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立方式要么是依赖无二无别的本体,要么各不相同的他体,要么是依于非一非异,前两种是自性因和果因,无论是这两种中的哪一种,都是以实体反体混合来建立的,否则,以单独的反体不可能实现任何破立。
2、怎样遮破“破立的要点以二品来决定”观点?
答:对方认为:假设同品、异品、不是直接相违,那么由遮破来证成所立,由所立成立来遮破所破的立论都将失毁。
破:破立的要点并不是由二品来决定的,而是通过决定量的相违与相属来证明,比如:了知火与水之间的相违关系,就会知道:强有力的火存在的地方,水绝不会存在,这是以相违的量来证实的,又如:山上有火,有烟之故;或柱子,无常,所作故;了知火与烟为彼生相属,无常与所作是同性相属,就会知道,有烟的地方肯定有火,凡是所作必定无常,这是以相属的量来决定的。它们之间有随存与随灭的关系,即:如果所作存在,则无常也存在(有随存的关系);如果无常不存在,则所作亦不存在(有随灭的关系),而不是以二品来决定。
3、自宗如何安立同品与异品的法相以及同品遍与异品遍的概念?
答:宗法与对境以所立的方式相同叫做同品。
宗法与对境以所以的方式不同叫做异品。
比如:柱子,无常,所作故。如瓶。宗法(柱子)与对境(瓶子)相同是以无常来确定的。而常有之法,皆非所作性,犹如虚空。柱子(宗法)与虚空不同也是以无常来确定的。
因在所立上成立是同品遍,如:柱子,无常,所作故,其中所作在无常上真实存在,这是同品遍。
反之,若所立不是,则因也不是,即异品遍,即:如果不是无常(也即是常有),则所作也不是(即:非所作性),这是异品遍。
65课
1、分析“灰白色的实体”和“所知总反体”是否包括在同品或异品中,说明自宗如何安立第三品法?
答:自宗:灰白色的实体与所知总反体与事物的自相息息相连,单独一个反体和实体存在完全没有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第三品物体根本不能成立。
从单独的反体的角度,此二都可以具足三品物体。比如“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对方向我们提问:有烟特点的灰白色实体如果是同品,那么气体也应该有火;如果是异品,那烟也不应该从火中产生。除了这两者外,第三品物体存不存在?我们对因明前派这样回答:心识中的灰白色即可以变成气体,如灰白的雾等;又可以成为从火中产生的烟,所以,与二者不相分割的第三品物体可以存在。
从“所作是建立无常的真因,三相齐全之故。”这个三相推理看,如果对方说:如所知成为同品,那么所有的所知法都成为建立无常之因,如是异品,那么建立无常的真因与同品异品不能双融,如从所知反体的角度讲,所知是心识中的概念,在这种概念中,它即可以成为建立无常的同品法,又可以成为建立非无常的虚空等。这样,第三品方面的法在心识遣余前可以成立。
实际上,因明前派没有把运用和宣说分开,运用时,我们把实体反体混合在一起,宣说时,可以分开分析。
66课
1、萨迦班智达对于因明前派四种辩论中,第一种是如何回答的?
答:归纳而言,对方认为空性的本体是无遮,空性的名言是非遮,本体和名言是分开的,“遮破所破以后不引他法”的因在空性的名言上不成立,但在空性的本体上是成立的。萨迦班智达不承认此种观点,应该是空性的名言和空性的本体是无二无别的,如果空性的名言和空性的本体互为异体而涉及,则自性因的同品遍不成立。
2、为什么在安立因的过程中,虽然实际中任意一种观待事不齐全,但此因也合理?
答:因为在实际中虽然不成立的现象是有的,但是在识面前成立。例如:“一切万法是无自性的,离一及多故,如同月影。”此论式的同品喻在真实的事物上是存在的,但是它的异品喻在事实上不成立,即在异品喻上找不到真实的事物,但此推理是合理的,因为在遣余识前建立之故。
3、在因明的辩论中,自宗破立的方式为何无有任何妨害?
答:因为自宗已经完全精通了因明的量的对境——显现与假立混合在一起的遣余道理,因此自宗无任何妨害。
4、简述他宗对真因法相如何安立及其不合理之处?
答:1.外道有些认为“其他不合理”这一相是因的法相。
破:若三相具足则“其他不合理”也是多余;若三相不具足则只说一相也不合理。
2.藏地有些论师认为: 只需二相,在宗法的基础上或者具足同品遍,或者具足异品遍。
破:若只有二相则三相不齐全。
3.吠陀派有些认为:在欲知法上存在叫前法;同品法方面存在叫余法;异品法方面不存在叫总未见;以现量和教量没有妨害的不相违。
破:前法不合理,因为只说存在而不是成立或不成立;余法不合理,因在立宗上只是“存在”,却不一定同遍;总未见:只是没见到,也不一定同遍,故不合理;无相违:若三相齐全则无任何妨害,若三相不齐全则现量与教量也不一定成立,故不合理。
4.有些论师认为:三相加上各自决定和无妨害,共五相。
5.有些认为:三相加上无害的有境欲说法和以心决定,共六相。
破:若三相齐全,则六相是多余的;若三相不齐全,则无任何作用。
67课
1、自宗如何安立真因的法相?他宗对此有何诤论?自宗如何遣除?
