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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課▪P2

  ..續本文上一頁除,只不過在那個時候沒有同樣的執著而已。而定解,就像我們《定解寶燈論》裏面所講的那樣,什麼時候你的相續中真正的定解生起來,從此以後就不會對這個法有邪執、邪念。所以,定解的確非常重要。不管講因明也好,講中觀也好,定解都很重要。

  其實,定解的範圍是方方面面的。比如說,有些人以前不知道釋迦牟尼佛到底是什麼樣,通過學習因明以後,就知道在整個叁千大千世界中,唯一的量士夫就是佛陀。那這樣,以後看到佛像也好,別人提起佛也好,不管怎麼樣,對佛的非常正確的認識就會浮現在腦海當中,不會有原來的到底佛存不存在,這種懷疑是不會有的,因爲相續中已經真正産生了對佛的正確定解的緣故。或者說我們對業因果的概念也好,柱子無常的概念也好,人身體不淨的概念也好,好多的見解在自相續中真正以正理引發起來,以後就不會退失。我們以前也再叁說過,依靠理證而引起來的正見在自相續中真正生起來的話,那麼以後就不會再恢複到原來的邪念中去。而有些人,比如說我今天對佛的信心很好、很不錯,再過兩年或幾年以後,由于環境的變化,對佛還産生邪見。那這是什麼原因呢?原因就是,原來在自相續中根本沒有生起以理引發的定解。什麼叫做以理引發的定解呢?就是通過自己的理證智慧來再叁觀察,最後得到不隨他轉、不被他奪的見解。如果這種定解生起來,你在有生之年乃至生生世世也不會退失。所以說,我們通過學習,尤其是依靠因明的道理對業因果等世間很多真理生起定解,是非常重要的。

  癸四(確定相違之量)分叁:一、破外境相違;二、建立心前相違;叁、遣除诤論。

  子一、破外境相違:

  首先說外境中沒有相違,也是依靠心來安立的意思。

  

猶如相屬此相違,亦于實境不成立,

  

唯以分別念增益,而安立此爲相違。

  這裏是說,相違與前面第六品所講的相屬一樣。所謂相屬,不管是彼生相屬還是同性相屬,在外境當中不存在,是我們分別念假立的。這個道理,前面已經詳細講過,每一個人肯定會明白的。同樣,現在我們講的第七品——觀相違,相違跟相屬也沒有什麼差別,在真實的外境中,能害和所害或者說相違(此相違和彼相違),根本不可能成立,唯以分別念增益而安立。

  有些人可能會這樣想:相屬在外境中不成立也是可以的,這一點我們不得不認可,但是相違應該在外境中存在。比如說火與水,它們接觸以後,火完全勝利,而水卻失敗了,已經滅亡了。所以這並不是心來假立的,在外境上確實有不同的力量,這兩個力量互相排斥,這叫做自性上的相違。

  當然,我們可以作詳細地觀察。如果沒有觀察,我們無始以來都有這方面的串習,一直在串習這樣的分別念,就會認爲這是對的。當然在這一點上,符合道理的外境應該是有的。但是,所謂相違就是互相排斥的意思,這種排斥和矛盾就是我們的分別念來安立的,在真正的外境中並沒有真實的相違。

  爲什麼沒有相違呢?下面,我們對外境火和水的本體進行分析。如果火和水在同一個時間中存在,第一刹那它們接觸,那個時候相違的事情沒有發生,因爲兩者都存在,並不是不並存相違,而是並存,所以這不叫相違。到了第二刹那,一個微塵有力量,一個微塵沒有力量。第叁刹那已經消失。那這兩者是不是叫做相違呢?肯定不是相違。就像我們前面觀察那樣,所謂相違,兩種法以上才可以叫相違,一個法自己對自己相違是無法成立的。如果需要兩個法,那麼火的微塵強大的時候,水的微塵已經滅完了。一個強大的事物産生的時候,不強大的事物已經不存在了。而水微塵這種所害、無能力的東西産生的時候,火的微塵已經不存在了。所以它們兩者之間就像我們前面所講的那樣,因存在的時候果不存在,果存在的時候因不存在。如果兩個事物要相屬,互相要産生關系,那兩者必須都要存在,但是兩者並不能同時存在。如相屬不成立一樣,相違也要有能害所害,但這並不成立。

  有人想,就像我們兩個人同時存在一樣,我是他的能害者,他是我的所害者,可以發生這種情況。但是,我們真正在火和水的本體上詳細觀察,當兩者都存在的時候還沒有害。如果害的時候,能害者産生時,所害者還沒有産生;而被害的這種無力産生時,能害者早就已經滅完了。這就說明,只要我們進行詳細觀察,所謂的相違的確是不存在的。相違的這種法應該是有的,但是,能害所害的關系、過程,全部是依靠我們的分別念來安立的。

  或者可以這樣說,同時的法也沒辦法相違,非同時的法也沒辦法相違。如果非同時,那怎麼相違呢?沒辦法的。上一代死完了的人對下一代的人有沒有直接損害?不可能的,他的自體已經滅完了。同樣的道理,能害所害的關系,我們用自己的智慧詳細去觀察,的的確確是得不到的。

