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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课

  

第四十二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下面宣讲《量理宝藏论》第七品中的互绝相违,前面他宗的观点已经讲完了,现在我们驳斥他宗观点。

  子二(破彼观点)分三:一、真实遮破;二、破遣过之答;三、说明异体称相违之密意。

  丑一、真实遮破:

  

若离他法是相违,所有相属成相违。

  

若承许此相违破,相属则立皆失毁。

  前面,因明前派和因明后派的个别论师所承许的观点,我想大家应该记得清楚。下面,萨迦班智达开始遮破他们的观点。因为他们把互绝相违分六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且他们有一个最主要的观点,凡是他体的东西就是互绝相违。下面我们进行驳斥,“若离他法是相违,”如果仅仅因为某一个法远离了他法,就把它们安立为互绝相违,那这种说法非常过分,太不应理。怎么不应理呢?所有相属都变成相违了。为什么呢?因为所有相属:比如说火和烟、种子和苗芽以及父亲和儿子的关系、夫妻关系等,这些都是他体的。凡是他体的东西都是相违的话,那世间中所有他体的东西都应该成了相违。烟和火之间也是他体的缘故,也应该成了相违。同时,按照他宗所承许的反体的角度来讲,所作和无常的关系也应该成了相违。那这样,世间所有他体的东西都全部变成了相违。这样以后,所有相属:比如说无常和所作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柱子和瓶子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全部成了相违。不但是他体的东西,而且所有相属的东西都变成了相违。

  如果你们承许,凡是相属的东西都是相违,那这是非常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按理来讲,如果两个事物的关系是相违,那以相违的推理就可以遮破另一个法。比如说我前面根本不可能存在火,因为强大的水分——冷触存在之故。或者说我前面不会有光明,因为有黑暗存在之故。因为,当一个事物存在的时候,它违品的另一个事物就是破斥的对象,不可能存在。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这一点也是不合理的,因为相违的东西全部相属。那这样一来,我前面不存在水,因为有火的缘故,这种推理就完全不合理了。应该说我前面有火,有水的缘故;或者是,强有力的火存在的缘故,我前面应该有水。也就是说,火所接触的范围中应该存在水,应该反过来这样进行推理。

  还有,按照你们的观点,依靠相属来建立也是不应理的。比如我们平时经常用的推理:山上应该有火,有烟的缘故;柱子是无常,因为是所作的缘故等等。为什么所作和无常两者,要用所作来推无常呢?因为它们之间有同性相属的关系。可是,按照对方观点,这两者之间是反体的相违;那这样,这种推理、这种建立,也就完全不能成立了。你应该说,柱子不是无常,因为所作的缘故,应该变成这样了。因为相违的东西要利用因的时候,它们之间的关系完全是相反的。另外,山上应该有火,有烟的缘故,这种推理也不合理。应该反过来这样说,山上不可能有火,有烟的缘故,因为它们之间是相违的关系,既然相违,那就有不并存的过失。

  所以对方的观点,凡是他体的东西就承认为相违,这是不合理的,大家也应该详细分析。虽然因明后派的有些论师,如克主杰等,他们对萨迦班智达也有一些遮破的语言,但实际上,他们的语言根本没办法破掉萨迦班智达。我们宁玛派麦彭仁波切的观点,也是这样承认的。其实我们这样承认,因明后派的论师也没办法遮破,也就是说应该这样来建立,我在这里不广说。

  总而言之,凡是他体的东西不一定是相违,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如果凡是他体的东西都是相违,不管是反体也好,实体上也好,那就成了我们昨前天所讲那样,世尊说法和世尊成为遍知,这两个不同反体也应该成了相违。可是在因明许多论典中,像《理滴论》等,都异口同声地说:世尊说法和世尊成为遍知两者没有任何相违之处,这说得非常明确。这样一来,我们大家应该清楚,凡是他体的东西不一定相违。虽然相违的东西也有他体,但是凡是他体不一定相违。下面我们安立自宗的时候,对这个问题也会阐述。

  这是真实遮破对方的观点。这样遮破以后,对方有点不服并开始给我们进行辩论,我们也再次遮破对方的观点。

  丑二、破遣过之答:

  

谓异体属或无关,是自本体遮他体。

  这是对方给我们提出的辩论。他们的意思是说,凡是他体的东西就应该是互绝相违,如果他体的东西不是相违,那就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他们是这样说的:比如火和烟、所作和无常、苗芽和种子等,它们之间有相属的关系;或者说蓝色和黄色等,它们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没有关系的这些法也好,有关系的这些法也好,凡是他体的东西都应该是相违的。为什么相违呢?因为,是自己的本体就完全遣除了其他的本体。比如蓝色这种事物,实际上在它的本体上已经遣除了黄色的东西;烟的本体上,也已经遣除了火的本体;在所作的反体上,也已经遣除了非所作或者无常等反体。既然遣除,那是烟就不是火,是和不是应该说是相违的。

