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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品 觀自利比量

  第十品 觀自利比量

  丁二(比量)分二:一、自利比量;二、他利比量。

  戊一(自利比量)分二:一、法相;二、抉擇意義。

  己一、法相:

  

比量有二其自利,由叁相因知本義。

  自利比量的法相,也就是由叁相齊全的因而覺知所量的意義。

  己二(抉擇意義)分二:一、通達之因;二、說明由因所證之所立。

  庚一(通達之因)分二:一、認識因之觀待事;二、觀待彼因之分類。

  辛一(認識因之觀待事)分叁:一、第一相之觀待事宗法;二、同品遍異品遍之觀待事同品與違品;叁、安立彼等爲觀待事之理由。

  壬一(第一相之觀待事宗法)分二:一、總體思維比量之語義;二、決定場合義之差別。

  癸一(總體思維比量之語義)分二:一、認識比量之語言照了境;二、如何緣取之語言法相。

  子一、認識比量之語言照了境:

  

宗法即法與有法,聚合宣說乃真名,

  

爲持彼之一方故,任意一者用假名。

  因明論典中所說的宗法或者所立的名言,要表達的對境就是所立法、欲知有法與聚合的意義。其中,表達所立法與欲知有法兼具運用的是真名;而爲了撐握聚合意義的片面一方而使用單獨的法與有法任意一種假名。

  子二(如何緣取之語言法相)分二:一、真名與假名之差別;二、思維實法與假法。

  醜一、真名與假名之差別:

  

隨欲說依前命名,理解彼義即真名,

  

依彼個別之緣由,了達他法許假名。

  不觀待其他必要與理由只是隨著想說的念頭而依靠以前命名的某一名稱來理解那一意義本身,就是真名。從依靠傳播給他衆的某一名稱的個別理由與必要中,由真名的所诠而了解、通達另外的意義,這種被承許是由其他名稱結合他法的假名。比如說,具有項峰、垂胡的黃牛,本是真名,而對于愚者來說就成了假名。

  醜二(思維實法與假法)分二:一、思維兼義實法;二、思維支分爲假法。

  寅一、思維兼義爲實法:

  

聚義即是宗法名,諸智者前原本成。

  關于聚義就是宗法的名言這一點,在包括外道在內的諸位智者前原本就成立。

  寅二(思維支分爲假法)分叁:一、立名之緣由;二、立名之必要;叁、假法與實際不符。

  卯一、立名之緣由:

  

立名觀待余相似,以及相屬之理由。

  對于命名來說,需要觀待相似、相關的其他理由,其中相似作爲理由,例如,將黑色的芬芳鮮花命名爲帶箭烏鴉。相關作爲理由,包括四種,其一、果取因名,例如:日光說成太陽;其二、因取果名,例如將酒說成迷醉;其叁、聚合的名稱而取在其中之一的事物上,例如,焚焦布匹的一方說成焚焦布匹;其四、其中之一的名稱取在聚合的事物上,例如,由根、境、作意聚合所産生的識,說成根識。

  卯二(立名之必要)分二:一、法立名爲所立之必要;二、有法立名爲宗法之必要。

  辰一、法立名爲所立之必要:

  

法取所立之名稱,相違之因妄執真,

  

爲遣如此邪分別,或就組合而命名。

  有人認爲對于孤立的法取上所立的名稱,這對于相違的法來說,也有同品。正是爲了斷除這種將相違因妄執爲真因的邪分別,或者,也是在某些場合當中從詞語的搭配角度來命名的。

  辰二(有法立名爲宗法之必要)分二:一、真實必要;二、斷除與未經觀察相同之觀點。

  巳一、真實必要:

  

若說有法具錯事,若遮諸邊延誤時,

  

若說真名失聲律,爲輕易知故說宗。

  如果說所謂的有法之法,那麼欲知法、同品喻與異品喻的叁種有法當中,就不能確定第一欲知法,由于在同品喻與異品喻中存在著錯亂的現象。如果要說出所謂有法不是另外兩者的道理而否定一切邊的話,就會費很長時間的口舌。如果說所謂欲知有法之法的真名,那麼在“宗法有無同品”的場合中就會有失去詞語組合的過失。所以,爲了用簡練的語句就能毫不錯謬、輕而易舉地了達意義,才稱爲宗法的。

  巳二、斷除與未經觀察相同之觀點:

  

謂宗有法皆等同。就共稱言有差別。

  有些論師說:雖然詞句說起來倒是方便,但實際上並不能遮止顛倒妄念,原因是,宗法與有法二者同樣都有許多自己所涉及的方面,因此同等不能理解欲知法。

  駁:這兩者完全不同,因爲從盡人皆知的角度而有差別。

  總結偈:

