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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课▪P2

  ..续本文上一页除,只不过在那个时候没有同样的执著而已。而定解,就像我们《定解宝灯论》里面所讲的那样,什么时候你的相续中真正的定解生起来,从此以后就不会对这个法有邪执、邪念。所以,定解的确非常重要。不管讲因明也好,讲中观也好,定解都很重要。

  其实,定解的范围是方方面面的。比如说,有些人以前不知道释迦牟尼佛到底是什么样,通过学习因明以后,就知道在整个三千大千世界中,唯一的量士夫就是佛陀。那这样,以后看到佛像也好,别人提起佛也好,不管怎么样,对佛的非常正确的认识就会浮现在脑海当中,不会有原来的到底佛存不存在,这种怀疑是不会有的,因为相续中已经真正产生了对佛的正确定解的缘故。或者说我们对业因果的概念也好,柱子无常的概念也好,人身体不净的概念也好,好多的见解在自相续中真正以正理引发起来,以后就不会退失。我们以前也再三说过,依靠理证而引起来的正见在自相续中真正生起来的话,那么以后就不会再恢复到原来的邪念中去。而有些人,比如说我今天对佛的信心很好、很不错,再过两年或几年以后,由于环境的变化,对佛还产生邪见。那这是什么原因呢?原因就是,原来在自相续中根本没有生起以理引发的定解。什么叫做以理引发的定解呢?就是通过自己的理证智慧来再三观察,最后得到不随他转、不被他夺的见解。如果这种定解生起来,你在有生之年乃至生生世世也不会退失。所以说,我们通过学习,尤其是依靠因明的道理对业因果等世间很多真理生起定解,是非常重要的。

  癸四(确定相违之量)分三:一、破外境相违;二、建立心前相违;三、遣除诤论。

  子一、破外境相违:

  首先说外境中没有相违,也是依靠心来安立的意思。

  

犹如相属此相违,亦于实境不成立,

  

唯以分别念增益,而安立此为相违。

  这里是说,相违与前面第六品所讲的相属一样。所谓相属,不管是彼生相属还是同性相属,在外境当中不存在,是我们分别念假立的。这个道理,前面已经详细讲过,每一个人肯定会明白的。同样,现在我们讲的第七品——观相违,相违跟相属也没有什么差别,在真实的外境中,能害和所害或者说相违(此相违和彼相违),根本不可能成立,唯以分别念增益而安立。

  有些人可能会这样想:相属在外境中不成立也是可以的,这一点我们不得不认可,但是相违应该在外境中存在。比如说火与水,它们接触以后,火完全胜利,而水却失败了,已经灭亡了。所以这并不是心来假立的,在外境上确实有不同的力量,这两个力量互相排斥,这叫做自性上的相违。

  当然,我们可以作详细地观察。如果没有观察,我们无始以来都有这方面的串习,一直在串习这样的分别念,就会认为这是对的。当然在这一点上,符合道理的外境应该是有的。但是,所谓相违就是互相排斥的意思,这种排斥和矛盾就是我们的分别念来安立的,在真正的外境中并没有真实的相违。

  为什么没有相违呢?下面,我们对外境火和水的本体进行分析。如果火和水在同一个时间中存在,第一刹那它们接触,那个时候相违的事情没有发生,因为两者都存在,并不是不并存相违,而是并存,所以这不叫相违。到了第二刹那,一个微尘有力量,一个微尘没有力量。第三刹那已经消失。那这两者是不是叫做相违呢?肯定不是相违。就像我们前面观察那样,所谓相违,两种法以上才可以叫相违,一个法自己对自己相违是无法成立的。如果需要两个法,那么火的微尘强大的时候,水的微尘已经灭完了。一个强大的事物产生的时候,不强大的事物已经不存在了。而水微尘这种所害、无能力的东西产生的时候,火的微尘已经不存在了。所以它们两者之间就像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因存在的时候果不存在,果存在的时候因不存在。如果两个事物要相属,互相要产生关系,那两者必须都要存在,但是两者并不能同时存在。如相属不成立一样,相违也要有能害所害,但这并不成立。

  有人想,就像我们两个人同时存在一样,我是他的能害者,他是我的所害者,可以发生这种情况。但是,我们真正在火和水的本体上详细观察,当两者都存在的时候还没有害。如果害的时候,能害者产生时,所害者还没有产生;而被害的这种无力产生时,能害者早就已经灭完了。这就说明,只要我们进行详细观察,所谓的相违的确是不存在的。相违的这种法应该是有的,但是,能害所害的关系、过程,全部是依靠我们的分别念来安立的。

  或者可以这样说,同时的法也没办法相违,非同时的法也没办法相违。如果非同时,那怎么相违呢?没办法的。上一代死完了的人对下一代的人有没有直接损害?不可能的,他的自体已经灭完了。同样的道理,能害所害的关系,我们用自己的智慧详细去观察,的的确确是得不到的。

