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叁十八課
頂禮本師釋迦牟尼佛!
頂禮文殊智慧勇士!
頂禮傳承大恩上師!
無上甚深微妙法,百千萬劫難遭遇,
我今見聞得受持,願解如來真實義。
爲度化一切衆生,請大家發無上殊勝的菩提心!
下面我們宣講《量理寶藏論》第六品——觀相屬品。前面已經講了,在真實自相當中所謂的相屬不存在,相屬應該在遣余識面前安立。現在講的是第叁個科判相屬怎麼樣安立。也就是說自相的相屬不存在、遣余的相屬存在,遣余的相屬裏面講同性相屬和彼生相屬,彼生相屬分破他宗、立自宗和除诤論叁個方面,今天講除诤論。
癸叁、除诤論:
我們昨天已經講了,因和果有隨存隨滅的關系,隨存方面有叁個條件,隨滅方面也有叁個層次,我們可以用隨存或者隨滅的叁層來了解因和果的關系,這樣我們就可以獲得因果關系的決定。就此,對方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法相不成之太過,誤他于此無妨害。
對方給我們提出了叁種太過:一個是法相不成的過失,一個是具有太大(太過分)的過失,還有誤于其他的過失。其實,這叁個方面對我們不會有妨害,怎麼不會有妨害呢?
對方有些論師是這樣認爲的:如果你們因和果之間真正有隨存隨滅的關系,那是不合理的。爲什麼不合理呢?因爲有些因果就不一定有這種關系。比如說有些人著魔了,然後生病。我們一般人就只能看見他正在生病的狀況,果應該看得見。可是怎麼著魔的,當時以什麼樣的原因導致他著魔?這種狀況我們就一無所知,這是因不可見。如果因不可見,它們之間的因果關系也無法確定,這是法相不成的因不可見的過失。
對方又說,如果因果真的需要這樣隨存隨滅的關系,那有人通過念一些咒語淨除罪障,雖然因是可以看見,就是我們正在念咒語,如念金剛薩垛心咒、念一些滅罪咒,但是它真正消除罪業的相,我們是看不見的,這是法相不成的果不可見的過失。
正因爲因不可見和果不可見,所以你們前面講的因果的安立方式不合理,對方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對此我們可以這樣回答,這裏的因果安立,就像火和煙之間的關系,是以可見的因果作爲代表而安立的。煙和火,果可以見,因也可以見,在這樣的狀況中,我們就需要以隨存隨滅的關系來安立,而並不是說所有的因果全部必須以這兩種層次來決定,並沒有這樣承認,因此你們所說的過失是沒有的。爲什麼呢?因爲你們所舉的兩種情況是不可見的。
就一般凡夫人來講,比如前面有些人著魔生病,著魔的狀況——因,一般凡夫人的眼識是不可見的;有些人念咒語最後滅除罪業,滅除罪業的果一般凡夫人也是不可見的。但諸佛菩薩了解這個因果,他們無礙的智慧會現見這一情景,因此不是因果的過失也沒有。既然是因果,那麼不可現見的過失也沒有。因爲我們所講的因果關系,並沒有設定所有的因果非要凡夫人能現見,沒有這個要求,這是第一層意思。
然後第二個所謂的太過,也有些論師是這樣認爲的:作爲因的別法,像檀香、柏樹,或者是楊樹等燒出火,如我們用檀香燒火就會冒出總法反體的煙,它們之間也成立隨存隨滅,如若依此而確定因果關系,那簡直太過分了。(對方並沒有將檀香的煙與總體(總相)的煙區分開來。在這種情況下,)因是別法而果法卻已經成了總法,它們之間也不會有隨存隨滅的關系。如果真的有因果之間的關系,那麼就有別法檀香火産生總相煙的過失。所以,這兩個之間的關系也是不能決定的,如果你說能決定,就太過分了。爲什麼呢?因爲總體的煙,它可以涉及到的,不但是檀香,還有松樹、沈香等,很多樹的煙也可以包括在裏面,這樣一來,因和果之間的關系就已經混亂了,對方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我們進行回答:這種過失我們是沒有的。爲什麼呢?因爲這裏的因果關系,比如說檀香的火跟檀香的煙,這兩個應該有因果的關系,這是無則不生的關系;而檀香的火當中産生總體的煙,實際上並不適合因果關系。爲什麼呢?因爲所謂的總體,我們前面在第叁品當中,已經分析得非常清楚:所謂的總法,不管是外道所承認的總法,還是因明前派所承認的總法,都是不實在的,是無實有的東西。既然總法是無實有的東西,那麼無實有的東西跟檀香火兩個産生因果關系,也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你們對方所發出來的第二個太過,對我們來講,也是沒有任何妨害的。
第叁種太過,他們認爲:如果你們所有的煙,它的近取因絕對是火,那這也是不一定的。有些的確是以木柴燒火,火當中冒出了煙。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就像一些山谷裏面的蟻穴當中,有時候也會冒出煙。那這樣,可知煙的直接因(近取因)不一定是火,所以,以有煙的原因推出火,這也是非常不合理的,對方提出了第叁個太過。
