过,三相推理具足就是真正的比量,三相推理不齐全叫相似的量,不是真正的量。

  现在正在讲述三相中的第一相——宗法。昨天也讲了,真正的宗法名称是有法和法的聚合;有法或者法(所立)的单独名称也可以称为宗法,但这不是真名称,是假名称。这是前面已经分析过的大概道理。我们是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假名的一个是缘由,第二是必要,还有假名与实际不符合。昨天已讲了假名称的缘由。今天开始讲第二个——必要。

  卯二(立名之必要)分二:一、法立名为所立之必要;二、有法立名为宗法之必要。

  这个科判是非常关键的,大家一定要清楚。大家一定要知道法和有法,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这里的“无常”指的是法,“柱子”指的是有法。在三相推理的时候,法命名为所立,有法命名为宗法。为什么这样分开立名呢?如果没有这样立名就不能了知三相推理的宗法,有这样的必要。

  辰一、法立名为所立之必要:

  

法取所立之名称,相违之因妄执真,

  

为遣如此邪分别,或就组合而命名。

  这里法取名为所立,不叫法而命名为所立,原因是什么呢?有两个必要。

  第一个必要是什么呢?有些人认为相违的法(相违的推理、相违的因)也有同品法,比如说“柱子常有,所作之故。”实际上这是一个相违的推理。对于这个相违的推理,如果从同品法方面来讲,所作在柱子上成立所作是无常,那么柱子的无常和所作就是同品。而“柱子常有,所作之故。”实际上是一个相违的推理。所以,我们千万不能把相违的推理安立为真实的推理。如果安立为真实的推理,那相违因就不存在了,一切非因也就全部成为真因了,有这个过失。为什么把单独的法立名为所立而不说是法,原因就是有些人认为相违的法也可以有真正的推理,为了遣除这种将相违的因执为真因的邪念,我们就把法安立为所立。这是第一个必要。

  第二个必要是什么呢?如果我们直接说法,那么在词句的组合方面就不太方便。当然在藏文和汉文里面,可能我们感觉不出来它在词语的组合方面搭配不是特别相应。但实际上,法称论师在《释量论》中比较明确地说明了这个道理:在梵语中,如果在同一个词句的组合中,法安立为其他法是不合理的,而法立名为所立,词的配合就相当合理。

  所以说有两种立名的必要:第一种必要是为了遣除别人把相违的推理执著为真实推理的邪念,第二种必要是词的搭配方面有一定的方便,有这两种必要。因此,我们在运用“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这个三相推理的时候,人们往往都把无常称为所立,而并没有说是法。为什么这样立名呢?原因就是这样的。

  总而言之,我们这几天讲来讲去的原因是你要知道宗法到底是什么样。在某种场合中法和有法的聚合叫宗法,在某种场合中单独的有法叫宗法、单独的法安立为所立。法安立为所立的原因或者必要在这里已讲得比较清楚。这是第一个,法立名为所立的必要。

  辰二(有法立名为宗法之必要)分二:一、真实必要;二、断除与未命名相同之观点。

  巳一、真实必要:

  大家都知道,凡是学过因明会三相推理的人,在分析“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的时候,都不说柱子是有法,而说柱子是宗法。那么,不叫有法而叫宗法的必要是什么呢?原因或者必要就在这里说明。

  

若说有法具错事,若遮诸边延误时,

  

若说真名失声律,为轻易知故说宗。

  这里讲了三种原因。

  我们在因明的辩论过程中,安立三相推理“柱子无常,所作之故。”的时候,柱子叫做有法,有法这个名称本来是可以用的。一方面所诤事可以用有法这个名称,另一方面在某种场合中所立法也可以用这个名称,还有所立和所诤事的集聚也可以称为有法。在通过有法这个名称而运用方面来讲,都是可以的。但是我们在因明的辩论中,柱子不叫有法而叫宗法,为什么呢?有三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如果我们说有法就会具有其他的错乱。什么样的错乱呢?因为,如果一说有法,那么有可能是指柱子,也有可能是指它的同品法,也很有可能是指它的异品法。很可能有这种错乱现象:把有法错认为除了欲知事以外的同品法和异品法。因此,在因明辩论中并没有把所诤事叫有法而叫宗法。这是第一个原因。

