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两种情况。
抑或前后之因果,互为异体而存在,
犹如由从火与烟,所生之果烟有别。
我们的因,一方面是刚才前面讲的那样:火的因就是火的微尘,这样可以不断地产生,有这么一种,因为事物的本体不相同;还有一种就是前后的因果互为异体,这种情况也是有的,前后的因果各自不同而存在。
比如说第一刹那的火,应该是从木柴或者火柴中产生的。过了一会儿,三刹那、四刹那的火,在火的微尘当中,也可以说火当中产生。再过几个刹那之后,从火当中产生烟,那么烟的第一刹那在火中产生,烟后面的这些相续应该是依靠烟而产生的。这样一来,那么火一般来讲就是它前面有火的微尘,但是刚开始的时候,也应该依靠其他的事物,我们看起来好像是从其他不同的事物当中产生的,有这样的特点,这一点一定要了解。所以因果前后也有一些不同。
对此我们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既然火和烟不是同类,那么是不是不同类的事物中产生不同类呢?从近取因的角度来讲,这不叫不同类,应该叫同类。不管是烟也好、火也好,或者是木柴和火之间的关系,就是同一个相续,从相续的角度来讲应该可以这样说。然后从它的一些性质和功能的角度来讲,也不一定因和果就完全都相同。
在说明这个问题的时候,有些人可能这样想:我对这个还是有一种怀疑,比如第一刹那的烟是在火当中产生的,火的第一刹那从木头当中产生,那这样是不是顺世外道所讲的那样,心的第一刹那就是在身体当中产生,与外道所承认的四大当中产生心相同,会不会有这种可能呢?这一点,不会有这种可能的!为什么呢?
这里我们要先介绍一下比喻的用法,本来运用比喻的时候,要么这个比喻必须用正量来成立,要么这个比喻是对方承许的。没有这样,就随便把自己心里觉得相同、比较适合的一个道理举出来,这不叫我们因明当中的同品比喻,这不叫比喻。所以,比喻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要么是以量来成立,要么对方承认。
那么,我们刚才这样的比喻,会不会对心从身体当中产生有利呢?绝对不会有利的。为什么呢?比如说火从木柴当中产生,或者烟从火当中产生。用昨天前面的三层随存和三层随灭的因果,我们可以看到,首先是用现量来看见火在这里产生,就是在这个火柴当中产生,除了火柴以外没有在别的地方产生。因为前面也没有发现火,只在看见木柴以后,这个火才发现,最后烟在别的地方也没有出来,就是在这个火当中冒出来的,这一点是现量见到的。可是所谓的心在身体当中产生,这一点并没有正量。为什么没有正量呢?我们只看见有些有身体的人有心,只看见这一个;但是,并没有看见在胎中或者中阴身的时候,先有身体,然后从身体当中产生心,这一点我们没有正量。没有正量的话,有一个地方稍微相同,你就承认这就是它的因,不能这样承认。所以你必须要有一种充分的理由,结论才可能是对的。
麦彭仁波切在《释量论大疏》中说,一般来讲我们现在众生的五根——眼耳鼻舌身,它们作为后世五根的近取因。有些人可能这样想:我的眼耳鼻舌身是中阴身五根的因,那会不会中阴身真的有五根呢?这也不一定,到那个时候色法变成了习气。所以按照《释量论》的观点来讲,心的近取因应该是心,身体的近取因应该是身体,包括五根。那这样一来,比如说如果我们下一辈子转生于无色界,那个时候,我贪执色法的心,这种贪执色法的习气、执著对它只是做俱有因,现在的五根成为下一辈子五根的近取因。如果心识不贪执色界,或无色界已经断除了贪色的烦恼,就像《俱舍论》里面所讲的。那这样,因为不贪执色法的心不会做俱有缘,因此它只能单独成为一个意识,这种意识实际上就像人在酣睡的过程一样。色法的习气一旦成熟,可以再出现色法,他的身体就可以出现,就像我们酣睡当中出现梦的身体、梦的场景一样。
麦彭仁波切对这些问题做了详细分析,我们现在也应该如此承认。包括《如意宝藏论》和其他的论典也说了,无色界也并不是按照《俱舍论》里面所说的那样完全没有色,不是没有色的,有些说只不过是禅定的一些细微的色法,有些说只不过没有粗大的欲界那样的色法而已,它以习气随眠的方式来存在。
这样一来,我们从因明正理的角度来讲,应该色法的因就是色法,心法的因就是心法。而且色法和心法跟火和烟不能比的,性质完全是不相同的。我们刚才前面所讲的那样,火和烟之间是前后的,我们经常知道它是它的因,有决定的知识,而身体当中产生识没有任何正理。所以在这些问题上大家一定要了解,尤其是现在所谓的唯物论、顺世外道,他们始终都认为,人的身体就是心的近取因。
世间学问中近取因叫什么?(弟子回答,近取因叫内因,俱有缘叫外因。)内因、外因,这个取得一点都不好,所以一定要让世间的人们好好学习《俱舍论》。
