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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邏輯通論 第十一章 現代因明研究▪P4

  ..續本文上一頁乖古”,“義別先師”之說。古因明師以宗之有法、能別二宗依爲所立,宗體爲能立。新因明師說,“宗等多言爲能立”,是爲了不在文字上乖古,但實際上這裏的宗的意義是所立,而不是能立。例如,熊十力的《刪注》說:“論文于宗字下。置于等言,即目因喻。雖則標舉其宗,而意實正取因喻爲宗之能立體。即明宗爲此能立之所立也。”又說:“蓋由論主本意,其文應雲,此中因喻多言,名爲能立。然以不欲顯乖古文,致成诤競之故。遂順古爲言,名爲能立。然以不欲顯乖古文,致成诤競之故。遂順古爲言,舉其宗等。而于等字之中,特含微意,借伸已義已耳。自來新義之立,恒恐被華于泥古者之口。立說之所以難也。然而何以征論主之意耶。曰釋家蓋于論主余處之文,推尋得此。……即此中舉宗,非是能立。貌順古而實非也。”

   (2)認爲能立有二義。在一個論式內部,宗是所立,因喻是能立。八義(八門)相對而言時,宗因喻叁支均爲能立。例如,太虛《因明概論》認爲,“須用宗因喻叁支總成爲一能立性。若阙一支,便有阙支之過,于能立性即不圓滿。故此總以宗因喻多言名爲能立。不單指因喻爲能立,以宗爲所立也。蓋叁支自爲相對時,宗爲所立,因喻乃名能立,是對所立之能立也。能立之名雖同,名爲能立之義不同。”

   呂澂也認爲,“然從立破總談,宗固同爲能立。”

   陳大齊也主張能立有二義。陳大齊在《蠡測·宗與能立》中指出,《大疏》對“宗等多言名爲能立”一句作了兩種解釋。《大疏》第一釋爲:

   “宗是所立,因等能立。若不舉宗,以顯能立,不知因喻,誰之能立。……今標其宗,顯是所立,能立因喻,是此所立宗之能立。雖舉其宗,意僅所等一因二喻爲能立體。若不爾者,即有所立濫于古釋。能立亦濫彼能立過。爲簡彼失,故舉宗等。”

   《蠡測》把這一解釋概括爲“顯所立而簡濫”。如果說在“宗等多言名爲能立”一句中“舉宗”是爲了“簡濫”,那麼會“適得其反”。《蠡測》認爲有兩點不妥。第一,“蓋誤以此能立之立解同成立”,意思是,《大疏》誤作此“能立”爲證宗之理由。即宗是所立,而因喻爲能立。實際上此能立別有意義。第二,“既言宗等能立,宗益濫于能立,其所立義,更無由顯。簡濫益濫,應非論旨。”意思是,照《大疏》說,《入論》的本意是要把宗與能立(因、喻)區分開來,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不應該說“宗等能立”的話。既然說“宗等能立”,把宗放到有立中去了,又怎麼來顯示它是所立呢?如此非但不能簡濫,反而違背初衷,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陳大齊認爲這種自相矛盾之說不會是《入論》的本意思。

   《大疏》之第二釋:

   “陳那等意,先古皆以宗爲能立,自性差別二爲所立。陳那遂以二爲宗依。非所顯诤,說非所立。所立即宗,有許不許,所诤義故。……因及二喻,成此宗故,而爲能立。今論若言因喻多言名爲能立,不但義旨見乖古師,文亦相違,遂成乖競。陳那天主,二意皆同。媽禀先賢而爲後論。文不乖古,舉宗爲能等,義別先師,取所等因喻爲能立性。故能立中,舉其宗等。”

   《大疏》的意思是,“宗等多言名爲能立”從字面上說順古,實際所表達的意義卻不同。《蠡測》認爲《大疏》“曲爲解釋,于理亦有未順”。其一,有自教相違過。“文以顯義,應與義符,今文謂此,義則指彼,文與義違,何以悟人。自教相違,誠爲過失”。其二,《大疏》“文不乖古”之釋未能一以貫之。疏釋宗爲樂所成立時,說過“又宗違古,言所成立以別古今”與“文不乖古”相抵觸。其叁,“夫惟別創新義,尤以闡述明顯,庶令墨守之徒,知新是而舊非。隱約其詞,且不足以闡揚新義,暗違明順,徒以舊說張目而已。”

   《蠡測》還將《入論》中15處涉及能立的說法逐一考察,指出“並攝宗者有九”、“指因法者有六”。並進一步提出能立二義的觀點:“其一與所立相對望,能者對所而言,立者謂成立義。此雲成立,自是能立,亦即今語所謂證明。……若約此義,因喻所以征宗,自是能立,宗爲因喻所成,應是所立。亦可釋方,宗與因喻對望,宗是所立,不得亦稱能立。能立之第二義,與似立相對望,能者謂其非似,立者謂申自宗。如疏言:“立謂能申自”故此能立之立。意即立破之立,亦即立敵之立。……由此言之,宗是所立,亦是能立,貌似抵觸,義各有當。”

   (3)清淨主張以宗言宗義來區分能立所立。宗即是能立,又是所立。能立亦複有二義。他說:“因喻及宗能诠之言,皆名能立;唯彼宗義,名爲所立。世親以前,宗爲能立,約宗言說。陳那以後,宗是所立,約宗義說。天主此論,亦約宗言爲能立體;故言宗等多言。”宗言即用言語表示出來的宗體,與用言語表示出來的因喻一並稱爲能立。宗義即用方語所表示的宗之意義,是爭論的對象,是靠因喻成就的所立。他的解釋《入論》“已說宗等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說名能立。如說聲無常,是立宗言。……唯此叁分,說名能立”時,認爲“聲無常者,通能所立。言,爲能立;義,爲所立故。今唯能立,簡非所立;故此中說是立宗言。”

