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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品 思考題答案▪P3

  ..續本文上一頁、果不可得:如“遠離障緣的虛空下沒有火,沒有煙之故”。

  相違可得因分兩類:不並存相違可得和互絕相違可得。

  2、自宗在安立相違可得的論式時,有很多看似矛盾的論式,這些安立是否合理?原因何在?

  答:這些論式的安立是合理的。

  首先要了知:自宗安立的十二種論式中,其中:因相違自性可得,果相違自性可得,能遍相違自性可得、因相違果可得、果相違果可得、能遍相違果可得、因相違所遍可得、果相違所遍可得、能遍相違所遍可得,這九種論式都是看似矛盾的論式。

  合理的原因:

  1)因相違自性可得:推理論式:面前的東方沒有寒冷之果‑‑‑‑汗毛直豎,因爲有決定到量的火之故,此論式遣除的是寒冷之果‑‑‑‑汗毛直豎,之所以叫因相違自性可得,是因爲:冷觸的果‑‑‑‑汗毛直豎與火的本體並不是直接相違,與火直接相違的應該是汗毛直豎的因‑‑‑‑冷融,所以在這裏叫因相違自性可得。

  2)果相違自性可得:推理方式:前面的東方沒有冷融的因‑‑‑‑功能無阻,因爲有決定到量的火存在之故,之所以叫果相違自性可得,是因爲功能無阻與火並不是直接直接相違,而功能無阻的果‑‑‑‑冷觸與火才是直接相違,所以在這裏用果相違自性可得。

  3)能遍相違自性可得:推理論式:決定到量火存在的地方不會有霜觸,因爲有決定到量的火之故,其中霜觸實際是一種所遍,此所遍的能遍即是“冷融”,而冷觸與火的自性才是直接相違,所以在運用過程中安立爲能遍相違自性可得因。

  後面六種論式可依此類推。

  3、對方認爲:以檀香火破除四種相違法的論式沒有必要單獨安立,若有必要,則檀香的煙遮破違品也成合理,分析此觀點對錯,說明理由。

  答:1)對方認爲:以檀香火破除四種違品的論式無有必要,因爲檀香火是火中的一種,所以可以包括在相違自性可得因當中。

  破斥:這種觀點不正確。雖然檀香火也是火,但是它確實能滅除四種違品。另一方面,如果不能安立,則世間中很多以別法來進行的推斷就會全部滅絕,會有失毀名言的過失。比如:前面不存在黑暗,因爲有酥油燈之故。酥油燈光是光的別法,若按照你們的觀點,只能以總法——“光”來建立,則很多以別法推斷的論式就全部失毀了,但這肯定是不合理的。

  2)對方認爲:若以檀香火可以建立論式,那麼以檀香煙遮破違品也應成合理。

  破斥:這種觀點也不正確。因爲以濃煙噴起能滅盡冷融,是從未見到火只見到煙的角度而言的,如果檀香火還沒有確定,那麼也不能夠了知他是檀香的煙;如果已了知此處有檀香火的存在,則理當以檀香火作爲因,而單獨的檀香煙也沒有必要安立。所以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

  

69課

  1、真正的論式爲什麼不能在互絕相違的本體上安立?怎樣以直接相違的差別法安立能遍相違可得因?

  答:真正的互絕相違就是常和無常那樣互相對立,我們肯定一個時,已否定了另一個,這樣一來,起初的互絕相違就沒有起初的因和立宗之間的論式。大家都知道,因和立宗之間一個法(立宗)不知道時,以另一個法(因)來了知它,但如果是互絕相違的話,比如說:“柱子是非常有,無常之故。”無常作因本來是爲了要知道立宗,可是如果立宗是非常有的話,那麼再通過無常來知道是沒有任何必要的,這樣一來,真正的論式沒辦法在常和無常‑‑‑‑也就是說互絕相違的本體上安立。

  但是以它的差別法可以安立能遍相違可得因。比如“柱子無有常法,它是所作之故”,因爲所作與非所作是直接相違,而非所作是常有的所遍,這樣,通過所作因推斷柱子不是常法即是通過能遍的相違來證明另一個法不存在,也就是說所作的法得下馬看花話,因爲常有與所作是間接相違,常法通過所作間接可以否定遮破。這就是能遍相違可得因。

  2、自性因的法相是什麼?具體說明其二種分類的差別。

  答:自性因的法相:

  1.證成其是:如果是因,那麼它的所立也是,它們之間有“是”的無二無別的關系。

  2.具叁相:凡是建立是的方面的具有叁相的推理。

  3.本體無別:與所立法本體無二無別的法。

  自性因的分類:1.淨盡差別自性因; 2.觀待差別自性因

  兩者的差別:第一個淨盡差別自性因,如柱子是無常的,存在之故。存在的法就是無常的,不觀待任何理由,這是事物的自然法則。第二個觀待差別自性因:柱子是無常的,所作之故,它要觀待其他的法,爲什麼是所作?因爲這是人們操作的,間接說明了它的造作者。

  3、果因的叁種分類各自遮破了外道什麼樣的觀點?

