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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逻辑通论 第十一章 现代因明研究▪P7

  ..续本文上一页认为,“因有三相,谓有三方面也。以因对宗上前陈之有法,一面及对宗上后陈法同品异品之正反二面;或对喻中同喻异喻二面,成为三面,故云三相。……兹先作图示之。”

   对宗上有法一遍是宗法性

   同品定有性—对宗法同品……同喻

   异品遍无性—对宗法异品——异喻 

   熊十力《删注》说,“陈那显同喻体云,若是所作,便见无常。即此同喻,是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性。”

   (2)虽未直接对同品定有性与同喻体作明确区分,但由于对同品和同品定有性作了正确解释,使人一看就知道同品定有性与同喻体是不同的。陈望道《因明学》说,“第二相的同品定有性,是说因对于宗的同品关系。——所谓同品,就是同类;凡和宗依的后陈即前条所谓法者同类的物件,都称为同品”,“所谓定有性者,就是说宗的同品中必定具有该因的性质的意思。但不须同品全都具有该性质。所以只说“定有”不说“遍有”,也不说“悉有”。……第二相为同品定有性,正和因明的九句因中,正因必如第二句同品为有,或如第八句同品为有非有。——就是同品至少须为有非有的意思相当。”作者明确指出同品指宗依后陈,即宗之谓项,而同品定有性与九句因里第二句中的同品有、第八句中的同品为有非有。——就是同品至少须为有非有的意思相当。作者明确指出同品指宗依后陈,即宗之谓项,而同品定有性与九句因里第二句中的同品有、第八句中的同品有非有一样,同品都是命题的主项。从上述论述中实际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以同品为主项的同品定有性与以因作为主项的同喻体是不同的。”

   (3)直接指出同品定有性与同喻体的主谓项适成颠倒,同品定有性不等于或不能单独证明同喻体。陈大齐在《蠡测·因后二相与同异喻体》中认为,“二相既具,随可证明,同异喻体确定无误。然若谓同喻体为第二相单独所能证明,或竟谓同喻体不过第二相之显诸言陈,此违事理,定非确论。”理由如下:其一,“同品定有,出九句因。理门论曰“宗法于同品,谓有非有俱。”大疏释云,“于同品才,宗同品也”。故同品定有者,谓宗同品有因。同法喻体,先因后宗,其所显示,说因宗随。是故论云“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因有宗,非宗有因。前者自果求因,后者自因求果,其在言陈,主谓位置适相颠倒。”其二,主张从同喻体“一切乙是甲”可换位成“若干早是乙”,即同品定有,但从同品定有若干乙是甲,不同于同喻体“一切乙是甲”。故《蠡测》认为,“同法喻体,必摄同品定有,同品定有非必能证同法喻体。”其三,“同品定有性既无力单独证明同法喻体,故必合异品遍无性,积极消极双为之证,而后始收到证之功。……至若异法喻全第三相得独立证明,不烦第二为之协助。”并且认为“第感想 双证同异二喻体,故于因明,尤关重要”。

   《蠡测》认为,由于同品定有性与同喻体主谓项适成颠倒,从前才推不出后者,是正确的。说同品定有性不等于同喻体也是正确的。但认为可从同喻体推出同品定有性则是错误的。因为同喻体的命题形式即便是全称命题,在未假定主项存在的条件下,也不能推出特称命题的同品定有性。传统逻辑假定了主项存在,国此,从全称命题可以推出主项存在的特称命题。但是现代逻辑考虑到有空类,不能从全称命题推出特称命题。由于同喻依一身二任,集宗、因同品于一身,因此举得出同喻依,就表明同品定有性得到满足。一个论式,若举不出同喻依,则缺第二相,该论式之因为非正因。

   8、关于因的第二、三相能否缺一

   (1)绝大多数著作虽未直接说后二相可以缺一,但由于误把因后二相等同于同、异喻体,而又认为同、异喻体可互推,因此,绝大多数著作实际上隐含了因后二相可以缺一的观点。

   (2)正面论述了因三相是正因的三个必要条件,因而实际上承认三相不能缺一。陈望道说:“正因所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三相。凡要宗能成立,其所用的因,都须具备上节所说的三相;就是,(1)于宗(前陈)须遍为宗法;(2)于同品须有;(3)于异品须遍无。”陈著认为,因三相之所以是正因的必要条件,是因为因的二、三相是从“九句因中脱化而来”,“不过九句因网罗了同品和异品之间所右有的各式情境,而断定其中的第二、第八两句为正因;新因明却排除了九句因中不正的各因,单从正因抽出必须具备的性质来,规定为这里的第二相和第三相。”陈著的理解是完全正确的。第二、三相是二、八正因所具有的共同特点,二、八正因包括了同品、异品两方面与因的关系,缺一不可。

