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家邏輯通論
鄭偉宏 著
第十章 印度佛家邏輯的最高成就
一、法稱其人其書
法稱(Dharmakirti),音譯達瑪吉,(約公元600—800年)是印度大乘佛教瑜伽行派論師。西藏學者把他的學說與陳那學說並稱爲“陳那法稱之學”、與“龍樹提婆之學”、“無著世親之學”等量齊觀,合稱爲“六莊嚴”。法稱爲印土佛家顯教殿軍之大師。他把陳那開創的新因明發展到一個新的階段。
法稱是南印度睹梨摩羅耶國人,出生在一個婆羅門家裏。他自幼才智敏捷,年輕時便博通婆羅門學說,精習過工藝、吠陀、醫療、文法等外道的一切宗義。正當婆羅門對法稱備加贊揚之際,他卻通過學習佛經,從而看出波羅門教主的過失,反而稱贊了佛陀,受到了婆羅門的驅逐。
法稱在中印度改信佛教,入那爛陀寺從護法出家,精通了叁藏,能記誦經咒五百種。後來跟從陳那弟子自在軍學習《集量論》。聞法一遍,見與師齊,即達到了老師自在軍的水平;再覽之後,解等陳那;叁複論義,慧超先賢。叁學《集量論》之後,終于發現陳那學說的缺點。他的老師自在軍鼓勵他爲《集量論》作注解。
法稱有因明著作七部:(1)《釋量論》,又譯爲《量評釋論》;(2)《量抉擇論》;(3)《正理滴論》,舊譯爲《正理一滴》、《正理一滴論》;(4)《因一滴論》;(5)《觀相屬論》;(6)《論義正理論》,又譯《議論正理論》、《诤正理論》;(7)《成他相續論》。
七部著作中,《釋量論》、《量抉擇論》、《正理滴論》,正面論述了法稱的因明思想。《釋量論》最爲詳盡,《量抉擇論》份量適中,《正理滴論》簡明扼要地闡發了他自己的因明思想。這叁部書相當于法稱學說的軀幹,而後四部是專題論述,相當于四肢,故統稱爲“七支論”。後四部中的《因一滴論》是專門討論因的,《觀相屬論》是專門討論比量中各概念的關系及過類,《論議正理論》集中進過類,《成他相續論》是關于論證他人的心理以成立唯識的道理。
七論梵文原本大多已佚,今僅存《釋量論》殘本和《正理滴論》。曆史上,七論均有藏譯本,而無漢澤本,故法稱之學盛傳于藏地,而爲漢土不傳。本世紀50年代以來,呂澂、虞愚、王森、楊化群、霍韬晦等先生對法稱學說有所評價。70年代未,法尊法師將《釋量論》譯成漢語,1982年又有王森和楊化群的兩種漢譯本《正理滴論》問世,爲漢地學者研習法稱的因明思想提供了方便。
《正理滴論》的原文見于印度法上(九世紀)的梵文注釋本中,爲耆那教人所保存。德格、北京、那圹的藏文《丹珠爾》均有本論譯本。本論由于有梵、藏本存在,遂成爲近世各國學術界研究法稱因明思想的主要依據。全論分爲叁品,對陳那的新因明體系作了重大的改造和發展,使得因明叁支論式真正成爲演繹推理。
二、現量品
法稱認爲有志之士要成就事業,必須以正智(正確的認識)作爲指導,本論就是爲闡述正智而寫的。正智分爲現量和比量。現量是離開了分別並且不錯亂的。分別是指用名言(概念)來反映、解釋對象,用“離分別”來限定現量的性質,是陳那的創見。法稱繼承此說並強調了“無錯亂”這一條件。無錯亂就是沒有由內、外原因引起的錯覺。真正的現量是純粹的感覺。依照陳那的觀點,法稱將現量分爲四種:(1)五根現量,五種感官所得的知識;(2)意識現量,指感知向概念發展的過渡階段;(3)自證現量,對自身的了解,自己的意識;(4)喻伽現量,指通過修習達到心裏極其安定和道理契合的狀態下對事物的了解。現量的對象是自相,即對象有特殊性質。自相是真實的存在,是勝義的存在,有獨立的體性的作用。現量智的本岙就是量果。除“無錯亂”外,以上所說與陳那、商羯羅主的基本相同,但認爲有實在的外境。主張境在識外,因此以外境爲所量,以識中所帶境相爲能量,以自證爲量果。這是陳那、法稱因明學說在認識論方面的根本差別。
叁、爲自比量
比量有爲自比量和爲他比量兩種。按照陳那的解釋,前者是沒有語言表達出來的思維活動,目的在于自悟;後者是用語言表達出來的,目的在于悟他。法稱則進一步將爲自比量定義爲借助具備叁相的正因獲得的正確認識。
1、改造因叁相
在本論中,法稱改造了陳那的因叁相說,將因叁相陳述爲:“因叁相者,謂于所此,因唯有性。唯于同品有勝。于異品中,決定唯無。”
以上引自王森先生的譯文,第一相“謂于所比,因唯有性”,楊比群先生譯爲“謂于所推論比度之事上必須具備”。“所比”即宗有法,是要推論比度的對象。“因唯有性”是說只有“因”才有“所比”也即“所比”的外延包含于“因”的外延之中。用S來表示所比即宗的主項有法,用M來表示因,則法稱的第一相的邏輯形式是:凡S是M。這與陳那的“遍是宗法性”完全相同。
