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共許者即是無體。”
該書根據以上對有、無體的理解,作爲衡量標准對對照檢查《大疏》中明確說到宗(宗之有法)、因(因法)和喻依有體、無體的無量實例,結果是“殆無有不相切合者”。
爲便于理解,這裏分別略錄幾例:
有體有法之例:
“聲無常”——勝論對聲論——有法聲,立敵俱許。
“聲常”——聲論對佛弟子——有法聲,立敵俱許。
無體有法之例:
“虛空實有”——勝論對無空論——有法虛空,立許敵不許。
“我常住”——薩婆多對大乘——有法我,立敵俱不許。
有體因之例:
“是眼所見性故”——勝論對聲論——立敵俱許。
“勤勇無間所發性”——聲論對佛弟子——立敵俱許。
無體因之例:
“實句攝故”——聲論對佛弟子——立故俱不許。
“以是神我故”——數論對佛弟——立許敵不許。
有體喻依之例:
“如瓶”——聲論對勝論——立敵俱許。
“如空”——外道對佛法中無空論——立許敵不許。
無體喻依之例:
“如空”——聲論對無空論——立許敵不許。
“如前五句”——佛法對勝論——立不許敵許。
陳著認爲,在《大疏》中明文有無體者除一例外,皆相切合,這一例外是指有體喻依之例:“如空”——外道對佛法中無空論——立許敵不許。而在無體喻依之例中“如空”——聲論對無空論——立許敵不許。同此無空喻,同對無宗論,且同是立論敵不許,一作有體,一作無體,豈不自相矛盾?《蠡測》認爲,根據《義蠡》關于有無體宜分自、他、共的說法,這個矛盾是由于《大疏》沒有分自、他、共比量而造成的。“按諸實際,亦非必爾。蓋無體中,有立敵俱不許者,亦有隨一不許者。凡屬隨一不許,同時必隨一許,或立許敵不許,或敵許立不許。是故同此事物,立敵分別方之,有無適正相反,有許者爲有體,不許者爲無體。就前例言,許者許空爲有,是自隨一有體,敵者不許空有,是他隨一無體。故隨一有與隨一無,文雖相反,義實相通。泛言有體無體,既已含混不清,宜以自他共言分別合說,庶幾眉目疏朗而免含混。”
《蠡測》根據上述標准考察了宗之謂項能別(宗上有法之法)的有、無體問題。“能別與因同爲宗法,因法既分有體無體,能別義准亦可有二。且若以極成爲有體,而以不極成爲無體,能別有極成與不成,應亦可作有無之分。”准此,疏中各例,除個別實例之解釋偶有失誤外,大多數都符合。
有義、無義,表诠、遮诠,有體、無體這叁組概念有密切的聯系,《大疏》中沒有有義、無義的說法,但在其他疏記中常常出現。《蠡測》彙集文軌、義纂、篠山叁家之說,加以探討。“叁家之說,義相一致,有義雲者,亦遮亦表,無義雲者,唯遮不表。是故有義無義,同于表诠、遮诠。”
文軌和篠山二家在有義無義之外,別立第叁種通二法,既通有義,又通無義。例如,《莊嚴疏》說:“叁通二法,如言諸法皆是所知,若有若無皆所知故。”《蠡測》認爲,這是不能自圓其說的,“有義無義,本屬矛盾概念,既入于有,不得複歸于無,有無不共,豈得通二。”並且指出,《莊嚴》、篠山二家提出通二法,是另立標准。因爲有義無義之判別,在于本身表還是遮,而通二法判別之由在于有法,無關表、遮。陳著認爲,“大疏不設,獨具灼見”。
一個概念是有義,還是無義,並不是固定不變的。例如,在“我常宗,非作故因”中,此“非作故因”更是有義因,而在“我無宗,非作故因”中,“非作故因”又成了無義因。“非作故因”雖有否定詞“非”,但不一定就是無體。《蠡測》指出,“同此名言,其爲有義無義,隨立敵而有異,與有無體之分正複相同”。此外,還可細分爲自他共。“立敵共許有遮有表者,是兩俱有義,立敵共許唯遮不表者,是兩俱無義,立敵有表敵但許遮者,是自有他無義,立但許遮敵許有表者,是他有自無義。”
有說明有義、無義同表诠、遮诠之後,《蠡測》又解釋了表诠、遮诠的含義。如前所述,作者認爲,遮诠與邏輯中所雲負名(負概念),約略相當。遮诠不兼表,表诠必兼遮。
《蠡測》在《有體無體表诠遮诠》一節中最後研討了表、遮诠與有、無體之關系,“有體亦表亦遮,無體唯遮不表,與有、無義相同。是故有體無體,有義無義,表诠遮诠、叁雖異名,義實相通。有無言其體,表遮述其用,此其別耳。”
《蠡測》在《有體宗無體宗》這個專題中討論了區分宗支有體、無體的標准,在《宗因喻間有體無體之關系》專題中又根據自、他、共叁種比量詳論各概念間有、無體之相互關系。這樣,對有、無體的解釋就完全了。
6、關于有無因同品、因異品
(1)一種觀點是以《大疏》爲根據,認爲同異品有二種:一是宗同品、宗異品,二是因同品、因異品。陳大齊《蠡測》從五個方面充分論證了因同、異品一說存在之理由。
