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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邏輯通論 第十一章 現代因明研究▪P7

  ..續本文上一頁認爲,“因有叁相,謂有叁方面也。以因對宗上前陳之有法,一面及對宗上後陳法同品異品之正反二面;或對喻中同喻異喻二面,成爲叁面,故雲叁相。……茲先作圖示之。”

   對宗上有法一遍是宗法性

   同品定有性—對宗法同品……同喻

   異品遍無性—對宗法異品——異喻 

   熊十力《刪注》說,“陳那顯同喻體雲,若是所作,便見無常。即此同喻,是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性。”

   (2)雖未直接對同品定有性與同喻體作明確區分,但由于對同品和同品定有性作了正確解釋,使人一看就知道同品定有性與同喻體是不同的。陳望道《因明學》說,“第二相的同品定有性,是說因對于宗的同品關系。——所謂同品,就是同類;凡和宗依的後陳即前條所謂法者同類的物件,都稱爲同品”,“所謂定有性者,就是說宗的同品中必定具有該因的性質的意思。但不須同品全都具有該性質。所以只說“定有”不說“遍有”,也不說“悉有”。……第二相爲同品定有性,正和因明的九句因中,正因必如第二句同品爲有,或如第八句同品爲有非有。——就是同品至少須爲有非有的意思相當。”作者明確指出同品指宗依後陳,即宗之謂項,而同品定有性與九句因裏第二句中的同品有、第八句中的同品爲有非有。——就是同品至少須爲有非有的意思相當。作者明確指出同品指宗依後陳,即宗之謂項,而同品定有性與九句因裏第二句中的同品有、第八句中的同品有非有一樣,同品都是命題的主項。從上述論述中實際上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以同品爲主項的同品定有性與以因作爲主項的同喻體是不同的。”

   (3)直接指出同品定有性與同喻體的主謂項適成顛倒,同品定有性不等于或不能單獨證明同喻體。陳大齊在《蠡測·因後二相與同異喻體》中認爲,“二相既具,隨可證明,同異喻體確定無誤。然若謂同喻體爲第二相單獨所能證明,或竟謂同喻體不過第二相之顯諸言陳,此違事理,定非確論。”理由如下:其一,“同品定有,出九句因。理門論曰“宗法于同品,謂有非有俱。”大疏釋雲,“于同品才,宗同品也”。故同品定有者,謂宗同品有因。同法喻體,先因後宗,其所顯示,說因宗隨。是故論雲“若于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謂因有宗,非宗有因。前者自果求因,後者自因求果,其在言陳,主謂位置適相顛倒。”其二,主張從同喻體“一切乙是甲”可換位成“若幹早是乙”,即同品定有,但從同品定有若幹乙是甲,不同于同喻體“一切乙是甲”。故《蠡測》認爲,“同法喻體,必攝同品定有,同品定有非必能證同法喻體。”其叁,“同品定有性既無力單獨證明同法喻體,故必合異品遍無性,積極消極雙爲之證,而後始收到證之功。……至若異法喻全第叁相得獨立證明,不煩第二爲之協助。”並且認爲“第感想 雙證同異二喻體,故于因明,尤關重要”。

   《蠡測》認爲,由于同品定有性與同喻體主謂項適成顛倒,從前才推不出後者,是正確的。說同品定有性不等于同喻體也是正確的。但認爲可從同喻體推出同品定有性則是錯誤的。因爲同喻體的命題形式即便是全稱命題,在未假定主項存在的條件下,也不能推出特稱命題的同品定有性。傳統邏輯假定了主項存在,國此,從全稱命題可以推出主項存在的特稱命題。但是現代邏輯考慮到有空類,不能從全稱命題推出特稱命題。由于同喻依一身二任,集宗、因同品于一身,因此舉得出同喻依,就表明同品定有性得到滿足。一個論式,若舉不出同喻依,則缺第二相,該論式之因爲非正因。

