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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逻辑通论 第十一章 现代因明研究▪P6

  ..续本文上一页共许者即是无体。”

   该书根据以上对有、无体的理解,作为衡量标准对对照检查《大疏》中明确说到宗(宗之有法)、因(因法)和喻依有体、无体的无量实例,结果是“殆无有不相切合者”。

   为便于理解,这里分别略录几例:

   有体有法之例:

   “声无常”——胜论对声论——有法声,立敌俱许。

   “声常”——声论对佛弟子——有法声,立敌俱许。

   无体有法之例:

   “虚空实有”——胜论对无空论——有法虚空,立许敌不许。

   “我常住”——萨婆多对大乘——有法我,立敌俱不许。

   有体因之例:

   “是眼所见性故”——胜论对声论——立敌俱许。

   “勤勇无间所发性”——声论对佛弟子——立敌俱许。

   无体因之例:

   “实句摄故”——声论对佛弟子——立故俱不许。

   “以是神我故”——数论对佛弟——立许敌不许。

   有体喻依之例:

   “如瓶”——声论对胜论——立敌俱许。

   “如空”——外道对佛法中无空论——立许敌不许。

   无体喻依之例:

   “如空”——声论对无空论——立许敌不许。

   “如前五句”——佛法对胜论——立不许敌许。

   陈著认为,在《大疏》中明文有无体者除一例外,皆相切合,这一例外是指有体喻依之例:“如空”——外道对佛法中无空论——立许敌不许。而在无体喻依之例中“如空”——声论对无空论——立许敌不许。同此无空喻,同对无宗论,且同是立论敌不许,一作有体,一作无体,岂不自相矛盾?《蠡测》认为,根据《义蠡》关于有无体宜分自、他、共的说法,这个矛盾是由于《大疏》没有分自、他、共比量而造成的。“按诸实际,亦非必尔。盖无体中,有立敌俱不许者,亦有随一不许者。凡属随一不许,同时必随一许,或立许敌不许,或敌许立不许。是故同此事物,立敌分别方之,有无适正相反,有许者为有体,不许者为无体。就前例言,许者许空为有,是自随一有体,敌者不许空有,是他随一无体。故随一有与随一无,文虽相反,义实相通。泛言有体无体,既已含混不清,宜以自他共言分别合说,庶几眉目疏朗而免含混。”

   《蠡测》根据上述标准考察了宗之谓项能别(宗上有法之法)的有、无体问题。“能别与因同为宗法,因法既分有体无体,能别义准亦可有二。且若以极成为有体,而以不极成为无体,能别有极成与不成,应亦可作有无之分。”准此,疏中各例,除个别实例之解释偶有失误外,大多数都符合。

   有义、无义,表诠、遮诠,有体、无体这三组概念有密切的联系,《大疏》中没有有义、无义的说法,但在其他疏记中常常出现。《蠡测》汇集文轨、义纂、篠山三家之说,加以探讨。“三家之说,义相一致,有义云者,亦遮亦表,无义云者,唯遮不表。是故有义无义,同于表诠、遮诠。”

   文轨和篠山二家在有义无义之外,别立第三种通二法,既通有义,又通无义。例如,《庄严疏》说:“三通二法,如言诸法皆是所知,若有若无皆所知故。”《蠡测》认为,这是不能自圆其说的,“有义无义,本属矛盾概念,既入于有,不得复归于无,有无不共,岂得通二。”并且指出,《庄严》、篠山二家提出通二法,是另立标准。因为有义无义之判别,在于本身表还是遮,而通二法判别之由在于有法,无关表、遮。陈著认为,“大疏不设,独具灼见”。

   一个概念是有义,还是无义,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例如,在“我常宗,非作故因”中,此“非作故因”更是有义因,而在“我无宗,非作故因”中,“非作故因”又成了无义因。“非作故因”虽有否定词“非”,但不一定就是无体。《蠡测》指出,“同此名言,其为有义无义,随立敌而有异,与有无体之分正复相同”。此外,还可细分为自他共。“立敌共许有遮有表者,是两俱有义,立敌共许唯遮不表者,是两俱无义,立敌有表敌但许遮者,是自有他无义,立但许遮敌许有表者,是他有自无义。”

   有说明有义、无义同表诠、遮诠之后,《蠡测》又解释了表诠、遮诠的含义。如前所述,作者认为,遮诠与逻辑中所云负名(负概念),约略相当。遮诠不兼表,表诠必兼遮。

   《蠡测》在《有体无体表诠遮诠》一节中最后研讨了表、遮诠与有、无体之关系,“有体亦表亦遮,无体唯遮不表,与有、无义相同。是故有体无体,有义无义,表诠遮诠、三虽异名,义实相通。有无言其体,表遮述其用,此其别耳。”

   《蠡测》在《有体宗无体宗》这个专题中讨论了区分宗支有体、无体的标准,在《宗因喻间有体无体之关系》专题中又根据自、他、共三种比量详论各概念间有、无体之相互关系。这样,对有、无体的解释就完全了。

