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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品 觀自利比量▪P3

  ..續本文上一頁的他法,由于因排除在所破法以外,並且因遮破所破法,爲此完全可以避開上述所羅列的這些過失。自宗認爲,總反體在心識前是非二品的第叁品物體,所以這些因合情合理。

  壬叁、安立彼等爲觀待事之理由:

  

凡是安立爲因者,悉皆依賴叁種事,

  

真實任一事不齊,然識前許觀待事。

  凡是安立爲因全部是依靠叁種觀待事,就算是實際中任意一種觀待事不齊全但是承許在心識前觀待叁種觀待事。

  爲了能明了上述的所有意義而說總結偈:

  

于依遣余行破立,分開實體及反體,

  

二品辯過無妨害,精通量之對境故。

  對于通過遣余進行破立的這一觀點來說,分開實體、反體分析包含在同品異品中而認爲不合理的辯論過失不會有妨害,因爲精通量的對境顯現與假立混合在一起這種遣余的道理。

  辛二(觀待彼因之分類)分叁:一、真因;二、相似因;叁、彼等因之定數。

  壬一(真因)分叁:一、法相;二、事相;叁、名相之分類。

  癸一(法相)分二:一、認清法相;二、彼成爲法相之理。

  子一(認清法相)分叁:一、破他宗;二、立自宗;叁、除诤論。

  醜一、破他宗:

  

一相直至六相間,相似安立許他錯。

  外道扭戒吉(器主派)聲稱:真因的法相就是所謂其他不合理這一相。

  藏地有些論師說:真因的法相有宗法與同品遍或者宗法與異品遍兩相。

  吠陀派主張說:欲知法上存在是前法,同品上存在是余法,異品上不存在是總未見,以現量及教證二者無有妨害是無相違,共有四相。

  有些論師說:叁相加上各自決定和無有妨害的有境,共有五相。

  還有些論師說:在叁相的基礎上,再加上排除有害所立的因——無害的有境、排除無誤相違——欲說法、以心決定叁相,共有六相。

  從一相到六相之間的相似安立方式,除了叁相以外承許其他觀點都是錯誤的,原因是,如果叁相不全,就無法推出所立,爲此不能成爲真因;假設叁相齊全,其余所有法相就沒有意義了。關于如此直接有害所立按照下文中所論述的那樣,有量相違,這是通過宗法成立來排除的,對于叁相以量成立來說,無誤、相違也不可能存在,因爲在宗法成立的事上,如果所立不存在,就不會有無誤,如果存在,也不可能與之相違。

  醜二、立自宗:

  

宗法成立相屬定,即因無誤之法相。

  在此,宗法成立與關聯確定即是因的無誤法相。這裏“宗法成立……”一句也是注釋遺落在本頌中的。

  醜叁、除诤論:

  

二相及以同品遍,引出異品二過無。

  有些論師說:宗法成立與關聯確定就成了只有兩相。

  駁:如果沒有能在同品上建立、在異品上遮破的二量,關聯就不得成立,如果關聯成立,同品遍與異品遍才得以立足,因此無有過失。

  對方又辯道:一般同品遍是錯亂的,而作爲特殊同品遍也已經包含了異品遍。所以,如果承認要依靠同品遍來引出異品遍,那顯然不合理。

  駁:如果存在,才是有的同品遍,如果反過來異品遍也無錯誤,因此無有相違。可見我們的觀點並不存在上述的兩種過失。

  子二、彼成爲法相之理:

  

可定非因懷疑故。決定是因能了故。

  于此無有他說過。  

  如果對方問:真因到底是叁相已經決定還是僅僅可以決定?

  如果僅僅可以決定,那就不是真因,因爲仍舊存在懷疑的緣故,已經決定才是真因,因爲依靠它能了解所立。對此方式,並不會招致其他論師所陳述的“在叁相沒有決定之前不是因,對它生起執著爲因的心應成將非因執爲因”的這種過失,因爲我們承認所安立爲因的本體是由煙與所作等中生起執著爲因的心,而並不認爲是由因的法相叁相決定中生起的,這是由于承認執著因的心是執著差別事的心,決定叁相是執著差別法的心。

  癸二(事相)分二: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二、安立離诤之自宗。

  子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有者承許所诤事,所差別法因事相。

  

非有否定依诤事,而是我等無诤議。

  

別有否定無同遍,所立之法與其同。

  有些論師認爲,所诤事作爲所差別法,“山上的煙”與“聲音的所作”是因的事相。如果某因在欲知法上單單的非有否定是以所诤事的聲音而作爲因,那麼我們雙方沒有什麼可辯論的,因爲我們也承認這一點。假設是所诤事以外的別有否定,那麼此因在同品喻上不存在同品遍,結果就無法避免成爲不共不定因。所立法火與無常等也與之相同,如果在所诤事上是非有否定就合理;倘若是別有否定則不合理。

