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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發菩提心文講記▪P26

  ..續本文上一頁,只可說有輕重不同而已。既然人人都有業障,當你要走上菩提大道時,如不加以忏悔怎麼行?所以在佛陀的法門中,有這忏悔一門。法苑珠林說:在一類愚癡的人,常常作這樣的想:我只要不作惡,就等于行善了,還有什麼須忏悔的?世人作這樣想法的,實在不在少數。又常聽有人說:只要心好就是,何須信佛念佛?甚至還有人說:心好強如吃齋。這種說法都是錯誤的,不但害了自己,亦複害及其他是非邪正分不清的人。像這樣的人,不知他(她)的心裏有什麼在作祟,不但見人信佛持素,其心不生歡喜,不揚他人之善,而且毫無慚愧,且以這話文過飾非。

  經中佛對這樣的人加以呵斥說:如說未作惡即等于行善,然則未行善是否即等于作惡?若未行善即等于作惡的理論得以成立,那未作惡即等于行善的理由自亦可以成立;設不承認未行善即等于作惡,當亦不能承認未作惡即等于行善的言說。由佛陀所啓示的這一義理,可知未作惡即等于行善之說,是絕對錯誤而不成爲理由的。對這,佛再舉喻顯示說:如未作惡即等于行善,則世間豬馬牛羊等的畜類,並未去做殺害、偷盜以及其他凡是人類所常犯的罪惡,是否它們即已等于行善?假定是否定的,則一般的錯誤觀念,應該予以根絕而不稍留余地,不然的話,大家都作這樣不正確的想法,善法還有什麼人去修?

  業障既是人人都具有的,當然須要加以忏悔。“雲何忏悔業障”?關于這個問題,先來說個故事:佛在世時,有個在俗的女子,名叫提韋,家貧且寡。既乏丈夫的慰藉,又受生活的煎迫,使她了無人生樂趣,深感自己罪業深重,以致想要走上自我毀滅之途,以爲將此生命結束,一切罪障就可化爲烏有,而得身心的完全解脫。

  正當她在生死邊緣躊躇不決時,一個比丘來到她的面前,知道她的用意後,就爲她開示說:當一頭老牛拖著車輛向前行走時,感到車的沈重困苦,乃故意想將所拖負的車子予以蹴毀,以爲車被蹴毀,就可免去荷負,身心不再受苦。哪裏知道,這一車子雖被蹴毀,另一新車又駕上它的項頸,且這新車上的載重,比原有的更爲沈重,使其苦上加苦,始知蹴毀前車並不是解脫的辦法。

  比丘所說的老牛是喻人,所拖的車是喻人的身體。世間一般愚癡的人,覺得這生命的痛苦,就想將自己的身體,予以不正當的毀滅,以爲一死百了,什麼都成過去。殊不知這是絕對錯誤的。當知,這一生命結束後,由于業感的因緣,另一個新生命,立刻接續而來。而這來的新生命,是否會較過去的生命好,既沒有誰可以擔保,亦沒有誰有這把握。如此,又何必犧牲這一寶貴的生命?

  比丘爲提韋說了這譬喻,接著又開示她說:如天上的月亮,本來是光明的,由于烏雲的遮蔽,光明就被掩蔽了。吾人的心月,本亦光輝的,因于過去生中造業的時候,心光爲不淨的罪業遮蔽,是以感受苦痛的生命。要想不受苦果,先得除去苦因,除去苦因的罪業,唯一無二的辦法,無過于至心忏悔。能夠忏悔就如炬消暗,一切的罪障黑暗,在大火炬的照耀下,自然歸于烏有。

  由這比丘的啓示,我們可明確知道:在這世間做人,不怕承認有業障,只怕不忏除業障。不在這上面用工夫,而怕承認有諸業障,才是真正不可救藥的。修學佛法的人,應承認自己業障重,進而本著佛教的忏悔方法,懇切至誠的真實忏悔。

