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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品 思考题答案▪P3

  ..续本文上一页、果不可得:如“远离障缘的虚空下没有火,没有烟之故”。

  相违可得因分两类:不并存相违可得和互绝相违可得。

  2、自宗在安立相违可得的论式时,有很多看似矛盾的论式,这些安立是否合理?原因何在?

  答:这些论式的安立是合理的。

  首先要了知:自宗安立的十二种论式中,其中:因相违自性可得,果相违自性可得,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因相违果可得、果相违果可得、能遍相违果可得、因相违所遍可得、果相违所遍可得、能遍相违所遍可得,这九种论式都是看似矛盾的论式。

  合理的原因:

  1)因相违自性可得:推理论式:面前的东方没有寒冷之果‑‑‑‑汗毛直竖,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之故,此论式遣除的是寒冷之果‑‑‑‑汗毛直竖,之所以叫因相违自性可得,是因为:冷触的果‑‑‑‑汗毛直竖与火的本体并不是直接相违,与火直接相违的应该是汗毛直竖的因‑‑‑‑冷融,所以在这里叫因相违自性可得。

  2)果相违自性可得:推理方式:前面的东方没有冷融的因‑‑‑‑功能无阻,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存在之故,之所以叫果相违自性可得,是因为功能无阻与火并不是直接直接相违,而功能无阻的果‑‑‑‑冷触与火才是直接相违,所以在这里用果相违自性可得。

  3)能遍相违自性可得:推理论式:决定到量火存在的地方不会有霜触,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之故,其中霜触实际是一种所遍,此所遍的能遍即是“冷融”,而冷触与火的自性才是直接相违,所以在运用过程中安立为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因。

  后面六种论式可依此类推。

  3、对方认为:以檀香火破除四种相违法的论式没有必要单独安立,若有必要,则檀香的烟遮破违品也成合理,分析此观点对错,说明理由。

  答:1)对方认为:以檀香火破除四种违品的论式无有必要,因为檀香火是火中的一种,所以可以包括在相违自性可得因当中。

  破斥:这种观点不正确。虽然檀香火也是火,但是它确实能灭除四种违品。另一方面,如果不能安立,则世间中很多以别法来进行的推断就会全部灭绝,会有失毁名言的过失。比如:前面不存在黑暗,因为有酥油灯之故。酥油灯光是光的别法,若按照你们的观点,只能以总法——“光”来建立,则很多以别法推断的论式就全部失毁了,但这肯定是不合理的。

  2)对方认为:若以檀香火可以建立论式,那么以檀香烟遮破违品也应成合理。

  破斥:这种观点也不正确。因为以浓烟喷起能灭尽冷融,是从未见到火只见到烟的角度而言的,如果檀香火还没有确定,那么也不能够了知他是檀香的烟;如果已了知此处有檀香火的存在,则理当以檀香火作为因,而单独的檀香烟也没有必要安立。所以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69课

  1、真正的论式为什么不能在互绝相违的本体上安立?怎样以直接相违的差别法安立能遍相违可得因?

  答:真正的互绝相违就是常和无常那样互相对立,我们肯定一个时,已否定了另一个,这样一来,起初的互绝相违就没有起初的因和立宗之间的论式。大家都知道,因和立宗之间一个法(立宗)不知道时,以另一个法(因)来了知它,但如果是互绝相违的话,比如说:“柱子是非常有,无常之故。”无常作因本来是为了要知道立宗,可是如果立宗是非常有的话,那么再通过无常来知道是没有任何必要的,这样一来,真正的论式没办法在常和无常‑‑‑‑也就是说互绝相违的本体上安立。

  但是以它的差别法可以安立能遍相违可得因。比如“柱子无有常法,它是所作之故”,因为所作与非所作是直接相违,而非所作是常有的所遍,这样,通过所作因推断柱子不是常法即是通过能遍的相违来证明另一个法不存在,也就是说所作的法得下马看花话,因为常有与所作是间接相违,常法通过所作间接可以否定遮破。这就是能遍相违可得因。

  2、自性因的法相是什么?具体说明其二种分类的差别。

  答:自性因的法相:

  1.证成其是:如果是因,那么它的所立也是,它们之间有“是”的无二无别的关系。

  2.具三相:凡是建立是的方面的具有三相的推理。

  3.本体无别:与所立法本体无二无别的法。

  自性因的分类:1.净尽差别自性因; 2.观待差别自性因

  两者的差别:第一个净尽差别自性因,如柱子是无常的,存在之故。存在的法就是无常的,不观待任何理由,这是事物的自然法则。第二个观待差别自性因:柱子是无常的,所作之故,它要观待其他的法,为什么是所作?因为这是人们操作的,间接说明了它的造作者。

  3、果因的三种分类各自遮破了外道什么样的观点?

