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品思考題答案
61課
- 比量的法相及分類是什麼?
答:比量的法相即通過叁相齊全的推理來了知所衡量的意義,實際也就是自利比量的法相,因爲真正的比量可包括在自利比量當中。
- 什麼是宗法的真名和假名?真名和假名的差別是什麼?安立之因是什麼?
答:所立法與欲知有法二者的聚合,即是宗法的真名。
爲了掌握聚合的意義的片面一方而使用單獨的法與有法任意一者,即是宗法的假名。
二者的差別:
不觀待任何其他理由或必要,最初的時候命名大師看見一個事物就給它立下一種名稱。比如:最初的時候古人看見具有項峰垂胡的動物,就給它命名爲黃牛,從此之後,人們都依靠這種名稱來理解、判斷、分析,這是所謂的真名。
所謂的假名,首先這個事物已經有了最初的名稱,然後因爲其他的一些相似或相關的原因,而將另外一個事物的名稱取在這個事物之上,比如:黃牛很笨,而某個人也很笨,所以把這個人也叫黃牛,這是假名。
安立之因:
1)真名的安立之因:之所以把法與有法的聚合安立爲宗法真名這一點,是因爲包括外道在內的諸位智者原本就是這樣成立的。
2)假名安立之因:是以相似和相屬作爲理由的。
⑴以相似作爲理由:比如有一種黑色的花特別像烏鴉,所以人們稱爲帶箭烏鴉,但其實它只是一種植物。
⑵以相關作爲理由:又分爲四個方面來分析:
- 果取名爲因:比如看見日光的時候都說太陽照射全球。
- 因取爲果的名稱:比如酒在辭藻學稱爲迷醉(果)。
- 整體的名稱取在部分上:比如房子的部分燃火了,但都會說:“房子起火了。”
- 部分的名稱取在整體上:鼓聲是由棍棒、人、鼓等因緣具足後才發出的這種聲音,但人們只稱爲“鼓聲”。
62課
- 在因明的推理中,將有法命名爲宗法的必要是什麼?
答:有叁種原因:
- 若說有法則會具有其他的錯亂。因爲有法叫欲知事,若只說有法,則有可能指柱子,也可能指它的同品法,也可能指它的異品法,故叫宗法而不叫有法。
- 有人認爲:若錯認爲其他法,我們可以說的時候遮破同品邊和異品邊之後建立欲知事。
破:如果這樣遮破其他邊,則會耽誤很長時間,故沒有必要。
- 有人認爲:那就直接說真名——欲知有法之法。
破:如果這樣說則失去詞語的組合(詞語的聲律)。因爲叁相推理是用簡明的語言表達的,“宗法有無同品”,此句中叁相圓滿,但若直接說欲知有法之法,則沒辦法在詞語配合上用簡練的語言來表達。
- 請說明宗法和有法的差別以及宗法在實際生活中的作用?
答:1)差別:在人們共同稱呼,即人們的習慣上完全不同。
2)在實際生活中的作用:在因明界中,懂推理的人面前一說宗法,大家都了知是指的所诤事,這是公認的。如同在印度辭藻學中人們一說“具手”,就會知道是指大象,而不會理解爲其他;而說有法時,則不一定被了知爲是“所诤事”,如同說“具首”,但它不能確定某種特指事物。
- 真正的所立是什麼?爲什麼單獨的法或有法是假的所立?
答:1)真正的所立是法和有法的聚合。
2)單獨的法或有法不具足所立的法相故,所立的法相是:沒有已證已違而認定的所量。
A、沒有已證:如果已經證實了,雙方共同承認的則不能成爲所立。
B、沒有已違:如果以理相違,則在自他雙方面前都不承認。所以已經與正量相違的東西,辯論已無必要,故不是所立。如:火不是熱性。
C、認定的所量:如果沒有成爲共同的話題,則無法探討,所以判斷這個事物,必須成爲共同的話題。
單獨的法和有法並不具足以上所述的所立法相,例如:“柱子是無常,所作故”。單獨的柱子(有法),若沒有加上無常,則沒什麼可辯論的;單獨的無常(法),若沒有柱子的前提也無法辯論。因此,只有法和有法的聚合才是真正的所立(宗法),即“柱子是無常”,雙方才可以辯論。
63課
1、對于後二相的觀待事同品與異品,他宗有哪些承許?
