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近似于逻辑之肯定概念。陈大齐之《蠡测》广集论、疏众说,求其意义,认为“蔗”或“遮诠”都是就概念而言的,“故此遮义,与逻辑中所云负名,约略相当。”“遮诠云者,不仅谓其不尔,且亦非有所目,非有所诠之体。如曰无有,但遮其有,不必世间别有无有之体,指而目之然后始得言无。……表诠返此,必有所目,其所诠者必有其体。如曰常住,表有常体,如曰无常,表有无体。准因明理,遮诠不兼表,表诠必兼遮。”
《蠡测》引用了《庄严疏》中的一段话:
“若诠青共相,要遮黄等方显比青,谓非非青,故名之为青。若不遮非青,唤青应目黄等。故一切名欲取诸法,要遮余诠此,无有不遮而显法也。然有名言但遮余法,无别所诠,如言无青,无别所显无青体也。”
《庄严疏》把一切名即概念分为两类,一类相当于逻辑上正概念,如青;另一类相当于负概念,如非青。要诠释、阐明“青”这一概念的涵义,必须亦遮亦诠(表),而要诠释、阐明负概念“非青”,只须遮去青,其本身却“无别所显”,“非有所诠之体”。《蠡测》指出,神泰的《因明正理门论述记》的说法与《庄严疏》的观点是相同的。《蠡测》还引用了《大疏》的说法,宗法有二,一者但遮非表,二者亦遮亦表。所谓宗法,指宗之后陈法,即逻辑之命题谓项,也是指概念,而涉及命题的质或整个命题。陈著认为“名言表诠之分,不以著非无语与否为断”,意思是,一个名言(概念)是表是遮,不能以有无否定词“非”、“无”等来判定,这一点与逻辑负概念的判别是有不同的,和有义、无义之分一样,“亦依立敌所许而异”。
吕澂的《纲要》等以有熊十力的《删注》虽未直接解释表诠、遮诠这含义,但从他们对遮诠、表诠二词的用法来看,也是就概念而言的,并未涉及命题的质。例如,《纲要》在论宗体有无时说,“视能别言,遮、表、遣、立,宗中有法随应有无。总宗从别,遂成四式。”这是说能别有遮、表之分,能别相当于论题的谓项,是一个概念。显然,遮、表不是指命题的质。又如,熊十力的《删注》说,“以无为宗者,谓无体宗者,有法无体,能别复遣。如佛家立神我是无宗。有法神我,本无是物,能别曰无,即对于神我而遮遣。”熊十力举的例“神我是无”在《大疏》里就是“我无”。熊十力说得很明确,“能别曰无”,“无”是遮诠,而整个宗支为肯定命题。这是毋庸赘言的。
4、关于全分、一分是否为全称、特称
(1)认为全分、一分就是逻辑上的全称、特称。陈望道认为,“言语的分量上,有表示后端遍通于前端的全分的,也有表示后端遍通于前端的一分的。后端遍通于前端的全分的,如说“凡甲是乙”,这是宗,就称为全分的宗;后端遍通于前端的一分,如说“有甲是乙”,这是宗,就称为一分的宗。不过也是逻辑上的所谓全称特称,不限于断案,而因明上说的所谓全分一分,主就宗而言的。”
(2)认为因明全分与逻辑全称有同有异,一分不同于逻辑之特称,这一说法比较合乎因明的本意。这一说法的提出者为陈大齐。他认为,“疏云全分,可有二义,一就一名说其所指事物全体,他则联系多名总说其为全分”。陈大齐举例说,如所别的极成全分四句中之“我是无常”,“神我实有”,如自语相违全分四句中“一切言皆是妄”。陈大齐认为,“就我名与言名,说其全分,此与逻辑全称,最相切合。”这是一名之全的例子。多名之全,实际是指复合主项的联言命题,这种联言命题可拆成若干个合称的简单命题。《蠡测》举例说,其现量相违全分四句中,“同异大有,非五根得”,“觉乐欲嗔,非我现境”,前例之有法成自二名,后之有法成自四名。此之多名,非必关带,……第一例可析为二种全称命题,第二例可析为四种全称命题。陈大齐认为,“联系多名,以说全分,此与全称,义已稍异,第其所联本属全称,多全说全,亦尚我违。”
《蠡测》认为,“至若一分,异于此称”。接着,陈著引《大疏》说,比量相违一分四句之说,“有违共一分比,如明论师对佛法者,立一切声是常。彼宗自说明论声常,可成宗义。除此余声,彼此皆说体是无常,故成一分。或是他全自宗一分。”《大疏》说两俱不成曰:“三有体一分两俱不成。如立一切声皆常宗,勤勇无间所发性因。立敌皆许此因于彼外声无故。”《蠡测》指出,“以上二例,虽标一分,察其宗旨,皆是全称。”另外一种情况是复合主项的联言命题,亦可拆成若干个全称的简单命题。如,所别不成一分四句,“有自一分所别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对数论言,我及色等绵性是空。色等许有,我自无故。”又如,相符极成一分四句,“有符他一分非自,如萨婆多对数论立我意实有。说意为实,两个相符,立我实有,符他一分。”《蠡测》认为,“此二亦是联系判断,其宗有法,曰我曰色,曰我曰意,且皆全分,分别立之,各得二宗,皆属全称而大量特称,其所以标一分言者,谓多名中之一名耳。”同时还指出,“疏于宗因二法,亦说全分一分。”逻辑的量项,只涉及主项的范围。这又是二者之不同。《蠡测》还认为,“逻辑全称特称,偏重形式,因明全分一分,偏重实质。其言全分,或谓一名之全,或谓多名之全,一分亦尔,或谓一名之分,或谓多名之分,皆属内义,无关外形。”
