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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P4

  ..续本文上一页假设说不是沉香树,那么檀香树等其余树倒是树,而沉香树却变成了非树,因为沉香树的自性或本体与檀香树等其他树的本体不是一个,这样一来,沉香树就已经不是非树反体的树了。

  暂停偈:

  

受持法称意趣者,反而破斥大师理,

  

如栖林间之猴群,粪便洒于绿树中。

  承许共相与反体为有实法的人,对于法称论师予以全盘否定这一点,似乎一直怀恨在心,致使在此藏地受持法称论师的意趣者反而玷污或遮障或破斥了这位大师的无垢正理,就像栖身于林间的猴群居然将粪便洒在自居之处——干干净净、郁郁葱葱的树上一样。

  癸二、自宗答辩:

  

反体不成有实法,若析心识缘取式,

  

一切有实皆具足,是故遣余无此咎。

  

由此纵说一词语,亦具破立二功效。

  反体并不成立为有实法,原因是:非树的反体如果在外境上成立,沉香树与柏树二者就成了一体;倘若无情法的反体在外境上成立,马与牛二者也成了一体。然而,如果分析心识的缘取方式,则通过与遮遣非其本身相同的方式而浮现出一个总概念,也就是应该将自相与共相误为一体来理解,由于在所有同类的有实法上都具有这一点的缘故,对遣余来说,绝不会有刚刚所说的无必要、无能力这两种过失。可见,即使只是说出“树”这一个词语就已经具备了否定非树及肯定树的两种功效,而不必亲自作事。

  

二法不容是一体,反体本性不成立,

  

是故依凭说反体,成立自体(8)之有实。

  如果对方提问:那么,这两种能力难道不是已经直接充当自体及反体两种词语的作者了吗?

  答:绝不会充当作者,原因是:树与非树的二法不可能是一个本体,所谓反体法的本体在外境上不成立,因此只要一说反体,就要将假立心法与目睹境法二者误为一体,由此足可证明,遮遣混合之词语(即自体)的有实法在外境自相上成立。《释量论》中云:“非二语作者,彼此非有故,无实见有实,乃由心染污(9)。”

  辛五、遣除若遣余无共相则不可能同体之诤:

  

谓诸异体若无总,莲花以及蓝色等,

  

诸法不汇一体中,由此应成同体无。

  有部宗等论师发表看法说:如果一切异体的“别”上并不存在合而为一、紧密相联的一个共同“总”,那么青莲花与蓝色等一切异体法就不会汇集成一个事物,如此一来,既是青莲花又是蓝色的同体就成了子虚乌有。

  

青莲蓝色非异体,遣余分之又摄集,

  

分别识前乃同体(10),非取自相根行境。

  驳:青莲花与其颜色二者在外境上并不是异体,但依靠分开辨别的遣余将它们分成非蓝色与非青莲花两种不同的反体,随后,依靠汇集成一的遣余再将它们合为既是莲花又是蓝色的一体,在分别识前现似同体,而在根识前并非如此,因为在外境上面根本不存在互为他体的两者。由于对既是青莲花又是蓝色的事物,直接或现量缘取的对境唯独是自相。为此,如果存在除此二者以外的一个同体,那必须在自相上存在。然而,因为它不是领受自相之根的行境,由此可证明同体在外境上并非另行成立。

  暂停偈:

  

亲睹建立及遣余,净目明慧兼备者,

  

彻见因明之所知,实相真理如佛陀。

  如果这般分析所知,则显现境建立外境自相即是人们真实取舍的对境。在因明缘取方式的所有密诀中堪为唯一命脉的,就是遣余。作为亲见建立与遣余之缘取方式的清净明目与敏锐妙慧兼而有之的因明智者,如果已彻见所知的无误实相真理、远离怀疑的阴暗而如实宣说取舍,可谓与遍知佛陀相似,终将证得无所愚昧、无所畏惧的卓越圣果。

  

量理宝藏论中,第四观建立遣余品释终。

  (1)名言共相:心中所现事物名号的影像。如见瓶之分别心中由瓶名所现之影像,及心中所现“有为法是无常”之名言影像。这里的名言不要理解成是与胜义相对的名言,而是指语言、文字、名称的词语。

  (2)因法事:因法及事三者。因是能立,法是所立后陈能别,事是所立前陈即能诤事。

  (3)此处分法与原文稍有不同,

  (4)名言:这里的名言不是表示世俗的名言,而是名词、语言之义。

  (5)有境:此藏文原文中是“对境”,但按照意义及自释,应为“有境”。

  (6)此处分法与原文稍有不同。

  (7)别有否定:也叫另有否定,限制词之一。否定他处有某一事物以说明唯一此处有某一事物。如云:“唯声是所闻。”

  (8)自体:本释原文中的颂词是反体,而自释颂词原文是自体。

  (9)法尊法师译为:亦非作二声,非互相有故,无实见具事,是是由染坏。

  (10)乃同体:自释中的颂词是成同体,而本释的颂词为乃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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