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下面我们宣讲《量理宝藏论》第六品——观相属品。前面已经讲了,在真实自相当中所谓的相属不存在,相属应该在遣余识面前安立。现在讲的是第三个科判相属怎么样安立。也就是说自相的相属不存在、遣余的相属存在,遣余的相属里面讲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彼生相属分破他宗、立自宗和除诤论三个方面,今天讲除诤论。
癸三、除诤论:
我们昨天已经讲了,因和果有随存随灭的关系,随存方面有三个条件,随灭方面也有三个层次,我们可以用随存或者随灭的三层来了解因和果的关系,这样我们就可以获得因果关系的决定。就此,对方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法相不成之太过,误他于此无妨害。
对方给我们提出了三种太过:一个是法相不成的过失,一个是具有太大(太过分)的过失,还有误于其他的过失。其实,这三个方面对我们不会有妨害,怎么不会有妨害呢?
对方有些论师是这样认为的:如果你们因和果之间真正有随存随灭的关系,那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有些因果就不一定有这种关系。比如说有些人着魔了,然后生病。我们一般人就只能看见他正在生病的状况,果应该看得见。可是怎么着魔的,当时以什么样的原因导致他着魔?这种状况我们就一无所知,这是因不可见。如果因不可见,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无法确定,这是法相不成的因不可见的过失。
对方又说,如果因果真的需要这样随存随灭的关系,那有人通过念一些咒语净除罪障,虽然因是可以看见,就是我们正在念咒语,如念金刚萨垛心咒、念一些灭罪咒,但是它真正消除罪业的相,我们是看不见的,这是法相不成的果不可见的过失。
正因为因不可见和果不可见,所以你们前面讲的因果的安立方式不合理,对方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对此我们可以这样回答,这里的因果安立,就像火和烟之间的关系,是以可见的因果作为代表而安立的。烟和火,果可以见,因也可以见,在这样的状况中,我们就需要以随存随灭的关系来安立,而并不是说所有的因果全部必须以这两种层次来决定,并没有这样承认,因此你们所说的过失是没有的。为什么呢?因为你们所举的两种情况是不可见的。
就一般凡夫人来讲,比如前面有些人着魔生病,着魔的状况——因,一般凡夫人的眼识是不可见的;有些人念咒语最后灭除罪业,灭除罪业的果一般凡夫人也是不可见的。但诸佛菩萨了解这个因果,他们无碍的智慧会现见这一情景,因此不是因果的过失也没有。既然是因果,那么不可现见的过失也没有。因为我们所讲的因果关系,并没有设定所有的因果非要凡夫人能现见,没有这个要求,这是第一层意思。
然后第二个所谓的太过,也有些论师是这样认为的:作为因的别法,像檀香、柏树,或者是杨树等烧出火,如我们用檀香烧火就会冒出总法反体的烟,它们之间也成立随存随灭,如若依此而确定因果关系,那简直太过分了。(对方并没有将檀香的烟与总体(总相)的烟区分开来。在这种情况下,)因是别法而果法却已经成了总法,它们之间也不会有随存随灭的关系。如果真的有因果之间的关系,那么就有别法檀香火产生总相烟的过失。所以,这两个之间的关系也是不能决定的,如果你说能决定,就太过分了。为什么呢?因为总体的烟,它可以涉及到的,不但是檀香,还有松树、沉香等,很多树的烟也可以包括在里面,这样一来,因和果之间的关系就已经混乱了,对方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我们进行回答:这种过失我们是没有的。为什么呢?因为这里的因果关系,比如说檀香的火跟檀香的烟,这两个应该有因果的关系,这是无则不生的关系;而檀香的火当中产生总体的烟,实际上并不适合因果关系。为什么呢?因为所谓的总体,我们前面在第三品当中,已经分析得非常清楚:所谓的总法,不管是外道所承认的总法,还是因明前派所承认的总法,都是不实在的,是无实有的东西。既然总法是无实有的东西,那么无实有的东西跟檀香火两个产生因果关系,也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你们对方所发出来的第二个太过,对我们来讲,也是没有任何妨害的。
