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之故。其二、因相违果可得:浓烟喷起四处弥漫的东方,无有寒冷后果汗毛直竖,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其三、果相违果可得:浓烟喷起四处弥漫的东方,无有冷触之因,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其四、能遍相违果可得:浓烟喷起四处弥漫的东方无有霜触,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
四种相违所遍可得,是指自性相违所遍可得、因相违所遍可得、果相违所遍可得、能遍相违所遍可得。其一、自性相违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东方,无有冷触,因为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其二、因相违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东方,无有寒冷后果汗毛直竖,因为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其三、果相违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东方,无有冷触之因,因为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其四、能遍相违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东方,无有霜触,因为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
假设对方说:由于以檀香火作为差别法的缘故,可以包括在相违自性可得因当中,所以四种相违所遍可得皆无有必要。
驳:没有这种过失,因为檀香火是火,所以足能灭尽冷触,并且与总火他体可以在心里浮现。如果不是这样,那么破除黑暗用酥油灯、遮破无常用勤作所发等等,论典中所罗列的所有别法将一概泯灭,因为这些的总法归根到底是光明与所作等之故。
还有人说:檀香烟遮破四类冷触而运用自性相违所遍果可得等四种因,是合理的。
驳:绝不合理,浓烟喷起能灭尽冷触,是从未见到火只见到烟的角度而言的,檀香火尚未决定而檀香烟已决定下来的情况是不会有的,并且檀香火决定下来的当时理当以檀香火作为因,而不该用它的烟作为因。
辰二、互绝相违可得:
互绝相违于实法,因与立宗无论式,
然而彼所差别法,能遍相违可得因。
互绝相违,对于有实法来说,诸如常与无常一样,如果肯定一方,就已经否定另一方。尽管因与立宗二者不存在论式,但它的所差别法可得就是能遍相违可得。比如,声音无有常法,所作故。对此,所破常法决定是非所作,与之相违的所作可得就称为能遍相违可得。
以量有害之相违,亦属能遍相违得。
以量有害的相违,例如,树并不是坏灭不坏灭不一定,因为它坏灭并不观待其他因的缘故,这种不定的对立面——决定的所遍立为无观待因,而遮破不定,这也包括在能遍相违可得当中,另外无有。
寅三(决定所破因相属之方式)分二:一、说他宗错误观点;二、立无误自宗观点。
卯一、说他宗错误观点:
实法相属已遮破,谓不并存聚生错。
承许有实法上存在相属的观点前面已经遮破完毕。有些论师声称:不并存相违,在对立的具力等四种都不存在的情况下产生。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对立的因火虽然已经消失,但不冷不热的所触有可能存在。
卯二、立无误自宗观点:
相属境反属法反,故反相属心前成。
本性可得是指相属对境反过来,相属法本身随之倒转这一点以量决定。因此,反相属在分别心前成立,而外境相属不存在。因不可得与果不可得是反彼生相属;自性不可得、能遍不可得、互绝相违均是反同体相属。相违可得是指,如果对立法成立,则以有害另一方来遮破,所以无需观察反相属[9]。
丑二(自性因)分二:一、真实宣说;二、遣除过失。
寅一、真实宣说:
证成其是具三相,本体无别自性因,
彼之同分摄其中。
证成其是、具足三相就是自性因的法相。因此,具备此法相而与所立法本体无二无别证成的一切正理均是自性因。
