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立方式要麼是依賴無二無別的本體,要麼各不相同的他體,要麼是依于非一非異,前兩種是自性因和果因,無論是這兩種中的哪一種,都是以實體反體混合來建立的,否則,以單獨的反體不可能實現任何破立。
2、怎樣遮破“破立的要點以二品來決定”觀點?
答:對方認爲:假設同品、異品、不是直接相違,那麼由遮破來證成所立,由所立成立來遮破所破的立論都將失毀。
破:破立的要點並不是由二品來決定的,而是通過決定量的相違與相屬來證明,比如:了知火與水之間的相違關系,就會知道:強有力的火存在的地方,水絕不會存在,這是以相違的量來證實的,又如:山上有火,有煙之故;或柱子,無常,所作故;了知火與煙爲彼生相屬,無常與所作是同性相屬,就會知道,有煙的地方肯定有火,凡是所作必定無常,這是以相屬的量來決定的。它們之間有隨存與隨滅的關系,即:如果所作存在,則無常也存在(有隨存的關系);如果無常不存在,則所作亦不存在(有隨滅的關系),而不是以二品來決定。
3、自宗如何安立同品與異品的法相以及同品遍與異品遍的概念?
答:宗法與對境以所立的方式相同叫做同品。
宗法與對境以所以的方式不同叫做異品。
比如:柱子,無常,所作故。如瓶。宗法(柱子)與對境(瓶子)相同是以無常來確定的。而常有之法,皆非所作性,猶如虛空。柱子(宗法)與虛空不同也是以無常來確定的。
因在所立上成立是同品遍,如:柱子,無常,所作故,其中所作在無常上真實存在,這是同品遍。
反之,若所立不是,則因也不是,即異品遍,即:如果不是無常(也即是常有),則所作也不是(即:非所作性),這是異品遍。
65課
1、分析“灰白色的實體”和“所知總反體”是否包括在同品或異品中,說明自宗如何安立第叁品法?
答:自宗:灰白色的實體與所知總反體與事物的自相息息相連,單獨一個反體和實體存在完全沒有必要,在這種情況下,第叁品物體根本不能成立。
從單獨的反體的角度,此二都可以具足叁品物體。比如“山上有火,有煙之故。”對方向我們提問:有煙特點的灰白色實體如果是同品,那麼氣體也應該有火;如果是異品,那煙也不應該從火中産生。除了這兩者外,第叁品物體存不存在?我們對因明前派這樣回答:心識中的灰白色即可以變成氣體,如灰白的霧等;又可以成爲從火中産生的煙,所以,與二者不相分割的第叁品物體可以存在。
從“所作是建立無常的真因,叁相齊全之故。”這個叁相推理看,如果對方說:如所知成爲同品,那麼所有的所知法都成爲建立無常之因,如是異品,那麼建立無常的真因與同品異品不能雙融,如從所知反體的角度講,所知是心識中的概念,在這種概念中,它即可以成爲建立無常的同品法,又可以成爲建立非無常的虛空等。這樣,第叁品方面的法在心識遣余前可以成立。
實際上,因明前派沒有把運用和宣說分開,運用時,我們把實體反體混合在一起,宣說時,可以分開分析。
66課
1、薩迦班智達對于因明前派四種辯論中,第一種是如何回答的?
答:歸納而言,對方認爲空性的本體是無遮,空性的名言是非遮,本體和名言是分開的,“遮破所破以後不引他法”的因在空性的名言上不成立,但在空性的本體上是成立的。薩迦班智達不承認此種觀點,應該是空性的名言和空性的本體是無二無別的,如果空性的名言和空性的本體互爲異體而涉及,則自性因的同品遍不成立。
2、爲什麼在安立因的過程中,雖然實際中任意一種觀待事不齊全,但此因也合理?
答:因爲在實際中雖然不成立的現象是有的,但是在識面前成立。例如:“一切萬法是無自性的,離一及多故,如同月影。”此論式的同品喻在真實的事物上是存在的,但是它的異品喻在事實上不成立,即在異品喻上找不到真實的事物,但此推理是合理的,因爲在遣余識前建立之故。
3、在因明的辯論中,自宗破立的方式爲何無有任何妨害?
答:因爲自宗已經完全精通了因明的量的對境——顯現與假立混合在一起的遣余道理,因此自宗無任何妨害。
4、簡述他宗對真因法相如何安立及其不合理之處?
答:1.外道有些認爲“其他不合理”這一相是因的法相。
破:若叁相具足則“其他不合理”也是多余;若叁相不具足則只說一相也不合理。
2.藏地有些論師認爲: 只需二相,在宗法的基礎上或者具足同品遍,或者具足異品遍。
破:若只有二相則叁相不齊全。
3.吠陀派有些認爲:在欲知法上存在叫前法;同品法方面存在叫余法;異品法方面不存在叫總未見;以現量和教量沒有妨害的不相違。
破:前法不合理,因爲只說存在而不是成立或不成立;余法不合理,因在立宗上只是“存在”,卻不一定同遍;總未見:只是沒見到,也不一定同遍,故不合理;無相違:若叁相齊全則無任何妨害,若叁相不齊全則現量與教量也不一定成立,故不合理。
4.有些論師認爲:叁相加上各自決定和無妨害,共五相。
5.有些認爲:叁相加上無害的有境欲說法和以心決定,共六相。
破:若叁相齊全,則六相是多余的;若叁相不齊全,則無任何作用。
67課
1、自宗如何安立真因的法相?他宗對此有何诤論?自宗如何遣除?
