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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邏輯通論 第十一章 現代因明研究▪P5

  ..續本文上一頁近似于邏輯之肯定概念。陳大齊之《蠡測》廣集論、疏衆說,求其意義,認爲“蔗”或“遮诠”都是就概念而言的,“故此遮義,與邏輯中所雲負名,約略相當。”“遮诠雲者,不僅謂其不爾,且亦非有所目,非有所诠之體。如曰無有,但遮其有,不必世間別有無有之體,指而目之然後始得言無。……表诠返此,必有所目,其所诠者必有其體。如曰常住,表有常體,如曰無常,表有無體。准因明理,遮诠不兼表,表诠必兼遮。”

   《蠡測》引用了《莊嚴疏》中的一段話:

   “若诠青共相,要遮黃等方顯比青,謂非非青,故名之爲青。若不遮非青,喚青應目黃等。故一切名欲取諸法,要遮余诠此,無有不遮而顯法也。然有名言但遮余法,無別所诠,如言無青,無別所顯無青體也。”

   《莊嚴疏》把一切名即概念分爲兩類,一類相當于邏輯上正概念,如青;另一類相當于負概念,如非青。要诠釋、闡明“青”這一概念的涵義,必須亦遮亦诠(表),而要诠釋、闡明負概念“非青”,只須遮去青,其本身卻“無別所顯”,“非有所诠之體”。《蠡測》指出,神泰的《因明正理門論述記》的說法與《莊嚴疏》的觀點是相同的。《蠡測》還引用了《大疏》的說法,宗法有二,一者但遮非表,二者亦遮亦表。所謂宗法,指宗之後陳法,即邏輯之命題謂項,也是指概念,而涉及命題的質或整個命題。陳著認爲“名言表诠之分,不以著非無語與否爲斷”,意思是,一個名言(概念)是表是遮,不能以有無否定詞“非”、“無”等來判定,這一點與邏輯負概念的判別是有不同的,和有義、無義之分一樣,“亦依立敵所許而異”。

   呂澂的《綱要》等以有熊十力的《刪注》雖未直接解釋表诠、遮诠這含義,但從他們對遮诠、表诠二詞的用法來看,也是就概念而言的,並未涉及命題的質。例如,《綱要》在論宗體有無時說,“視能別言,遮、表、遣、立,宗中有法隨應有無。總宗從別,遂成四式。”這是說能別有遮、表之分,能別相當于論題的謂項,是一個概念。顯然,遮、表不是指命題的質。又如,熊十力的《刪注》說,“以無爲宗者,謂無體宗者,有法無體,能別複遣。如佛家立神我是無宗。有法神我,本無是物,能別曰無,即對于神我而遮遣。”熊十力舉的例“神我是無”在《大疏》裏就是“我無”。熊十力說得很明確,“能別曰無”,“無”是遮诠,而整個宗支爲肯定命題。這是毋庸贅言的。

   4、關于全分、一分是否爲全稱、特稱

   (1)認爲全分、一分就是邏輯上的全稱、特稱。陳望道認爲,“言語的分量上,有表示後端遍通于前端的全分的,也有表示後端遍通于前端的一分的。後端遍通于前端的全分的,如說“凡甲是乙”,這是宗,就稱爲全分的宗;後端遍通于前端的一分,如說“有甲是乙”,這是宗,就稱爲一分的宗。不過也是邏輯上的所謂全稱特稱,不限于斷案,而因明上說的所謂全分一分,主就宗而言的。”

   (2)認爲因明全分與邏輯全稱有同有異,一分不同于邏輯之特稱,這一說法比較合乎因明的本意。這一說法的提出者爲陳大齊。他認爲,“疏雲全分,可有二義,一就一名說其所指事物全體,他則聯系多名總說其爲全分”。陳大齊舉例說,如所別的極成全分四句中之“我是無常”,“神我實有”,如自語相違全分四句中“一切言皆是妄”。陳大齊認爲,“就我名與言名,說其全分,此與邏輯全稱,最相切合。”這是一名之全的例子。多名之全,實際是指複合主項的聯言命題,這種聯言命題可拆成若幹個合稱的簡單命題。《蠡測》舉例說,其現量相違全分四句中,“同異大有,非五根得”,“覺樂欲嗔,非我現境”,前例之有法成自二名,後之有法成自四名。此之多名,非必關帶,……第一例可析爲二種全稱命題,第二例可析爲四種全稱命題。陳大齊認爲,“聯系多名,以說全分,此與全稱,義已稍異,第其所聯本屬全稱,多全說全,亦尚我違。”

   《蠡測》認爲,“至若一分,異于此稱”。接著,陳著引《大疏》說,比量相違一分四句之說,“有違共一分比,如明論師對佛法者,立一切聲是常。彼宗自說明論聲常,可成宗義。除此余聲,彼此皆說體是無常,故成一分。或是他全自宗一分。”《大疏》說兩俱不成曰:“叁有體一分兩俱不成。如立一切聲皆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因。立敵皆許此因于彼外聲無故。”《蠡測》指出,“以上二例,雖標一分,察其宗旨,皆是全稱。”另外一種情況是複合主項的聯言命題,亦可拆成若幹個全稱的簡單命題。如,所別不成一分四句,“有自一分所別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對數論言,我及色等綿性是空。色等許有,我自無故。”又如,相符極成一分四句,“有符他一分非自,如薩婆多對數論立我意實有。說意爲實,兩個相符,立我實有,符他一分。”《蠡測》認爲,“此二亦是聯系判斷,其宗有法,曰我曰色,曰我曰意,且皆全分,分別立之,各得二宗,皆屬全稱而大量特稱,其所以標一分言者,謂多名中之一名耳。”同時還指出,“疏于宗因二法,亦說全分一分。”邏輯的量項,只涉及主項的範圍。這又是二者之不同。《蠡測》還認爲,“邏輯全稱特稱,偏重形式,因明全分一分,偏重實質。其言全分,或謂一名之全,或謂多名之全,一分亦爾,或謂一名之分,或謂多名之分,皆屬內義,無關外形。”