自性因有两种分类,其一、净尽差别自性因:比如,瓶子是无常,存在故;其二、观待差别自性因:例如,它的因运用所作。这两者安立为净尽差别因与观待差别因的理由是,一说“存在”,则不观待因缘也会认为存在;一说“所作”就会观待分析“以何因缘而作”。它的同分外道所承许的因缘齐全估计可生果以及烟因——功能无阻证成无常之烟等其他因也归属在此范畴内。
寅二、遣除过失:
一故不染他体过。
对方说:依靠烟因——功能无阻证成无常的烟,不能作为自性因,因为实体不同之故。
驳:这两者虽然实体不同,但由于因安立为功能无阻观待现见正在冒烟,实际上正在冒烟与无常的烟二者是同体,因此不会染上成为他体的过失。当然,如果从因本身来考虑,由于是他体,所以不是自性因。
丑三(果因)分二:一、真实宣说;二、遣除诤论。
寅一、真实宣说:
证成其有具三相,彼生相属即果因。
彼之同分摄其内。
能证成有所需三相齐全就是果因的法相。因此,凡是具足这一法相立为彼生相属的均是果因。它有三种分类:其一、因反体证果因:比如,具烟的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其二、先因证成果因:诸如,空中烟雾缭绕,是由自因先前的火所致,因为是烟之故。其三、因法推知果因:晚上林中失火的山上有烟,因为林中失火之故。外道所承认的由水鸟之因推测水等所有同分的其他因都可以包括在果因的范畴内。
寅二、遣除诤论:
立异体故无过失。
对方辩论道:诸如,通过瓶子的语言使分别念浮现出瓶子的共相,这不能作为果因,因为从无实法的共相中不能生出有实法的语言。
驳:无实法与有实法既不成立一本体也不成立异本体,但是依靠遣余的缘取方式能够建立他体,由此便可摆脱过失,因为浮现共相的欲说法作为近取因,舌、腭等的作用充当俱生缘,从而形成语言。
子三(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分二:一、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丑一、说对方观点:
有谓相属分九类,能知相属有四种。
有些论师说:一般而言,相属共有九类:相属法有“烟子”之类的真实相属法、“冒出蓝烟”之类的彼之能差别法与“闻烟味”之类的彼之所差别法三种;相属境也有“火”一样的真实相属境、“通红的火”一样的彼之能差别法与“火焚事物”一样的彼之所差别法三种。每一个相属境对应三种相属法(共有九种相属)。
其中,真实相属境与两种所差别法(即相属境所差别法与相属法所差别法)相属能引证,而与能差别法相属不能引证,因为能差别法如果存在,那么所差别法存在也已决定。真实相属法与两种能差别法相属能引证,而与所差别法相属不能引证,因为通过在所差别法上周遍不能证实在能差别法上周遍。所以,能了知的相属有四种。并且认为,认清能差别法与所差别法,也是像手杖与持杖者一样有一个反体与两个反体。
[1] 已证已违:心境中已经正量证成,事境中已与正量相违。前者不需再证,后者不能强证。
[2] 此处注释中他宗第四辩论及其他回答混在自宗的答复当中,翻译时按照自释而加以调整,而且本释中自宗答复里后面的一句话“假设无遮的名言是非遮,那么破立都成了一体,如果这样承认的话,最终有实无实也都变成了一体”与他宗第三辩论的后面重复,所以没有加上。
[3] 所立有法:本释藏文原文是所破法,根据上下文理当是所立有法,怀疑是错字。
[4] 共称因:三种真因之一。也有译极成因,即以世间共同承许之理由,作为此宗依即是所立法之能立因。如云:“怀兔可以说名为月,以于思维境中承许有彼之故。”此除是名言、思维所立,世间共许之外,别无其他理由。
[5] 所破因:某一能立因所立之事物,是应当破除者,此能立因,名所破因。如彼成立全无可得之因。
[6] 不现不可得因:真不可得因之一。所破依处可现为有,而无可以作为破之属性,或于所诤事中,虽不能证成所破属性之定无,而于破除其定有则三相具备。如云:“在正前方,不能见鬼者不当立宗说是有鬼,以依正量不得确定鬼物之真实定见故。”
[7] 亲因:即直接因,能生因之一,直接生起自果,谓与自己所生后果之间,无需经过其他事物者。
[8] 亲果:即直接果,由因直接生起之果。此因与其自果之间,别无他因间隔而直接生起之果法,如事物之第二刹那,是其第一、刹那之亲果。
[9] 反相属:与相属逆反,比如,从因可得推果可得是彼生相属,由果不可得推出因不可得即是反彼生相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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