  

與法相屬宗法名,即所诤事如具手,

  

與法相屬有法名,不能確定如具首。

  盡管單獨的宗法這一名詞所涉及的內容很多,但在這裏與法相關的宗法名詞要理解成是所诤事,比如,一說具手,並不牽涉凡是有手的事物而只會理解成大象。雖然與所謂法的名詞息息相關,但是以有法的名詞並不能絕對確定所诤事,比如,所謂的“具首”涉及一切有頭的事物,而並不實用于大象等每個事物。因此,有著人們共稱的差別。

  卯叁、假法與實際不符:

  

法與有法非所立,彼等不具法相故。

  法與有法各自並不是所立法,因爲無有已證已違[1]而認定爲所量才是所立的法相,這一法相對于法與有法每一者來說都不具備。如果無有已證已違的意義在心前憑借正量已經證實,那麼再度證明也就沒有意義。對外境來說,倘若已經與正量相違,則即使建立也無法證明成立。

  癸二、決定場合義之差別:

  

作衡量事欲知法,彼上成立即宗法。

  作爲衡量的事物就是欲知法,在某欲知法上,現量或比量的因成立,就是第一相宗法。

  壬二(同品遍異品遍之觀待事同品與違品)分叁:一、破他宗;二、立自宗;叁、除诤論。

  癸一(破他宗)分叁: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叁、斷除遮破非理。

  子一、宣說對方觀點:

  

謂具不具所立法,乃是同品與異品。

  

思維二品直接違,複慮出現第叁品,

  

有師不知量對境,分實反體而說明。

  

稱實體法一異體,反體依于自反體。

  有些論師聲稱:具有與不具有所立法分別叫做同品與異品。他們認爲,如果這兩品互不相違,那麼真因就無容身之地了,而覺得這兩者是直接相違,進而又擔心不是這兩者的第叁品物體出現。

  對于比量的對境是通過自相與義共相混合來緣取這一點不了解的某些論師將實體與反體分別開來,他們說:在建立依靠實體的法時,在實體上斷定兩品,這時對反體而言即使出現第叁品物也沒有過失,因爲當時並不在反體上進行破立的緣故。同樣,在建立依靠反體的法時,在反體上斷定兩品,而實體縱然出現第叁品物也沒有過失,因爲當時並不在實體上進行破立的緣故。他們還說:建立的方式也有叁種,如果建立實體法,則有以所作建立無常一樣的一體以及以煙建立火一樣的異體兩種;如果建立反體,則只有一種,那就是像所作的自反體以叁相齊全推理建立一樣依靠自反體來建立。

  子二(破彼觀點)分叁:一、斷定二品非理;二、分開實體反體建立非理;叁、分別依于自反體建立非理。

  醜一、斷定二品非理:

  

實體反體如何分,無法決定其二品,

  

二者所涉實反體,諸智者前見成立。

  無論如何分開實體與反體,都無法確定同品與異品兩方面,因爲這兩品所涉及的實體、反體在諸位智者觀點前成立的緣故。這樣一來,在建立山上有火而運用灰白色的實體作爲因的時候〔論式:山上(有法),有火(立宗),有灰白色實體之故(因)〕灰白色的實體如果是同品,那麼氣體也成了有火;假設它是異品,則煙也成了沒有火。灰白色實體如果有兩品的可能性,顯然已失毀了斷定兩品的立宗。

  再者,對于證明所作反體是建立無常的因來說,通常運用叁相齊全作爲因的時候,如果它是同品,那麼所有的叁相齊全都成了建立無常的因;倘若它是異品,那麼建立無常的因也不可能成立叁相齊全;假設它有兩種可能,顯然已失毀斷定二品的立宗。

  醜二(分開實體反體建立非理)分四:一、若觀察則非理;二、太過分;叁、與安立相違;四、非阿阇黎之意趣。

  寅一、若觀察則非理:

  

若于外境行破立,量之對境不得知,

  

若于心前行破立,將成有無不定矣。

  如果在外境單獨的自相上進行破立,就不能了知量的對境,因爲在它上面僅僅破立的界限也不存在。假設在心識前進行破立,就會導致決定有、決定無、模棱兩可叁種情況。

  寅二、太過分:

  

不許欲知爲宗法,故觀待事初成無,

  

若不許初觀待事,宗法法相實難立。

  

初觀待事定二品,其余二種觀待事,

  

決定有無同異遍,啓齒而說亦極難。

  如果斷定兩相,那麼在中間,第一相的觀待事欲知法不是這兩者而是第叁品物這一點對方也不承認,由此一來叁個觀待事當中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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