关于一切万法唯心造,有这么一个问题,如果一切万法唯心造,那么是不是外面的山河大地、柱子瓶子等等无情法是从与其不同性质的心当中产生的,会不会这样?会不会有这种过失啊?这种过失是没有的!为什么呢?这里主要是抉择唯识宗的观点,但是抉择唯识宗观点的时候,应该说这些是心的一种幻现,心的幻现实际上也没有任何过失。因为你严格观察的时候,心的本体以外外境是没有的。暂时的显现,虽然是在心当中产生的,但这是迷乱相的方式产生的,并不是我们心里面直接产生一个柱子,没有这样的,以做梦可以比喻。唯识宗的很多窍诀有甚深的意义,以梦的比喻来解释比较适合。睡觉做梦的时候,因为自己的心识错乱,外面就变现出了大河大山、柱子房子等,有各种各样的无情法出现。
那么无情法是不是心当中产生的呢?从迷乱的角度来讲,应该是从心当中产生的。心当中产生的话,是不是这个光明的心当中产生了无情法,有没有这个过失呢?没有。如果你真正观察的时候,就像我们前面因明所讲的那样,毛发除了自己的心以外是根本不可能有的。所以,如果要讲得深一点,再用因明的寻伺推理也是靠不住的。在名言当中,一定要按照唯识宗所承认的那样,万法唯心造的观点,不会有有情法造无情法的过失。心当中产生柱子,那这样,柱子的近取因是不是心呢?实际上不会有这种过失,可以用梦的比喻。梦中柱子的因是不是心呢?梦中柱子的近取因如果是心识,那心识当中产生了柱子,我们从迷乱的角度来讲,是可以这样承认的。但严格观察的时候,除了心以外,心的迷乱显现以外是没有的。如果我们知道这样的道理,现在醒觉过程当中,所有的色法除了心识的显现以外绝对是没有的。所以,因明当中所讲到的这些道理,非同类当中产生的过失是没有的。
辛二、认识事相:
我们前面,相属的法相已经讲了。某一个法不舍弃另一个法,就是相属的法相。那么相属的事相是什么呢?他这里:
单独自相及共相,相属事相非应理,
就是说,单独的自相不能作为事相。为什么呢?因为,在事物的自相上,火和烟并不存在相属,它们之间没有关系。没有关系的缘故,单独的自相不能作为相属的事相。单独的自相不能作,那么共相可不可以作呢?共相也绝对不能作的。前面也讲了,共相跟石女的儿子没有什么差别,它不能起功用。既然不能起功用,那单独的共相怎么能作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的事相呢?绝对不可能的。
那么,相属的事相到底是什么呢?就像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又要依靠遣余。所以这个遣余,因明的上上下下、前前后后都是离不开的,离开了遣余,讲者也没有办法讲,听者也没有办法听。什么都依靠遣余,遣余的加持是相当大的。
乃是唯独于共相,误为自相之遣余。
相属的真正事相是什么呢?自宗的观点应该是这样讲的,所有的相属唯一在分别念面前成立,不管是彼生相属还是同性相属,这些全部是以自相和共相误认为一体的方式来互相连结的。除了这个以外,单独的自相是不可能的。我们前面已经讲了,事物的自相上不可能有相属。光是一个分别念,光是一个总相,那也不行。所以,一定要自相和总相混为一体。比如火和烟,心里面的总相和外境的火、烟混为一体的过程中,有一个无则不生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将这种关系——共相与自相混为一体的遣余安立为事相。
学新的名词的时候,大家应该记住,不用每天都作解释;否则,听经一百年以后,每一次遇到这些名词都要解释,那可能不行。反正不懂的人永远都不懂,头发白了、牙齿全部掉完了还是不懂,听过五百次也不一定懂。而能听懂的人,讲了两三次就应该会懂的。
下面讲这样的相属依靠什么样的量来决定。量决定的过程当中有两种,首先我们要驳斥其他宗派的一些片面说法,然后自宗进行圆满地回答。
辛三(确定此等之方式)分二:一、片面确定之他宗;二、兼收并蓄之自宗。
壬一、片面确定之他宗:
首先说对方的观点:有些论师认为是依靠现量来决定,有些认为是依靠伺察意来决定,也可以说是依靠伺察的决定识来决定。但两者都不是特别的合理。
能乐欢喜论师言,凭借伺察定相属。
诸尼洪师则承许,依凭正量定相属。
他这里“确定”的意思是什么呢?我们昨天已经讲了,首先在一个清净的地方火和烟都没有,然后看见火,最后看见烟,通过这三层的力量可以决定它们是因果关系。那么,能决定因果关系的识,到底是现量的识,还是比量的识,或者是其他的一种识?有这么一个问题。我们在这里进行判断的时候,有些论师认为这是一种伺察意,通过伺察的观察而决定的;有些认为这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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