   (3)直接论述了因之后二相不可缺一。陈大齐认为,“同品定有,异品遍无,二者之间,可相通否,亦即据其同品定有,可否推知异品遍无,或返据其异品遍无,可否推知同品下有。……同品定有,其异品之或有或无,至不一定,无可推知,故必遍集异品,个别为检察,以定第三相之能否完全。复据异品遍无言之,同品亦三,非有一定。……衡于常理,同异二品,不得两俱同时遍无,应可据异品遍无,以推定同品定有。然因明法,同异除宗,如声无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故异品异遍无,同品亦遍非有。异品遍无,无以推知,同品定有,故必别就同品检察,始足确定第二相之能否完成。此之二相,各别建立,故须并存,不可偏废。”

   9、关于因明三支的推种类

   在论及因明的推理种类的现代因明著作中,绝在多数都误认为新因明演绎和归纳的结合,只有熊十力的《删注》认为因明三支仍类比推理。

   (1)有的著作认为,因明的喻在喻体之外设喻依,这喻依作为例证,是归纳的标志,喻体是由喻依归纳而得到的。陈望道说:“三支作法是言语上的辩论,要使敌者信服,不但需要提出喻体,还应提出所以提出那样的喻体的事实上的根据。所以在因明中,通例在喻体之外,还要列出喻依来作为证明用的例证。喻体与逻辑的大前提相当,喻依是涉及逻辑上归纳的范围的。”

   (2)主张因明归纳作用,表现在后二相中。

   陈大齐《蠡测》认为,“因明三支作法,于演绎中兼寓归纳。此之不同,世所公认。因明归纳作用,存于后二相中。后二相以宗同异品为推理之资料,同有异无为推理之准则。推理所得,即二喻认。故后二相,归纳之用,用异喻本,归纳之果。……在三支作法中,同异二种喻体,即为归纳推理之结论,又为演绎推理之前提,……因后二相与同异喻,各有特殊功用,非以隐显为别,既不重复,故应并存。”

   (3)认为三支与五分实质差不多,属于“内籀之术”即归纳推理。熊十力《删注》说:“此五分义,颇合挽世名学内籀之术。今俗有诋因明为无足与于逻辑者,无知妄说,何足选也。五分,始见正理经,其源盖莫得而详。至陈那改作三支。以喻摄因,特对胜论及自宗古师,有所规正。语其凭借,则在五分。形式虽更,实质未甚异也。”这一说法虽然恰当地判定了三支作法的推理种类,但对未达到演绎性质的陈那因明评价又不免过高。

   (4)主张三支相当于穆勒五法,但又认为穆勒五法是演绎法,并据此得出三支比量异于三段论、优于三段论的结论。王季同不赞成把三支比量看作由喻依归纳而得喻体的归纳推理。他认为,这种简单枚举的归纳推理使读者“怀疑”因明之“真价值”。“今三支比量之依喻依而立喻体,纵可谓为归纳法;不过为原始人类感知应用,培根以前浑囵粗糙之通俗归纳法。其断案不尽可恃。”他主张因明的“真价值”在于三支比量相当于穆勒五法,但他又认为穆勒五法不是归纳法,而是复式三段论,这种复式三段论不同于培根所批判的推不出新知识的三段论。“其小提案必为研究此现象观察或试验之所得;故其断案亦为发前人之所未发。……因明之所以异于论理学,优于论理学者,亦以此。”

   以上各种说法,大多不妥。有一点是必须肯定的,绝大多数因明论著都认为由因、喻到宗的过程属于演绎证明。新因明三支由古因明五分发展而来,五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类比推理,而不是从个别到一般的不完全或完全归纳推理。

   把“同品定有性”和“异品遍无性”说成归纳推理,似不科学。同品定有性的逻辑含义是至少有一个同品有因,与归纳无涉。同品定有性与异品遍无性都是作为规则提出来的,它们是正因必须遵守的条件。它们规定了正因要怎样,至于异品遍无性是怎样归纳出来的,其归纳的形式结构如何,因明从未涉及。因的后二相的提出,也不涉及到归纳,它们是对九句因中二、八正因的进一步概括,比二、八正因更简明而已。

   三支作法的同、异喻和因的后二相本身并不具有归纳的性质,并不是说同、异喻体不是由归纳得来。亚男士多德细致地研究了三段论理论。也初步研究了归纳推理。他的三段论第一格的大前提当然是由归纳得来,但总不能说大前提本身、三段论规则本身就是归纳吧。三支作法的同、异喻体要由归纳得一,但那属于另外一个思维过程,这一归纳过程在三支作法及因三相规则中没有的。归纳解决知识的获得问题,而因的三相说则提供标准,什么样的知识可以充法正当的理由。这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10、关于三支作法相当于三段论第几格第几式

   (1)主张三支比量本非三段论十九个有效式中之任何式,其改成三段论第一式,只是今因明师之所为,通过修改成十九式中不含特称命题的五个式。王季同说:“三支比量本非十九式中之任何式。其改成三段论之第一式,只是今因明师之所为。如前述,以同喻体为大提案,无常为大悟,声为小语,所作为中语,固可改成三段论之和一式。然若认常为大语,即成第一式。又若同异喻体,若是其常见非所作,改为大提案,常为大语,声为小语,所作为中语,则可成:

   凡常者皆非所作……………………大提案,

   声是所作……………………………小提案,

   故声无常……………………………断案。

   是乃第五式。若更认非所作为中语,且将所作性故因改成声非非所作小提案,则为第六式。又若改成非所作者非声小提案,即是第16式。按三段式十九式中不含特称命题者只此五式。而三支比量可改成其中任何一式,非仅第一式也。至于特称命题,在推理上本无价值;有之,不过有丙为甲为凡丙非甲之驳论;有丙非甲为凡丙为甲之驳论而已。此在在明为能破而非能立。故能立比量不及特称命题,不为缺陷。能破即出似能立过失。……凡立者一分有过,敌者出过破之者,皆以特称命题破全称似能立。然而因明亦非不摄三段论余之十四式也。”

   (2)主张因明三支只有第一格第一式。陈大齐在《蠡测·宗同宽狭》中指出,“逻辑正格,摄有六式,曰AAA,曰AAI,曰AII,曰EAE,曰EAO,曰EIO。因明所许,应唯第一。因明除异喻体,不设否定判断。同喻属着,因是宗法,俱应肯定,不得否定。因喻肯定,宗亦随尔。是故后三量式,应非因明所许。又准疏说,因明判断,应唯全称,不有特称,疏曰:“如胜论师对声生者,立一切声皆是常宗,勤勇无间所发性因。立敌二宗,唯许内声有勤勇发,外声非有。立敌俱说,此因于宗半有半无,故此过是两俱有体一分不成。”此宗全称,宗法不遍。设许特称,易为一分声是无常,应可无过,而疏未许。疏之不许,理有固然,准逻辑理,特称判断,有法或宽于法,或与一分关涉。此在因明,如前已述,二俱有过,自不应立。是故第二第三,亦非因明所许。……因明二种正量,宗因及同喻体,俱属全称肯定判断,故为逻辑AAA式。”

   判定三支的格和式是以预设其为演绎推理为前提的,倘这预设就不成立,则格式问题就无从谈起。

   以上是现代因明著作对因明理论中十个主要问题的不同见解。其中有些今天已经有了定论,如能立二义等,有些则至今仍有分歧,如陈那因明的推理性质或种类,如因后二相与同异喻体之关系,如因后二相能否缺一等。这些问题的探讨说明如下几点:

   第一,现代因明研究继承发扬了唐代玄奘师徒对因明学的探讨精神,推进了对因明理论的研究。从《因明大疏》中可以看到,唐代因明家不仅注疏了大、小二论,而且在因明的理论和应用两方面都有所阐发,有的丰富,增添了新的内容。如对宗体、宗依的分析,对异喻的看法,对简别宗因喻之有体、无体及其相互关系,对自、他、共三种比量的详细讲解,等等。现代因明学者在新的历史条件玻西方逻辑为武器,整理因明,加强了因明推理形式的研究,使之在系统化、科学化、通俗化方面有所前进。

   第二,有的因明著作对因明论、疏的理解不定期不是很深透。一方面是由于有些人望文生义,有所误解;另一方面也因为这些论、疏本来就晦涩难懂,同样得着玄奘亲传的唐疏各家也往往说法不一,各有不同的理解,各有不同的发挥。这些分歧也影响到现代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第三,一些学者对唐代的注疏。包括《因明大疏》在内,已不像过去那样,奉为经典,而是用扬弃的方法,取优弃劣,甚至敢于对《大疏》中的错解进行分析、批评。这标志着对因明的研究已经深入了一大步。

   第四,这些问题的讨论,标志着汉传因明研究已经开始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以上讨论的十个问题除表诠、遮诠涉及到佛学认识论内容外,其余都是逻辑问题。因明作为佛家逻辑,与佛学有密切的联系,其中的许多实例都涉及到佛学与各宗派的思想,不了解各宗各派学说的背景,就很难搞懂实例,在这一意义上确实是“非研诸论,难通因明”。但因明学作为一门思维科学,有其相对独立性,应当而且有可能能其进行独立的研究,即撇开内容,只研究其形式。以上大多数问题的探讨可以说是纯逻辑的研究。

   在“五四”以后,因明学研究方面,新人辈出,文坛壮观。太虚、慧圆、周叔迦、陈望道、虞愚等各有其功绩。其中吕澂,陈大齐各自代表了汉传因明在现代的最高水平。吕澂承了汉传因明的传统,其研究重心放在佛家知识论逻辑上,开创了新局面。陈大齐则偏重于把因明学作为逻辑思维科学加以研究,回避了佛学知识方面的理论探讨,在因明与逻辑的比较研究方面独占鳌头。熊十力对因明学的入门之作窥基《大疏》的删削、疏解颇费精力,这对因明学的普及、传播和探讨都有一定影响,因此本书在后面各设专章加以评介。

  

《佛家逻辑通论 第十一章 现代因明研究》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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