  子二、安立離诤之自宗:

  

因之事相即遣余,于此無有他過失。

  我們自宗認爲:因的事相就是遣余,也就是將不區分時間地點的煙、所作等的總反體與所安立的因耽著爲一體。對此,不會招致他宗所說的“因之共相不可能存在”的過失,盡管實體的共相不存在,但遣余的共相是存在的,因而絕不相違。

  癸叁(名相之分類)分叁:一、如何辨別之理;二、決定分類之自性;叁、破于此等相屬顛倒分別。

  子一(如何辨別之理)分二:一、安立分類之其他異門;二、認清此處所說。

  醜一、安立分類之其他異門:

  

具此法相之此因,分門別類成多種。

  如果對于具足此法相的因加以分析,由于分門別類各不相同而導致有多種多樣的分類,從所安立因的角度,分爲安立無遮因與安立非遮因兩種;從所立法的角度分爲建立無遮因與建立非遮因兩種;從相屬的角度,分爲同體相屬因與彼生相屬因兩種;從建立方式的角度分爲證成義理因與證成名言因兩種;從能立的角度分爲共稱因[4]與事勢理因兩種。

  醜二、認清此處所說:

  

具德法稱阿阇黎,由論式言定叁類。

  法稱論師在《釋量論》與《定量論》中從論式的角度而確定有叁種因,一切所破因[5]可包括在可見不可得因當中,因爲在一個比喻上面可以抉擇,所以歸屬在一因之中;一切所立因在一個比喻上面無法抉擇,因此分爲自性因與果因兩種。總共有這叁類因。

  子二(決定分類之自性)分叁:一、不可得因;二、自性因;叁、果因。

  醜一(不可得因)分叁:一、法相;二、分類;叁、決定所破因相屬之方式。

  寅一、法相:

  

遮破所破具叁相。

  不可得因的法相即是遮破所破具足叁相。

  寅二(分類)分二:一、雖遮破存在然不能建立決定不存在之不現不可得因;二、建立決定無有之相違可得因。

  卯一、雖遮破存在然不能建立決定不存在之不現不可得因[6]:

  

體不可得有四類。

  本體不可得包括自性不可得、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與果不可得四種分類,下面依次舉例來說明:一、自性不可得:不具備大腹形象的泥團上不存在瓶子,因爲,如果存在瓶子,則可以見到,然而有瓶子以量不可得;二、因不可得:冒青色物的湖上沒有煙,因爲無火之故;叁、能遍不可得:無有縫隙的石板上面不存在柏樹,無樹之故;四、果不可得:遠離障緣的虛空底下沒有親因[7]的火,因爲沒有親果[8]的煙之故。

  卯二(建立決定無有之相違可得因)分二:一、不並存相違可得;二、互絕相違可得。

  

相違可得分二種。

  相違可得因有兩種,即是不並存相違可得與互絕相違可得。

  辰一(不並存相違可得)分二: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巳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四類熱觸滅冷觸,故說論式十六種。

  

功能無阻非爲火,無相續故非能滅。

  雖然他宗說:冷觸、冷觸之因功能無阻、寒冷之後果汗毛直豎、寒冷之所遍霜觸四者如果依靠火而滅,那麼就有四種相違自性可得;如果以檀香火而滅,則有四種相違所遍可得;如果以煙而滅,則有四種相違果可得;如果以火因——功德無阻而滅,則有四種相違因可得,總共定數有十六種論式。然而,其中的功能無阻:由于在第二刹那決定生火的是木柴而不是火,而且安立功能無阻是指刹那的反體而沒有相續,所以它並不能滅盡冷觸。

  巳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論中雖說多安立,能滅即是前十二。

  盡管所有因明論典中宣說了多種安立,但是可以包括在除了功能無阻以外前十二種能滅當中。

  其中,四種相違自性可得是指,自性相違自性可得、因相違自性可得、果相違自性可得、能遍相違自性可得。按順序:其一、自性相違自性可得:在有決定到量之火力的東方,無有冷觸,因爲有決定到量的火力之故。其二、因相違自性可得:在有決定到量之火力的東方,無有寒冷之後果汗毛直豎,因爲有決定到量的火力之故。其叁、果相違自性可得:在有決定到量之火力的東方,無有冷觸之因,因爲有決定到量的火力之故。其四、能遍相違自性可得:在有決定到量之火力的東方,無有霜觸,因爲有決定到量的火力之故。

  四種相違果可得:是指自性相違果可得、因相違果可得、果相違果可得、能遍相違果可得。論式:其一、自性相違果可得:濃煙噴起四處彌漫的東方,無有冷觸,因爲濃煙噴起四處彌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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