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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逻辑通论 第十一章 现代因明研究▪P4

  ..续本文上一页乖古”,“义别先师”之说。古因明师以宗之有法、能别二宗依为所立,宗体为能立。新因明师说,“宗等多言为能立”,是为了不在文字上乖古,但实际上这里的宗的意义是所立,而不是能立。例如,熊十力的《删注》说:“论文于宗字下。置于等言,即目因喻。虽则标举其宗,而意实正取因喻为宗之能立体。即明宗为此能立之所立也。”又说:“盖由论主本意,其文应云,此中因喻多言,名为能立。然以不欲显乖古文,致成诤竞之故。遂顺古为言,名为能立。然以不欲显乖古文,致成诤竞之故。遂顺古为言,举其宗等。而于等字之中,特含微意,借伸已义已耳。自来新义之立,恒恐被华于泥古者之口。立说之所以难也。然而何以征论主之意耶。曰释家盖于论主余处之文,推寻得此。……即此中举宗,非是能立。貌顺古而实非也。”

   (2)认为能立有二义。在一个论式内部,宗是所立,因喻是能立。八义(八门)相对而言时,宗因喻三支均为能立。例如,太虚《因明概论》认为,“须用宗因喻三支总成为一能立性。若阙一支,便有阙支之过,于能立性即不圆满。故此总以宗因喻多言名为能立。不单指因喻为能立,以宗为所立也。盖三支自为相对时,宗为所立,因喻乃名能立,是对所立之能立也。能立之名虽同,名为能立之义不同。”

   吕澂也认为,“然从立破总谈,宗固同为能立。”

   陈大齐也主张能立有二义。陈大齐在《蠡测·宗与能立》中指出,《大疏》对“宗等多言名为能立”一句作了两种解释。《大疏》第一释为:

   “宗是所立,因等能立。若不举宗,以显能立,不知因喻,谁之能立。……今标其宗,显是所立,能立因喻,是此所立宗之能立。虽举其宗,意仅所等一因二喻为能立体。若不尔者,即有所立滥于古释。能立亦滥彼能立过。为简彼失,故举宗等。”

   《蠡测》把这一解释概括为“显所立而简滥”。如果说在“宗等多言名为能立”一句中“举宗”是为了“简滥”,那么会“适得其反”。《蠡测》认为有两点不妥。第一,“盖误以此能立之立解同成立”,意思是,《大疏》误作此“能立”为证宗之理由。即宗是所立,而因喻为能立。实际上此能立别有意义。第二,“既言宗等能立,宗益滥于能立,其所立义,更无由显。简滥益滥,应非论旨。”意思是,照《大疏》说,《入论》的本意是要把宗与能立(因、喻)区分开来,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不应该说“宗等能立”的话。既然说“宗等能立”,把宗放到有立中去了,又怎么来显示它是所立呢?如此非但不能简滥,反而违背初衷,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陈大齐认为这种自相矛盾之说不会是《入论》的本意思。

   《大疏》之第二释:

   “陈那等意,先古皆以宗为能立,自性差别二为所立。陈那遂以二为宗依。非所显诤,说非所立。所立即宗,有许不许,所诤义故。……因及二喻,成此宗故,而为能立。今论若言因喻多言名为能立,不但义旨见乖古师,文亦相违,遂成乖竞。陈那天主,二意皆同。妈禀先贤而为后论。文不乖古,举宗为能等,义别先师,取所等因喻为能立性。故能立中,举其宗等。”

   《大疏》的意思是,“宗等多言名为能立”从字面上说顺古,实际所表达的意义却不同。《蠡测》认为《大疏》“曲为解释,于理亦有未顺”。其一,有自教相违过。“文以显义,应与义符,今文谓此,义则指彼,文与义违,何以悟人。自教相违,诚为过失”。其二,《大疏》“文不乖古”之释未能一以贯之。疏释宗为乐所成立时,说过“又宗违古,言所成立以别古今”与“文不乖古”相抵触。其三,“夫惟别创新义,尤以阐述明显,庶令墨守之徒,知新是而旧非。隐约其词,且不足以阐扬新义,暗违明顺,徒以旧说张目而已。”

   《蠡测》还将《入论》中15处涉及能立的说法逐一考察,指出“并摄宗者有九”、“指因法者有六”。并进一步提出能立二义的观点:“其一与所立相对望,能者对所而言,立者谓成立义。此云成立,自是能立,亦即今语所谓证明。……若约此义,因喻所以征宗,自是能立,宗为因喻所成,应是所立。亦可释方,宗与因喻对望,宗是所立,不得亦称能立。能立之第二义,与似立相对望,能者谓其非似,立者谓申自宗。如疏言:“立谓能申自”故此能立之立。意即立破之立,亦即立敌之立。……由此言之,宗是所立,亦是能立,貌似抵触,义各有当。”

   (3)清净主张以宗言宗义来区分能立所立。宗即是能立,又是所立。能立亦复有二义。他说:“因喻及宗能诠之言,皆名能立;唯彼宗义,名为所立。世亲以前,宗为能立,约宗言说。陈那以后,宗是所立,约宗义说。天主此论,亦约宗言为能立体;故言宗等多言。”宗言即用言语表示出来的宗体,与用言语表示出来的因喻一并称为能立。宗义即用方语所表示的宗之意义,是争论的对象,是靠因喻成就的所立。他的解释《入论》“已说宗等如是多言,开悟他时,说名能立。如说声无常,是立宗言。……唯此三分,说名能立”时,认为“声无常者,通能所立。言,为能立;义,为所立故。今唯能立,简非所立;故此中说是立宗言。”