  还有,我们可以这样讲,因和果之间如果真正有能害所害的关系,那应该用一种量来决定。这种量,首先看我们的现量能不能成立?现量绝对不可能成立。前面的因和果,因也看得到,果也看得到,这样的一种眼识有没有呢?绝对不会有的,只不过大家将相续错认为一体而已。同样的道理,现在的能害和所害,能害也看得到,所害也看得到,这样的一种眼识有没有呢?绝对没有。因为眼识是现量性的,它只能取刹那性的东西,不可能取相续性的东西。这样一来,现量也是不成立的。现量不能成立,比量如果能成立也是可以的。它们两个之间真的有一种能害所害的关系,不是心假立,而是在外境上存在的话,那也是可以的。但是,这一点也绝对不可能成立,因为一者存在的时候,另一者不存在。

  当然,我们用中观的观察方法来进行观察,相违的本体也是不存在的。而因明并没有那么细致,因明只不过是,在名言中,能害所害的关系在所有外境事物上不成立自相,全部是我们的分别念进行假立的。但是也有一些是成立的,比如依靠我们的无分别念,也能取到刹那性的东西、无常性的东西。所以,因明的说法跟中观的说法有很大差别。我们在这里,并不是以中观观察胜义谛的智慧来进行分析,大家一定要清楚。因此,能害所害的相续不可能共同存在,只不过人们的分别念认为:水的法跟火的法是互相相违,从而安立为水火不容、水火相违,立出了这样一个定义。实际上,这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相违也是这样的,相属也是这样的。

  可能有些人这样想,通过现量所知道的,不管是相违的法也好,相属的法也好,都是刹那性的东西,而最后我们要用决定性来衔接,那么它们两个之间的道理是怎么样成立的呢?比如说外境上的相违,三个刹那圆满,而我们的眼识根本见不到三个刹那之间的关系,那这是依靠什么样的方式来了知的呢?当然,首先是以三刹那来了解,但最后必须要有一种推理。如果没有推理,那我们众生的眼识,第一刹那火和水接触,第二刹那水变成无力,第三刹那水毁灭,这样的关系都照见,这样的眼识,我们在第一品、第二品中所讲的一样,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我们通过比量知道,这是现量性的东西。也就是说,以前自己所了解的现量的法,通过后来的比量来了知。因此我们前面讲相属的时候,为什么自宗既要有现量又要有比量,原因就在这里。否则,有时候也有这方面的怀疑。

  子二、建立心前相违:

  

除非可见不可见,无定相违之他量。

  意思就是说,除了可见和不可见以外,再没有决定相违的其它量。那么,火和水之间的相违是依靠什么样的正量来确定呢?我们可以说,与前面讲因果的时候一样,也是通过见和不见或随存随灭的三种层次来决定的,除了这个以外没办法决定。前面确定因果的方式是这样的:在一个清净的地方,首先两者都未见,然后看见因,最后看见果;或者,首先见到因中产生果,然后看不见因(因不存在),最后果也不存在,有这样二种三层次。同样的道理,我们这里就像因果一样,首先能害所害两者都不存在,比如说火也没有、水也没有,看见这样一个地方,然后强有力的火已经存在了,最后水不存在,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了解也是可以的;或者,首先看见水——冷触存在,然后看见强有力的火,再过一会冷触都没有了,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了解。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可以了解,火和水是直接相违。或者,原来这个屋子特别冷,但后来你生火了,过了一会寒冷全部都没有了;另一种方式,……

  如果是人,依靠口里面的语言就可以知道,他们两个之间有矛盾。比如,经常一接触别人就说他的坏话,这个人是如何如何不好,一会又要说他的坏话,一会又要说他的坏话。哦!这两个人之间肯定有矛盾。我们通过别人的语言也会知道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但是火和水之间的矛盾,是通过自宗随存随灭的关系来知道的。不然,我们也看不出来,火也不会说:啊!我跟水的矛盾挺大的,我根本不愿意见这个水。我这个火的颜色是红的,水的颜色跟我不同等等,火不会这样说话。总之,火和水为什么相违呢?我们应该通过随存随灭的方式来了解,除此之外并没有别的能了知的量,这个意思。

  子三、遣除诤论:

  

谓冷触灭火共相,不定具力则不成,

  

有者说用具力因。

  对方说,对于冷触的灭亡,如果我们运用因来进行推理,那是依靠火的共相呢?还是依靠强有力的火?

  如果我在别人面前说:我的前面不会有寒冷,不会有能触,因为火存在之故。我只说火存在,没有说是强有力的火,也没有说是微弱的火,光说一个火的总相。那对方就会说,光用火的因来推出这个地方不存在寒冷,这是不定因。为什么呢?因为,你光说火是不合理的。如果是说强有力的火,那你的前面不会有寒冷;如果没有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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