  答:果因的法相:能证成其有的三相齐全的因,凡是一法具有另一法,也就是说在所净事上具有立宗,这方面具足三相就是果因。

  果因的分类:第一、因反体论证的果因:山上有火,有烟之故。遮破了外道的无因生的观点。山上有烟的话,烟就不可能是无因生,这个论式的烟是指真正的烟,必须是从火里产生的烟。

  第二、先因证成果因:空中烟雾缭绕的缘故,先前应该有火。是为:火不一定现在存在,但是有烟的缘故,它的因(火)应该在前面存在,安立此因是为了破除顺世外道承许的我们现在的意识并不存在前识的观点。

  第三、因法推知果因:我口里有糖,有糖的甜味之故。色法糖和味存在一个四大群体中,所以通过一法可以推证另一法。这也是为了破除外道认为万事万物是大自在天创造,不需要依靠因缘的聚合的观点。

  

70课

  1、因明前派将相属分为九种,为什么又说真正能起作用的只有四种?

  答:因明前派认为:相属可分相属境和相属法两种。以相属境来讲有真实的相属境(火)、能差别法(火的通红)、所差别法(火能焚烧);从相属法的角度来讲有真实的相属法(烟)、能差别法(冒蓝色的烟)、所差别法(闻烟味)。

  其中相属法中的每一种都分别对应相属境的三种,所以共有九种相属,并且因明前派认为真正起作用的只有四种,原因是:

  1)真实相属法的烟与真实相属境的火应有相属关系,因为火中确实可以产生烟。

  2)真实相属法与相属境中的所差别法(火的焚烧)之间有相属,因为烟与火的焚烧应有关系,而与火的通红(能差别法)之间没有关系,因为在所差别法上可以周遍但在能差别法上不一定能周遍。

  3)相属境的火与真实相属法的烟也应有相属关系,因为火与烟之间是彼彼所生。

  4)相属境的火与相属法中能差别法(冒出蓝色的烟)之间有相属,而所差别法(闻到烟味)之间没有相属,因为若能差别的法存在,则所差别的法必定存在,因此,相属境的火与相属法中的能差别法如果存在相属,则所差别法也必定包含其中,故没有必要再单独安立相属。

  2、分析因明前派对相属的安立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答:此观点不合理。理由:

  第一:既然你们承许相属法(烟)与相属境(火)之间有彼生相属的关系,那么相属法(烟)与相属境的能差别法(火的通红)也应有关系,否则,以浓烟滚滚推出有通红的火存在,这种推理就无法安立。

  第二:如果你们承认相属境(火)与相属法(烟)是彼生相属的关系,那么相属境的火与相属法的所差别法(闻烟味)之间也应有关系,因为火中产生烟,烟中可以发出味道,我们通过烟味可以了知有烟,而烟的来源是火,所以他们之间可以肯定这种关系。

  第三:通过烟的味道推知火的存在,实际上是因法推知果因的推理,所以这种推断是极其合理的。

  所以我们应明白,仅仅依靠能差别法和所差别法来了知先前根本不知道的所立,这是非常困难的,唯有依靠同体的同性相属与他体的彼生相属才能够了知所立的意义。

  3、不成因的法相和分类是什么?

  答:法相:在宗法上运用的因根本不存在或不成立即是不成因的法相。

  分类:分为三种:1)外境不成因;2)心前不成因;3)观待论者不成因。

  

71课

  1、详细分析三种不成因的各自分类?

  答:不成因分三种:

  1)外境不成因分六:

  ①因体性不成立:“这个士夫,有我,因为他具备我之自性故”。(此处的我的自性是外道承认的常有自在的我,在名言中也不存在,故以它为因,则不成立)。

  ②有法体性不成立:“胜义中,声音是常有,非所作故”。(因为胜义中万法没有体相,故有法不成立)。

  ③依因相属不成立:“声音是无常,眼睛所见之故”。(声音不是眼睛所见,所以,所诤事和因关系不成立)。

  ④因的一部分在有法上不成立:“显现二月的根识是现量,因为无分别、无错乱之故”。(无分别在有法显现二月上成立,但无错乱不成立)。

  ⑤有法的部分在因上不成立:“声音是无常,勤作所发之故”。(有法声音中的一部分是勤作所发,但一部分自然的声音是非勤所作发)。

  ⑥反体同一不成立:

  A、依因同一不成立:“声音是无常,是声音之故”。

  B、依法同一不成立:“声音是声音,是非所作性故”。

  C、法因同一不成立:“声音是无常,是无常之故”。

  2)心前不成因:

  ①有法犹豫不成:在不能亲自见鬼的人前说:“鬼拥有的瓶子是无常,所作故”。(对他而言,有法是不是鬼拥有的他分不清)。

  ②因犹豫不成:在没分清是烟还是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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