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假設說不是沈香樹,那麼檀香樹等其余樹倒是樹,而沈香樹卻變成了非樹,因爲沈香樹的自性或本體與檀香樹等其他樹的本體不是一個,這樣一來,沈香樹就已經不是非樹反體的樹了。
暫停偈:
受持法稱意趣者,反而破斥大師理,
如棲林間之猴群,糞便灑于綠樹中。
承許共相與反體爲有實法的人,對于法稱論師予以全盤否定這一點,似乎一直懷恨在心,致使在此藏地受持法稱論師的意趣者反而玷汙或遮障或破斥了這位大師的無垢正理,就像棲身于林間的猴群居然將糞便灑在自居之處——幹幹淨淨、郁郁蔥蔥的樹上一樣。
癸二、自宗答辯:
反體不成有實法,若析心識緣取式,
一切有實皆具足,是故遣余無此咎。
由此縱說一詞語,亦具破立二功效。
反體並不成立爲有實法,原因是:非樹的反體如果在外境上成立,沈香樹與柏樹二者就成了一體;倘若無情法的反體在外境上成立,馬與牛二者也成了一體。然而,如果分析心識的緣取方式,則通過與遮遣非其本身相同的方式而浮現出一個總概念,也就是應該將自相與共相誤爲一體來理解,由于在所有同類的有實法上都具有這一點的緣故,對遣余來說,絕不會有剛剛所說的無必要、無能力這兩種過失。可見,即使只是說出“樹”這一個詞語就已經具備了否定非樹及肯定樹的兩種功效,而不必親自作事。
二法不容是一體,反體本性不成立,
是故依憑說反體,成立自體(8)之有實。
如果對方提問:那麼,這兩種能力難道不是已經直接充當自體及反體兩種詞語的作者了嗎?
答:絕不會充當作者,原因是:樹與非樹的二法不可能是一個本體,所謂反體法的本體在外境上不成立,因此只要一說反體,就要將假立心法與目睹境法二者誤爲一體,由此足可證明,遮遣混合之詞語(即自體)的有實法在外境自相上成立。《釋量論》中雲:“非二語作者,彼此非有故,無實見有實,乃由心染汙(9)。”
辛五、遣除若遣余無共相則不可能同體之诤:
謂諸異體若無總,蓮花以及藍色等,
諸法不彙一體中,由此應成同體無。
有部宗等論師發表看法說:如果一切異體的“別”上並不存在合而爲一、緊密相聯的一個共同“總”,那麼青蓮花與藍色等一切異體法就不會彙集成一個事物,如此一來,既是青蓮花又是藍色的同體就成了子虛烏有。
青蓮藍色非異體,遣余分之又攝集,
分別識前乃同體(10),非取自相根行境。
駁:青蓮花與其顔色二者在外境上並不是異體,但依靠分開辨別的遣余將它們分成非藍色與非青蓮花兩種不同的反體,隨後,依靠彙集成一的遣余再將它們合爲既是蓮花又是藍色的一體,在分別識前現似同體,而在根識前並非如此,因爲在外境上面根本不存在互爲他體的兩者。由于對既是青蓮花又是藍色的事物,直接或現量緣取的對境唯獨是自相。爲此,如果存在除此二者以外的一個同體,那必須在自相上存在。然而,因爲它不是領受自相之根的行境,由此可證明同體在外境上並非另行成立。
暫停偈:
親睹建立及遣余,淨目明慧兼備者,
徹見因明之所知,實相真理如佛陀。
如果這般分析所知,則顯現境建立外境自相即是人們真實取舍的對境。在因明緣取方式的所有密訣中堪爲唯一命脈的,就是遣余。作爲親見建立與遣余之緣取方式的清淨明目與敏銳妙慧兼而有之的因明智者,如果已徹見所知的無誤實相真理、遠離懷疑的陰暗而如實宣說取舍,可謂與遍知佛陀相似,終將證得無所愚昧、無所畏懼的卓越聖果。
量理寶藏論中,第四觀建立遣余品釋終。
(1)名言共相:心中所現事物名號的影像。如見瓶之分別心中由瓶名所現之影像,及心中所現“有爲法是無常”之名言影像。這裏的名言不要理解成是與勝義相對的名言,而是指語言、文字、名稱的詞語。
(2)因法事:因法及事叁者。因是能立,法是所立後陳能別,事是所立前陳即能诤事。
(3)此處分法與原文稍有不同,
(4)名言:這裏的名言不是表示世俗的名言,而是名詞、語言之義。
(5)有境:此藏文原文中是“對境”,但按照意義及自釋,應爲“有境”。
(6)此處分法與原文稍有不同。
(7)別有否定:也叫另有否定,限製詞之一。否定他處有某一事物以說明唯一此處有某一事物。如雲:“唯聲是所聞。”
(8)自體:本釋原文中的頌詞是反體,而自釋頌詞原文是自體。
(9)法尊法師譯爲:亦非作二聲,非互相有故,無實見具事,是是由染壞。
(10)乃同體:自釋中的頌詞是成同體,而本釋的頌詞爲乃同體。
《第四品 觀建立遣余》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