  答:果因的法相:能證成其有的叁相齊全的因,凡是一法具有另一法,也就是說在所淨事上具有立宗,這方面具足叁相就是果因。

  果因的分類:第一、因反體論證的果因:山上有火,有煙之故。遮破了外道的無因生的觀點。山上有煙的話,煙就不可能是無因生,這個論式的煙是指真正的煙,必須是從火裏産生的煙。

  第二、先因證成果因:空中煙霧缭繞的緣故,先前應該有火。是爲:火不一定現在存在,但是有煙的緣故,它的因(火)應該在前面存在,安立此因是爲了破除順世外道承許的我們現在的意識並不存在前識的觀點。

  第叁、因法推知果因:我口裏有糖,有糖的甜味之故。色法糖和味存在一個四大群體中,所以通過一法可以推證另一法。這也是爲了破除外道認爲萬事萬物是大自在天創造,不需要依靠因緣的聚合的觀點。

  

70課

  1、因明前派將相屬分爲九種,爲什麼又說真正能起作用的只有四種?

  答:因明前派認爲:相屬可分相屬境和相屬法兩種。以相屬境來講有真實的相屬境(火)、能差別法(火的通紅)、所差別法(火能焚燒);從相屬法的角度來講有真實的相屬法(煙)、能差別法(冒藍色的煙)、所差別法(聞煙味)。

  其中相屬法中的每一種都分別對應相屬境的叁種,所以共有九種相屬,並且因明前派認爲真正起作用的只有四種,原因是:

  1)真實相屬法的煙與真實相屬境的火應有相屬關系,因爲火中確實可以産生煙。

  2)真實相屬法與相屬境中的所差別法(火的焚燒)之間有相屬,因爲煙與火的焚燒應有關系,而與火的通紅(能差別法)之間沒有關系,因爲在所差別法上可以周遍但在能差別法上不一定能周遍。

  3)相屬境的火與真實相屬法的煙也應有相屬關系,因爲火與煙之間是彼彼所生。

  4)相屬境的火與相屬法中能差別法(冒出藍色的煙)之間有相屬,而所差別法(聞到煙味)之間沒有相屬,因爲若能差別的法存在,則所差別的法必定存在,因此,相屬境的火與相屬法中的能差別法如果存在相屬,則所差別法也必定包含其中,故沒有必要再單獨安立相屬。

  2、分析因明前派對相屬的安立是否合理?說明理由。

  答:此觀點不合理。理由:

  第一:既然你們承許相屬法(煙)與相屬境(火)之間有彼生相屬的關系,那麼相屬法(煙)與相屬境的能差別法(火的通紅)也應有關系,否則,以濃煙滾滾推出有通紅的火存在,這種推理就無法安立。

  第二:如果你們承認相屬境(火)與相屬法(煙)是彼生相屬的關系,那麼相屬境的火與相屬法的所差別法(聞煙味)之間也應有關系,因爲火中産生煙,煙中可以發出味道,我們通過煙味可以了知有煙,而煙的來源是火,所以他們之間可以肯定這種關系。

  第叁:通過煙的味道推知火的存在,實際上是因法推知果因的推理,所以這種推斷是極其合理的。

  所以我們應明白,僅僅依靠能差別法和所差別法來了知先前根本不知道的所立,這是非常困難的,唯有依靠同體的同性相屬與他體的彼生相屬才能夠了知所立的意義。

  3、不成因的法相和分類是什麼?

  答:法相:在宗法上運用的因根本不存在或不成立即是不成因的法相。

  分類:分爲叁種:1)外境不成因;2)心前不成因;3)觀待論者不成因。

  

71課

  1、詳細分析叁種不成因的各自分類?

  答:不成因分叁種:

  1)外境不成因分六:

  ①因體性不成立:“這個士夫,有我,因爲他具備我之自性故”。(此處的我的自性是外道承認的常有自在的我,在名言中也不存在,故以它爲因,則不成立)。

  ②有法體性不成立:“勝義中,聲音是常有,非所作故”。(因爲勝義中萬法沒有體相,故有法不成立)。

  ③依因相屬不成立:“聲音是無常,眼睛所見之故”。(聲音不是眼睛所見,所以,所诤事和因關系不成立)。

  ④因的一部分在有法上不成立:“顯現二月的根識是現量,因爲無分別、無錯亂之故”。(無分別在有法顯現二月上成立,但無錯亂不成立)。

  ⑤有法的部分在因上不成立:“聲音是無常,勤作所發之故”。(有法聲音中的一部分是勤作所發,但一部分自然的聲音是非勤所作發)。

  ⑥反體同一不成立:

  A、依因同一不成立:“聲音是無常,是聲音之故”。

  B、依法同一不成立:“聲音是聲音,是非所作性故”。

  C、法因同一不成立:“聲音是無常,是無常之故”。

  2)心前不成因:

  ①有法猶豫不成:在不能親自見鬼的人前說:“鬼擁有的瓶子是無常,所作故”。(對他而言,有法是不是鬼擁有的他分不清)。

  ②因猶豫不成:在沒分清是煙還是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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