   8、關于因的第二、叁相能否缺一

   (1)絕大多數著作雖未直接說後二相可以缺一,但由于誤把因後二相等同于同、異喻體,而又認爲同、異喻體可互推,因此,絕大多數著作實際上隱含了因後二相可以缺一的觀點。

   (2)正面論述了因叁相是正因的叁個必要條件,因而實際上承認叁相不能缺一。陳望道說:“正因所必須具備的叁個條件——叁相。凡要宗能成立,其所用的因,都須具備上節所說的叁相;就是,(1)于宗(前陳)須遍爲宗法;(2)于同品須有;(3)于異品須遍無。”陳著認爲,因叁相之所以是正因的必要條件,是因爲因的二、叁相是從“九句因中脫化而來”,“不過九句因網羅了同品和異品之間所右有的各式情境,而斷定其中的第二、第八兩句爲正因;新因明卻排除了九句因中不正的各因,單從正因抽出必須具備的性質來,規定爲這裏的第二相和第叁相。”陳著的理解是完全正確的。第二、叁相是二、八正因所具有的共同特點,二、八正因包括了同品、異品兩方面與因的關系,缺一不可。

   (3)直接論述了因之後二相不可缺一。陳大齊認爲,“同品定有,異品遍無,二者之間,可相通否,亦即據其同品定有,可否推知異品遍無,或返據其異品遍無,可否推知同品下有。……同品定有,其異品之或有或無,至不一定,無可推知,故必遍集異品,個別爲檢察,以定第叁相之能否完全。複據異品遍無言之,同品亦叁,非有一定。……衡于常理,同異二品,不得兩俱同時遍無,應可據異品遍無,以推定同品定有。然因明法,同異除宗,如聲無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故異品異遍無,同品亦遍非有。異品遍無,無以推知,同品定有,故必別就同品檢察,始足確定第二相之能否完成。此之二相,各別建立,故須並存,不可偏廢。”

   9、關于因明叁支的推種類

   在論及因明的推理種類的現代因明著作中,絕在多數都誤認爲新因明演繹和歸納的結合,只有熊十力的《刪注》認爲因明叁支仍類比推理。

   (1)有的著作認爲,因明的喻在喻體之外設喻依,這喻依作爲例證,是歸納的標志,喻體是由喻依歸納而得到的。陳望道說:“叁支作法是言語上的辯論,要使敵者信服,不但需要提出喻體,還應提出所以提出那樣的喻體的事實上的根據。所以在因明中,通例在喻體之外,還要列出喻依來作爲證明用的例證。喻體與邏輯的大前提相當,喻依是涉及邏輯上歸納的範圍的。”

   (2)主張因明歸納作用,表現在後二相中。

   陳大齊《蠡測》認爲,“因明叁支作法,于演繹中兼寓歸納。此之不同,世所公認。因明歸納作用,存于後二相中。後二相以宗同異品爲推理之資料,同有異無爲推理之准則。推理所得,即二喻認。故後二相,歸納之用,用異喻本,歸納之果。……在叁支作法中,同異二種喻體,即爲歸納推理之結論,又爲演繹推理之前提,……因後二相與同異喻,各有特殊功用,非以隱顯爲別,既不重複,故應並存。”

   (3)認爲叁支與五分實質差不多,屬于“內籀之術”即歸納推理。熊十力《刪注》說:“此五分義,頗合挽世名學內籀之術。今俗有诋因明爲無足與于邏輯者,無知妄說,何足選也。五分,始見正理經,其源蓋莫得而詳。至陳那改作叁支。以喻攝因,特對勝論及自宗古師,有所規正。語其憑借,則在五分。形式雖更,實質未甚異也。”這一說法雖然恰當地判定了叁支作法的推理種類,但對未達到演繹性質的陳那因明評價又不免過高。

