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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品 思考题答案▪P2

  ..续本文上一页是识所了知?

  答:法相即定义,合理安立某一法的法相时应不与他法混淆并远离相违、不遍、过遍三种过失。

  如颂云:“境之法相识所知。” 因明中安立外境的法相是所有识所了知的对境,此法相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建立不与其他事物相混杂的外境法相。所有识的对境就是外境,无论是分别识或无分别识、正确识或错乱识,对众生来讲,安立对境时均是以识来安立的,如眼识、耳识的对境等,除了识以外,根本没有其他的对境,因此这样定义对境的法相是非常准确的。

  二、远离相违的过失。若安立胜义空性为境的法相则有相违的过失,因为因明是站在世间观现世量的立场上,基本上是研究名言法,胜义空性只能是圣者入定智慧的行境,不是凡夫识的行境。而在名言中能取识与所取境二者本是互相观待而安立的,如是远离了相违的过失。

  三、远离不遍的过失。若安立有质碍是境的法相则有不遍的过失,因为不能包括所有的外境在内。而一切外境必定为识所了知,如意识之境等,无有不在此范畴的,所以远离了不遍的过失。

  四、远离过遍的过失。若安立佛智的对境是外境的法相则有过遍的过失,法界本性、明与空等凡夫识所不能了知的方面不能安立为因明当中识的对境。而一切外境必在识所了知的范畴当中,从而也没有过遍的过失。

  8、四种境的差别是什么?

  答:一、在因明中,以有境的不同将外境分为四种:

  所取境:无分别根识以直接方式取外界自相的对境,它是真实现量。若以根而分,分别有五根识的对境;若以境而分,有色、声、香、味、触。例如:无乱眼识所见自相的柱子,它是外面真实存在的,并且取它的识也是无有错乱地缘取。

  耽著境:有分别识以间接方式耽著某种事物之总相而取境,比量的对境全部属于此类。例如:听到说“前面有柱子”的声音时内心所耽著的总相柱子(并没有见到柱子自相)。

  照了境:凡不欺惑有境的对境,无论现量或比量均是。例如:听到外面有水声出去寻找时一定能够找到水,则此听到的水声(现量)与当时内心所耽著的总相水(比量),以及后来真实找到的水(现量)均是照了境。

  显现境:所有识前所现之境,以有行相和无行相的方式来趋入对境,正确与错误、自相与总相均有。

  (一)、有行相方式,例如:眼识见到自相的柱子,以总相分别柱子无常的分别念,自证的对境(自心中了然明现之境)也是显现境。

  (二)、无行相方式(本无见有),是迷乱识前显现的错误对境。其中属于自相的,例如:掐眼睛时现二月、有眼翳者见空中毛发;属于总相的如执著花绳为蛇的分别念。

  [以柱子为例,因有境的不同可安立四种境:见到真实外境中自相的柱子是所取境;听到别人说柱子时分别心所耽著的总相柱子是耽著境;真实见到自相的柱子(现量)或闭上眼睛时手触到自相柱子(现量)的同时分别心所耽著的柱子总相(比量)均是照了境;所有在识前显现的关于柱子的所有现量或比量、直接或间接、自相或总相、无分别根识所取或有分别意识所取、正确或错误、存在或不存在的一切外境均是显现境。]

  二、关系:

  从所含摄的范围而言,显现境的范围最广,其余三境皆可摄于其中。

  显现境若以正确与否来划分:其中正确的部分是照了境;在错误的部分中,本无见有是自相与总相均有,义总相属于总相。

  显现境若以缘取方式划分:其中属于总相的是耽著境;属于自相中正确部分的是所取境,错误部分是本无见有中的自相。

  在照了境中,以缘取方式划分时,属于自相的是所取境,属于总相的是耽著境中的正确部分。

  三、差别(见表):

  

差别

  

  

取境方式

  

所取相

  

相应能取识

  

正确与否

  

是否真

  

实存在

  

所取境

  

现量

  

直接

  

自相

  

无乱根识

  

正确

  

  

耽著境

  

比量

  

间接

  

总相

  

无乱或迷乱第六意识

  

正、误均有

  

  

照了境

  

现量、

  

比量

  

直接、

  

间接

  

自相、

  

总相

  

无乱根识、

  

无乱第六意识

  

正确

  

不一定

  

显现境

  

现量、

  

比量

  

直接、

  

间接

  

自相、

  

总相

  

无乱或迷乱根识、

  

无乱或迷乱第六意识

  

正、误均有

  

不一定

  

  9、什么叫做义总相和本无见有?

  答:义总相:属于概念总相中的一种,是出现在思维中的一种总的概念,把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形象的外境以分别念总和起来执著,是第六意识的对境。例如思维中的瓶子,虽然所有的外境瓶子并不存在一个共相,但被认定为一体而执著。

  本无见有:把本来没有的执著为有,对境实际中无有或不成实,但在错乱根识或分别识中明白显现的错乱之境。例如:掐眼时(无分别颠倒识)所见二月、胆病者所见黄色海螺;错乱眼识(无分别颠倒识)或意识(分别颠倒识)将花绳执著为毒蛇。

  10、如果承许义共相和本无见有是所取境,那有什么样的过失?怎么样驳斥它?

  答:对方观点:“设若声称义共相,无现二者皆为境。” 藏地一些因明前派的论师如夏瓦秋桑等等,他们承认义总相和本无见有这两者是除了自识以外,在外境中真实存在的所取境。

  过失:对方没有分清四种外境的差别,将所取境与显现境混为一谈,因此会引出两大太过:从有境角度则有有境识应成不错乱之过;从所境角度则有对境应成可见之过。

  破斥:一、有境识应成不错乱之过(破本无见有是真实所取境)。

  发太过:“则违取彼二识误。” 这样一来,则与取这两种境的分别识及眼识二者是错乱识明显相违。

  因为境的法相是识所了知,能取识与所取境是相互观待的,既然是所取境的识,就应该是正确之识。辩论焦点是与取这两种境的分别识及眼识二者是错乱识明显相违。

  对方辩:“若谓境有然如绳,执著为蛇本错乱。” 对于上述过失,如果对方说:这不一定,尽管所取境存在,但就像将绳子执著为蛇的识一样,只是眼识(或分别识)本身错乱,并不是由境不存在而安立错乱识的。

  驳:“执杂境有故未错,由境无故执蛇谬。” 你们所说的比喻和意义完全不同。比喻为:执著杂色(花绳)的眼识是所取境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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