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的他法,由于因排除在所破法以外,并且因遮破所破法,为此完全可以避开上述所罗列的这些过失。自宗认为,总反体在心识前是非二品的第三品物体,所以这些因合情合理。
壬三、安立彼等为观待事之理由:
凡是安立为因者,悉皆依赖三种事,
真实任一事不齐,然识前许观待事。
凡是安立为因全部是依靠三种观待事,就算是实际中任意一种观待事不齐全但是承许在心识前观待三种观待事。
为了能明了上述的所有意义而说总结偈:
于依遣余行破立,分开实体及反体,
二品辩过无妨害,精通量之对境故。
对于通过遣余进行破立的这一观点来说,分开实体、反体分析包含在同品异品中而认为不合理的辩论过失不会有妨害,因为精通量的对境显现与假立混合在一起这种遣余的道理。
辛二(观待彼因之分类)分三:一、真因;二、相似因;三、彼等因之定数。
壬一(真因)分三:一、法相;二、事相;三、名相之分类。
癸一(法相)分二:一、认清法相;二、彼成为法相之理。
子一(认清法相)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丑一、破他宗:
一相直至六相间,相似安立许他错。
外道扭戒吉(器主派)声称:真因的法相就是所谓其他不合理这一相。
藏地有些论师说:真因的法相有宗法与同品遍或者宗法与异品遍两相。
吠陀派主张说:欲知法上存在是前法,同品上存在是余法,异品上不存在是总未见,以现量及教证二者无有妨害是无相违,共有四相。
有些论师说:三相加上各自决定和无有妨害的有境,共有五相。
还有些论师说:在三相的基础上,再加上排除有害所立的因——无害的有境、排除无误相违——欲说法、以心决定三相,共有六相。
从一相到六相之间的相似安立方式,除了三相以外承许其他观点都是错误的,原因是,如果三相不全,就无法推出所立,为此不能成为真因;假设三相齐全,其余所有法相就没有意义了。关于如此直接有害所立按照下文中所论述的那样,有量相违,这是通过宗法成立来排除的,对于三相以量成立来说,无误、相违也不可能存在,因为在宗法成立的事上,如果所立不存在,就不会有无误,如果存在,也不可能与之相违。
丑二、立自宗:
宗法成立相属定,即因无误之法相。
在此,宗法成立与关联确定即是因的无误法相。这里“宗法成立……”一句也是注释遗落在本颂中的。
丑三、除诤论:
二相及以同品遍,引出异品二过无。
有些论师说:宗法成立与关联确定就成了只有两相。
驳:如果没有能在同品上建立、在异品上遮破的二量,关联就不得成立,如果关联成立,同品遍与异品遍才得以立足,因此无有过失。
对方又辩道:一般同品遍是错乱的,而作为特殊同品遍也已经包含了异品遍。所以,如果承认要依靠同品遍来引出异品遍,那显然不合理。
驳:如果存在,才是有的同品遍,如果反过来异品遍也无错误,因此无有相违。可见我们的观点并不存在上述的两种过失。
子二、彼成为法相之理:
可定非因怀疑故。决定是因能了故。
于此无有他说过。
如果对方问:真因到底是三相已经决定还是仅仅可以决定?
