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丁二(比量)分二:一、自利比量;二、他利比量。
戊一(自利比量)分二:一、法相;二、抉择意义。
己一、法相:
比量有二其自利,由三相因知本义。
自利比量的法相,也就是由三相齐全的因而觉知所量的意义。
己二(抉择意义)分二:一、通达之因;二、说明由因所证之所立。
庚一(通达之因)分二:一、认识因之观待事;二、观待彼因之分类。
辛一(认识因之观待事)分三:一、第一相之观待事宗法;二、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三、安立彼等为观待事之理由。
壬一(第一相之观待事宗法)分二:一、总体思维比量之语义;二、决定场合义之差别。
癸一(总体思维比量之语义)分二:一、认识比量之语言照了境;二、如何缘取之语言法相。
子一、认识比量之语言照了境:
宗法即法与有法,聚合宣说乃真名,
为持彼之一方故,任意一者用假名。
因明论典中所说的宗法或者所立的名言,要表达的对境就是所立法、欲知有法与聚合的意义。其中,表达所立法与欲知有法兼具运用的是真名;而为了撑握聚合意义的片面一方而使用单独的法与有法任意一种假名。
子二(如何缘取之语言法相)分二:一、真名与假名之差别;二、思维实法与假法。
丑一、真名与假名之差别:
随欲说依前命名,理解彼义即真名,
依彼个别之缘由,了达他法许假名。
不观待其他必要与理由只是随着想说的念头而依靠以前命名的某一名称来理解那一意义本身,就是真名。从依靠传播给他众的某一名称的个别理由与必要中,由真名的所诠而了解、通达另外的意义,这种被承许是由其他名称结合他法的假名。比如说,具有项峰、垂胡的黄牛,本是真名,而对于愚者来说就成了假名。
丑二(思维实法与假法)分二:一、思维兼义实法;二、思维支分为假法。
寅一、思维兼义为实法:
聚义即是宗法名,诸智者前原本成。
关于聚义就是宗法的名言这一点,在包括外道在内的诸位智者前原本就成立。
寅二(思维支分为假法)分三:一、立名之缘由;二、立名之必要;三、假法与实际不符。
卯一、立名之缘由:
立名观待余相似,以及相属之理由。
对于命名来说,需要观待相似、相关的其他理由,其中相似作为理由,例如,将黑色的芬芳鲜花命名为带箭乌鸦。相关作为理由,包括四种,其一、果取因名,例如:日光说成太阳;其二、因取果名,例如将酒说成迷醉;其三、聚合的名称而取在其中之一的事物上,例如,焚焦布匹的一方说成焚焦布匹;其四、其中之一的名称取在聚合的事物上,例如,由根、境、作意聚合所产生的识,说成根识。
卯二(立名之必要)分二:一、法立名为所立之必要;二、有法立名为宗法之必要。
辰一、法立名为所立之必要:
法取所立之名称,相违之因妄执真,
为遣如此邪分别,或就组合而命名。
有人认为对于孤立的法取上所立的名称,这对于相违的法来说,也有同品。正是为了断除这种将相违因妄执为真因的邪分别,或者,也是在某些场合当中从词语的搭配角度来命名的。
辰二(有法立名为宗法之必要)分二:一、真实必要;二、断除与未经观察相同之观点。
巳一、真实必要:
若说有法具错事,若遮诸边延误时,
若说真名失声律,为轻易知故说宗。
如果说所谓的有法之法,那么欲知法、同品喻与异品喻的三种有法当中,就不能确定第一欲知法,由于在同品喻与异品喻中存在着错乱的现象。如果要说出所谓有法不是另外两者的道理而否定一切边的话,就会费很长时间的口舌。如果说所谓欲知有法之法的真名,那么在“宗法有无同品”的场合中就会有失去词语组合的过失。所以,为了用简练的语句就能毫不错谬、轻而易举地了达意义,才称为宗法的。
巳二、断除与未经观察相同之观点:
谓宗有法皆等同。就共称言有差别。
有些论师说:虽然词句说起来倒是方便,但实际上并不能遮止颠倒妄念,原因是,宗法与有法二者同样都有许多自己所涉及的方面,因此同等不能理解欲知法。
驳:这两者完全不同,因为从尽人皆知的角度而有差别。
总结偈:
与法相属宗法名,即所诤事如具手,
