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欲知法就不複存在了,如果不承認第一觀待事,那麼在此所謂的宗法實在難以另外立爲第一相的法相。假設承認第一觀待事定爲同品與異品中任意一者,那麼決定其余兩個觀待事的同品存在、異品不存在的同品遍與異品遍也極難說出,這也是由于同品對境欲知法另行不存在的緣故,因爲在真因的場合中所诤事也是同品;在相違因的場合中所诤事也是異品。
宗法二品若一體,亦以反體而區分,
諸因皆墮真違中,不定之因豈可能?
另外,如果認爲:對于宗法與二品是一體而言,從因成立的角度來說也是宗法,從具有所立的角度來說也是同品;如果認爲異品也是憑借不同反體來辨別的話,那麼所有因就只會落到相違與真因兩種當中,而所謂的不定因又豈能有立足之地?絕不可能有。對此,有些書籍中有多余的一句“聚義同品……”這也是將注釋中對方的觀點遺失到頌詞中的,因此不包括在內。
寅叁、與安立相違:
若許所知定二品,觀待事叁誠相違。
若許觀待事亦二,觀待彼因成二相。
對方承認所知決定有兩品、因有叁種觀待事的觀點是矛盾的。實際上,如果承認觀待事也有兩種,那觀待它的因也就無需證實宗法,而成了只具備兩相。
寅四、非阿阇黎之意趣:
決定同品異品二,此阿阇黎不承許。
若隨實體與反體,各自分開毀名言。
無論是任何所知,通過一次論式來決定同品與異品這一點,法稱論師並不承認,因爲《定量論》中明明說:“如是相之名詞即是宗法,而並非同品與異品任意一者,經過觀察(指同品異品二者)與一法分開決定(指宗法)相違之故。”可見,如果跟隨實體反體各自分開的觀點,則由于外境自相不是分別識的對境、分別識的對境單單以遣余不可得到的緣故,將失毀一切世間的名言。
醜叁、分別依于自反體建立非理:
依自反體而建立,觀察此理無實質。
如果對依賴自反體來建立的這種方式加以觀察,則沒有實質性可言,因爲這種建立方式要麼是依賴無二無別的本體,要麼各不相同的他體,要麼是依于非一非異。前兩種是自性因和果因,無論是這兩種中的哪一種,都是以實體反體混合來建立的,否則,以單獨的反體不可能實現任何破立。
子叁、斷除遮破非理:
謂若二品非直違,一切破立皆失毀。
破立非由二品爲,定量相違相屬證。
依因所立相屬力,決定有無隨存滅。
辯方說:假設同品與異品不是直接相違,那麼由遮破所破來證成所立、由所立成立來遮破所破的立論將土崩瓦解。
駁:破立的要點並不是由二品來作的,不管對于任何法,都是通過決定量的相違、相屬來證明的,原因是,借著因與所立相屬由量來決定的力量才能證成所立與因定有、定無而隨存隨滅。
癸二(立自宗)分叁:一、分析同品異品;二、認識因之破立對境;叁、遣余破立之詳細分類。
子一(分析同品異品)分叁:一、法相;二、認識相同對境;叁、遣除诤論。
醜一、法相:
宗以所立之總法,相同不同乃二品。
自宗認爲:所觀待的同品遍與異品遍是這樣的,借助因與所立相屬的力量,“無常”的所立隨著所作的因而存在,這是同品遍;所立反過來而使因也與前相反,這是異品遍。由此可知,宗法(欲知法)與對境相同與否是以所立的總體來確定的,這分別是同品與異品的法相。比如,凡是聲音,均是無常,所作之故,猶如瓶子;(聲音與瓶子相同點是以無常來確立的)(常有之法,皆非所作性故,)猶如虛空(聲音與虛空不同也是以無常來確立的)。(675)
醜二、認識相同對境:
相同對境之宗法,假立遣余非二者。
相同對境的宗法也是假立欲知法的遣余,而並不是欲知法自相與二者聚義的真正宗法。
醜叁、遣除诤論:
于此無有他說過,論典意趣亦僅此。
關于這一點,對方說:如果按照你們的觀點,那麼真實的所诤事就成了違品,因爲自己充當自己的同法絕不會有。
駁:根本不會招致這種過失,因爲所诤事與其同品喻相同的緣故。(陳那、法稱)兩位論師論典的意趣也唯有我(薩迦班智達)才講得恰如其分,這一點以理成立。
子二、認識因之破立對境:
所謂實體即有實,遣余之外無反體,
是故實體與反體,誤爲一體行破立。
實體並不是有實法以外的事物,除了遣余以外所謂的反體也一無所有,因此將外境自相的有實法實體與浮現在分別念前的反體這兩者誤爲一體而進行破立。
