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前说:“具有灰白色物的山上有火,因为有烟之故。”(对他来讲,他会对因产生怀疑,因为他还未分清之故)。
③依因相属怀疑不成立:“在山上的三个山谷中,我确定说,中间的山谷中有孔雀,因为有孔雀的声音之故”。(对于对方的心识而言不能确定而会对因和立宗的相属产生怀疑。)
3)观待论者不成因:
①观待立论者不成立:对数论外道说:“意识和安乐不是心,因为有生灭之故”(因为对方根本不承许生和死,故不成立)。
②观待敌论者不成立:裸体外道对佛教徒说:“世上生长的这些树是有情,因为剥皮即死亡之故”。(因为佛教认为植物是没有真正流转的生命的,所以,对植物而言,真正的死亡是没有的,除孤独地狱外)。
2、心前不成因有些是外境中成立,而为何说其不成立?
答:因为虽然有些推理是正确的,但是由于立论者、敌论者心识的关系,而成为不成因。
3、外境不成因和心前不成因的差别是什么?
答:外境不成因:外境上真实不成立。比如:柱子常有,所作故(柱子常有在事物上不成立)。
心前不成因:在外境上成立但在心识前不成立。比如:佛教说:“来世有苦乐,因为有后世之故”。(这个观点在实际中是存在的,但在邪见者前却不成立)。
4、不定因的法相是什么?不共不定因分哪几类?
答:法相:宗法虽然已成立,但因在立宗上,尤其在同品异品方面产生怀疑。
不共不定因分四类:A、因在同品异品中无而不见。
B、于二品上有而不见。
C、于同品上有而未见。
D、于异品上有而不见。
72课
1、正不定因的法相是什么?请分别写出四种分类的论式,并就其中一种加以说明。
答:法相:以心可以见到此因并存于同品与异品之中,随之如果认定一品,则不能断除是另一品。
其一、同品异品俱遍,例如:声音是无常,是所量故。
其二、同品遍异品遍不遍,例如:声音是勤作所发,是无常性故。
其三、异品遍同品遍不遍,例如:声音是非勤作所发,是无常性故。
其四、同品异品俱遍不遍,在承许四大之微尘常有并是有所触者之同体的胜论外道面前立论说:声音是常有,非所触性故。它是同品异品俱遍不遍的理由为:同品中涉及虚空,不涉及微尘,因为虚空和微尘是同品常有之法,虚空非所触,故可由因摄及,微尘是所触,故而不被因所摄及;异品中涉及电,不涉及瓶子,因为电和瓶子均是异品无常之法,电非所触故可由因摄及,而瓶子是所触之法故不被因所摄及。
2、为什么将有余不定因单独安立出来?请举例说明。
答:由于在角度上与正不定因等有一定差别故而单独安立出来。
真正有余不定因是指在同品中见其有,在异品中虽然没有见到,但并未确定它在异品中无有,比如,此人不是遍知,因为他能发言之故。如果真正能确定下来在异品中也存在,那它就可以包括在正不定因当中,但是,因为没有认定、没有了解的缘故,它可以单独有个名称叫真正有余不定因。
相违有余不定因,是指在异品中见其有,在同品中虽然没有见到,但并未确定它在同品中不存在,这是相违有余不定因,比如,此人是全知,因为他能发言故。关于相违有余不定因,如果你真正能生起定解,那它就成了相违因;但是,因为没有生起定解,所以在这里单独安立了一个相违有余不定因。
3、相违因的法相是什么?在依事物而分类时为何既可分为两类,又可分为三类?
答:法相:因在宗法上成立,而与所立决定相反者,即是相违因。
因为在依事物而分类时有依相属而分和观待论式而分两种,在依相属而分时,由于所有不可得因可以归属在同体相属当中,因此它的相违也可归属在自性相违因之中,为此相违包含两类,如果建立声常有,运用所作性〔论式:声音(有法),是常有(立宗),勤作所发故(因)〕,就是自性相违因;如果运用由勤作所发的理由,则是果相违因〔论式:声音(有法),是常有(立宗),勤作所发故(因)〕。若是观待论式而分时,由于论式有三种,所以相违也有三种。、
4、“前后世不存在,因为我未见之故”论式中的因属于哪一种?为什么?