答:一、宗法成立和相属决定就是因无错谬的法相。意思是说,真正推理的宗法肯定是成立的,比如说“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所作在声音上应该成立,这是宗法成立。相属决定就是因和立宗之间一定要有决定性的关联,即无常和所作之间要么是同体相属,要么是彼生相属;或者说是所作的话,肯定是无常;如果不是无常,那不是所作,它们之间有随存随灭的关联。当然这里的相属,从广义上可以讲两种相属(同体相属,彼生相属),从其他意义上也可以讲因和立宗之间互相有随存随灭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以后才算是真实推理。
二、他宗诤论:宗法成立与关联确定就成了只有两相。
自宗回答:如果没有能在同品上建立、在异品上遮破的二量,关联就不得成立,如果关联成立,同品遍与异品遍才得以立足,因此无有过失。因为二相中关联确定包括同品遍和异品遍。
他宗:一般的同品遍是迷乱的,是错误的,不能包括异品遍;如果是特殊的同品遍,即使你们承认异品遍已经包括、引用在同品遍里面,那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同品遍和异品遍变成一体了,实际上还是二相。
自宗:虽然归纳的时候异品遍在同品遍中可以包括,因为它跟同品遍有间接的联系,因此可以这样来安立,但是这二相变为一体的过失是没有的,因为我们在反体上剖析的时候,从正面的角度来讲是建立同品遍,反过来则可以建立异品遍。所以说自宗在分开的时候承认同品遍和异品遍,在特殊情况下异品遍可以包括在同品遍中。我们在建立论式的时候,异品遍和同品遍也不是绝对一体,如果它们的本体绝对是一体,当然有一定的过失,但是在分析的时候它们有不同点,所以对方给我们提出的这些过失绝对没有。
2、他宗说:“在三相没有决定之前不是因,对它生起执著为因的心应成将非因执为因。”应如何遣除这种过失?
答:我们承认所安立为因的本体是由烟与所作等中生起执著为因的心,而并不认为是由因的法相三相决定中生起的,这是由于承认执著因的心是执著差别事的心,决定三相是执著差别法的心。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山上的烟和三相齐全无二无别的心态就是执著因的心。然后“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我们从这个推理中产生将所作执著为因的心,而并不是将执著单独的三相齐全作为执因之心。
3、对于因的事相他宗有何承许?自宗如何遮破并安立离诤之自宗?
答:有些论师认为,所诤事作为所差别法,“山上的烟”与“声音的所作”是因的事相。如果某因在欲知法上单单的非有否定是以所诤事的声音而作为因,那么我们双方没有什么可辩论的,因为我们也承认这一点。假设是所诤事以外的别有否定,那么此因在同品喻上不存在同品遍,结果就无法避免成为不共不定因。
我们自宗认为:因为事相就是遣余,也就是将不区分时间地点的烟、所作等的总反体与所安立的因耽著为一体。对此,不会招致他宗所说的“因之共相不可能存在”的过失,尽管实体的共相不存在,但遣余的共相是存在的,因而绝不相违。
4、对于因的名相可以有哪些分类?而从论式角度是如何安立的?
答:如果对于具足此法相的因加以分析,由于分门别类各不相同而导致有多种多样的分类,从所安立因的角度,分为安立无遮因与安立非遮因两种;从所立法的角度分为建立无遮因与建立非遮因两种;从相属的角度,分为同体相属因与彼生相属因两种;从建立方式的角度分为证成义理因与证成名言因两种;从能立的角度分为共称因与事势理因两种。
法称论师在《释量论》与《定量论》中从论式的角度而确定有三种因,一切所破因可包括在可见不可得因当中,因为在一个比喻上面可以抉择,所以归属在一因之中;一切所立因在一个比喻上面无法抉择,因此分为自性因与果因两种。总共有这三类因。
68课
1、请分析不可得因的法相及分类?
答:1)法相:在遮破所破的过程中必须具足三相。
2)分类:不可得因又分为本体不可得和相违可得因两种。
本体不可得又分四类:
A、自性不可得:如:“我前面的瓶子不存在,因为没有现见之故”。
B、因不可得:如:“晚上,冒青色物的湖上没有烟,因为无火之故”。
C、能遍不可得:如:“无有缝隙的石板上不存在柏树,无树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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