子叁、遣余破立之詳細分類:
依于有實無實法,以叁名義立二法。
存在之有實法的近取者“瓶子”等,本不存在而作爲運用無實法名言之所依的“兔角”等等,非有非無而以遣余可以增益“所知”等,依靠這叁種而以叁種名稱、叁種意義在對境上證成義理與證成名言二法。
癸叁(除诤論)分二:一、遣除觀察二方則不合理之诤;二、遣除觀察因與所立則不合理之诤。
子一、遣除觀察二方則不合理之诤:
謂煙因中灰白物,叁相之因總所知,
觀察同品異品攝,則已失毀量安立。
煙及叁相二遣余,與灰白色及所知,
自相緊密相聯系,反體聯二故合理。
辯方提出:如果按照你們所說實體反體不相分開來建立,那麼對于在由因證成“山上有火”中灰白色的實體與由叁相齊全的因證成所作反體因時所知總反體或叁相齊全的總反體包括在同品還是異品當中進行分析,結果不可確定,如此一來將失毀你們關于量的安立。
駁:並沒有這種過失,原因是,煙和叁相的這兩種不共遣余分別與灰白色和所知二者的自相息息相關,因此不會成爲第叁品物體。而且,由于灰白色和總所知的總反體也分別與同品、異品密切關聯的緣故,在心前安立第叁品物也是合理的。也就是說,煙的灰白色是同品,非煙氣體的灰白色是異品,二者不相分割的灰白色的遣余是二者的法。
子二(遣除觀察因與所立則不合理之诤)分二:一、宣說辯論及其他回答不合理;二、自宗之答複。
醜一、宣說辯論及其他回答不合理[2]:
遣破法因之二品,四種辯論他答錯。
關于這一道理,藏地因明前派的個別論師說:因如果在所立有法之外,那麼,“空性是無遮,遮破所破以後不引他法之故”中的這個因就成了自身所立無遮名言以外的法,因爲無遮名言是所破法的緣故,如果這樣承認,宗法就無法成立,並且因也成了不存在同品遍,原因是,因不能應用在所立有法上。如果因是所破法以外的法,那麼“無遮的名言應成不是無遮,遮破所破以後引出他法之故”中的因就成了自己的有法以外的法,因爲作爲名言設施處的有法是無遮的緣故,如果承認這一點,那麼宗法就不得成立,原因是,因在有法上不成立。
對于這種辯論,某些論師回答說:因雖然在所立有法[3]以外,但不會導致無有同品遍的結局,原因是,遮破所破以後不引出他法的這一因盡管不涉及無遮的名言,但卻應用在無遮的本體上。
這種回答也不妥當,因爲如果本體無二無別而應用的話,名言也成了無遮本身,就算是互爲他體而涉及,但自性因的同品遍不成立。
第二辯論:對方辯道:因如果否定所破的有法,那麼前面遮破所破以後不引出他法的那個因就遮破自己的所立而成了破法的違品;假設因遮破所破的法,那麼前面遮破所破以後引出他法的那個因由于遮破自己的有法而成了破有法的違品。
按照前面那樣回答也只不過沒有懂得無實遣余罷了。
第叁辯論:對方辯道:在“空性是無遮,無有所立法之故”的論證過程中,所立的法——無遮的名言如果是同品,那麼它也同樣成了抛棄所立法的法,假設是異品,那麼因就成了不能應用在它上面。如果這樣承認,就成了不存在同品遍。
對此辯論,有些論師回答說:無遮的名言是異品,這樣一來雖然因不能在它上應用,但不會成爲無有同品遍,因爲那個因應用在無遮的本體上。
這種答辯也是沒有理解無遮遣余而已。
以上叁種辯論的對方實際上均是將無遮的名言認爲是非遮而辯論的,以上的所有答複也同樣承認這一點而予以回答的,因此無有實質性可言。假設無遮的名言是非遮,那麼破立都成了一體,如果這樣承認的話,最終有實無實也都變成了一體。
第四辯論:對方辯道:在“所作,是建立聲爲無常的因,叁相齊全之故”的論式中,叁相齊全的總反體如果是同品,那麼所有的叁相齊全都成了能夠建立聲音是無常;假設它是異品,此處的推理也成了叁相不全。
對此辯論,有些論師回答說:單單以所作因建立名言的時候,叁相齊全是同品,而在建立聲音是無常的時候,它就是異品。這樣分開場合來答複其實也只是沒有懂得叁相的總反體浮現在心識前可以涉及叁方面的道理。
醜二、自宗之答複:
無遮名言即無遮,總反叁品故合理。
無遮的名言並不是除了無遮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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