   6、关于有无因同品、因异品

   (1)一种观点是以《大疏》为根据,认为同异品有二种:一是宗同品、宗异品,二是因同品、因异品。陈大齐《蠡测》从五个方面充分论证了因同、异品一说存在之理由。

   第一,《入论》之中,可资以助因同品之说者,于“显因同品”外,复有二处。一者说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曰:“此因以电瓶等为同品故,亦是不定。”金陵刻经处版《因明入正理论疏》,商务印书馆《因明论疏瑞源记》皆作同品,他本亦有作同法者。二者说同法喻曰:“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同法喻者,谓宗随因,宗是能随,因是所随,今言随同品,同品是所随,故应是因同品。且如是释,与理门(《理门论》)“说因宗所随”正相符顺。是故符顺。是故此文,可为二助。

   第二,《庄严释》释“显因同品决定有性”,亦云“因者,谓即遍是宗法因。同品谓与此因相似,非谓宗同名同品也。”又曰:“谓若所作,即前显因同品也。”然则《大疏》说因同品,必有所本,非其始创。纵或《大疏》误读,遂以别创为名,然有此名目,于阐述义理,益增方便,亦复可取。

   第三,指出《大疏》关于因同异品定义有二。“惟收说因同异二品,义涉及歧异,不作一解,为可惜耳。”《大疏》一方面说“因者即是有法之上共许之法,若处有此名因同品。”又言:“有此宗处,决定有因,名因同品。”是则因同兼及宗同,与同法喻一而不二。其言因异品,亦作如是二解。

   第四,《大疏》因循《入论》之说,“疏谓论多说因之同品为同法,其因之异品为异法,而论之说同异二法,兼作二解,疏遂因之”。陈大齐认为,如果因同异品是同异二法别称,何必增设新名,以益烦琐,而且说因同异品同异宗因,即因同品既同宗,又同因,因异品亦既异宗又异因,有名实乖离之嫌。

   第五,陈大齐认为,所贵乎别创新名者,意义确定,不可游移,庶足资阐述之方便。《大疏》曾言:“又因宗二同异名法,别同异名品。……次下二因同异,及上宗同异,并别同异,故皆名品。”这里,《大疏》规定了宗、因双同为同法、宗因单同为同品。别即单。陈大齐认为诚能守此界说,以解因同异品庶几义无混淆,而有助于阐述。

   (2)另一种观点认为《大疏》误解了《入论》,杜撰了因同品、因异品二名词,带来了矛盾。此说以吕澂为代表。吕澂《纲要》说:“大疏谓同喻显相正显因同品处宗法随有,异喻显相兼显因异品处宗亦随无。窥师所据,在小论解同喻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一句,以“显因同品”为读,遂立名目。解作因同品处决定有宗。于是广衍其说,释喻释因,触处葛藤,莫由拔割。其实勘彼理门,一则曰,“能显示因同品定有异品遍无””;再则曰“以具显示同品有异品遍无,能正对治相违不定”;三则曰,“然此因言唯为显了是宗法性,非为显了同品异品有性无性,故须别说同异喻言。”是喻所显,因后二相,毫无可疑,小论之文,自是同品属下,而谓显因之“同品定有性”,此则同品决定有因谓因有宗适成矛盾。立因同异,法相淆然。故彼解非,应知简别。

   吕澂所引的《门论》三处说法,都不过是说明同异喻显示因之后二相同品定有异品遍无,但据此得不出无因同品一说之必要的结论。同异喻的陈述是对象语言,而因三相规则是用元语言陈述的规则,二者本来就是有区别的。

   吕澂在《入论十四因过解》中,比较了《入论》的藏汉译本。吕澂指出,按照藏本,同喻体的逻辑形式应是“因与同品有性”,的确没有因同品一说。此外,吕澂在他后来参照梵、藏本作了精密校勘的支那内学院藏要本《入论》中也为汉译本“若于是处显因用品决定有性”一句作注说,“二本此句意云,显因之同品定有”。准此,梵本在此处亦无“因同品”一词。但梵本有无因同品一词是一回事,唐疏有因同品一说是否支离又是另一回事。吕澂的结论仍然是值得商榷的。

   (3)主张宗同异品即兼显因同异品,设因同异品是多余的。这种观点实际就是《大疏》关于因同品的第二种定义,如前所述,陈大齐认为“义涉歧义”,有“名实乖离之嫌”。例如,熊十力的《删注》说:“吾以为论说同异品,唯就所立有无为言,足徵精意。盖言所立者,正目宗法,即兼显其能立之因法。若处有所立法,说名同品。即此同品,正取宗同,兼显亦不离因。若处无此所立,说名异品,即此异品,正取宗无,兼显亦无其因。以故但言同品异品,义极周到。更析为宗同异,因同异,便若支离。盖于宗因各立同异,则必无常宗,唯取常无常法,为同异品。所作因,唯取作、非作法为同异品。若此,则何以见无常与所作之定相属著而不离乎。”

   7、关于同品定有性是否等同同喻体

   (1)绝大多数著作都主张二者等同的。这些著作都认为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同品”是同于宗之能别法,即同于宗之谓项,但都未注意到“同品定有性”与同喻体“说因宗所随”的主谓项是不同的。例如,太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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