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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P2

  ..续本文上一页欲知法就不复存在了,如果不承认第一观待事,那么在此所谓的宗法实在难以另外立为第一相的法相。假设承认第一观待事定为同品与异品中任意一者,那么决定其余两个观待事的同品存在、异品不存在的同品遍与异品遍也极难说出,这也是由于同品对境欲知法另行不存在的缘故,因为在真因的场合中所诤事也是同品;在相违因的场合中所诤事也是异品。

  

宗法二品若一体,亦以反体而区分,

  

诸因皆堕真违中,不定之因岂可能?

  另外,如果认为:对于宗法与二品是一体而言,从因成立的角度来说也是宗法,从具有所立的角度来说也是同品;如果认为异品也是凭借不同反体来辨别的话,那么所有因就只会落到相违与真因两种当中,而所谓的不定因又岂能有立足之地?绝不可能有。对此,有些书籍中有多余的一句“聚义同品……”这也是将注释中对方的观点遗失到颂词中的,因此不包括在内。

  寅三、与安立相违:

  

若许所知定二品,观待事三诚相违。

  

若许观待事亦二,观待彼因成二相。

  对方承认所知决定有两品、因有三种观待事的观点是矛盾的。实际上,如果承认观待事也有两种,那观待它的因也就无需证实宗法,而成了只具备两相。

  寅四、非阿阇黎之意趣:

  

决定同品异品二,此阿阇黎不承许。

  

若随实体与反体,各自分开毁名言。

  无论是任何所知,通过一次论式来决定同品与异品这一点,法称论师并不承认,因为《定量论》中明明说:“如是相之名词即是宗法,而并非同品与异品任意一者,经过观察(指同品异品二者)与一法分开决定(指宗法)相违之故。”可见,如果跟随实体反体各自分开的观点,则由于外境自相不是分别识的对境、分别识的对境单单以遣余不可得到的缘故,将失毁一切世间的名言。

  丑三、分别依于自反体建立非理:

  

依自反体而建立,观察此理无实质。

  如果对依赖自反体来建立的这种方式加以观察,则没有实质性可言,因为这种建立方式要么是依赖无二无别的本体,要么各不相同的他体,要么是依于非一非异。前两种是自性因和果因,无论是这两种中的哪一种,都是以实体反体混合来建立的,否则,以单独的反体不可能实现任何破立。

  子三、断除遮破非理:

  

谓若二品非直违,一切破立皆失毁。

  

破立非由二品为,定量相违相属证。

  

依因所立相属力,决定有无随存灭。

  辩方说:假设同品与异品不是直接相违,那么由遮破所破来证成所立、由所立成立来遮破所破的立论将土崩瓦解。

  驳:破立的要点并不是由二品来作的,不管对于任何法,都是通过决定量的相违、相属来证明的,原因是,借着因与所立相属由量来决定的力量才能证成所立与因定有、定无而随存随灭。

  癸二(立自宗)分三:一、分析同品异品;二、认识因之破立对境;三、遣余破立之详细分类。

  子一(分析同品异品)分三:一、法相;二、认识相同对境;三、遣除诤论。

  丑一、法相:

  

宗以所立之总法,相同不同乃二品。

  自宗认为:所观待的同品遍与异品遍是这样的,借助因与所立相属的力量,“无常”的所立随着所作的因而存在,这是同品遍;所立反过来而使因也与前相反,这是异品遍。由此可知,宗法(欲知法)与对境相同与否是以所立的总体来确定的,这分别是同品与异品的法相。比如,凡是声音,均是无常,所作之故,犹如瓶子;(声音与瓶子相同点是以无常来确立的)(常有之法,皆非所作性故,)犹如虚空(声音与虚空不同也是以无常来确立的)。(675)

  丑二、认识相同对境:

  

相同对境之宗法,假立遣余非二者。

  相同对境的宗法也是假立欲知法的遣余,而并不是欲知法自相与二者聚义的真正宗法。

  丑三、遣除诤论:

  

于此无有他说过,论典意趣亦仅此。

  关于这一点,对方说: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那么真实的所诤事就成了违品,因为自己充当自己的同法绝不会有。

  驳:根本不会招致这种过失,因为所诤事与其同品喻相同的缘故。(陈那、法称)两位论师论典的意趣也唯有我(萨迦班智达)才讲得恰如其分,这一点以理成立。

  子二、认识因之破立对境:

  

所谓实体即有实,遣余之外无反体,

  

是故实体与反体,误为一体行破立。

  实体并不是有实法以外的事物,除了遣余以外所谓的反体也一无所有,因此将外境自相的有实法实体与浮现在分别念前的反体这两者误为一体而进行破立。

  子三、遣余破立之详细分类:

