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是識所了知?
答:法相即定義,合理安立某一法的法相時應不與他法混淆並遠離相違、不遍、過遍叁種過失。
如頌雲:“境之法相識所知。” 因明中安立外境的法相是所有識所了知的對境,此法相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建立不與其他事物相混雜的外境法相。所有識的對境就是外境,無論是分別識或無分別識、正確識或錯亂識,對衆生來講,安立對境時均是以識來安立的,如眼識、耳識的對境等,除了識以外,根本沒有其他的對境,因此這樣定義對境的法相是非常准確的。
二、遠離相違的過失。若安立勝義空性爲境的法相則有相違的過失,因爲因明是站在世間觀現世量的立場上,基本上是研究名言法,勝義空性只能是聖者入定智慧的行境,不是凡夫識的行境。而在名言中能取識與所取境二者本是互相觀待而安立的,如是遠離了相違的過失。
叁、遠離不遍的過失。若安立有質礙是境的法相則有不遍的過失,因爲不能包括所有的外境在內。而一切外境必定爲識所了知,如意識之境等,無有不在此範疇的,所以遠離了不遍的過失。
四、遠離過遍的過失。若安立佛智的對境是外境的法相則有過遍的過失,法界本性、明與空等凡夫識所不能了知的方面不能安立爲因明當中識的對境。而一切外境必在識所了知的範疇當中,從而也沒有過遍的過失。
8、四種境的差別是什麼?
答:一、在因明中,以有境的不同將外境分爲四種:
所取境:無分別根識以直接方式取外界自相的對境,它是真實現量。若以根而分,分別有五根識的對境;若以境而分,有色、聲、香、味、觸。例如:無亂眼識所見自相的柱子,它是外面真實存在的,並且取它的識也是無有錯亂地緣取。
耽著境:有分別識以間接方式耽著某種事物之總相而取境,比量的對境全部屬于此類。例如:聽到說“前面有柱子”的聲音時內心所耽著的總相柱子(並沒有見到柱子自相)。
照了境:凡不欺惑有境的對境,無論現量或比量均是。例如:聽到外面有水聲出去尋找時一定能夠找到水,則此聽到的水聲(現量)與當時內心所耽著的總相水(比量),以及後來真實找到的水(現量)均是照了境。
顯現境:所有識前所現之境,以有行相和無行相的方式來趨入對境,正確與錯誤、自相與總相均有。
(一)、有行相方式,例如:眼識見到自相的柱子,以總相分別柱子無常的分別念,自證的對境(自心中了然明現之境)也是顯現境。
(二)、無行相方式(本無見有),是迷亂識前顯現的錯誤對境。其中屬于自相的,例如:掐眼睛時現二月、有眼翳者見空中毛發;屬于總相的如執著花繩爲蛇的分別念。
[以柱子爲例,因有境的不同可安立四種境:見到真實外境中自相的柱子是所取境;聽到別人說柱子時分別心所耽著的總相柱子是耽著境;真實見到自相的柱子(現量)或閉上眼睛時手觸到自相柱子(現量)的同時分別心所耽著的柱子總相(比量)均是照了境;所有在識前顯現的關于柱子的所有現量或比量、直接或間接、自相或總相、無分別根識所取或有分別意識所取、正確或錯誤、存在或不存在的一切外境均是顯現境。]
二、關系:
從所含攝的範圍而言,顯現境的範圍最廣,其余叁境皆可攝于其中。
顯現境若以正確與否來劃分:其中正確的部分是照了境;在錯誤的部分中,本無見有是自相與總相均有,義總相屬于總相。
顯現境若以緣取方式劃分:其中屬于總相的是耽著境;屬于自相中正確部分的是所取境,錯誤部分是本無見有中的自相。
在照了境中,以緣取方式劃分時,屬于自相的是所取境,屬于總相的是耽著境中的正確部分。
叁、差別(見表):
差別
境
| 取境方式
| 所取相
| 相應能取識
| 正確與否
| 是否真
實存在
| |
所取境
| 現量
| 直接
| 自相
| 無亂根識
| 正確
| 是
|
耽著境
| 比量
| 間接
| 總相
| 無亂或迷亂第六意識
| 正、誤均有
| 否
|
照了境
| 現量、
比量
| 直接、
間接
| 自相、
總相
| 無亂根識、
無亂第六意識
| 正確
| 不一定
|
顯現境
| 現量、
比量
| 直接、
間接
| 自相、
總相
| 無亂或迷亂根識、
無亂或迷亂第六意識
| 正、誤均有
| 不一定
|
9、什麼叫做義總相和本無見有?
答:義總相:屬于概念總相中的一種,是出現在思維中的一種總的概念,把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形象的外境以分別念總和起來執著,是第六意識的對境。例如思維中的瓶子,雖然所有的外境瓶子並不存在一個共相,但被認定爲一體而執著。
本無見有:把本來沒有的執著爲有,對境實際中無有或不成實,但在錯亂根識或分別識中明白顯現的錯亂之境。例如:掐眼時(無分別顛倒識)所見二月、膽病者所見黃色海螺;錯亂眼識(無分別顛倒識)或意識(分別顛倒識)將花繩執著爲毒蛇。
10、如果承許義共相和本無見有是所取境,那有什麼樣的過失?怎麼樣駁斥它?
答:對方觀點:“設若聲稱義共相,無現二者皆爲境。” 藏地一些因明前派的論師如夏瓦秋桑等等,他們承認義總相和本無見有這兩者是除了自識以外,在外境中真實存在的所取境。
過失:對方沒有分清四種外境的差別,將所取境與顯現境混爲一談,因此會引出兩大太過:從有境角度則有有境識應成不錯亂之過;從所境角度則有對境應成可見之過。
破斥:一、有境識應成不錯亂之過(破本無見有是真實所取境)。
發太過:“則違取彼二識誤。” 這樣一來,則與取這兩種境的分別識及眼識二者是錯亂識明顯相違。
因爲境的法相是識所了知,能取識與所取境是相互觀待的,既然是所取境的識,就應該是正確之識。辯論焦點是與取這兩種境的分別識及眼識二者是錯亂識明顯相違。
對方辯:“若謂境有然如繩,執著爲蛇本錯亂。” 對于上述過失,如果對方說:這不一定,盡管所取境存在,但就像將繩子執著爲蛇的識一樣,只是眼識(或分別識)本身錯亂,並不是由境不存在而安立錯亂識的。
駁:“執雜境有故未錯,由境無故執蛇謬。” 你們所說的比喻和意義完全不同。比喻爲:執著雜色(花繩)的眼識是所取境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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