答:可属于正不定因中的同品遍异品遍不遍。因为同品方面不存在的法比如石女儿等决定不会被见到,故可由因摄及;异品存在之法如瓶等可被我的眼识所见故而不被因所摄及,而如鬼神等不被我的眼识所见故而可由因所摄及。
73课
1、相违因依欲说者而分时,自宗和他宗关键不同点在哪里?自宗分哪四种相违?举例说明。
答:⑴因明前派:从事物的本体上可分。自宗:从各个欲说者的角度安立。
⑵自宗分四种相违:
a、明说相违。如无常的声音是常有的是所作性故。既然是常有绝对不是所作,如果是所作绝对不是常有。
b、暗说相违。如,虚空是常有的作者,因为无功用的缘故。
无功用绝对不能成为作者,否则功用已形成。
c、说法相违。如,此花是虚空中生长的,因为它具有芬香之故。
虚空中生长的花上具有芬香不可能成立。
d、说有法相违。如,虚空中的花具有光芒,无有颜色之故。
无有颜色在虚空中的花上成立,但在具有光芒上不成立。没有颜色,光不可能有。
2、内道所有推理包括在哪四种因中?这四种为什么能决定数目?他们各自功能是什么?
答:(1)我们的推理包括在真因、不成因、不定因、相似因中。
(2)判断事物有正确和不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在真因中可以包括。真因即因决定能证成所立。不正确判断有不同的三种。原因是:
a、因在宗法上不成立叫做不成因。
b、决定能遮破、因与立宗完全相违,这是相违因。
c、因在所立上模棱两可、犹豫不决,安立为不定因。
d、通过真因相续中能产生一种承认,生起一种定解。
这样一来,所有因可以包括在这四种因中,除此之外不可能多也不可能少,所以因的数目是决定的。
(3)a、依不成因,相续中连怀疑也不会生起。
b、依不定因我们心里会产生一种怀疑。
c、依相违因能叙述一个根本不承认的观点。
d、通过真因相续中能产生一种承认,生起一种定解。
74课
1、如何安立由因所证之所立的法相?有论师说:“如果所立需要承认,那么因也需要承认。”对此应如何回答?
答:第一问:安立法相:
从否定的角度可以说为五种:
1)本体:此处的所立并不是已经成立了的,而是指以前根本没有成立过的所立。
2)唯一:要排除既是所立又是能立的情况而唯独指出所立。
3)自身:在建立所立时,要排除“将其他不相关的内容全部作为所立”的情况。
4)承许:要排除口头宣说一种语言而心里另有意图(口是心非)的情况,指明心里所承许的观点就是所立。
5)不违:要排除四种相违(事势理相违、承许相违、共称相违、现量相违)在所立上存在的情况,间接说明所立根本不存在这四种相违。
从肯定的角度说为一种:
《理门论》中将所立的法相安立为“承许”。所以从肯定的角度讲所立的法相不需要很多,只是“承许”就可以了。
第二问:在因方面并不需要安立“承许”的法相,因的法相是三相齐全,如果三相齐全,不管承许还是不承许,此因都能成立为真因;如果三相不齐全,再怎样承许也无济于事。
2、什么是所立的事相?并以“声音是常有吗”加以说明此安立的合理性。
答:第一问:按照自宗的观点:所立的事相是名言总相和自相两者混为一体的聚合部分。原因:如果单单以自相作为所立的事相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自相是无量无边的,所以无法安立所立的事相。如果单独将总相作为所立的事相也不合理,因为仅是在总相上建立,这样对名言的任何取舍都无利无害,人们也无法对真正所立的意义生起定解。所以,所立的事相应承许为是总相和自相混为一体的聚合部分。
第二问:有些论师认为:“声是常有,非所作故”,在这个论式中,如果声音与常有分开安立为所立的事相是不合理的,因为无论“声”或“常有”单独的任何一者都不能承许为所立的事相,如果二者聚合安立为所立的事相也不合理,因为既是声音又是常有的所立根本不存在。
驳斥:我们在此处并不是将单独的“声”或“常有”建立为所立,而是在遗余识面前,将有实的声音与无实的常有结合起来成立为所立。这一点是在心识面前成立的,因为有些众生相续中确实有声音是常有的邪见,我们依靠这种论证在适当的场合打破他们的邪见是有必要的,所以自宗将总相与自相混为一体的安立极为合理。
3、二大理自在和萨加班智达是如何分摄“有害宗法之相违”?现量有无必要分出承许相违和共称相违?为什么?
答:第一问:
所谓的有害宗法之相违是指一经立宗就成立在所立的宗法上有一种相违、抵触。
1)陈那论师在《理门论》中讲了五种相违:比量相违、现量相违、承许相违、共称相违、自语相违。
2)法称论师在《释量论》中归为四种,因为五种相违中,自语相违和承许相违只不过角度不同,一者是自己的语言前后矛盾,一者是自己以前的承许与后来的承许矛盾,所以将二者合而为一,共有四种相违。
3)萨迦班智达:虽然没有明说,但实际承许这几种相违都可以在现量和比量中包括,因为事势理相违、承许相违、共称相违都可包括在比量当中,所以隐含承许是两种的观点。
第二问:
对方:先前承许没有二月,后来由于眼翳见到二月,这是现量的承许相违。
破:这其实并不是现量承许相违,而是一种果因的推理,属于比量当中。
对方:瓶子本来也可以取名为柱子,但实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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