如果仅仅可以决定,那就不是真因,因为仍旧存在怀疑的缘故,已经决定才是真因,因为依靠它能了解所立。对此方式,并不会招致其他论师所陈述的“在三相没有决定之前不是因,对它生起执著为因的心应成将非因执为因”的这种过失,因为我们承认所安立为因的本体是由烟与所作等中生起执著为因的心,而并不认为是由因的法相三相决定中生起的,这是由于承认执著因的心是执著差别事的心,决定三相是执著差别法的心。
癸二(事相)分二: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二、安立离诤之自宗。
子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有者承许所诤事,所差别法因事相。
非有否定依诤事,而是我等无诤议。
别有否定无同遍,所立之法与其同。
有些论师认为,所诤事作为所差别法,“山上的烟”与“声音的所作”是因的事相。如果某因在欲知法上单单的非有否定是以所诤事的声音而作为因,那么我们双方没有什么可辩论的,因为我们也承认这一点。假设是所诤事以外的别有否定,那么此因在同品喻上不存在同品遍,结果就无法避免成为不共不定因。所立法火与无常等也与之相同,如果在所诤事上是非有否定就合理;倘若是别有否定则不合理。
子二、安立离诤之自宗:
因之事相即遣余,于此无有他过失。
我们自宗认为:因的事相就是遣余,也就是将不区分时间地点的烟、所作等的总反体与所安立的因耽著为一体。对此,不会招致他宗所说的“因之共相不可能存在”的过失,尽管实体的共相不存在,但遣余的共相是存在的,因而绝不相违。
癸三(名相之分类)分三:一、如何辨别之理;二、决定分类之自性;三、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
子一(如何辨别之理)分二:一、安立分类之其他异门;二、认清此处所说。
丑一、安立分类之其他异门:
具此法相之此因,分门别类成多种。
如果对于具足此法相的因加以分析,由于分门别类各不相同而导致有多种多样的分类,从所安立因的角度,分为安立无遮因与安立非遮因两种;从所立法的角度分为建立无遮因与建立非遮因两种;从相属的角度,分为同体相属因与彼生相属因两种;从建立方式的角度分为证成义理因与证成名言因两种;从能立的角度分为共称因[4]与事势理因两种。
丑二、认清此处所说:
具德法称阿阇黎,由论式言定三类。
法称论师在《释量论》与《定量论》中从论式的角度而确定有三种因,一切所破因[5]可包括在可见不可得因当中,因为在一个比喻上面可以抉择,所以归属在一因之中;一切所立因在一个比喻上面无法抉择,因此分为自性因与果因两种。总共有这三类因。
子二(决定分类之自性)分三:一、不可得因;二、自性因;三、果因。
丑一(不可得因)分三:一、法相;二、分类;三、决定所破因相属之方式。
寅一、法相:
遮破所破具三相。
不可得因的法相即是遮破所破具足三相。
寅二(分类)分二:一、虽遮破存在然不能建立决定不存在之不现不可得因;二、建立决定无有之相违可得因。
卯一、虽遮破存在然不能建立决定不存在之不现不可得因[6]:
体不可得有四类。
本体不可得包括自性不可得、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与果不可得四种分类,下面依次举例来说明:一、自性不可得:不具备大腹形象的泥团上不存在瓶子,因为,如果存在瓶子,则可以见到,然而有瓶子以量不可得;二、因不可得:冒青色物的湖上没有烟,因为无火之故;三、能遍不可得:无有缝隙的石板上面不存在柏树,无树之故;四、果不可得:远离障缘的虚空底下没有亲因[7]的火,因为没有亲果[8]的烟之故。
卯二(建立决定无有之相违可得因)分二:一、不并存相违可得;二、互绝相违可得。
相违可得分二种。
相违可得因有两种,即是不并存相违可得与互绝相违可得。
辰一(不并存相违可得)分二: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巳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四类热触灭冷触,故说论式十六种。
功能无阻非为火,无相续故非能灭。
虽然他宗说:冷触、冷触之因功能无阻、寒冷之后果汗毛直竖、寒冷之所遍霜触四者如果依靠火而灭,那么就有四种相违自性可得;如果以檀香火而灭,则有四种相违所遍可得;如果以烟而灭,则有四种相违果可得;如果以火因——功德无阻而灭,则有四种相违因可得,总共定数有十六种论式。然而,其中的功能无阻:由于在第二刹那决定生火的是木柴而不是火,而且安立功能无阻是指刹那的反体而没有相续,所以它并不能灭尽冷触。
巳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论中虽说多安立,能灭即是前十二。
尽管所有因明论典中宣说了多种安立,但是可以包括在除了功能无阻以外前十二种能灭当中。
其中,四种相违自性可得是指,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相违自性可得、果相违自性可得、能遍相违自性可得。按顺序:其一、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在有决定到量之火力的东方,无有冷触,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力之故。其二、因相违自性可得:在有决定到量之火力的东方,无有寒冷之后果汗毛直竖,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力之故。其三、果相违自性可得:在有决定到量之火力的东方,无有冷触之因,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力之故。其四、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在有决定到量之火力的东方,无有霜触,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力之故。
四种相违果可得:是指自性相违果可得、因相违果可得、果相违果可得、能遍相违果可得。论式:其一、自性相违果可得:浓烟喷起四处弥漫的东方,无有冷触,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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