對第叁個太過的回答,頌詞當中比較明顯。前面的兩個太過,在《量理寶藏論自釋》和其他的有關講義中,已經比較明確地回答過,而頌詞並沒有非常明確地回答。
對第叁個問題,這裏是這樣回答的:
凡由非因所産生,彼者即非彼之果。
形象相同而誤解,假立彼之名稱已。
他這裏就是說,雖然你們剛才已經提出了,蟻穴當中冒出煙,以這個道理來說,前面的因果是不一定的、不合理的,但實際上,這不算是真實的煙和火之間的關系。爲什麼呢?凡是非因當中所産生的“彼者”並不是它的果。也就是說煙真正的因就是火,而煙的因並不是蟻穴,蟻穴當中冒出來的灰色的東西,實際上我們不能把它稱之爲煙。在春天或夏天的時候,山谷裏面的蟻穴也會冒出一些灰色的東西,但是這個也不叫真實的煙,也可能是霧,我們學一些常識的過程當中也能發現的。所以只有從火當中産生的才算是真實的煙。雖然從顔色、形狀,以及其他的有些形象上可能比較相同,但是這不一定稱之爲煙。他這裏形象是相同的,煙也是灰色的,也是可以冒出來的;而蟻穴當中所出現的這種氣,實際上也是灰色的,也可以冒出來。只不過形象和顔色相同才把它誤認爲是煙。
我們看見陽焰的時候,雖然顔色跟水一樣,但是我們不能把它當作真實的水。在世間當中,也有一些非常相同的東西,比如說非常好看的一些美女,我們不能把她當作或真正承認爲天女;彩虹,我們不能看作是真正的綢緞等等。世間當中形象相同的東西是非常多的,但是你不能認爲是真實的東西。因此剛才說的蟻穴中所出現的這種灰色的東西,我們在這裏不能承認爲是煙,因爲它並沒有從火當中産生的緣故,應該可以這樣來理解。
對此對方這樣說:如果非因當中産生的不是果,火的因本來是木柴,那麼石頭或者鐵塊等通過摩擦而産生的火,就不應該成爲火了。
對方又從另一角度給我們提出問題。如果火的因是火微塵,那非因當中産生的就不是它真正的果。古人生火的時候,經常拿一些白色的石頭跟火石進行摩擦,在摩擦的過程中可以出現火,那是否從石頭、鐵塊以及木柴之類産生的就不應該是火了呢?因爲火的因並不是火微塵而是木頭等,也就是說,這是非因當中産生的。
下面薩迦班智達這樣回答:
石及柴等非火因,火因本爲火微塵,
微塵合而爲一因,方是石柴等如根。
石頭、木柴以及前面所講到的火鐵、火絨等等,這些並不是火的真正近取因。因爲火的真正近取因實際上是火自己的微塵,火自己的微塵實際上是散布在每一個大種組成的事物當中。我們學過《俱舍論》,大家都應該清楚,任何一個事物都有地水火風四大,或者說八個微塵具足。木頭當中也是有的,石頭當中也是有的,只是有些如火柴的原料當中,火微塵的成分只不過多一點而已。這種微塵在木柴或者火柴集聚在一起的時候,只不過是把這些火的微塵湊在一起,火自己的微塵永遠都應該在事物中存在,所以說它應該是火的近取因。而木柴、鐵、石等等,並不是火的真正近取因。它們只不過是把火的微塵組合在一起的俱有因。在這個問題上大家也應該清楚。
有些論典,比如無著菩薩的《寶性論注釋》當中說,所謂火的近取因就是木柴,好像記得有這樣的說法。但是他的密意、他的意圖是說,木頭當中實際上也有一些火微塵的成分,因此可以稱之爲火微塵的因,也可以說在木頭當中存在。經部和有部宗對微塵的說法,也是不相同的。按照有部宗的觀點,他們認爲自相的四大微塵是存在的;而經部說火只不過是四大的一種特殊能力,這種特殊的能力才算是火的微塵。《大乘阿毗達磨》裏面講,手正在搖動的時候,風的習氣成熟,也可以說是以這種力量成熟的,平時並沒有出現;種子用水來潮濕的時候,種子中水大微塵的習氣成熟等等。
原來我們學習《俱舍論》的時候,有些說法雖然有點不相同,但實際上我們一定要了解,任何一個事物,它的因應該是它自己整體的因,但是它的因不一定要與果的顔色、形狀全部相同。如果全部都要相同,這也是不現實的。所以所謂同類的因,應該說只是它的相續稱爲直接因,這叫做同類因,在《俱舍論》中也是這樣講的。所謂同類,比如說種子本來是灰色的,這個苗芽也要灰色,沒有這個要求;苗芽綠色,它的果實也可能有黃色的東西。所以它的近取因是不是真正的它的種子呢?應該說近取因是真正的種子,但是這個近取因與果的形狀、味道是不是完全相同呢?不一定相同。
因此近取因的範圍,大家也應該指定于一個它直接的因當中,直接的因也屬于同類的因,應該可以這樣理解。這個因應該這樣:一個是與果完全同類的,另一個是與果的一般性質不同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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