  他们认为,柱子和瓶子完全是互绝相违。为什么相违呢?因为,在建立柱子本体的时候,在柱子的里里外外、前前后后,从哪一个角度来讲,瓶子的一点一滴也是不存在。如果不存在,是柱子就不是瓶子;这样以后,是和不是应该有一种互绝相违。所以对方认为,不管是有相属的关系也好,没有相属的关系也好,凡是他体的东西都应该是相违,他们是这样一种意思。

  在没有经过详尽观察的时候,我们也会认为对方的话的确有道理。但是,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

  

相违可得遮破故,可见不得成无需。

  这种说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它们之间相违,那么得到一个法,另一个法根本不可能存在,它们之间有这样一种推理方法,这叫做相违可得因。我们下面讲自利比量的时候,也会给大家讲的,到时候应该清楚。所谓相违可得因,意思就是说,我前面不可能存在火,因为强有力的水存在之故;因为得到强有力的水的缘故,所以与它相违的东西不可能有,这叫做相违可得因。这种可得因实际上是遮破它的违品,相违本来是这样的。

  然后,如果是相属或者是其他的他体,那么由可见不可得因就可以建立。比如说,在我前面这个黄色的事物上不可能有白色,如果有白色,我就可以见到,但是,因为我没有见到的缘故,所以在这个物体上不可能有这种颜色存在。本来这是一个非常正确的推理,但是,如果按照你们的说法,黄色和白色是互绝相违;那么,这种相违就不应该用可见不可得因来进行推理。如果你用可见不可得因来遮破,那就不合理,它应该由相违可得因来进行破斥,这个道理大家应该清楚。

  如果它们之间真的有相违,那么我们就不能用可见不可得的因来进行推理。比如说,我前面红色的东西是存在的,而这上面白色的东西不存在。那么,我用什么样的方式把白色的东西不存在的道理给别人明示呢?我应该用一种推理。如果红色的东西和白色的东西之间是相违的关系,那么我可以这样说,我前面不可能有白色的东西,因为红色的东西存在之故,应该用这样的推理。实际上,这样的推理是不一定的。因为,白色的东西存在的缘故,所以红色的东西不存在,这是不一定的,这种推理会有这种过失。我如果用另一种推理,我前面红色的东西上面不可能有白色的东西,如果有白色的东西,那我可以现见,但是,因为没有我见到的缘故,所以白色的东西是不存在的。以可见不可得因来判断,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白色不存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所以,我们应该用这种方法来驳斥对方。

  没有驳斥的时候,好像对方也说得对一样,真的是:柱子的本体不是瓶子,红色的本体不是白色,它们之间确实有一种互绝相违的关系,可能很多人会这样想。但我们一定要明白:虽然从本体上来讲,的确柱子远离了瓶子,它们是互绝的;但是,它们之间并没有互绝相违的关系。

  关于互绝相违的违品,萨迦班智达在刚开始的时候就给我们已经讲了,它的违品是有实法和无实法的问题,这是很关键的。因为,如果是不并存相违,它的两个违品都是有实法。而互绝相违,柱子和非柱子,非柱子虽然包括了瓶子、牦牛等;但是,我们并未将有实法的部分安立为互绝相违的违品。那我们是怎样安立的呢?柱子本身是有实法,在柱子的本体上不存在的非柱子的反体,这个遮遣部分与柱子的关系是互绝相违。所以,它的违品是无实法,这一点很关键。所以,我们遮破对方的时候,千万不能将违品看作是有实法。比如柱子和瓶子,瓶子是不是非柱子呢?我们说“是”。那它们之间是不是互绝相违呢?不是互绝相违。为什么不是互绝相违呢?因为,我们互绝相违的违品并不是建立在有实法上面。如果是有实法上面,那《因明七论》也应该这样安立,互绝相违是两个有实法之间的关系,可是并没有这样安立。所以互绝相违的反体,也就是说它的违品,应该建立在无实法方面。

  丑三、说明异体称相违之密意:

  因为在因明七论中,有时候也提出,互为异体的这些法,比如柱子、瓶子等,它们之间有相违的关系。但是,它的密意并不是这个意思。下面,萨迦班智达解释它的密意。

  

说异体法是相违,实是假立如相属。

  这里说,这种说法在法称论师的因明七论中有明示。《释量论》等相关因明论典说,蓝色和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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