第三种太过,他们认为:如果你们所有的烟,它的近取因绝对是火,那这也是不一定的。有些的确是以木柴烧火,火当中冒出了烟。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就像一些山谷里面的蚁穴当中,有时候也会冒出烟。那这样,可知烟的直接因(近取因)不一定是火,所以,以有烟的原因推出火,这也是非常不合理的,对方提出了第三个太过。
对第三个太过的回答,颂词当中比较明显。前面的两个太过,在《量理宝藏论自释》和其他的有关讲义中,已经比较明确地回答过,而颂词并没有非常明确地回答。
对第三个问题,这里是这样回答的:
凡由非因所产生,彼者即非彼之果。
形象相同而误解,假立彼之名称已。
他这里就是说,虽然你们刚才已经提出了,蚁穴当中冒出烟,以这个道理来说,前面的因果是不一定的、不合理的,但实际上,这不算是真实的烟和火之间的关系。为什么呢?凡是非因当中所产生的“彼者”并不是它的果。也就是说烟真正的因就是火,而烟的因并不是蚁穴,蚁穴当中冒出来的灰色的东西,实际上我们不能把它称之为烟。在春天或夏天的时候,山谷里面的蚁穴也会冒出一些灰色的东西,但是这个也不叫真实的烟,也可能是雾,我们学一些常识的过程当中也能发现的。所以只有从火当中产生的才算是真实的烟。虽然从颜色、形状,以及其他的有些形象上可能比较相同,但是这不一定称之为烟。他这里形象是相同的,烟也是灰色的,也是可以冒出来的;而蚁穴当中所出现的这种气,实际上也是灰色的,也可以冒出来。只不过形象和颜色相同才把它误认为是烟。
我们看见阳焰的时候,虽然颜色跟水一样,但是我们不能把它当作真实的水。在世间当中,也有一些非常相同的东西,比如说非常好看的一些美女,我们不能把她当作或真正承认为天女;彩虹,我们不能看作是真正的绸缎等等。世间当中形象相同的东西是非常多的,但是你不能认为是真实的东西。因此刚才说的蚁穴中所出现的这种灰色的东西,我们在这里不能承认为是烟,因为它并没有从火当中产生的缘故,应该可以这样来理解。
对此对方这样说:如果非因当中产生的不是果,火的因本来是木柴,那么石头或者铁块等通过摩擦而产生的火,就不应该成为火了。
对方又从另一角度给我们提出问题。如果火的因是火微尘,那非因当中产生的就不是它真正的果。古人生火的时候,经常拿一些白色的石头跟火石进行摩擦,在摩擦的过程中可以出现火,那是否从石头、铁块以及木柴之类产生的就不应该是火了呢?因为火的因并不是火微尘而是木头等,也就是说,这是非因当中产生的。
下面萨迦班智达这样回答:
石及柴等非火因,火因本为火微尘,
微尘合而为一因,方是石柴等如根。
石头、木柴以及前面所讲到的火铁、火绒等等,这些并不是火的真正近取因。因为火的真正近取因实际上是火自己的微尘,火自己的微尘实际上是散布在每一个大种组成的事物当中。我们学过《俱舍论》,大家都应该清楚,任何一个事物都有地水火风四大,或者说八个微尘具足。木头当中也是有的,石头当中也是有的,只是有些如火柴的原料当中,火微尘的成分只不过多一点而已。这种微尘在木柴或者火柴集聚在一起的时候,只不过是把这些火的微尘凑在一起,火自己的微尘永远都应该在事物中存在,所以说它应该是火的近取因。而木柴、铁、石等等,并不是火的真正近取因。它们只不过是把火的微尘组合在一起的俱有因。在这个问题上大家也应该清楚。
有些论典,比如无著菩萨的《宝性论注释》当中说,所谓火的近取因就是木柴,好像记得有这样的说法。但是他的密意、他的意图是说,木头当中实际上也有一些火微尘的成分,因此可以称之为火微尘的因,也可以说在木头当中存在。经部和有部宗对微尘的说法,也是不相同的。按照有部宗的观点,他们认为自相的四大微尘是存在的;而经部说火只不过是四大的一种特殊能力,这种特殊的能力才算是火的微尘。《大乘阿毗达磨》里面讲,手正在摇动的时候,风的习气成熟,也可以说是以这种力量成熟的,平时并没有出现;种子用水来潮湿的时候,种子中水大微尘的习气成熟等等。
原来我们学习《俱舍论》的时候,有些说法虽然有点不相同,但实际上我们一定要了解,任何一个事物,它的因应该是它自己整体的因,但是它的因不一定要与果的颜色、形状全部相同。如果全部都要相同,这也是不现实的。所以所谓同类的因,应该说只是它的相续称为直接因,这叫做同类因,在《俱舍论》中也是这样讲的。所谓同类,比如说种子本来是灰色的,这个苗芽也要灰色,没有这个要求;苗芽绿色,它的果实也可能有黄色的东西。所以它的近取因是不是真正的它的种子呢?应该说近取因是真正的种子,但是这个近取因与果的形状、味道是不是完全相同呢?不一定相同。
因此近取因的范围,大家也应该指定于一个它直接的因当中,直接的因也属于同类的因,应该可以这样理解。这个因应该这样:一个是与果完全同类的,另一个是与果的一般性质不同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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