与法相属有法名,不能确定如具首。
尽管单独的宗法这一名词所涉及的内容很多,但在这里与法相关的宗法名词要理解成是所诤事,比如,一说具手,并不牵涉凡是有手的事物而只会理解成大象。虽然与所谓法的名词息息相关,但是以有法的名词并不能绝对确定所诤事,比如,所谓的“具首”涉及一切有头的事物,而并不实用于大象等每个事物。因此,有着人们共称的差别。
卯三、假法与实际不符:
法与有法非所立,彼等不具法相故。
法与有法各自并不是所立法,因为无有已证已违[1]而认定为所量才是所立的法相,这一法相对于法与有法每一者来说都不具备。如果无有已证已违的意义在心前凭借正量已经证实,那么再度证明也就没有意义。对外境来说,倘若已经与正量相违,则即使建立也无法证明成立。
癸二、决定场合义之差别:
作衡量事欲知法,彼上成立即宗法。
作为衡量的事物就是欲知法,在某欲知法上,现量或比量的因成立,就是第一相宗法。
壬二(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癸一(破他宗)分三: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三、断除遮破非理。
子一、宣说对方观点:
谓具不具所立法,乃是同品与异品。
思维二品直接违,复虑出现第三品,
有师不知量对境,分实反体而说明。
称实体法一异体,反体依于自反体。
有些论师声称:具有与不具有所立法分别叫做同品与异品。他们认为,如果这两品互不相违,那么真因就无容身之地了,而觉得这两者是直接相违,进而又担心不是这两者的第三品物体出现。
对于比量的对境是通过自相与义共相混合来缘取这一点不了解的某些论师将实体与反体分别开来,他们说:在建立依靠实体的法时,在实体上断定两品,这时对反体而言即使出现第三品物也没有过失,因为当时并不在反体上进行破立的缘故。同样,在建立依靠反体的法时,在反体上断定两品,而实体纵然出现第三品物也没有过失,因为当时并不在实体上进行破立的缘故。他们还说:建立的方式也有三种,如果建立实体法,则有以所作建立无常一样的一体以及以烟建立火一样的异体两种;如果建立反体,则只有一种,那就是像所作的自反体以三相齐全推理建立一样依靠自反体来建立。
子二(破彼观点)分三:一、断定二品非理;二、分开实体反体建立非理;三、分别依于自反体建立非理。
丑一、断定二品非理:
实体反体如何分,无法决定其二品,
二者所涉实反体,诸智者前见成立。
无论如何分开实体与反体,都无法确定同品与异品两方面,因为这两品所涉及的实体、反体在诸位智者观点前成立的缘故。这样一来,在建立山上有火而运用灰白色的实体作为因的时候〔论式:山上(有法),有火(立宗),有灰白色实体之故(因)〕灰白色的实体如果是同品,那么气体也成了有火;假设它是异品,则烟也成了没有火。灰白色实体如果有两品的可能性,显然已失毁了断定两品的立宗。
再者,对于证明所作反体是建立无常的因来说,通常运用三相齐全作为因的时候,如果它是同品,那么所有的三相齐全都成了建立无常的因;倘若它是异品,那么建立无常的因也不可能成立三相齐全;假设它有两种可能,显然已失毁断定二品的立宗。
丑二(分开实体反体建立非理)分四:一、若观察则非理;二、太过分;三、与安立相违;四、非阿阇黎之意趣。
寅一、若观察则非理:
若于外境行破立,量之对境不得知,
若于心前行破立,将成有无不定矣。
如果在外境单独的自相上进行破立,就不能了知量的对境,因为在它上面仅仅破立的界限也不存在。假设在心识前进行破立,就会导致决定有、决定无、模棱两可三种情况。
寅二、太过分:
不许欲知为宗法,故观待事初成无,
若不许初观待事,宗法法相实难立。
初观待事定二品,其余二种观待事,
决定有无同异遍,启齿而说亦极难。
如果断定两相,那么在中间,第一相的观待事欲知法不是这两者而是第三品物这一点对方也不承认,由此一来三个观待事当中第一项…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