  還有,我們可以這樣講,因和果之間如果真正有能害所害的關系,那應該用一種量來決定。這種量,首先看我們的現量能不能成立?現量絕對不可能成立。前面的因和果,因也看得到,果也看得到,這樣的一種眼識有沒有呢?絕對不會有的,只不過大家將相續錯認爲一體而已。同樣的道理,現在的能害和所害,能害也看得到,所害也看得到,這樣的一種眼識有沒有呢?絕對沒有。因爲眼識是現量性的,它只能取刹那性的東西,不可能取相續性的東西。這樣一來,現量也是不成立的。現量不能成立,比量如果能成立也是可以的。它們兩個之間真的有一種能害所害的關系,不是心假立,而是在外境上存在的話,那也是可以的。但是,這一點也絕對不可能成立,因爲一者存在的時候,另一者不存在。

  當然,我們用中觀的觀察方法來進行觀察,相違的本體也是不存在的。而因明並沒有那麼細致,因明只不過是,在名言中,能害所害的關系在所有外境事物上不成立自相,全部是我們的分別念進行假立的。但是也有一些是成立的,比如依靠我們的無分別念,也能取到刹那性的東西、無常性的東西。所以,因明的說法跟中觀的說法有很大差別。我們在這裏,並不是以中觀觀察勝義谛的智慧來進行分析,大家一定要清楚。因此,能害所害的相續不可能共同存在,只不過人們的分別念認爲:水的法跟火的法是互相相違,從而安立爲水火不容、水火相違,立出了這樣一個定義。實際上,這是絕對不可能存在的。相違也是這樣的,相屬也是這樣的。

  可能有些人這樣想,通過現量所知道的,不管是相違的法也好,相屬的法也好,都是刹那性的東西,而最後我們要用決定性來銜接,那麼它們兩個之間的道理是怎麼樣成立的呢?比如說外境上的相違,叁個刹那圓滿,而我們的眼識根本見不到叁個刹那之間的關系,那這是依靠什麼樣的方式來了知的呢?當然,首先是以叁刹那來了解,但最後必須要有一種推理。如果沒有推理,那我們衆生的眼識,第一刹那火和水接觸,第二刹那水變成無力,第叁刹那水毀滅,這樣的關系都照見,這樣的眼識,我們在第一品、第二品中所講的一樣,是非常困難的。但是我們通過比量知道,這是現量性的東西。也就是說,以前自己所了解的現量的法,通過後來的比量來了知。因此我們前面講相屬的時候,爲什麼自宗既要有現量又要有比量,原因就在這裏。否則,有時候也有這方面的懷疑。

  子二、建立心前相違:

  

除非可見不可見,無定相違之他量。

  意思就是說,除了可見和不可見以外,再沒有決定相違的其它量。那麼,火和水之間的相違是依靠什麼樣的正量來確定呢?我們可以說,與前面講因果的時候一樣,也是通過見和不見或隨存隨滅的叁種層次來決定的,除了這個以外沒辦法決定。前面確定因果的方式是這樣的:在一個清淨的地方,首先兩者都未見,然後看見因,最後看見果;或者,首先見到因中産生果,然後看不見因(因不存在),最後果也不存在,有這樣二種叁層次。同樣的道理,我們這裏就像因果一樣,首先能害所害兩者都不存在,比如說火也沒有、水也沒有,看見這樣一個地方,然後強有力的火已經存在了,最後水不存在,通過這樣的方式來了解也是可以的;或者,首先看見水——冷觸存在,然後看見強有力的火,再過一會冷觸都沒有了,通過這種方式也可以了解。通過以上兩種方式可以了解,火和水是直接相違。或者,原來這個屋子特別冷,但後來你生火了,過了一會寒冷全部都沒有了;另一種方式,……

  如果是人,依靠口裏面的語言就可以知道,他們兩個之間有矛盾。比如,經常一接觸別人就說他的壞話,這個人是如何如何不好,一會又要說他的壞話,一會又要說他的壞話。哦!這兩個人之間肯定有矛盾。我們通過別人的語言也會知道人與人之間的矛盾。但是火和水之間的矛盾,是通過自宗隨存隨滅的關系來知道的。不然,我們也看不出來,火也不會說:啊!我跟水的矛盾挺大的,我根本不願意見這個水。我這個火的顔色是紅的,水的顔色跟我不同等等,火不會這樣說話。總之,火和水爲什麼相違呢?我們應該通過隨存隨滅的方式來了解,除此之外並沒有別的能了知的量,這個意思。

  子叁、遣除诤論:

  

謂冷觸滅火共相,不定具力則不成,

  

有者說用具力因。

  對方說,對于冷觸的滅亡,如果我們運用因來進行推理,那是依靠火的共相呢?還是依靠強有力的火?

  如果我在別人面前說:我的前面不會有寒冷,不會有能觸,因爲火存在之故。我只說火存在,沒有說是強有力的火,也沒有說是微弱的火,光說一個火的總相。那對方就會說,光用火的因來推出這個地方不存在寒冷,這是不定因。爲什麼呢?因爲,你光說火是不合理的。如果是說強有力的火,那你的前面不會有寒冷;如果沒有強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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