   (4)主張叁支相當于穆勒五法,但又認爲穆勒五法是演繹法,並據此得出叁支比量異于叁段論、優于叁段論的結論。王季同不贊成把叁支比量看作由喻依歸納而得喻體的歸納推理。他認爲,這種簡單枚舉的歸納推理使讀者“懷疑”因明之“真價值”。“今叁支比量之依喻依而立喻體,縱可謂爲歸納法;不過爲原始人類感知應用,培根以前渾囵粗糙之通俗歸納法。其斷案不盡可恃。”他主張因明的“真價值”在于叁支比量相當于穆勒五法,但他又認爲穆勒五法不是歸納法,而是複式叁段論,這種複式叁段論不同于培根所批判的推不出新知識的叁段論。“其小提案必爲研究此現象觀察或試驗之所得;故其斷案亦爲發前人之所未發。……因明之所以異于論理學,優于論理學者,亦以此。”

   以上各種說法,大多不妥。有一點是必須肯定的,絕大多數因明論著都認爲由因、喻到宗的過程屬于演繹證明。新因明叁支由古因明五分發展而來,五分是從個別到個別的類比推理,而不是從個別到一般的不完全或完全歸納推理。

   把“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說成歸納推理,似不科學。同品定有性的邏輯含義是至少有一個同品有因,與歸納無涉。同品定有性與異品遍無性都是作爲規則提出來的,它們是正因必須遵守的條件。它們規定了正因要怎樣,至于異品遍無性是怎樣歸納出來的,其歸納的形式結構如何,因明從未涉及。因的後二相的提出,也不涉及到歸納,它們是對九句因中二、八正因的進一步概括,比二、八正因更簡明而已。

   叁支作法的同、異喻和因的後二相本身並不具有歸納的性質,並不是說同、異喻體不是由歸納得來。亞男士多德細致地研究了叁段論理論。也初步研究了歸納推理。他的叁段論第一格的大前提當然是由歸納得來,但總不能說大前提本身、叁段論規則本身就是歸納吧。叁支作法的同、異喻體要由歸納得一,但那屬于另外一個思維過程,這一歸納過程在叁支作法及因叁相規則中沒有的。歸納解決知識的獲得問題,而因的叁相說則提供標准,什麼樣的知識可以充法正當的理由。這是兩回事,不能混爲一談。

   10、關于叁支作法相當于叁段論第幾格第幾式

   (1)主張叁支比量本非叁段論十九個有效式中之任何式,其改成叁段論第一式,只是今因明師之所爲,通過修改成十九式中不含特稱命題的五個式。王季同說:“叁支比量本非十九式中之任何式。其改成叁段論之第一式,只是今因明師之所爲。如前述,以同喻體爲大提案,無常爲大悟,聲爲小語,所作爲中語,固可改成叁段論之和一式。然若認常爲大語,即成第一式。又若同異喻體,若是其常見非所作,改爲大提案,常爲大語,聲爲小語,所作爲中語,則可成:

   凡常者皆非所作……………………大提案,

   聲是所作……………………………小提案,

   故聲無常……………………………斷案。

   是乃第五式。若更認非所作爲中語,且將所作性故因改成聲非非所作小提案,則爲第六式。又若改成非所作者非聲小提案,即是第16式。按叁段式十九式中不含特稱命題者只此五式。而叁支比量可改成其中任何一式,非僅第一式也。至于特稱命題,在推理上本無價值;有之,不過有丙爲甲爲凡丙非甲之駁論;有丙非甲爲凡丙爲甲之駁論而已。此在在明爲能破而非能立。故能立比量不及特稱命題,不爲缺陷。能破即出似能立過失。……凡立者一分有過,敵者出過破之者,皆以特稱命題破全稱似能立。然而因明亦非不攝叁段論余之十四式也。”