   以上三种解释中,熊十力的说法因循了《大疏》之误。第二种说法主张能立二义完全符合《入论》的本意。清净的解释与此说异曲同工,是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宗与能立均有二义。

   (4)也以宗言、宗义来区分能立、所立,但又认为“宗等多言名为能立”不过顺古师说,“多言”不包括宗,而是指因、同喻、异喻这三数。例如,王季同在《因明入正理论摸象》(以下简称《摸象》)中提出,“古师皆以宗因喻并为能立。陈那始以因及同异喻三为能立,宗为三之所立。然以言对义,则宗所诠之义正是所立;其能诠言亦得说为能立。故此处顺古师说宗等多言名为能立。云多言者,文字或声音能诠一切法(即意识对象)者,谓之言。言之所诠者,谓之义。……陈那虽以宗为所立,然因及同异喻为能立,仍有三教。”这虽是一种折衷之说,承认宗“其能诠言亦得说为能立”,但总的说,还是因循了唐疏以来的误解。按因明惯例,同、异喻只能算一支或一分,《摸象》作者把因和同、异喻解释为三数失之牵强。

   2、关于九句因是否为古因明所有

   九句因与新因明因三相关系甚为密切。大多数因明著作认为,九句因是古因明所创,甚至是正理派创始人足目就已提出,但是多为猜测,而缺乏考证。唯吕澂考定九句因为陈那首创。

   在现代因明著作中,大虚在《因明概论》中最为提出:“旧因明之概要即九句因与五分作法也。”

   密林认为:“此九句因,相传为足目所造。但九句因中,除二八为正因外,四六属法自相相违,余五皆不定过摄,其四不成后三相违,及决定相违等过,皆九句因所不摄。故新因明之立因三相,较之古因明九句因为完整也。”

   陈望道认为:“检别因的正不正,在古因明中曾有所谓九句因。把因对于同品和异品的关系一一网罗了来,而把它们分为九个范畴。”又说:“因的三相实际是从古因明的九句因中脱化出来。不过九句因网罗了同品和异品之间所可有的各式情境,而断定其中的第2、第8两句为正因;新因明却排除了九句因中不正的各因,单从正因抽出必须具备的性质来,规定为这里的第二相和第三相。说法上实际进步了许多。而且增加了第一相,规定因和宗前陈的关系,使因为逻辑上的媒概念的性质,格外地明白,也未尝不是新因明比古因明进步的一端。”

   吕澂认为:“旧传九句因足目所说,然今寻正理经文无此,惟陈那因轮、理门,广辩其相,以理推征,应创自彼。”

   3、关于表诠、遮诠之理解

   表诠、遮诠是佛学中的重要概念,也是因明学中的重要概念。按照吕澂的说法,“遮诠”这是陈那对于“概念纯以否定其余为本质”的创说,并未涉及命题的性质。但是在有的现代因明著作中,却误解为否定命题。表诠、遮诠是指命题的肯定、否定呢,还是指概念的正、负,这直接关系到三支作法具有怎样的推理形式。在这一问题上,如果发生误解,那么对因明三支中喻依的理解会出现疑问。

   (1)主张表诠即肯定命题,遮诠即否定命题。陈望道认为“言语形式上有表示前后两端相合的,也有表示前后两端相离的。表示相合的,因明上叫做表诠,即逻辑上的肯定命题;表示相离的,因明上叫做遮诠,即逻辑上的否定命题。不过逻辑上论命题的肯定和否定,不限于断案,因明上说的表诠和遮诠,平常都指宗而言。”

   陈著还举一个遮诠论法的实例以作说明:

   宗 草木不是有情识的,

   因 不是动物故,

   喻 如石瓦等。

   陈著显然是以上例为真能立,即正确的论式。但是按照陈著的说法,则上例中同喻依有问题,犯有喻过。这是因为既然宗、因二支都是遮诠即否定命题,则宗之能别法为“有情识的”,而因法为“动物”。大家知道,同喻依“古瓦”必须既是宗同品,即有“有情识的”性质,又须具有因的性质(为因同品),即具有因法“动物”的性质,但是“石瓦”显然不具有这两个条件。这一矛盾正好说明宗因二支不能是否定命题,而是肯定命题,只有这样,才无过失。我们可将上例改写成下面的等值式:

   宗 草木是没有情识的,

   因 是非动物故,

   喻 如石瓦等。

   准此,则同喻依“石瓦”既同宗法“没有情识的”,又同因法“非动物”,完全合乎同喻依必须宗因双同的条件。由此观之,说“遮诠是否定命题”是不能自圆其说的。相反,只有把遮诠理解为负概念(指命题的谓项),上例才能是真能立。类似的例子在唐疏中还不少,都可作上述处理,否则便要发生误解。

   (2)认为表诠、遮诠属于概念论范畴。遮诠近似于逻辑之负概念,与此相对表诠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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