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前說:“具有灰白色物的山上有火,因爲有煙之故。”(對他來講,他會對因産生懷疑,因爲他還未分清之故)。
③依因相屬懷疑不成立:“在山上的叁個山谷中,我確定說,中間的山谷中有孔雀,因爲有孔雀的聲音之故”。(對于對方的心識而言不能確定而會對因和立宗的相屬産生懷疑。)
3)觀待論者不成因:
①觀待立論者不成立:對數論外道說:“意識和安樂不是心,因爲有生滅之故”(因爲對方根本不承許生和死,故不成立)。
②觀待敵論者不成立:裸體外道對佛教徒說:“世上生長的這些樹是有情,因爲剝皮即死亡之故”。(因爲佛教認爲植物是沒有真正流轉的生命的,所以,對植物而言,真正的死亡是沒有的,除孤獨地獄外)。
2、心前不成因有些是外境中成立,而爲何說其不成立?
答:因爲雖然有些推理是正確的,但是由于立論者、敵論者心識的關系,而成爲不成因。
3、外境不成因和心前不成因的差別是什麼?
答:外境不成因:外境上真實不成立。比如:柱子常有,所作故(柱子常有在事物上不成立)。
心前不成因:在外境上成立但在心識前不成立。比如:佛教說:“來世有苦樂,因爲有後世之故”。(這個觀點在實際中是存在的,但在邪見者前卻不成立)。
4、不定因的法相是什麼?不共不定因分哪幾類?
答:法相:宗法雖然已成立,但因在立宗上,尤其在同品異品方面産生懷疑。
不共不定因分四類:A、因在同品異品中無而不見。
B、于二品上有而不見。
C、于同品上有而未見。
D、于異品上有而不見。
72課
1、正不定因的法相是什麼?請分別寫出四種分類的論式,並就其中一種加以說明。
答:法相:以心可以見到此因並存于同品與異品之中,隨之如果認定一品,則不能斷除是另一品。
其一、同品異品俱遍,例如:聲音是無常,是所量故。
其二、同品遍異品遍不遍,例如:聲音是勤作所發,是無常性故。
其叁、異品遍同品遍不遍,例如:聲音是非勤作所發,是無常性故。
其四、同品異品俱遍不遍,在承許四大之微塵常有並是有所觸者之同體的勝論外道面前立論說:聲音是常有,非所觸性故。它是同品異品俱遍不遍的理由爲:同品中涉及虛空,不涉及微塵,因爲虛空和微塵是同品常有之法,虛空非所觸,故可由因攝及,微塵是所觸,故而不被因所攝及;異品中涉及電,不涉及瓶子,因爲電和瓶子均是異品無常之法,電非所觸故可由因攝及,而瓶子是所觸之法故不被因所攝及。
2、爲什麼將有余不定因單獨安立出來?請舉例說明。
答:由于在角度上與正不定因等有一定差別故而單獨安立出來。
真正有余不定因是指在同品中見其有,在異品中雖然沒有見到,但並未確定它在異品中無有,比如,此人不是遍知,因爲他能發言之故。如果真正能確定下來在異品中也存在,那它就可以包括在正不定因當中,但是,因爲沒有認定、沒有了解的緣故,它可以單獨有個名稱叫真正有余不定因。
相違有余不定因,是指在異品中見其有,在同品中雖然沒有見到,但並未確定它在同品中不存在,這是相違有余不定因,比如,此人是全知,因爲他能發言故。關于相違有余不定因,如果你真正能生起定解,那它就成了相違因;但是,因爲沒有生起定解,所以在這裏單獨安立了一個相違有余不定因。
3、相違因的法相是什麼?在依事物而分類時爲何既可分爲兩類,又可分爲叁類?
答:法相:因在宗法上成立,而與所立決定相反者,即是相違因。
因爲在依事物而分類時有依相屬而分和觀待論式而分兩種,在依相屬而分時,由于所有不可得因可以歸屬在同體相屬當中,因此它的相違也可歸屬在自性相違因之中,爲此相違包含兩類,如果建立聲常有,運用所作性〔論式:聲音(有法),是常有(立宗),勤作所發故(因)〕,就是自性相違因;如果運用由勤作所發的理由,則是果相違因〔論式:聲音(有法),是常有(立宗),勤作所發故(因)〕。若是觀待論式而分時,由于論式有叁種,所以相違也有叁種。、
4、“前後世不存在,因爲我未見之故”論式中的因屬于哪一種?爲什麼?
答:可屬于正不定因中的同品遍異品遍不遍。因爲同品方面不存在的法比如石女兒等決定不會被見到,故可由因攝及;異品存在之法如瓶等可被我的眼識所見故而不被因所攝及,而如鬼神等不被我的眼識所見故而可由因所攝及。
73課
1、相違因依欲說者而分時,自宗和他宗關鍵不同點在哪裏?自宗分哪四種相違?舉例說明。
答:⑴因明前派:從事物的本體上可分。自宗:從各個欲說者的角度安立。
⑵自宗分四種相違:
a、明說相違。如無常的聲音是常有的是所作性故。既然是常有絕對不是所作,如果是所作絕對不是常有。
b、暗說相違。如,虛空是常有的作者,因爲無功用的緣故。
無功用絕對不能成爲作者,否則功用已形成。
c、說法相違。如,此花是虛空中生長的,因爲它具有芬香之故。
虛空中生長的花上具有芬香不可能成立。
d、說有法相違。如,虛空中的花具有光芒,無有顔色之故。
無有顔色在虛空中的花上成立,但在具有光芒上不成立。沒有顔色,光不可能有。
2、內道所有推理包括在哪四種因中?這四種爲什麼能決定數目?他們各自功能是什麼?