   (2)主張因明叁支只有第一格第一式。陳大齊在《蠡測·宗同寬狹》中指出,“邏輯正格,攝有六式,曰AAA,曰AAI,曰AII,曰EAE,曰EAO,曰EIO。因明所許,應唯第一。因明除異喻體,不設否定判斷。同喻屬著,因是宗法,俱應肯定,不得否定。因喻肯定,宗亦隨爾。是故後叁量式,應非因明所許。又准疏說,因明判斷,應唯全稱,不有特稱,疏曰:“如勝論師對聲生者,立一切聲皆是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因。立敵二宗,唯許內聲有勤勇發,外聲非有。立敵俱說,此因于宗半有半無,故此過是兩俱有體一分不成。”此宗全稱,宗法不遍。設許特稱,易爲一分聲是無常,應可無過,而疏未許。疏之不許,理有固然,准邏輯理,特稱判斷,有法或寬于法,或與一分關涉。此在因明,如前已述,二俱有過,自不應立。是故第二第叁,亦非因明所許。……因明二種正量,宗因及同喻體,俱屬全稱肯定判斷,故爲邏輯AAA式。”

   判定叁支的格和式是以預設其爲演繹推理爲前提的,倘這預設就不成立,則格式問題就無從談起。

   以上是現代因明著作對因明理論中十個主要問題的不同見解。其中有些今天已經有了定論,如能立二義等,有些則至今仍有分歧,如陳那因明的推理性質或種類,如因後二相與同異喻體之關系,如因後二相能否缺一等。這些問題的探討說明如下幾點:

   第一,現代因明研究繼承發揚了唐代玄奘師徒對因明學的探討精神,推進了對因明理論的研究。從《因明大疏》中可以看到,唐代因明家不僅注疏了大、小二論,而且在因明的理論和應用兩方面都有所闡發,有的豐富,增添了新的內容。如對宗體、宗依的分析,對異喻的看法,對簡別宗因喻之有體、無體及其相互關系,對自、他、共叁種比量的詳細講解,等等。現代因明學者在新的曆史條件玻西方邏輯爲武器,整理因明,加強了因明推理形式的研究,使之在系統化、科學化、通俗化方面有所前進。

   第二,有的因明著作對因明論、疏的理解不定期不是很深透。一方面是由于有些人望文生義,有所誤解;另一方面也因爲這些論、疏本來就晦澀難懂,同樣得著玄奘親傳的唐疏各家也往往說法不一,各有不同的理解,各有不同的發揮。這些分歧也影響到現代學者,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第叁,一些學者對唐代的注疏。包括《因明大疏》在內,已不像過去那樣,奉爲經典,而是用揚棄的方法,取優棄劣,甚至敢于對《大疏》中的錯解進行分析、批評。這標志著對因明的研究已經深入了一大步。

   第四,這些問題的討論,標志著漢傳因明研究已經開始走上獨立發展的道路。以上討論的十個問題除表诠、遮诠涉及到佛學認識論內容外,其余都是邏輯問題。因明作爲佛家邏輯,與佛學有密切的聯系,其中的許多實例都涉及到佛學與各宗派的思想,不了解各宗各派學說的背景,就很難搞懂實例,在這一意義上確實是“非研諸論,難通因明”。但因明學作爲一門思維科學,有其相對獨立性,應當而且有可能能其進行獨立的研究,即撇開內容,只研究其形式。以上大多數問題的探討可以說是純邏輯的研究。

   在“五四”以後,因明學研究方面,新人輩出,文壇壯觀。太虛、慧圓、周叔迦、陳望道、虞愚等各有其功績。其中呂澂,陳大齊各自代表了漢傳因明在現代的最高水平。呂澂承了漢傳因明的傳統,其研究重心放在佛家知識論邏輯上,開創了新局面。陳大齊則偏重于把因明學作爲邏輯思維科學加以研究,回避了佛學知識方面的理論探討,在因明與邏輯的比較研究方面獨占鳌頭。熊十力對因明學的入門之作窺基《大疏》的刪削、疏解頗費精力,這對因明學的普及、傳播和探討都有一定影響,因此本書在後面各設專章加以評介。

  

《佛家邏輯通論 第十一章 現代因明研究》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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