第一,《入論》之中,可資以助因同品之說者,于“顯因同品”外,複有二處。一者說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曰:“此因以電瓶等爲同品故,亦是不定。”金陵刻經處版《因明入正理論疏》,商務印書館《因明論疏瑞源記》皆作同品,他本亦有作同法者。二者說同法喻曰:“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同法喻者,謂宗隨因,宗是能隨,因是所隨,今言隨同品,同品是所隨,故應是因同品。且如是釋,與理門(《理門論》)“說因宗所隨”正相符順。是故符順。是故此文,可爲二助。
第二,《莊嚴釋》釋“顯因同品決定有性”,亦雲“因者,謂即遍是宗法因。同品謂與此因相似,非謂宗同名同品也。”又曰:“謂若所作,即前顯因同品也。”然則《大疏》說因同品,必有所本,非其始創。縱或《大疏》誤讀,遂以別創爲名,然有此名目,于闡述義理,益增方便,亦複可取。
第叁,指出《大疏》關于因同異品定義有二。“惟收說因同異二品,義涉及歧異,不作一解,爲可惜耳。”《大疏》一方面說“因者即是有法之上共許之法,若處有此名因同品。”又言:“有此宗處,決定有因,名因同品。”是則因同兼及宗同,與同法喻一而不二。其言因異品,亦作如是二解。
第四,《大疏》因循《入論》之說,“疏謂論多說因之同品爲同法,其因之異品爲異法,而論之說同異二法,兼作二解,疏遂因之”。陳大齊認爲,如果因同異品是同異二法別稱,何必增設新名,以益煩瑣,而且說因同異品同異宗因,即因同品既同宗,又同因,因異品亦既異宗又異因,有名實乖離之嫌。
第五,陳大齊認爲,所貴乎別創新名者,意義確定,不可遊移,庶足資闡述之方便。《大疏》曾言:“又因宗二同異名法,別同異名品。……次下二因同異,及上宗同異,並別同異,故皆名品。”這裏,《大疏》規定了宗、因雙同爲同法、宗因單同爲同品。別即單。陳大齊認爲誠能守此界說,以解因同異品庶幾義無混淆,而有助于闡述。
(2)另一種觀點認爲《大疏》誤解了《入論》,杜撰了因同品、因異品二名詞,帶來了矛盾。此說以呂澂爲代表。呂澂《綱要》說:“大疏謂同喻顯相正顯因同品處宗法隨有,異喻顯相兼顯因異品處宗亦隨無。窺師所據,在小論解同喻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一句,以“顯因同品”爲讀,遂立名目。解作因同品處決定有宗。于是廣衍其說,釋喻釋因,觸處葛藤,莫由拔割。其實勘彼理門,一則曰,“能顯示因同品定有異品遍無””;再則曰“以具顯示同品有異品遍無,能正對治相違不定”;叁則曰,“然此因言唯爲顯了是宗法性,非爲顯了同品異品有性無性,故須別說同異喻言。”是喻所顯,因後二相,毫無可疑,小論之文,自是同品屬下,而謂顯因之“同品定有性”,此則同品決定有因謂因有宗適成矛盾。立因同異,法相淆然。故彼解非,應知簡別。
呂澂所引的《門論》叁處說法,都不過是說明同異喻顯示因之後二相同品定有異品遍無,但據此得不出無因同品一說之必要的結論。同異喻的陳述是對象語言,而因叁相規則是用元語言陳述的規則,二者本來就是有區別的。
呂澂在《入論十四因過解》中,比較了《入論》的藏漢譯本。呂澂指出,按照藏本,同喻體的邏輯形式應是“因與同品有性”,的確沒有因同品一說。此外,呂澂在他後來參照梵、藏本作了精密校勘的支那內學院藏要本《入論》中也爲漢譯本“若于是處顯因用品決定有性”一句作注說,“二本此句意雲,顯因之同品定有”。准此,梵本在此處亦無“因同品”一詞。但梵本有無因同品一詞是一回事,唐疏有因同品一說是否支離又是另一回事。呂澂的結論仍然是值得商榷的。
(3)主張宗同異品即兼顯因同異品,設因同異品是多余的。這種觀點實際就是《大疏》關于因同品的第二種定義,如前所述,陳大齊認爲“義涉歧義”,有“名實乖離之嫌”。例如,熊十力的《刪注》說:“吾以爲論說同異品,唯就所立有無爲言,足徵精意。蓋言所立者,正目宗法,即兼顯其能立之因法。若處有所立法,說名同品。即此同品,正取宗同,兼顯亦不離因。若處無此所立,說名異品,即此異品,正取宗無,兼顯亦無其因。以故但言同品異品,義極周到。更析爲宗同異,因同異,便若支離。蓋于宗因各立同異,則必無常宗,唯取常無常法,爲同異品。所作因,唯取作、非作法爲同異品。若此,則何以見無常與所作之定相屬著而不離乎。”
7、關于同品定有性是否等同同喻體
(1)絕大多數著作都主張二者等同的。這些著作都認爲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同品”是同于宗之能別法,即同于宗之謂項,但都未注意到“同品定有性”與同喻體“說因宗所隨”的主謂項是不同的。例如,太虛…
《佛家邏輯通論 第十一章 現代因明研究》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