答:對方有叁個方面的承許:
- 他們認爲具不具有所立法分別叫做同品與異品。
二、爲建立真因,認爲二品之間應是直接相違,進而又擔心不是這兩者的第叁品物體出現,于是,對于比量的對境是通過自相與義共相混合來緣取這一點不了解的某些論師將實體與反體分別開來,他們說:在建立依靠實體的法時,在實體上斷定兩品,這時對反體而言即使出現第叁品物也沒有過失,因爲當時並不在反體上進行破立的緣故。同樣,在建立依靠反體的法時,在反體上斷定兩品,而實體縱然出現第叁品物也沒有過失,因爲當時並不在實體上進行破立緣故。
叁、他們還說:建立的方式也有叁種,如果建立實體法,則有以所作建立無常一樣的一體以及以煙建立火一樣的異體兩種;如果建立反體,則只有一種,那就是像所作的自反體以叁相齊全推理建立一樣依靠自反體來建立。
2、如何遮破他宗承許“斷定二品”的觀點?並舉例說明。
答:無論如何分開實體與反體,都無法確定同品與異品兩方面,因爲這兩品所涉及的實體、反體在諸位智者觀點前成立的緣故。這樣一來,在建立山上有火而運用灰白色的實體作爲因的時候〔論式:山上(有法),有火(立宗),有灰白色實體之故(因)〕灰白色的實體如果是同品,那麼氣體也成了有火;假設它是異品,則煙也成了沒有火。灰白色實體如果有兩品的可能性,顯然已失毀了斷定兩品的立宗。
再者,對于證明所作反體是建立無常的因來說,通常運用叁相齊全作爲因的時候,如果它是同品,那麼所有的叁相齊全都成了建立無常的因;倘若它是異品,那麼建立無常的因也不可能成立叁相齊全;假設它有兩種可能,顯然已失毀斷定二品的立宗。
3、推理過程中,對方這樣分開實體、反體建立爲何不合理?
答:主要從四個方面遮破對方的觀點:一、若觀察則非理;二、太過分、叁、與安立相違;四、非阿阇黎之意趣。
一、若觀察則非理:如果在外境單獨的自相上進行破立,就不能了知量的對境,因爲在它上面僅僅破立的界限也不存在,假設在心識前進行破立,就會導致決定有、決定無、模棱兩可叁種情況。
二、太過分:如果斷定兩相,第一相的觀待事欲知法不是這兩者而是第叁品物這一點對方也不承認,由此一來叁個觀待事當中第一項欲知法已成了同品或者異品,而單獨的欲知法已不複存在,如果不承認第一觀待事,那麼在此所謂的宗法實在難以另外立爲第一相的法相。(以上是從若二品存在則第一相的觀待事不能另行存在的角度而言)假設承認第一觀待事定爲同品與異品中任意一者,那麼決定其余兩個觀待事的同品存在、異品不存在的同品遍與異品遍也極難說出,這也是由于同品對境欲知法另行不存在的緣故,因爲在真因的場合中所诤事也是同品;在相違因的場合中所诤事也是異品。(此處是從若第一相的觀待事成立則後二相的觀待事不能另行安立而言。)
另外,如果認爲:對于宗法與二品是一體而言,從因成立的角度來說也是宗法,從具不具有所立的角度來說分別是同品或異品。破:那麼所有因就只會落到相違與真因兩種當中,即所有所诤事決定爲同品的推理全部包括在真因中,所有所诤事決定爲異品的推理全部包括在相違因中,除了相違因和真因以外,不定因絕對不存在。
叁、與安立相違:對方承認所知決定有兩品、因有叁種觀待事的觀點是矛盾的。實際上,如果承認觀待事也有兩種,那觀待它的因也就無需證實宗法,而成了只具備兩相。
四、非阿阇黎之意趣:對方認爲無論是任何所知,通過一次論式來決定同品與異品,宗法在同品方面存在的時候叫同品,在異品方面不存在的時候是異品,除了這兩者以外單獨的宗法絕對是沒有的,對此法稱論師並不承認,因爲《定量論》中明明說:相之名稱即宗法,宗法即不是同品也不是異品,講得非常清楚。通過觀察我們就會知道,除了同品和異品以外的一個宗法,按照法稱論師的觀點應該是存在的。
可見,如果跟隨實體反體各自分開的觀點,則由于外境自相不是分別識的對境,分別識的對境單單以遣余不可得到的緣故,將失毀一切世間的名言。比如說,我們要對瓶子的自相進行破立,而它的自相任何人也沒辦法說、也沒辦法取舍,我說“瓶子拿來”時,如果我們真的在自相上破立,那誰也沒辦法說它的自相,也不可能拿到它的自相,因爲,如果你真的能說它的自相的話,那說完以後自相就已經滅完了,卻取的時候已經不是原來的自相了,有這個過失。如果在單獨的反體上進行破立,而反體只是心上的一種分別念的影像,這種影像跟外面事物的自相完全脫離的話,那麼這種反體無論怎麼樣宣說、怎麼樣運用,與自相也毫不相幹。
所以說,你們因明前派如果真的認爲事物的反體和實體可以完全分開,那就有這種過失:整個世間的名言全部都毀壞了。名言全部毀壞的話,人與人之間的交流、溝通,還有各種取舍、安立全部都土崩瓦解、不存在了,這是完全不合理的。
64課
1、如何遮破對方宗“反體依于自反體”的觀點?
答:如果對依賴自反體來建立的這種方式加以觀察,則沒有實質性可言,因爲這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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