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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品 觀自利比量▪P4

  ..續本文上一頁之故。其二、因相違果可得:濃煙噴起四處彌漫的東方,無有寒冷後果汗毛直豎,因爲濃煙噴起四處彌漫之故。其叁、果相違果可得:濃煙噴起四處彌漫的東方,無有冷觸之因,因爲濃煙噴起四處彌漫之故。其四、能遍相違果可得:濃煙噴起四處彌漫的東方無有霜觸,因爲濃煙噴起四處彌漫之故。

  四種相違所遍可得,是指自性相違所遍可得、因相違所遍可得、果相違所遍可得、能遍相違所遍可得。其一、自性相違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東方,無有冷觸,因爲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其二、因相違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東方,無有寒冷後果汗毛直豎,因爲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其叁、果相違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東方,無有冷觸之因,因爲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其四、能遍相違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東方,無有霜觸,因爲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

  假設對方說:由于以檀香火作爲差別法的緣故,可以包括在相違自性可得因當中,所以四種相違所遍可得皆無有必要。

  駁:沒有這種過失,因爲檀香火是火,所以足能滅盡冷觸,並且與總火他體可以在心裏浮現。如果不是這樣,那麼破除黑暗用酥油燈、遮破無常用勤作所發等等,論典中所羅列的所有別法將一概泯滅,因爲這些的總法歸根到底是光明與所作等之故。

  還有人說:檀香煙遮破四類冷觸而運用自性相違所遍果可得等四種因,是合理的。

  駁:絕不合理,濃煙噴起能滅盡冷觸,是從未見到火只見到煙的角度而言的,檀香火尚未決定而檀香煙已決定下來的情況是不會有的,並且檀香火決定下來的當時理當以檀香火作爲因,而不該用它的煙作爲因。

  辰二、互絕相違可得:

  

互絕相違于實法,因與立宗無論式,

  

然而彼所差別法,能遍相違可得因。

  互絕相違,對于有實法來說,諸如常與無常一樣,如果肯定一方,就已經否定另一方。盡管因與立宗二者不存在論式,但它的所差別法可得就是能遍相違可得。比如,聲音無有常法,所作故。對此,所破常法決定是非所作,與之相違的所作可得就稱爲能遍相違可得。

  

以量有害之相違,亦屬能遍相違得。

  以量有害的相違,例如,樹並不是壞滅不壞滅不一定,因爲它壞滅並不觀待其他因的緣故,這種不定的對立面——決定的所遍立爲無觀待因,而遮破不定,這也包括在能遍相違可得當中,另外無有。

  寅叁(決定所破因相屬之方式)分二:一、說他宗錯誤觀點;二、立無誤自宗觀點。

  卯一、說他宗錯誤觀點:

  

實法相屬已遮破,謂不並存聚生錯。

  承許有實法上存在相屬的觀點前面已經遮破完畢。有些論師聲稱:不並存相違,在對立的具力等四種都不存在的情況下産生。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因爲對立的因火雖然已經消失,但不冷不熱的所觸有可能存在。

  卯二、立無誤自宗觀點:

  

相屬境反屬法反,故反相屬心前成。

  本性可得是指相屬對境反過來,相屬法本身隨之倒轉這一點以量決定。因此,反相屬在分別心前成立,而外境相屬不存在。因不可得與果不可得是反彼生相屬;自性不可得、能遍不可得、互絕相違均是反同體相屬。相違可得是指,如果對立法成立,則以有害另一方來遮破,所以無需觀察反相屬[9]。

  醜二(自性因)分二:一、真實宣說;二、遣除過失。

  寅一、真實宣說:

  

證成其是具叁相,本體無別自性因,

  

彼之同分攝其中。    

  證成其是、具足叁相就是自性因的法相。因此,具備此法相而與所立法本體無二無別證成的一切正理均是自性因。

  自性因有兩種分類,其一、淨盡差別自性因:比如,瓶子是無常,存在故;其二、觀待差別自性因:例如,它的因運用所作。這兩者安立爲淨盡差別因與觀待差別因的理由是,一說“存在”,則不觀待因緣也會認爲存在;一說“所作”就會觀待分析“以何因緣而作”。它的同分外道所承許的因緣齊全估計可生果以及煙因——功能無阻證成無常之煙等其他因也歸屬在此範疇內。

  寅二、遣除過失:

  