  現在先來解釋忏悔這個名稱:一、忏是首意,悔是伏意。如世間的人得罪于王,乖乖的順伏不敢違逆。不逆就是伏,順從就是首。修學佛法的人亦是這樣,俯伏在叁寶足下,正順于諸法道理,從此不敢再爲非作歹,名爲忏悔。二、忏名修來,悔名改往。謂昔日所作的惡不善法,現在開始知道它是不對的,于是對它加以鄙惡,所以名悔。至過去所棄的一切善法,現在知道是應該做的,于是願從今以後,精進勇猛的修習,所以名忏。合而言之棄往求來,名爲忏悔。叁、所有的衆失,將之披陳出來,所有的過咎,將之發露出來,沒有一絲一毫的敢以隱諱,是名爲忏;從此斷除相續爲惡的心,舍離一切行惡的念頭,是名爲悔。如是能作的心所作的惡,悉皆舍棄,名爲忏悔。

  忏悔,不是隨便可得的,要有適當的處所,而最理想的忏悔處,則莫過于依法性處,這是最妙最上的忏悔處,是高出一切的忏悔處。忏悔業障的行人,假定真了解這意思,先當求覓法性道理爲忏悔處。覓得此處又當怎樣?普賢觀說:“端坐念實相,衆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我心自空,罪福無主,是名大忏悔,是名莊嚴忏悔,是名無相忏悔”。依法性處行實相忏,則你所觀的罪惡,就不複成爲罪惡,罪惡當下就是實相,而所觀的福德,亦不複成爲福德,福德當下就是實相。觀諸罪福純是實相,離實相外更無罪福,是名真實忏悔。通常說的“罪從心起將心忏,心若滅時罪亦亡,心亡罪滅兩俱空,是則名爲真忏悔”,亦是這一忏悔精神的表現。

  “經言:犯一吉羅,如四天王壽五百歲墮泥犁中”。講到罪惡,不用說,是有輕重之分的:最重的罪是四波羅夷罪,最輕的罪是突吉羅罪,亦即文中說的吉羅。突吉羅是印度話,中國譯爲惡作惡說。惡作,是指身所犯的罪,惡說,是指口所犯的罪,不論身犯口犯,只要是屬吉羅之罪,都是極輕微的。以比丘言:當披衣時,應小心的披上身去,如將衣纏在頸項上,或將衣覆在頭面上,是即犯突吉羅罪。又如行路不留意自己的威儀而顯得輕浮時,是亦犯突吉羅罪。雖說行路不致影響他人,但以比丘身份來說,是不能不顧及的。還有比丘坐的姿態不端莊,同樣是犯突吉羅罪。以上所說的,都屬于身犯。至于口犯,例如比丘言談,不可輕浮戲笑,當進食時,不可含食而言,或以不如法的言語與人談笑等,都犯突吉羅罪。

  犯了突吉羅罪,是容易忏悔的,只要在犯後不久,立刻向人發露,表示忏悔一下,其罪就可消除;如果犯了而不忏悔,即以所犯吉羅小罪,將于死後墮泥犁地獄中。一旦墮入泥犁,時間是漫長的,不是短時期,出離得了的。前曾講過,四天王天的天人壽命,與人間的人壽相比較,真是難以計算。四天王天的一晝夜,等于人間的五十年。照叁十日爲一月計算,四天王天的一月,等于人間一千五百年。複以十二月爲一年計算,四天王天的一年,等于人間一萬八千年。四天王天的壽命是五百歲,如是這樣加上去,五百年即等于人間九百萬年。諸位請想一想:犯一突吉羅罪,要受這麼長久的苦果,可不可怕?