答:一、宗法成立和相屬決定就是因無錯謬的法相。意思是說,真正推理的宗法肯定是成立的,比如說“聲音是無常,所作之故。”所作在聲音上應該成立,這是宗法成立。相屬決定就是因和立宗之間一定要有決定性的關聯,即無常和所作之間要麼是同體相屬,要麼是彼生相屬;或者說是所作的話,肯定是無常;如果不是無常,那不是所作,它們之間有隨存隨滅的關聯。當然這裏的相屬,從廣義上可以講兩種相屬(同體相屬,彼生相屬),從其他意義上也可以講因和立宗之間互相有隨存隨滅的關系,這種關系決定了以後才算是真實推理。
二、他宗诤論:宗法成立與關聯確定就成了只有兩相。
自宗回答:如果沒有能在同品上建立、在異品上遮破的二量,關聯就不得成立,如果關聯成立,同品遍與異品遍才得以立足,因此無有過失。因爲二相中關聯確定包括同品遍和異品遍。
他宗:一般的同品遍是迷亂的,是錯誤的,不能包括異品遍;如果是特殊的同品遍,即使你們承認異品遍已經包括、引用在同品遍裏面,那也是不合理的。因爲同品遍和異品遍變成一體了,實際上還是二相。
自宗:雖然歸納的時候異品遍在同品遍中可以包括,因爲它跟同品遍有間接的聯系,因此可以這樣來安立,但是這二相變爲一體的過失是沒有的,因爲我們在反體上剖析的時候,從正面的角度來講是建立同品遍,反過來則可以建立異品遍。所以說自宗在分開的時候承認同品遍和異品遍,在特殊情況下異品遍可以包括在同品遍中。我們在建立論式的時候,異品遍和同品遍也不是絕對一體,如果它們的本體絕對是一體,當然有一定的過失,但是在分析的時候它們有不同點,所以對方給我們提出的這些過失絕對沒有。
2、他宗說:“在叁相沒有決定之前不是因,對它生起執著爲因的心應成將非因執爲因。”應如何遣除這種過失?
答:我們承認所安立爲因的本體是由煙與所作等中生起執著爲因的心,而並不認爲是由因的法相叁相決定中生起的,這是由于承認執著因的心是執著差別事的心,決定叁相是執著差別法的心。比如說“山上有火,有煙之故。”山上的煙和叁相齊全無二無別的心態就是執著因的心。然後“柱子是無常,所作之故。”我們從這個推理中産生將所作執著爲因的心,而並不是將執著單獨的叁相齊全作爲執因之心。
3、對于因的事相他宗有何承許?自宗如何遮破並安立離诤之自宗?
答:有些論師認爲,所诤事作爲所差別法,“山上的煙”與“聲音的所作”是因的事相。如果某因在欲知法上單單的非有否定是以所诤事的聲音而作爲因,那麼我們雙方沒有什麼可辯論的,因爲我們也承認這一點。假設是所诤事以外的別有否定,那麼此因在同品喻上不存在同品遍,結果就無法避免成爲不共不定因。
我們自宗認爲:因爲事相就是遣余,也就是將不區分時間地點的煙、所作等的總反體與所安立的因耽著爲一體。對此,不會招致他宗所說的“因之共相不可能存在”的過失,盡管實體的共相不存在,但遣余的共相是存在的,因而絕不相違。
4、對于因的名相可以有哪些分類?而從論式角度是如何安立的?
答:如果對于具足此法相的因加以分析,由于分門別類各不相同而導致有多種多樣的分類,從所安立因的角度,分爲安立無遮因與安立非遮因兩種;從所立法的角度分爲建立無遮因與建立非遮因兩種;從相屬的角度,分爲同體相屬因與彼生相屬因兩種;從建立方式的角度分爲證成義理因與證成名言因兩種;從能立的角度分爲共稱因與事勢理因兩種。
法稱論師在《釋量論》與《定量論》中從論式的角度而確定有叁種因,一切所破因可包括在可見不可得因當中,因爲在一個比喻上面可以抉擇,所以歸屬在一因之中;一切所立因在一個比喻上面無法抉擇,因此分爲自性因與果因兩種。總共有這叁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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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分析不可得因的法相及分類?
答:1)法相:在遮破所破的過程中必須具足叁相。
2)分類:不可得因又分爲本體不可得和相違可得因兩種。
本體不可得又分四類:
A、自性不可得:如:“我前面的瓶子不存在,因爲沒有現見之故”。
B、因不可得:如:“晚上,冒青色物的湖上沒有煙,因爲無火之故”。
C、能遍不可得:如:“無有縫隙的石板上不存在柏樹,無樹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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