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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課▪P3

  ..續本文上一頁的火,那就不一定能遣除你前面的寒冷。所以對方認爲,這是不定因。

  有些人說:一定要用具力的因。具力的因是什麼呢?比如,我的前面不存在寒冷,因爲前面具有強有力的火之故。因爲用了一個強有力的火作爲因的緣故,所以這個推理是合理的。但對方說,以具有強有力的火作爲因,有不成的過失。爲什麼不成呢?因爲當時冷觸(寒冷)不可見,故而熱觸(火)比它力量強大這一點無法成立。

  對方的意思是說,當通過比量來說明前面不存在寒冷的時候,如果說因爲有火的緣故,那也不成立,這變成不定因;如果說是強有力的火,那也不成立,這是不成因。簡單地說,僅說火有不定的過失,說具有強有力的火有不成的過失。這樣以後,那你到底用什麼樣的論式來證明前面不存在寒冷?到底是強有力的火呢?還是以火的共相?對方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在薩迦班智達還沒有回答的時候,有些論師在中間站出來說,運有具力因可以成立,“有者說用具力因。”有些說,光是一個火的共相作爲因,不能成立這個推理,應該說是以具有強有力的火作爲因。也就是說,剛才後面那種因是正確的:前面不存在寒冷,因爲強有力的火存在之故,運用這種論式可以進行說明。

  以上觀點薩迦班智達都不承認,他說:

  

自體唯依火共相。

  這個推理的因的本體,僅僅是依靠火就可以了,不需要用強有力。那有沒有剛才的過失呢?沒有的。你只要說:前面沒有寒冷,因爲存在火的緣故,這樣就可以了。因爲,凡是火存在的地方就不會有寒冷。不管火的大小是什麼樣,強有力也好,微弱也好,只要有火存在,在它所覆蓋的範圍中就根本不可能有寒冷,哪怕是非常微小的一個火星,一個小小的火,在它所管轄的範圍中就不會有寒冷。如果你說強有力,那也不一定。比如你說前面不會有寒冷,因爲具有強有力的火的緣故,那我們可以說:這也是依靠觀待而安立的,也許在你房子裏面,火比較大的話,不會有寒冷,但是超出這個範圍很有可能還存在寒冷。所以說,只要用火作爲因就可以了,不一定要用強有力。因此薩迦班智達認爲,只要用火的因就可以推出,在它所管轄的範圍當中根本不可能存在寒冷。因此,通過這種方式來了解是非常合理的。

  壬二(互絕相違)分二:一、宣說他宗非理;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癸一(宣說他宗非理)分二: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子一、宣說對方觀點:

  

若謂某法離他法,即是互絕之相違,

  

分類直接間接違,間接違亦許二類。

  因明前派和後來的克主傑等格魯派的一些大德是這樣認爲的:什麼叫做互絕相違呢?不管是什麼樣的法,只要遠離其它法,也就是說其它法在這個法上面不存在,那這兩個他體的法就叫做互絕相違,如柱子與瓶子。他們認爲,我昨前天也講了,柱子的本體實際上遠離了瓶子,瓶子的本體已經遠離了其他的法,所以它們兩者是互相絕開的,已經互相絕離了。這樣以後,它們之間的關系叫做互絕相違。他宗認爲凡是它體的東西都應該是互絕相違,因爲從柱子本體的角度來講,其實瓶子非柱子,所以它們應該是互相離開的,這叫做互絕相違。

  他們認爲,如果對互絕相違進行分類,就有直接相違和間接相違兩種。間接相違也可以進一步分爲,具有直接相違差別法的間接相違和不具直接相違差別法的間接相違兩種。

  從實體和反體方面也可以進一步分:

  

實體反體之相違,各有二種共六類。

  從總體來講,互絕相違分直接相違和間接相違。間接相違也分兩種,具有直接相違差別法的間接相違和無有直接相違差別法的間接相違。

  如果我們從實體和反體方面來分,實體方面分叁種,反體方面分叁種,總共有六種分類。怎麼樣分的呢?從實體的角度來講,實際上也分爲直接相違和間接相違兩種。而間接相違也分爲實體方面具有直接相違差別的間接相違和實體方面無有直接相違差別法的間接相違兩種。這樣以後,實體方面總共有叁種類別。從反體方面來講,也是同樣的。首先,反體方面分直接相違和間接相違兩種。然後,反體方面的間接相違又分反體方面的具有直接相違差別法的間接相違和反體方面的無有直接相違差別法的間接相違兩種。

  這六種,我們分別舉例說明,應該怎麼樣安立呢?首先是實體方面的直接相違和間接相違。如白色與非白色,人和非人,或者說藍色與非藍色等,這些是實體方面的直接相違,這比較好懂。因爲顔色也好,人也好,海螺也好,好多東西認爲是實體的。這是實體方面的直接相違。他們因明的分法就是這樣的,稍微複雜一點,但是你知道了以後,也不是特別的複雜。下面是實體方面的間接相違,這分爲兩種,一個是具有直接相違差別法的間接相違,這就像非藍色與青蓮花的藍色一樣。爲什麼呢?因爲藍色和非藍色是直接相違,具有這個差別法,這樣以後,非藍色與青蓮花的藍色就應該是具有直接差別法的間接相違。而紅色與白色,或者黃色與藍色等,這些是沒有直接相違差別法的間接相違,這個比較好懂。這叁者,他們認爲全部是從實體上面來分的。

  然後反體方面的叁種相違,舉例說明如下:比如柱子無常,是所作之故,所作是這個推理的因。因和非因實際上是從反體來分的,這兩者叫做反體的直接相違。非因跟所作是反體方面的具有直接相違差別法的間接相違。無常的反體和所作的反體,是反體方面的無有直接相違差別法的間接相違,因爲它們沒有任何直接相違的差別法。

  這些相違法,表面上看起來比較複雜,但是你了解以後,也不是很複雜。總的來講,反體方面有叁種相違,實體方面也有叁種相違,這些都是因明前派認爲的。

  下面,我們需要駁斥有些觀點,也需要建立自己的觀點。希望大家,任何法如果相違,應該有兩種相違,不並存相違和互絕相違。而互絕相違中對方分了這些,你自己是否認爲也是這樣?是不是他們之間真的有相違的關系?反體的相違和實體的相違的分法合不合理?當然,我們下面講第八品的時候也會講的,實際上這樣的相違是不合理的。爲什麼呢?其實,反體的很多相違是我們心假立的,而實體的相違在外境中本來都是不成立的。所以,如果心和外境沒有以遣余的方式來了解,實體上也安立一個,反體上也安立一個,而且反體上的東西在外境上存在還是不存在?這樣分析是很麻煩的事情,因此我們下面會駁斥的。也就是說,因明前派的分析方法是不太合理的,而不太合理的原因到時候會知道的。前面也講過,因明前派最喜歡將事物上面的反體和實體攪在一起,並經常以這種方式來安立他們的觀點。這種說法不太合理,到時候我們可以遮破。

  好!今天講到這裏。

  回向偈:

  所南德義檀嘉熱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內尼波劄南潘協將摧伏一切過患敵

  傑嘎納齊瓦隆徹巴耶生老病死猶波濤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願度有海諸有情

  

《第四十一課》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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