  突吉羅罪是屬輕罪,亦是平時容易忽略的,犯一“吉羅小罪,尚獲”如此苦“報”,“何況”是犯“重罪”?“其”所得的苦“報”,自是更加“難言”。

  講到這裏,有一問題,不妨提出討論一下:犯了吉羅小罪可以忏悔,犯了波羅重罪,是否亦可忏悔?關于這一問題,部派說法不同:有的部派認爲犯了重罪不可忏悔,因爲犯了重罪已失戒體,失去戒體的比丘,已失比丘的資格。有的部派認爲雖犯重罪,亦可依法忏悔清淨,而成爲一如法比丘。這兩種說法,在經中亦可找到根據:有的經中說是不通忏悔的,有的經中說是可以忏悔的。前者是一般所了解的,後者或不以爲然。現在據經說明如下:一次,佛告舍利弗說:過去有一比丘,名叫欣慶,曾犯四根本戒,後來到僧團中,向衆發露忏悔,經過九十九夜的不休不眠,至誠懇切的求哀忏悔,于是“戒根還生,如初受戒”時一樣。由此可以證明,犯了四根本戒,仍然是可忏除的,不過要至誠真切的發露忏悔,才得忏悔清淨,不是馬馬虎虎可以還生戒根的。

  另有一部經的說法,與上所說稍有出入。佛對比丘說:犯了四根本戒,固然可以忏悔,但要在犯罪後,立刻發露忏悔,不可稍作覆藏,如覆藏所犯的罪行,不但不可以忏除,而且還要加上一層覆藏罪。

  據上所說,可知任何罪行都可忏悔,問題只在罪的輕重以及所運用的不同忏悔方法。忏悔的方式固須如法,而求忏悔的心,更須至誠懇切,如此,沒有不忏悔清淨的。

  【今我等日用之中,一舉一動,恒違戒律;一餐一水,頻犯屍羅。】

  “如今我等”四衆佛子,在“日”常雜“用”生活“之中”,不論“一舉一動”,總是“恒”常的“違”背如來所製的“戒律”。諸位不要以爲這個說得太過,事實的確是這樣的,因爲戒很微細,稍爲一不留心,就與戒律相違。如有名的紫柏大師,脅不著席者四十余年,仍然認爲自己對微細戒,未能持得如法清淨,不敢爲人授沙彌比丘戒,到了真的必不得已的時候,亦不過爲人傳授五戒而已。又如蕅益大師,雖已受了比丘戒,後來自覺自己不夠資格做一如法比丘,而自動的退居爲叁歸人,後來精進勇猛的修占察忏,祈得菩薩阄,始自署爲菩薩沙彌。比丘戒是極微細的,在日常生活中,如不嚴加注意,是難以守持清淨的。太虛大師曾自謙的說:“比丘不是佛未成”;弘一律師也自謙的說:“就我自己而論,對于菩薩戒是有名無實,沙彌戒及比丘戒決定未得;即以五戒而言,亦不敢說完全,止可謂爲出家多分優婆塞而已!這是實話。”可見如想當一如法比丘,是比當一菩薩還要難的!

  不唯一舉一動,恒違如來戒律;就是“一餐一水”亦“頻”毀“犯屍羅”。屍羅是印度話,中國譯爲清涼,亦即戒的別名。大乘義章說:“言屍羅者,此名清涼,亦名爲戒。叁業之非,焚燒行人,事業如熱,戒能防息,故名清涼。清涼之名,正翻彼也。以能防禁,故名爲戒”。大智度論解釋屍羅說:“屍羅,秦言性善。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屍羅。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屍羅”。這樣說來,屍羅是通于一切善行的。爲人能夠離諸罪惡行諸善法,自然覺得心安理得,俯仰無愧于人,當然心無熱惱,而感清涼自在;遠離穢惡,所以又名性善。

  在日常餐飯茶水中,爲什麼會常犯屍羅?這因在茶飯中,不能避免傷害很多的微細生物。所謂:“佛觀一缽水,八萬四千蟲”,亦可作爲于茶飯中易犯屍羅的佐證。印順導師曾說:“受戒容易守戒難”。受戒是何等的容易?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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