一故不染他體過。

  對方說:依靠煙因——功能無阻證成無常的煙,不能作爲自性因,因爲實體不同之故。

  駁:這兩者雖然實體不同,但由于因安立爲功能無阻觀待現見正在冒煙,實際上正在冒煙與無常的煙二者是同體,因此不會染上成爲他體的過失。當然,如果從因本身來考慮,由于是他體,所以不是自性因。

  醜叁(果因)分二:一、真實宣說;二、遣除诤論。

  寅一、真實宣說:

  

證成其有具叁相,彼生相屬即果因。

  

彼之同分攝其內。   

  能證成有所需叁相齊全就是果因的法相。因此,凡是具足這一法相立爲彼生相屬的均是果因。它有叁種分類:其一、因反體證果因:比如,具煙的山上有火,有煙之故。其二、先因證成果因:諸如,空中煙霧缭繞,是由自因先前的火所致,因爲是煙之故。其叁、因法推知果因:晚上林中失火的山上有煙,因爲林中失火之故。外道所承認的由水鳥之因推測水等所有同分的其他因都可以包括在果因的範疇內。

  寅二、遣除诤論:

  

立異體故無過失。

  對方辯論道:諸如,通過瓶子的語言使分別念浮現出瓶子的共相,這不能作爲果因,因爲從無實法的共相中不能生出有實法的語言。

  駁:無實法與有實法既不成立一本體也不成立異本體,但是依靠遣余的緣取方式能夠建立他體,由此便可擺脫過失,因爲浮現共相的欲說法作爲近取因,舌、腭等的作用充當俱生緣,從而形成語言。

  子叁(破于此等相屬顛倒分別)分二:一、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醜一、說對方觀點:

  

有謂相屬分九類,能知相屬有四種。

  有些論師說:一般而言,相屬共有九類:相屬法有“煙子”之類的真實相屬法、“冒出藍煙”之類的彼之能差別法與“聞煙味”之類的彼之所差別法叁種;相屬境也有“火”一樣的真實相屬境、“通紅的火”一樣的彼之能差別法與“火焚事物”一樣的彼之所差別法叁種。每一個相屬境對應叁種相屬法(共有九種相屬)。

  其中,真實相屬境與兩種所差別法(即相屬境所差別法與相屬法所差別法)相屬能引證,而與能差別法相屬不能引證,因爲能差別法如果存在,那麼所差別法存在也已決定。真實相屬法與兩種能差別法相屬能引證,而與所差別法相屬不能引證,因爲通過在所差別法上周遍不能證實在能差別法上周遍。所以,能了知的相屬有四種。並且認爲,認清能差別法與所差別法,也是像手杖與持杖者一樣有一個反體與兩個反體。

  

  [1] 已證已違:心境中已經正量證成,事境中已與正量相違。前者不需再證,後者不能強證。

  [2] 此處注釋中他宗第四辯論及其他回答混在自宗的答複當中,翻譯時按照自釋而加以調整,而且本釋中自宗答複裏後面的一句話“假設無遮的名言是非遮,那麼破立都成了一體,如果這樣承認的話,最終有實無實也都變成了一體”與他宗第叁辯論的後面重複,所以沒有加上。

  [3] 所立有法:本釋藏文原文是所破法,根據上下文理當是所立有法,懷疑是錯字。

  [4] 共稱因:叁種真因之一。也有譯極成因,即以世間共同承許之理由,作爲此宗依即是所立法之能立因。如雲:“懷兔可以說名爲月,以于思維境中承許有彼之故。”此除是名言、思維所立,世間共許之外,別無其他理由。

  [5] 所破因:某一能立因所立之事物,是應當破除者,此能立因,名所破因。如彼成立全無可得之因。

  [6] 不現不可得因:真不可得因之一。所破依處可現爲有,而無可以作爲破之屬性,或于所诤事中,雖不能證成所破屬性之定無,而于破除其定有則叁相具備。如雲:“在正前方,不能見鬼者不當立宗說是有鬼,以依正量不得確定鬼物之真實定見故。”

  [7] 親因:即直接因,能生因之一,直接生起自果,謂與自己所生後果之間,無需經過其他事物者。

  [8] 親果:即直接果,由因直接生起之果。此因與其自果之間,別無他因間隔而直接生起之果法,如事物之第二刹那,是其第一、刹那之親果。

  [9] 反相屬:與相屬逆反,比如,從因可得推果可得是彼生相屬,由果不可得推出因不可得即是反彼生相屬。

  

  

《第十品 觀自利比量》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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