   5、關于有體、無體之不同解釋

   (1)有體、無體之分限于命題,與命題的內容有關,與命題的肯定否定形式無關。陳望道認爲,“這有體無體是一種內容、意義上的區分,與形式上的肯定否定無關。凡是內容上、意義上爲肯定的,不問形式上是肯定(表诠)是否定(遮诠)都是有體;凡是內容上、意義上爲否定的,不問形式上肯定(表诠)是否定(遮诠),都是無體。故表诠也有無體命題,遮诠也有有體命題。如說,“真理是空想”,就是形式上爲表诠而內容上爲否定真理的,是無體;倘說“真理不是空想”則又是形式上爲遮诠,而內容上爲肯定真理的,是有體。” 

   (2)呂澂《因明綱要》認爲宗、因、喻都有有體、無體之分。認爲有體宗與無體宗各有二式:

   第一,有法有體,能別表立,此有體宗。

   第二,有法有體,能別遮立,此有體宗。

   第叁,有法無體,能別表立,此無體宗(除破,皆有過)。

   第四,有法無體,能別遮立,此無體宗。

   該書未專門給有體、無體下定義,但從下列四式來看,作者主張區別有體宗與無體宗之標准是看有法是有體還是無體。有法有體則爲有體宗,有法無體則無體宗。由此也可以看出,《因明綱要》與陳著《因明學》觀點不同。呂澂認爲有、無體問題不光涉及命題,並且涉及概念,而且首先是有法、能別等概念有有體、無體之分,才引起宗體等的有、無體之分。這一見解是正確的。

   呂澂在書中還討論了宗喻間有體、無體之關系,但未分自比量、他比量和共比量。這是不足之處。此外,他還贊成有通二之因,例如,所知性因既通有體宗,又通無體宗,這在邏輯上是不能自圓其說的。

   (3)熊十力的《刪注》與《綱要》基本相同,但宗之有、無體只立叁種:“無體宗者,有法無體,能別複遣,如佛家立神我是無宗。……以有爲宗者,謂有體宗,此複爲二。有法有體,能別別遮,如立心心所非質礙宗。……其次有法有體,能別複表,如立聲是無常宗。”《刪注》也主張有通二之因。

   (4)陳大齊的《蠡測》是唯一詳率有體、無體的著作。該書給無體、有體下定義說,“立敵不共許其事物爲實有者,是名無體”,“有體者謂立敵共許其事物爲實有”。書中還指出有法、能別、因法、喻依等概念均有有、無體之分。《蠡測》詳細探討了有無體與表诠、遮诠以及有義、無義之關系,並且認爲《綱要》和《刪注》關于有體宗、無體宗之論述,未分自、他、共。該書還指出《大疏》關于宗因喻間有體無體之關系的叁種說法未能先後符順,原因是“泛說有無,未分自他及共”。

   陳大齊在《有體無體表诠遮诠》一節中指出,對于《大疏》所說有體、無體之判別,“後世解者,說本紛壇”。日本的《因明入正理論疏方隅錄》加以綜結,凡有四種,一以共言爲有體,以不共言爲無體。一約法體有無,以判有體無體。叁以表诠爲有體,以遮诠爲無體。四以有義爲有體,以無義爲無體。有義者有可表之義,如聲無常,即是表诠,無義者無可表之義,如立我無,亦即迹诠。故第四種可攝于第叁之表遮,無煩別立。此叁有體無體,就宗因喻叁支分別言之,非定一種。宗之有體無體,意取表诠遮诠。因之有體無體,以遮诠爲無體。喻體之有無體,亦取第叁表遮,喻依之有無體,謂物體之有無,有物者是有體,無物者是無體。陳著認爲方隅錄的缺點是“不依一義,且依宗因喻立,分別判定”。

   陳著將散見各處之無體實例幾則,加以歸納,“大疏說無體這理由,不外二義。曰無,曰非實有,即謂無此法體,亦即無此事物。曰不許,曰不立,謂立敵不共許。曰不成,則雙舉二義。……立敵不共許其事物爲實有者,是名無體。雲不共許,非共不許,故若立敵隨一不許,亦是無體。”

   陳著從無體的定義出發,又提出了有體的定義。“有體爲無體之矛盾概念,若非無體,便是有體。是故有體之義,可從無體推衍而得,有體者謂立故共許其事物爲實有。”

   陳著還指出,有、無體這兩概念與極成、不極成兩概念是完全一致的。“是則疏雲有體無體,以法體有無及共不共許爲分別之標准。真極共許合爲極成。故亦可簡言曰,有體者謂極成之體,無體者不極成之體。”

   陳著又進一步指出極成所包括之二義真極和共許的關系:“然自立敵言之,共許者必巫信真極,共信真極亦必共許,故極成言,尤重共許。”這樣,又可以說,“立敵共許者是有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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