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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佛之道 6 大乘不共法 大乘通說▪P7

  ..續本文上一頁衆生的苦惱,而深信有究竟圓滿的佛果可證;也唯有修證成佛,才能淨化世間,拯救一切衆生。于是發廣大願,願盡未來際,上求佛道,下化衆生。由此信願而發心,稱願菩提心,或信願菩提心。

  (二)行菩提心(重于從事利他):主要是指受持菩薩戒法,菩薩戒一名菩薩學處,包括了一切自利利他大行,菩薩即以此無邊戒行,實行菩薩道。

  (叁)勝義菩提心(重于般若證理):是大乘行者悟入無生法忍,證到真如實相。這真實智境,沒有時空相,沒有青黃赤白相,沒有心識相,經中常說爲不生不滅,非有非無,非此非彼,不可說,不可念等。

  二九、(p.272)菩薩行之叁要則

  (儒家叁達德)(人類的特勝)(成就)

  (一)菩提心相應:究竟無上的志願--------勇--------勤勇勝(意志) --→法身德

  (二)大悲爲上首:普遍平等的同情--------仁--------梵行勝(情感) --→解脫德

  (叁)空慧爲方便:徹法源底的智慧--------智--------憶念勝(理智) --→般若德

  (※參見印順導師《學佛叁要》p.65-p.81)

  叁十、(p.273)依叁心修一切善行

  (一)共世間善法:五戒、十善、叁福業(布施、持戒、修定)。

  (二)出世間善法:四谛、緣起、叁學、八正道、叁十七道品。

  (叁)大乘法:六度、四攝、百八叁昧、四十二字門。

  ※「一切善法」之內容,參見:《大品般若經》卷7〈會宗品第24〉,大正8,266c13-23;《大智度論》卷52,大正25,430a13-22。

  ※有關「百八叁昧」,參見《大品般若經》卷5〈問乘品第18〉,大正8,250a-253b;《大智度論》卷47,大正25,398c-402c。

  ※有關「四十二字門」,參見《大品般若經》卷5〈廣乘品第19〉,大正8,256a-b;

  《大智度論》卷48,大正25,407c-409a。

  叁一、(p.274)人類的特勝:1、憶念勝;2、梵行勝;3、堅忍勝。

  ※《長阿含》卷20,(30經)〈世記經

  忉利天品〉,大正1,135c5-25

  閻浮提有叁事勝

  [*]曰。何等爲叁?一者勇猛強記,能造業行。二

  者勇猛強記,能修梵行。叁者勇猛強記,佛出

  其土,以此叁事勝單[*]曰。…………………………

  ………閻浮提人以此

  叁事勝四天王。………閻浮提人亦以上

  叁事勝忉利天.焰摩天.兜率天.化自在天.

  他化自在天。

  叁二、(p.275)菩薩學處(菩薩戒)

  (一)(p.276)菩薩學處以十善爲本

  1、身: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出家菩薩:不淫)。

  2、口: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绮語。

  3、意:不貪欲→成無量叁摩地。

  不瞋恚→具廣大的慈悲。

  不邪見→得甚深的正慧。

  (二)「十善道」的特色:

  1、十善總攝一切戒法。

  2、十善道是不惱衆生的根本。

  3、菩薩的十善道是盡未來際。

  4、不論如來出不出世皆有十善道。

  5、十善道是性戒。

  6、十善道特重意業。

  (參見釋厚觀:〈《大智度論》中的十善道〉,《護僧》第6期,民國86年1月15日,p.30~p.43)

  (叁)(p.277)叁聚淨戒

  1、攝律儀戒——無惡不除。

  2、攝善法戒——無善不行。

  3、饒益有情戒—無一衆生不加利濟。

  (四)(p.277)菩薩戒是七衆通行的戒法

  ※七衆: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

  (五)、(p.278)菩薩戒:

  甲、根本總相戒—不退菩提心

  乙、別相界:

  A、重戒:

  (A)共聲聞之菩薩重戒: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淫)、不妄語。

  (B)不共聲聞之菩薩重戒:

  1、不嫉—不自贊毀他。

  2、不悭—不悭財、悭法,常應行財施、法施。

  3、不瞋—不以瞋心責罵他人、不應瞋心不受悔。

  4、不慢—虛心、不憍慢、不謗叁寶、不謗菩薩藏。

  B、輕戒

  ※各種菩薩戒本重戒、輕戒條目一覽表 => 參見聖嚴法師:《戒律學綱要》p.279;p.288(「法鼓全集」第一輯、第叁冊民國82年1月)

  (六)菩薩戒的「違犯」與「重受」(參見《瑜伽師地論》卷40,大正30,515c7-28)

  菩薩于四他勝處法,隨犯一種況犯一切,不複堪能于現法中增長攝受菩薩廣大菩提資糧,不複堪能于現法中意樂清淨,是即名爲相似菩薩,非真菩薩。菩薩若用軟中品纏,毀犯四種他勝處法,不舍菩薩淨戒律儀。上品纏犯,即名爲舍。若諸菩薩毀犯四種他勝處法,數數現行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是功德,當知說名上品纏犯。

  非諸菩薩,暫一現行他勝處法,便舍菩薩淨戒律儀,如諸苾刍犯他勝法即便棄舍別解脫戒。若諸菩薩由此毀犯,棄舍菩薩淨戒律儀,于現法中堪任[14]更受,非不堪任。如苾刍住別解脫戒犯他勝法,于現法中不任更受。

  略由二緣舍諸菩薩淨戒律儀:一者棄舍無上正等菩提大願,二者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若諸菩薩雖複轉身遍十方界在在生處,不舍菩薩淨戒律儀,由是菩薩不舍無上菩提大願,亦不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若諸菩薩轉受余生忘失本念,值遇善友,爲欲[15]覺悟菩薩戒念,雖數重受,而非新受,亦不新得。[16]《瑜伽師地論》CBETA電子版(T30, no. 1579, p. 515c07-515c28)

  1參考《十誦律》卷61,大正23,463c~464a;《五分律》卷27,大正22,179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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