  第二个原因,有些人可能认为,即使错认为同品法或者异品法,这也没有什么。因为我们可以一个一个地说:这个有法既不是同品法的有法也不是异品法的有法,我们遮破第一个同品法的边和第二个异品法的边之后就建立起了欲知事,这没有什么不可以的。但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如果遮破了其他边,那就耽误了很长时间。如果我们说:所谓有法,既不是同品法的有法也不是异品法的有法,而是所诤事或者欲知事,那这样就耽误了很长时间,所以没有必要。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这也耽误不了几分钟,很快就说完了,耽误一点时间也没有什么,只要说清楚就可以了。但是,在《自释》里面作者对这个问题也回答了:对轻而易举的一件事情,如果我们用很简单的语言就可以描述,那就没有必要遮破很多边。就像我昨天给大家讲的一样,如果我们可以用非常简明扼要的语句来表达一件事情,就没有必要转弯抹角一直啰啰嗦嗦说半天。平时我们说话的时候也是这样,如果是在简单的语言实在没办法表达的时候,当然你该说的话全部要说完,耽误时间也不要紧。但是如果在不需要耽误时间的情况下也能描述,那最好不要耽误时间。因明的说法也是这样的。所以遮破其他的边没有必要,因为会耽误很长的时间。

  第三种原因,有些人可能认为,那这样不如说真名好。说真名指的是什么呢?就是直接说欲知有法之法。大家都知道,三相中的第一个法——欲知有法,是“柱子无常,所作之故。”里面的柱子,实际上柱子就是你想要知道的法,所以你应该直接了当地说欲知有法的真名。但直接说真名是不太合理的,因为已经完全失去了词语的声律或者词语的组合。为什么呢?因为我们不论在印度的梵语中或者藏文里面,一般来讲三相推理是用很简单的语言来描述的:“宗法有无同品”。这一句话,第一个宗法的相已经说了,第二个有同品的相也已经说了,第三种无有同品的相(异品遍)也已经讲了。“宗法有无同品”这一句话三相已经圆满了。但是如果你直接把宗法的名称——欲知有法之法说了,那在这一句话里面词语的搭配就根本没办法,会有一定的麻烦。有些人可能会想:麻烦一点也不要紧,反正我把内容表达清楚就可以了,词句方面不是很关键。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与刚才从时间方面所描述的一样,如果我们在词语的配合上面能使用简单的语言,那就没有必要说很多复杂的话。平时我们说话的时候,说一些无关紧要的语句或者把毫无相干的话夹杂在里面没有必要。

  现在,世界上、国际上对说话交流也非常重视。除了在有些特别钝根者面前你可以特意广说,一般来说在比较严谨的场合中语言一定要尽量精炼、简练,不要特别烦琐,没有必要。所以,这里词句的配合也要尽量适宜,否则没有必要。一句话就能表达的内容,你讲三句、四句,这是多余的事情。《自释》里面说,如果我们用指甲能切开的东西,就没有必要拿斧子来砍。同样的道理,本来用一句话可以描述的东西,你用半天的时间来说,那就已经失去了词语的合理搭配,所以这是不合理的。因此为了某种意义,也就是所诤事或者欲知事能完全表达,最好用宗法。

  现在,恐怕很多道友对三相推理中的第一个宗法已经了如指掌了:噢,原来法称论师在因明里面把三相推理的第一个叫宗法有这么多的密意,有这么多的必要!我以后既不说所诤事,也不说欲知事,我只说宗法。

  如果说宗法,那不管判断柱子也好,判断瓶子也好,或者山上的火,大家都会明白第一个就是宗法。如果我们没有把这样的道理讲清楚,大家都会有这种想法:其实宗法也可以叫有法,也可以用其他的一个词来表示,那为什么叫宗法呢?我们在这里已经把为什么只能叫宗法、不能叫其他的名称的理由讲得比较清楚了。

  巳二、断除与未命名相同之观点:

  

谓宗有法皆等同。就共称言有差别。

  印度斯利雅普博等论师这样认为:你们刚才讲的,从语句方面来讲倒是真的很方便,我们以后不叫有法或者欲知有法等都可以,因为这样说起来非常方便;但是实际意义上,可能并不能遮止颠倒妄念。为什么呢?他这里说“宗有法皆等同。”宗法也好、有法也好,这两者都涉及很多很多的法。为什么这么讲呢?比如说宗法,有时候有法叫宗法,有时候所立法叫宗法,还有所立法和有法的总合也叫宗法,宗法涉及的面有这么多。有法也同样,有时候所立法叫有法,有时候欲知法叫有法,还有欲知法和所立法的总合(聚合)也叫有法。这样的话,你们说三相推理中的第一相是宗法,其实宗法跟有法没有什么差别。原来你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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