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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品 思考题答案

  

第十品思考题答案

  

61课

  

  • 比量的法相及分类是什么?

  答:比量的法相即通过三相齐全的推理来了知所衡量的意义,实际也就是自利比量的法相,因为真正的比量可包括在自利比量当中。

  

  • 什么是宗法的真名和假名?真名和假名的差别是什么?安立之因是什么?

  答:所立法与欲知有法二者的聚合,即是宗法的真名。

  为了掌握聚合的意义的片面一方而使用单独的法与有法任意一者,即是宗法的假名。

  二者的差别:

  不观待任何其他理由或必要,最初的时候命名大师看见一个事物就给它立下一种名称。比如:最初的时候古人看见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就给它命名为黄牛,从此之后,人们都依靠这种名称来理解、判断、分析,这是所谓的真名。

  所谓的假名,首先这个事物已经有了最初的名称,然后因为其他的一些相似或相关的原因,而将另外一个事物的名称取在这个事物之上,比如:黄牛很笨,而某个人也很笨,所以把这个人也叫黄牛,这是假名。

  安立之因:

  1)真名的安立之因:之所以把法与有法的聚合安立为宗法真名这一点,是因为包括外道在内的诸位智者原本就是这样成立的。

  2)假名安立之因:是以相似和相属作为理由的。

  ⑴以相似作为理由:比如有一种黑色的花特别像乌鸦,所以人们称为带箭乌鸦,但其实它只是一种植物。

  ⑵以相关作为理由:又分为四个方面来分析:

  

  • 果取名为因:比如看见日光的时候都说太阳照射全球。
  • 因取为果的名称:比如酒在辞藻学称为迷醉(果)。
  • 整体的名称取在部分上:比如房子的部分燃火了,但都会说:“房子起火了。”
  • 部分的名称取在整体上:鼓声是由棍棒、人、鼓等因缘具足后才发出的这种声音,但人们只称为“鼓声”。

62课

  

  • 在因明的推理中,将有法命名为宗法的必要是什么?

  答:有三种原因:

  

  • 若说有法则会具有其他的错乱。因为有法叫欲知事,若只说有法,则有可能指柱子,也可能指它的同品法,也可能指它的异品法,故叫宗法而不叫有法。
  • 有人认为:若错认为其他法,我们可以说的时候遮破同品边和异品边之后建立欲知事。

  破:如果这样遮破其他边,则会耽误很长时间,故没有必要。

  

  • 有人认为:那就直接说真名——欲知有法之法。

  破:如果这样说则失去词语的组合(词语的声律)。因为三相推理是用简明的语言表达的,“宗法有无同品”,此句中三相圆满,但若直接说欲知有法之法,则没办法在词语配合上用简练的语言来表达。

  

  • 请说明宗法和有法的差别以及宗法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

  答:1)差别:在人们共同称呼,即人们的习惯上完全不同。

  2)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在因明界中,懂推理的人面前一说宗法,大家都了知是指的所诤事,这是公认的。如同在印度辞藻学中人们一说“具手”,就会知道是指大象,而不会理解为其他;而说有法时,则不一定被了知为是“所诤事”,如同说“具首”,但它不能确定某种特指事物。

  

  • 真正的所立是什么?为什么单独的法或有法是假的所立?

  答:1)真正的所立是法和有法的聚合。

  2)单独的法或有法不具足所立的法相故,所立的法相是:没有已证已违而认定的所量。

  A、没有已证:如果已经证实了,双方共同承认的则不能成为所立。

  B、没有已违:如果以理相违,则在自他双方面前都不承认。所以已经与正量相违的东西,辩论已无必要,故不是所立。如:火不是热性。

  C、认定的所量:如果没有成为共同的话题,则无法探讨,所以判断这个事物,必须成为共同的话题。

  单独的法和有法并不具足以上所述的所立法相,例如:“柱子是无常,所作故”。单独的柱子(有法),若没有加上无常,则没什么可辩论的;单独的无常(法),若没有柱子的前提也无法辩论。因此,只有法和有法的聚合才是真正的所立(宗法),即“柱子是无常”,双方才可以辩论。

  

63课

  1、对于后二相的观待事同品与异品,他宗有哪些承许?