5、关于有体、无体之不同解释
(1)有体、无体之分限于命题,与命题的内容有关,与命题的肯定否定形式无关。陈望道认为,“这有体无体是一种内容、意义上的区分,与形式上的肯定否定无关。凡是内容上、意义上为肯定的,不问形式上是肯定(表诠)是否定(遮诠)都是有体;凡是内容上、意义上为否定的,不问形式上肯定(表诠)是否定(遮诠),都是无体。故表诠也有无体命题,遮诠也有有体命题。如说,“真理是空想”,就是形式上为表诠而内容上为否定真理的,是无体;倘说“真理不是空想”则又是形式上为遮诠,而内容上为肯定真理的,是有体。”
(2)吕澂《因明纲要》认为宗、因、喻都有有体、无体之分。认为有体宗与无体宗各有二式:
第一,有法有体,能别表立,此有体宗。
第二,有法有体,能别遮立,此有体宗。
第三,有法无体,能别表立,此无体宗(除破,皆有过)。
第四,有法无体,能别遮立,此无体宗。
该书未专门给有体、无体下定义,但从下列四式来看,作者主张区别有体宗与无体宗之标准是看有法是有体还是无体。有法有体则为有体宗,有法无体则无体宗。由此也可以看出,《因明纲要》与陈著《因明学》观点不同。吕澂认为有、无体问题不光涉及命题,并且涉及概念,而且首先是有法、能别等概念有有体、无体之分,才引起宗体等的有、无体之分。这一见解是正确的。
吕澂在书中还讨论了宗喻间有体、无体之关系,但未分自比量、他比量和共比量。这是不足之处。此外,他还赞成有通二之因,例如,所知性因既通有体宗,又通无体宗,这在逻辑上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3)熊十力的《删注》与《纲要》基本相同,但宗之有、无体只立三种:“无体宗者,有法无体,能别复遣,如佛家立神我是无宗。……以有为宗者,谓有体宗,此复为二。有法有体,能别别遮,如立心心所非质碍宗。……其次有法有体,能别复表,如立声是无常宗。”《删注》也主张有通二之因。
(4)陈大齐的《蠡测》是唯一详率有体、无体的著作。该书给无体、有体下定义说,“立敌不共许其事物为实有者,是名无体”,“有体者谓立敌共许其事物为实有”。书中还指出有法、能别、因法、喻依等概念均有有、无体之分。《蠡测》详细探讨了有无体与表诠、遮诠以及有义、无义之关系,并且认为《纲要》和《删注》关于有体宗、无体宗之论述,未分自、他、共。该书还指出《大疏》关于宗因喻间有体无体之关系的三种说法未能先后符顺,原因是“泛说有无,未分自他及共”。
陈大齐在《有体无体表诠遮诠》一节中指出,对于《大疏》所说有体、无体之判别,“后世解者,说本纷坛”。日本的《因明入正理论疏方隅录》加以综结,凡有四种,一以共言为有体,以不共言为无体。一约法体有无,以判有体无体。三以表诠为有体,以遮诠为无体。四以有义为有体,以无义为无体。有义者有可表之义,如声无常,即是表诠,无义者无可表之义,如立我无,亦即迹诠。故第四种可摄于第三之表遮,无烦别立。此三有体无体,就宗因喻三支分别言之,非定一种。宗之有体无体,意取表诠遮诠。因之有体无体,以遮诠为无体。喻体之有无体,亦取第三表遮,喻依之有无体,谓物体之有无,有物者是有体,无物者是无体。陈著认为方隅录的缺点是“不依一义,且依宗因喻立,分别判定”。
陈著将散见各处之无体实例几则,加以归纳,“大疏说无体这理由,不外二义。曰无,曰非实有,即谓无此法体,亦即无此事物。曰不许,曰不立,谓立敌不共许。曰不成,则双举二义。……立敌不共许其事物为实有者,是名无体。云不共许,非共不许,故若立敌随一不许,亦是无体。”
陈著从无体的定义出发,又提出了有体的定义。“有体为无体之矛盾概念,若非无体,便是有体。是故有体之义,可从无体推衍而得,有体者谓立故共许其事物为实有。”
陈著还指出,有、无体这两概念与极成、不极成两概念是完全一致的。“是则疏云有体无体,以法体有无及共不共许为分别之标准。真极共许合为极成。故亦可简言曰,有体者谓极成之体,无体者不极成之体。”
陈著又进一步指出极成所包括之二义真极和共许的关系:“然自立敌言之,共许者必巫信真极,共信真极亦必共许,故极成言,尤重共许。”这样,又可以说,“立敌共许者是有体,不…
《佛家逻辑通论 第十一章 现代因明研究》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