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是识所了知?
答:法相即定义,合理安立某一法的法相时应不与他法混淆并远离相违、不遍、过遍三种过失。
如颂云:“境之法相识所知。” 因明中安立外境的法相是所有识所了知的对境,此法相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建立不与其他事物相混杂的外境法相。所有识的对境就是外境,无论是分别识或无分别识、正确识或错乱识,对众生来讲,安立对境时均是以识来安立的,如眼识、耳识的对境等,除了识以外,根本没有其他的对境,因此这样定义对境的法相是非常准确的。
二、远离相违的过失。若安立胜义空性为境的法相则有相违的过失,因为因明是站在世间观现世量的立场上,基本上是研究名言法,胜义空性只能是圣者入定智慧的行境,不是凡夫识的行境。而在名言中能取识与所取境二者本是互相观待而安立的,如是远离了相违的过失。
三、远离不遍的过失。若安立有质碍是境的法相则有不遍的过失,因为不能包括所有的外境在内。而一切外境必定为识所了知,如意识之境等,无有不在此范畴的,所以远离了不遍的过失。
四、远离过遍的过失。若安立佛智的对境是外境的法相则有过遍的过失,法界本性、明与空等凡夫识所不能了知的方面不能安立为因明当中识的对境。而一切外境必在识所了知的范畴当中,从而也没有过遍的过失。
8、四种境的差别是什么?
答:一、在因明中,以有境的不同将外境分为四种:
所取境:无分别根识以直接方式取外界自相的对境,它是真实现量。若以根而分,分别有五根识的对境;若以境而分,有色、声、香、味、触。例如:无乱眼识所见自相的柱子,它是外面真实存在的,并且取它的识也是无有错乱地缘取。
耽著境:有分别识以间接方式耽著某种事物之总相而取境,比量的对境全部属于此类。例如:听到说“前面有柱子”的声音时内心所耽著的总相柱子(并没有见到柱子自相)。
照了境:凡不欺惑有境的对境,无论现量或比量均是。例如:听到外面有水声出去寻找时一定能够找到水,则此听到的水声(现量)与当时内心所耽著的总相水(比量),以及后来真实找到的水(现量)均是照了境。
显现境:所有识前所现之境,以有行相和无行相的方式来趋入对境,正确与错误、自相与总相均有。
(一)、有行相方式,例如:眼识见到自相的柱子,以总相分别柱子无常的分别念,自证的对境(自心中了然明现之境)也是显现境。
(二)、无行相方式(本无见有),是迷乱识前显现的错误对境。其中属于自相的,例如:掐眼睛时现二月、有眼翳者见空中毛发;属于总相的如执著花绳为蛇的分别念。
[以柱子为例,因有境的不同可安立四种境:见到真实外境中自相的柱子是所取境;听到别人说柱子时分别心所耽著的总相柱子是耽著境;真实见到自相的柱子(现量)或闭上眼睛时手触到自相柱子(现量)的同时分别心所耽著的柱子总相(比量)均是照了境;所有在识前显现的关于柱子的所有现量或比量、直接或间接、自相或总相、无分别根识所取或有分别意识所取、正确或错误、存在或不存在的一切外境均是显现境。]
二、关系:
从所含摄的范围而言,显现境的范围最广,其余三境皆可摄于其中。
显现境若以正确与否来划分:其中正确的部分是照了境;在错误的部分中,本无见有是自相与总相均有,义总相属于总相。
显现境若以缘取方式划分:其中属于总相的是耽著境;属于自相中正确部分的是所取境,错误部分是本无见有中的自相。
在照了境中,以缘取方式划分时,属于自相的是所取境,属于总相的是耽著境中的正确部分。
三、差别(见表):
差别
境
| 取境方式
| 所取相
| 相应能取识
| 正确与否
| 是否真
实存在
| |
所取境
| 现量
| 直接
| 自相
| 无乱根识
| 正确
| 是
|
耽著境
| 比量
| 间接
| 总相
| 无乱或迷乱第六意识
| 正、误均有
| 否
|
照了境
| 现量、
比量
| 直接、
间接
| 自相、
总相
| 无乱根识、
无乱第六意识
| 正确
| 不一定
|
显现境
| 现量、
比量
| 直接、
间接
| 自相、
总相
| 无乱或迷乱根识、
无乱或迷乱第六意识
| 正、误均有
| 不一定
|
9、什么叫做义总相和本无见有?
答:义总相:属于概念总相中的一种,是出现在思维中的一种总的概念,把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形象的外境以分别念总和起来执著,是第六意识的对境。例如思维中的瓶子,虽然所有的外境瓶子并不存在一个共相,但被认定为一体而执著。
本无见有:把本来没有的执著为有,对境实际中无有或不成实,但在错乱根识或分别识中明白显现的错乱之境。例如:掐眼时(无分别颠倒识)所见二月、胆病者所见黄色海螺;错乱眼识(无分别颠倒识)或意识(分别颠倒识)将花绳执著为毒蛇。
10、如果承许义共相和本无见有是所取境,那有什么样的过失?怎么样驳斥它?
答:对方观点:“设若声称义共相,无现二者皆为境。” 藏地一些因明前派的论师如夏瓦秋桑等等,他们承认义总相和本无见有这两者是除了自识以外,在外境中真实存在的所取境。
过失:对方没有分清四种外境的差别,将所取境与显现境混为一谈,因此会引出两大太过:从有境角度则有有境识应成不错乱之过;从所境角度则有对境应成可见之过。
破斥:一、有境识应成不错乱之过(破本无见有是真实所取境)。
发太过:“则违取彼二识误。” 这样一来,则与取这两种境的分别识及眼识二者是错乱识明显相违。
因为境的法相是识所了知,能取识与所取境是相互观待的,既然是所取境的识,就应该是正确之识。辩论焦点是与取这两种境的分别识及眼识二者是错乱识明显相违。
对方辩:“若谓境有然如绳,执著为蛇本错乱。” 对于上述过失,如果对方说:这不一定,尽管所取境存在,但就像将绳子执著为蛇的识一样,只是眼识(或分别识)本身错乱,并不是由境不存在而安立错乱识的。
驳:“执杂境有故未错,由境无故执蛇谬。” 你们所说的比喻和意义完全不同。比喻为:执著杂色(花绳)的眼识是所取境存…
《第一品 思考题答案》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