  答:对方有三个方面的承许:

  

  • 他们认为具不具有所立法分别叫做同品与异品。

  二、为建立真因,认为二品之间应是直接相违,进而又担心不是这两者的第三品物体出现,于是,对于比量的对境是通过自相与义共相混合来缘取这一点不了解的某些论师将实体与反体分别开来,他们说:在建立依靠实体的法时,在实体上断定两品,这时对反体而言即使出现第三品物也没有过失,因为当时并不在反体上进行破立的缘故。同样,在建立依靠反体的法时,在反体上断定两品,而实体纵然出现第三品物也没有过失,因为当时并不在实体上进行破立缘故。

  三、他们还说:建立的方式也有三种,如果建立实体法,则有以所作建立无常一样的一体以及以烟建立火一样的异体两种;如果建立反体,则只有一种,那就是像所作的自反体以三相齐全推理建立一样依靠自反体来建立。

  2、如何遮破他宗承许“断定二品”的观点?并举例说明。

  答:无论如何分开实体与反体,都无法确定同品与异品两方面,因为这两品所涉及的实体、反体在诸位智者观点前成立的缘故。这样一来,在建立山上有火而运用灰白色的实体作为因的时候〔论式:山上(有法),有火(立宗),有灰白色实体之故(因)〕灰白色的实体如果是同品,那么气体也成了有火;假设它是异品,则烟也成了没有火。灰白色实体如果有两品的可能性,显然已失毁了断定两品的立宗。

  再者,对于证明所作反体是建立无常的因来说,通常运用三相齐全作为因的时候,如果它是同品,那么所有的三相齐全都成了建立无常的因;倘若它是异品,那么建立无常的因也不可能成立三相齐全;假设它有两种可能,显然已失毁断定二品的立宗。

  3、推理过程中,对方这样分开实体、反体建立为何不合理?

  答:主要从四个方面遮破对方的观点:一、若观察则非理;二、太过分、三、与安立相违;四、非阿阇黎之意趣。

  一、若观察则非理:如果在外境单独的自相上进行破立,就不能了知量的对境,因为在它上面仅仅破立的界限也不存在,假设在心识前进行破立,就会导致决定有、决定无、模棱两可三种情况。

  二、太过分:如果断定两相,第一相的观待事欲知法不是这两者而是第三品物这一点对方也不承认,由此一来三个观待事当中第一项欲知法已成了同品或者异品,而单独的欲知法已不复存在,如果不承认第一观待事,那么在此所谓的宗法实在难以另外立为第一相的法相。(以上是从若二品存在则第一相的观待事不能另行存在的角度而言)假设承认第一观待事定为同品与异品中任意一者,那么决定其余两个观待事的同品存在、异品不存在的同品遍与异品遍也极难说出,这也是由于同品对境欲知法另行不存在的缘故,因为在真因的场合中所诤事也是同品;在相违因的场合中所诤事也是异品。(此处是从若第一相的观待事成立则后二相的观待事不能另行安立而言。)

  另外,如果认为:对于宗法与二品是一体而言,从因成立的角度来说也是宗法,从具不具有所立的角度来说分别是同品或异品。破:那么所有因就只会落到相违与真因两种当中,即所有所诤事决定为同品的推理全部包括在真因中,所有所诤事决定为异品的推理全部包括在相违因中,除了相违因和真因以外,不定因绝对不存在。

  三、与安立相违:对方承认所知决定有两品、因有三种观待事的观点是矛盾的。实际上,如果承认观待事也有两种,那观待它的因也就无需证实宗法,而成了只具备两相。

  四、非阿阇黎之意趣:对方认为无论是任何所知,通过一次论式来决定同品与异品,宗法在同品方面存在的时候叫同品,在异品方面不存在的时候是异品,除了这两者以外单独的宗法绝对是没有的,对此法称论师并不承认,因为《定量论》中明明说:相之名称即宗法,宗法即不是同品也不是异品,讲得非常清楚。通过观察我们就会知道,除了同品和异品以外的一个宗法,按照法称论师的观点应该是存在的。

  可见,如果跟随实体反体各自分开的观点,则由于外境自相不是分别识的对境,分别识的对境单单以遣余不可得到的缘故,将失毁一切世间的名言。比如说,我们要对瓶子的自相进行破立,而它的自相任何人也没办法说、也没办法取舍,我说“瓶子拿来”时,如果我们真的在自相上破立,那谁也没办法说它的自相,也不可能拿到它的自相,因为,如果你真的能说它的自相的话,那说完以后自相就已经灭完了,却取的时候已经不是原来的自相了,有这个过失。如果在单独的反体上进行破立,而反体只是心上的一种分别念的影像,这种影像跟外面事物的自相完全脱离的话,那么这种反体无论怎么样宣说、怎么样运用,与自相也毫不相干。

  所以说,你们因明前派如果真的认为事物的反体和实体可以完全分开,那就有这种过失:整个世间的名言全部都毁坏了。名言全部毁坏的话,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还有各种取舍、安立全部都土崩瓦解、不存在了,这是完全不合理的。

  

64课

  1、如何遮破对方宗“反体依于自反体”的观点?

  答:如果对依赖自反体来建立的这种方式加以观察,则没有实质性可言,因为这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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