   以上叁種解釋中,熊十力的說法因循了《大疏》之誤。第二種說法主張能立二義完全符合《入論》的本意。清淨的解釋與此說異曲同工,是從不同的角度解釋了宗與能立均有二義。

   (4)也以宗言、宗義來區分能立、所立,但又認爲“宗等多言名爲能立”不過順古師說,“多言”不包括宗,而是指因、同喻、異喻這叁數。例如,王季同在《因明入正理論摸象》(以下簡稱《摸象》)中提出,“古師皆以宗因喻並爲能立。陳那始以因及同異喻叁爲能立,宗爲叁之所立。然以言對義,則宗所诠之義正是所立;其能诠言亦得說爲能立。故此處順古師說宗等多言名爲能立。雲多言者,文字或聲音能诠一切法(即意識對象)者,謂之言。言之所诠者,謂之義。……陳那雖以宗爲所立,然因及同異喻爲能立,仍有叁教。”這雖是一種折衷之說,承認宗“其能诠言亦得說爲能立”,但總的說,還是因循了唐疏以來的誤解。按因明慣例,同、異喻只能算一支或一分,《摸象》作者把因和同、異喻解釋爲叁數失之牽強。

   2、關于九句因是否爲古因明所有

   九句因與新因明因叁相關系甚爲密切。大多數因明著作認爲,九句因是古因明所創,甚至是正理派創始人足目就已提出,但是多爲猜測,而缺乏考證。唯呂澂考定九句因爲陳那首創。

   在現代因明著作中,大虛在《因明概論》中最爲提出:“舊因明之概要即九句因與五分作法也。”

   密林認爲:“此九句因,相傳爲足目所造。但九句因中,除二八爲正因外,四六屬法自相相違,余五皆不定過攝,其四不成後叁相違,及決定相違等過,皆九句因所不攝。故新因明之立因叁相,較之古因明九句因爲完整也。”

   陳望道認爲:“檢別因的正不正,在古因明中曾有所謂九句因。把因對于同品和異品的關系一一網羅了來,而把它們分爲九個範疇。”又說:“因的叁相實際是從古因明的九句因中脫化出來。不過九句因網羅了同品和異品之間所可有的各式情境,而斷定其中的第2、第8兩句爲正因;新因明卻排除了九句因中不正的各因,單從正因抽出必須具備的性質來,規定爲這裏的第二相和第叁相。說法上實際進步了許多。而且增加了第一相,規定因和宗前陳的關系,使因爲邏輯上的媒概念的性質,格外地明白,也未嘗不是新因明比古因明進步的一端。”

   呂澂認爲:“舊傳九句因足目所說,然今尋正理經文無此,惟陳那因輪、理門,廣辯其相,以理推征,應創自彼。”

   3、關于表诠、遮诠之理解

   表诠、遮诠是佛學中的重要概念,也是因明學中的重要概念。按照呂澂的說法,“遮诠”這是陳那對于“概念純以否定其余爲本質”的創說,並未涉及命題的性質。但是在有的現代因明著作中,卻誤解爲否定命題。表诠、遮诠是指命題的肯定、否定呢,還是指概念的正、負,這直接關系到叁支作法具有怎樣的推理形式。在這一問題上,如果發生誤解,那麼對因明叁支中喻依的理解會出現疑問。

   (1)主張表诠即肯定命題,遮诠即否定命題。陳望道認爲“言語形式上有表示前後兩端相合的,也有表示前後兩端相離的。表示相合的,因明上叫做表诠,即邏輯上的肯定命題;表示相離的,因明上叫做遮诠,即邏輯上的否定命題。不過邏輯上論命題的肯定和否定,不限于斷案,因明上說的表诠和遮诠,平常都指宗而言。”

   陳著還舉一個遮诠論法的實例以作說明:

   宗 草木不是有情識的,

   因 不是動物故,

   喻 如石瓦等。

   陳著顯然是以上例爲真能立,即正確的論式。但是按照陳著的說法,則上例中同喻依有問題,犯有喻過。這是因爲既然宗、因二支都是遮诠即否定命題,則宗之能別法爲“有情識的”,而因法爲“動物”。大家知道,同喻依“古瓦”必須既是宗同品,即有“有情識的”性質,又須具有因的性質(爲因同品),即具有因法“動物”的性質,但是“石瓦”顯然不具有這兩個條件。這一矛盾正好說明宗因二支不能是否定命題,而是肯定命題,只有這樣,才無過失。我們可將上例改寫成下面的等值式:

   宗 草木是沒有情識的,

   因 是非動物故,

   喻 如石瓦等。

   准此,則同喻依“石瓦”既同宗法“沒有情識的”,又同因法“非動物”,完全合乎同喻依必須宗因雙同的條件。由此觀之,說“遮诠是否定命題”是不能自圓其說的。相反,只有把遮诠理解爲負概念(指命題的謂項),上例才能是真能立。類似的例子在唐疏中還不少,都可作上述處理,否則便要發生誤解。

   (2)認爲表诠、遮诠屬于概念論範疇。遮诠近似于邏輯之負概念,與此相對表诠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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