答:(1)我們的推理包括在真因、不成因、不定因、相似因中。
(2)判斷事物有正確和不正確的判斷。正確的判斷在真因中可以包括。真因即因決定能證成所立。不正確判斷有不同的叁種。原因是:
a、因在宗法上不成立叫做不成因。
b、決定能遮破、因與立宗完全相違,這是相違因。
c、因在所立上模棱兩可、猶豫不決,安立爲不定因。
d、通過真因相續中能産生一種承認,生起一種定解。
這樣一來,所有因可以包括在這四種因中,除此之外不可能多也不可能少,所以因的數目是決定的。
(3)a、依不成因,相續中連懷疑也不會生起。
b、依不定因我們心裏會産生一種懷疑。
c、依相違因能敘述一個根本不承認的觀點。
d、通過真因相續中能産生一種承認,生起一種定解。
74課
1、如何安立由因所證之所立的法相?有論師說:“如果所立需要承認,那麼因也需要承認。”對此應如何回答?
答:第一問:安立法相:
從否定的角度可以說爲五種:
1)本體:此處的所立並不是已經成立了的,而是指以前根本沒有成立過的所立。
2)唯一:要排除既是所立又是能立的情況而唯獨指出所立。
3)自身:在建立所立時,要排除“將其他不相關的內容全部作爲所立”的情況。
4)承許:要排除口頭宣說一種語言而心裏另有意圖(口是心非)的情況,指明心裏所承許的觀點就是所立。
5)不違:要排除四種相違(事勢理相違、承許相違、共稱相違、現量相違)在所立上存在的情況,間接說明所立根本不存在這四種相違。
從肯定的角度說爲一種:
《理門論》中將所立的法相安立爲“承許”。所以從肯定的角度講所立的法相不需要很多,只是“承許”就可以了。
第二問:在因方面並不需要安立“承許”的法相,因的法相是叁相齊全,如果叁相齊全,不管承許還是不承許,此因都能成立爲真因;如果叁相不齊全,再怎樣承許也無濟于事。
2、什麼是所立的事相?並以“聲音是常有嗎”加以說明此安立的合理性。
答:第一問:按照自宗的觀點:所立的事相是名言總相和自相兩者混爲一體的聚合部分。原因:如果單單以自相作爲所立的事相肯定是不合理的。因爲自相是無量無邊的,所以無法安立所立的事相。如果單獨將總相作爲所立的事相也不合理,因爲僅是在總相上建立,這樣對名言的任何取舍都無利無害,人們也無法對真正所立的意義生起定解。所以,所立的事相應承許爲是總相和自相混爲一體的聚合部分。
第二問:有些論師認爲:“聲是常有,非所作故”,在這個論式中,如果聲音與常有分開安立爲所立的事相是不合理的,因爲無論“聲”或“常有”單獨的任何一者都不能承許爲所立的事相,如果二者聚合安立爲所立的事相也不合理,因爲既是聲音又是常有的所立根本不存在。
駁斥:我們在此處並不是將單獨的“聲”或“常有”建立爲所立,而是在遺余識面前,將有實的聲音與無實的常有結合起來成立爲所立。這一點是在心識面前成立的,因爲有些衆生相續中確實有聲音是常有的邪見,我們依靠這種論證在適當的場合打破他們的邪見是有必要的,所以自宗將總相與自相混爲一體的安立極爲合理。
3、二大理自在和薩加班智達是如何分攝“有害宗法之相違”?現量有無必要分出承許相違和共稱相違?爲什麼?
答:第一問:
所謂的有害宗法之相違是指一經立宗就成立在所立的宗法上有一種相違、抵觸。
1)陳那論師在《理門論》中講了五種相違:比量相違、現量相違、承許相違、共稱相違、自語相違。
2)法稱論師在《釋量論》中歸爲四種,因爲五種相違中,自語相違和承許相違只不過角度不同,一者是自己的語言前後矛盾,一者是自己以前的承許與後來的承許矛盾,所以將二者合而爲一,共有四種相違。
3)薩迦班智達:雖然沒有明說,但實際承許這幾種相違都可以在現量和比量中包括,因爲事勢理相違、承許相違、共稱相違都可包括在比量當中,所以隱含承許是兩種的觀點。
第二問:
對方:先前承許沒有二月,後來由于眼翳見到二月,這是現量的承許相違。
破:這其實並不是現量承許相違,而是一種果因的推理,屬于比量當中。
對方:瓶子本來也可以取名爲柱子,但實際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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