“唯于同品有性”是第二相,意爲“因”只在“同品”中有。法稱將同品定義爲“所立法均等義品”,即與宗的謂項“所立法”有相同性質的對象。從《正理滴論》全文本看,這裏的“同品”是不除宗有法的,與陳那九句因、因叁相中的同品不同。用P來表示“所立法”即同品,則第二相的命題形式爲“凡M是P”。這個形式與陳那的第二相“除S以外,有P是M”不同。“凡M是P”是全稱命題。
“于異品中,決定唯無”是第叁相。法稱的異品的也是不除宗有法的。“因”在存在于異品之中,第叁相的命題形式是“凡M不是非P”。其換質命題即“凡M是P”。可見,法稱的第二、叁相是等值命題。法稱的第叁相也不同陳那的第叁相“除S以外,凡非P不是M”。前者是全稱命題,後者是除外命題。
陳那的因叁相是從宗的主、謂項出發看它們與因有怎樣的關系,而法稱的因叁相則從因出發、論述因與宗的主、謂項有怎樣的關系。
陳那的第二、叁相是能缺一的,都是正因的必要條件。法稱的後二相實際是一相,二者可以缺一。這與《釋量論》中的表述也是相一致的。《釋量論》說:
宗法,彼分遍,正因。
“宗法”意爲“因”是宗中有法之法,即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彼分遍”,按照王森先生的解釋,“彼”指宗,“彼分”即宗中一分能別(所立法,也即謂項),“因”爲“所遍”,“能別”爲“能遍”。于是正因的第二個條件其邏輯命題形式就成爲“凡因是所立法”即“凡M是P”。
在《正理滴論》後面論述似因時,講了不滿足的第一相便有不成因過之後,直接講不滿足第叁相有不定因過。不講不滿足第二相的似因,決不是疏忽,而是從反面反映出因有二相即足夠了。法稱雖有“借叁相因”的說法,那不過是爭取了“謙虛的外貌”。
2、叁種正因
(1)自性比量因
簡稱爲自性因。自性因是以所立法(宗的謂項)本身具有的性質來作因。例如:
這是一棵樹,
因爲它是無憂樹。
“因爲它是無憂樹”便是自性因。無憂樹是樹的一個種類。既是無憂樹,當然是樹了。自性因是保證因宗不相離性的正因之一。法稱認爲自性因是立物因,“能成實事”,能論證肯定命題。
(2)果比量因
又稱爲果因,果性因。它是以因果聯系中的果來作爲論證的理由的。例如,根據已有的經驗,煙是由火引起的結果,從某處有煙便推出某處有火。此因也被法稱稱爲立物因,能用來論證肯定命題。
法稱對果性因的分析只限于因果一一對應的情況,而對于不同的可以引起相同的果的情況則沒有論述。假如出現這種情況,果性因便不能必須地推出宗。這相當于充分條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後件式,其結論是或然的。由此觀之,法稱對因果聯系的研究還不夠全面。
(3)不可得比量因
又稱爲不可得因,未緣到因。所謂不可得因是以論證的對象可以被認識作爲宗的理由。此因又被稱爲“遮止爲因”,即非自性因或非果性因,是對自性因或果性因的反面應用。例如,已經具備了認識某種有瓶的條件,而瓶不可得,便能論證某處沒有瓶。如果某處有瓶,那麼認識者具備了各種條件便能發現瓶的存在,但是瓶沒有被發現,所以說瓶本身于某處不存在。“已經具備了認識某處有瓶的條件而瓶不可得”簡稱“瓶不可得”便得不可得比量因。
法稱把不可得比量因的運用情況區分爲11種:
1)自性不可得因,例如:
此處無煙,
若有,則應見到,但未見到故。
上例中,“若有,則應見到,但未見到故”便是自性不可得因。
2)果不可得因,例如:
此自無發煙之因(火),
以無煙故。
以沒有煙作爲因否定發煙的原因火。
3)能遍不可得因,例如:
此處無無憂樹,
此無樹故。
“樹”是屬概念,稱爲能遍,“無憂樹”是種概念,稱爲所遍,能遍概念表示的事物不存在,當然所遍概念表示的事物也不會有。
4)自性相違可得因,例如:
此處無冷觸,
以有火故。
5)相違果可得因,例如:
此處無冷觸,
以有煙故。
此因是前一種的引伸,盡管沒有與寒冷相矛盾的“火”的存在,但是有火的結果“煙”的存在,它同樣可以爲“無冷觸”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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