  

依于有实无实法,以三名义立二法。

  存在之有实法的近取者“瓶子”等,本不存在而作为运用无实法名言之所依的“兔角”等等,非有非无而以遣余可以增益“所知”等,依靠这三种而以三种名称、三种意义在对境上证成义理与证成名言二法。

  癸三(除诤论)分二:一、遣除观察二方则不合理之诤;二、遣除观察因与所立则不合理之诤。

  子一、遣除观察二方则不合理之诤:

  

谓烟因中灰白物,三相之因总所知,

  

观察同品异品摄,则已失毁量安立。

  

烟及三相二遣余,与灰白色及所知,

  

自相紧密相联系,反体联二故合理。

  辩方提出:如果按照你们所说实体反体不相分开来建立,那么对于在由因证成“山上有火”中灰白色的实体与由三相齐全的因证成所作反体因时所知总反体或三相齐全的总反体包括在同品还是异品当中进行分析,结果不可确定,如此一来将失毁你们关于量的安立。

  驳:并没有这种过失,原因是,烟和三相的这两种不共遣余分别与灰白色和所知二者的自相息息相关,因此不会成为第三品物体。而且,由于灰白色和总所知的总反体也分别与同品、异品密切关联的缘故,在心前安立第三品物也是合理的。也就是说,烟的灰白色是同品,非烟气体的灰白色是异品,二者不相分割的灰白色的遣余是二者的法。

  子二(遣除观察因与所立则不合理之诤)分二:一、宣说辩论及其他回答不合理;二、自宗之答复。

  丑一、宣说辩论及其他回答不合理[2]:

  

遣破法因之二品,四种辩论他答错。

  关于这一道理,藏地因明前派的个别论师说:因如果在所立有法之外,那么,“空性是无遮,遮破所破以后不引他法之故”中的这个因就成了自身所立无遮名言以外的法,因为无遮名言是所破法的缘故,如果这样承认,宗法就无法成立,并且因也成了不存在同品遍,原因是,因不能应用在所立有法上。如果因是所破法以外的法,那么“无遮的名言应成不是无遮,遮破所破以后引出他法之故”中的因就成了自己的有法以外的法,因为作为名言设施处的有法是无遮的缘故,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宗法就不得成立,原因是,因在有法上不成立。

  对于这种辩论,某些论师回答说:因虽然在所立有法[3]以外,但不会导致无有同品遍的结局,原因是,遮破所破以后不引出他法的这一因尽管不涉及无遮的名言,但却应用在无遮的本体上。

  这种回答也不妥当,因为如果本体无二无别而应用的话,名言也成了无遮本身,就算是互为他体而涉及,但自性因的同品遍不成立。

  第二辩论:对方辩道:因如果否定所破的有法,那么前面遮破所破以后不引出他法的那个因就遮破自己的所立而成了破法的违品;假设因遮破所破的法,那么前面遮破所破以后引出他法的那个因由于遮破自己的有法而成了破有法的违品。

  按照前面那样回答也只不过没有懂得无实遣余罢了。

  第三辩论:对方辩道:在“空性是无遮,无有所立法之故”的论证过程中,所立的法——无遮的名言如果是同品,那么它也同样成了抛弃所立法的法,假设是异品,那么因就成了不能应用在它上面。如果这样承认,就成了不存在同品遍。

  对此辩论,有些论师回答说:无遮的名言是异品,这样一来虽然因不能在它上应用,但不会成为无有同品遍,因为那个因应用在无遮的本体上。

  这种答辩也是没有理解无遮遣余而已。

  以上三种辩论的对方实际上均是将无遮的名言认为是非遮而辩论的,以上的所有答复也同样承认这一点而予以回答的,因此无有实质性可言。假设无遮的名言是非遮,那么破立都成了一体,如果这样承认的话,最终有实无实也都变成了一体。

  第四辩论:对方辩道:在“所作,是建立声为无常的因,三相齐全之故”的论式中,三相齐全的总反体如果是同品,那么所有的三相齐全都成了能够建立声音是无常;假设它是异品,此处的推理也成了三相不全。

  对此辩论,有些论师回答说:单单以所作因建立名言的时候,三相齐全是同品,而在建立声音是无常的时候,它就是异品。这样分开场合来答复其实也只是没有懂得三相的总反体浮现在心识前可以涉及三方面的道理。

  丑二、自宗之答复:

  

无遮名言即无遮,总反三品故合理。

  无遮的名言并不是除了无遮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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